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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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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docx

    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一、原料及配料1带式输送机易挤夹部位未设置防护装置,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输送机头部、尾部、拉紧部位和输送带改向部位,应设置防护装置。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第4.1.1条机械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滚筒未设置防护装置,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滚筒应采用防护罩(板)或者防夹楔。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第4.1.2条托辑未设置防护装置,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托输应采用防护板。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第4.1.3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1带式输送机拉紧装置未设置防护装置,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拉紧装置应设防护网(罩),并在张紧行程的极限位置设置限制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第4.1.4条机械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驱动装置未设置防护装置,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高速轴联轴器、低速轴联轴器、制动轮、制动盘、液力偶合器应加装防护罩。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第4.1.5条输送机未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倾斜向上运料的输送机,满载停车后逆转力矩大于零时,应装设逆止器;倾斜向下运料的输送机,满载运行时驱动力矩为负值时,应装设防超速安全装置。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第4.1.11条输送机应装设防止输送带跑偏的保护和报警装置。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1带式输送机输送机未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运送大块、坚硬物料的钢绳芯输送机,应装汲防止输送带纵向撕裂的保护装置。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第4.1.11条机械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沿输送机人行通道的全长应设置急停拉绳开关。运输皮带运转方向错误,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带式逆止器工作包角不应小于70。,滚柱逆止器安装方向必须与滚柱逆止器一致,安装后减速器应运转灵活。送工验(GB1O)O输装及201续安工范0-0.连备施规27工设程收50第机械伤害物体打击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二、成型、退火1锡槽锡槽槽底冷却风缺陷,泄漏锡液,引发人身伤害、火灾的情况。锡槽槽底必须设置防止锡液渗漏的冷却设施。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GB50435-2016)第7.3.2条火灾灼烫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锡槽配气间锡槽配气间内仪表和阀门密封不良,引发火灾爆炸的情况。应使用中性肥皂水或便携式气体报警仪定期检查氢气设备、管道、阀门等连接点,发现泄漏及时处理。禁止使用明火进行漏气检查。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应定期校验。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4.2条火灾其他爆炸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引发火灾爆炸的情况。作业人员应穿阻燃、防静电的防护服。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域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严禁携带火种、非防爆电子设备进入爆炸区域。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2.2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2锡槽配气间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引发火灾爆炸的情况。作业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2.3条火灾其他爆炸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严禁在禁火区吸烟、使用明火。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2.4条电气未采取防爆型,管道未静电接地,管道法兰未静电跨接,引发火灾爆炸的情况。锡槽配气间内的电气设备、线路、照明、开关等电气装置应防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2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第三十二条第二十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氢气输送管道应静电接地;管道法兰应静电跨接。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第9.0.4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2锡槽配气间检氢仪风火气或警排发情氢仪报故引的置警测事,炸设报检与锁爆。未测气未联灾况应设氢气检测报警仪,并与事故排风机联锁。当氨气浓度达到0.4%(体积比)时,事故排风机能自动开启。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第8.0.6条火灾其他爆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第三十二条,第二十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贲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镀膜电气未采取防爆型,管道未静电接地,管道法兰未静电跨接,引发火灾爆炸的情况。镀膜间内的电气设备、线路、照明、开关等电气装置应防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2条气体输送管道应静电接地;管道法兰应静电跨接。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第9.0.4条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火灾其他爆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第三十二条第二十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火灾其他爆炸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三、辅助系统1燃油(燃气)储输系统燃油(燃气)控制室、燃气预混装置室、油罐间等室内仪表和阀门密封不良,引发火灾爆炸的情况。燃油(燃气)控制室、燃气预混装置室、油罐间等电气设备、线路、照明、开关等电气装置应防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2条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引发火灾爆炸的情况。燃气窑炉和燃气管道的仪表控制室和操作工位应设固定式泄漏报警装置、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室内应设灭火装置。料规8)条火>7翳材全MOO1防范03第条火安1-2&筑规552)3耐产>237.建用GB02工生程20第通1-2&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2煤气发生炉发生炉煤气未采取换向防爆措施,引发人身伤害、火灾爆炸的情况。发生炉煤气的熔窑烟道必须采取煤气换向防爆措施。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GB50435-2016)第7.2.6条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第三十二条第二十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煤气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引发人身伤害、火灾爆炸的情况。煤气危险区的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对一氧化碳浓度进行定期检测,最高允许浓度为24ppm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4.10条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2煤气发生炉未设置煤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引发人身伤害、火灾爆炸的情况。煤气管道应安装低压警报装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7.1.2条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第三十二条第二十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中应采用煤气压降报警和指示信号(音响及色灯),煤气管道压力自动调节和煤气紧急自动切断装置。烧结球团安全规程(AQ2025-2010)第5.2.2条生产中应设置空气、煤气比例调节装置和煤气低压自动切断装置。烧结球团安全规程(AQ2025-2010)第7.3.2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2煤气发生炉煤气聚集区域仪表和阀门密封不良,引发火灾爆炸的情况。煤气区域电气设备、线路、照明、开关等电气装置应防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2条火灾其他爆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第三十二条第二十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煤气输送管道应静电接地。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2013)第17.0.5条3氢气发生站氢气控制房间通风换气不良,易燃易爆气体积聚,遇引火源,导致火灾爆炸的情况。氢气使用区域应通风良好。建筑物顶部或外墙上部应设排气孔。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1.5、4.1.6条防雷、防静电接地不良,遇雷击或静电积聚,引发火灾爆炸的情况。氢气使用区域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防雷静电接地装置,并每年检测一次。与氢气相关所有电气设备应有防静电接地装置,并每年检测一次。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1.12、4.4.12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3氧气发生站氢气管道上的部分法兰、阀门连接处,跨接电阻不符合标准要求,引发火灾爆炸的情况。氢气设备与管道上的法兰间的跨接电限应小于0.03o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4.11条火灾其他爆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第三十二条第二十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氢气管道检修动火前,用氮气吹除置换氢气不彻底,未经化验合格就动火,引发火灾爆炸的情况。动火前应用氮气吹扫置换,必须经过检测,确认含氢量小于0.4%方准动火。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3.2条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4脱硫脱硝除尘设施除尘器、过滤器及管道等未设置泄爆装置,设备和管道未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设备未采用防爆型等,引发爆炸的情况。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煤粉尘时,所设置的除尘器、过滤器及管道等均应设置泄爆装置,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负压段上。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GB50435-2016)第14.4.7条其他爆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行。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三)、(四)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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