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市场管理办法.docx
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成都XX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营管理公司”)依法享有对“成都中心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的经营管理,为了创造一个整洁、文明、安全、有序、规范、诚信的经营环境,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根据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所有进入本市的经营者都应遵守本规则。第三条在本市场从事商品经营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是合法的经营者。第四条经营管理公司依法享有对所有进入本市场的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经营管理公司将安全管理作为本市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具体管理中,经营管理公司将积极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如社区、派出所、消防大队、交管局等)通力合作,做好本市场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经营管理公司对内依据本市场地理建筑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治安防范措施(如适当的巡逻路线及频率等),同时市场还配备了先进的电子监控系统,做到“人防、物防、技防”三者的完美结合。经营管理公司将发动市场业主及经营者参与本市场的安全管理,做好“群防、群治”工作。第七条经营管理公司将密切与交警部门合作,加大对本市场全体人员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第八条本市场拥有充足的地上和地下停车位,停车场对外开放时间为每天的07:0020:OOo第九条凡进入本市场的车辆时速不得大于8公里,不得鸣笛,并要服从本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现场停车人员的管理和指挥。第十条本市场所有的经营者必须服从国家及经营管理公司制定的消防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损坏、破坏或随意改动本市场既有的消防设备、设施,若因经营者不恰当的行为引发火灾或造成其他严重损失(后果),经营管理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十一条市场内消防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与经营者(商铺承租方)共同管理的原则。第十二条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的义务,都应当遵守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经营者(商铺承租方)应当积极参加经营管理公司或政府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培训及演练,学习消防知识及消防技能,掌握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提高员工消防意识,建立消防检查制度,实行每日防火检查,下班前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发现隐情,应当立即报告经营管理公司或主管消防部门并积极配合处理。第十三条除经营管理公司配置的一般消防设施和器材外,经营者(商铺承租方)在租赁商铺内的应配置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依国家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对消防设施的器材的维护,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性性能良好。经营者(商铺承租方)设置在租赁商铺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均由经营者(商铺承租方)维护,其他消防设施器材均由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维护。第十四条爱护消防设施器材,任何人不得在消防设施设备内或周围存放杂物;非火警情况下,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使用、移动消防器材或设施;保持消防通道、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第十五条市场经营者不得超负荷用电和私拉乱接电线电器,不得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搭建、使用阁楼。经营者因经营活动需要使用大功率(50OW)以上工具的,须经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商品经营者(商铺承租方)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第十六条任何人都有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火警,应当保持冷静,立即报警,同时关闭电源,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火灾。第十七条建立消防奖励制度。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成绩显著者将给予奖励。第十八条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有权对商品经营者(商铺承租方)遵守消防管理规则实行监督、检查。商品经营者(商铺承租方)有义务配合监督,接受检查。第三章卫生管理第十九条本市场的卫生管理以政府主管部门既定行业标准为依据,以经营管理公司清洁卫生服务为主,以经营者配合清洁卫生工作为辅(对外配合辖区环卫部门),做好卫生管理工作。第二十条经营管理公司按“高标准、高档次”执行本市场的保洁工作。将组织人力、物力对公共场所、设施进行定期的清理、消毒、维护;将定期进行消灭“四害”工作,绝不让其滋生、蔓延。第二十一条经营管理公司虽然对本市场公共地方实行专人保洁,但仍有赖于全体经营者/业主的通力合作,维护社会公共道德,才可确保地方清洁。根据合理划分责任的原则,本市场经营者所承租商铺室内的清洁、卫生、防虫工作应由经营者自行负责,或委托经营管理公司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本市场因正常经营产生的垃圾,经营者应将垃圾用塑料袋包装妥当,摆放到经营管理公司指定的位置,经营管理公司清洁工每天将定时清理。经营管理公司有权对经营者乱仍、乱放垃圾及其他违反本市场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本市场禁止随地吐痰、乱仍烟头、果皮、纸屑、包装纸、乱倒污(茶)水的行为。经营者对进入自己商铺内的人的以上行为有义务制止。第二十三条本市场经营者可在自己的责任区内摆放盆花(景)等以美化经营购物环境,但不得影响通道的畅通,不得影响他人的经营。第二十四条经营管理公司将加强对经营者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的日常检查。第四章秩序管理第二十五条本市场遵循经营者自律与经营管理公司管理相结合、共同发展的原则。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之间应当公平竞争,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必须按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的统一要求进场经营。经营者在合同期内不得将所承租商铺闲置。否则,经营管理公司将按双方所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经营者商铺内的展架、货物、办公物品等摆放要安全、整齐、美观,不得占道经营,不得在营业区域生火做饭、聚众酿酒、大声喧哗等。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应当认真贯彻执行经营管理公司在本市场倡导推行的文明经营“服务第一,客户至上”原则,在经营中对客户要注意用语文明、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客户吵骂、打架或其他不文明行为;经营管理公司在本市场的管理中将统一商家形象(如统一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服饰、上下班时间等)。第三十条经营者应当诚实经营,不得欺诈顾客,强买强卖。对顾客的询问,应当及时地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第三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履行下列义务:1、经营者必须确保在市场内所经营的商品或货物有合法来源,对所进货物应当自行查验并确保商品质量,保存、提供能够证明进货合法来源的原始发票、单据等。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货物必须是持有法定部门和权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国家禁止上市交易的商品或经行政机关抽查不合格的商品。如果经营者经营的商品被行政机关抽查为不合格的商品,不得在本市场内继续存放和销售。2、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商品应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全面、真实、明确,并尊守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价格标签应当是由国家物价部门监制的,内容应当包括国家法律法规的商品名称、商品规格、型号、原产地、单价等;3、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出具销售凭证。凭证应当明确注明经营者的名称、商铺号位、所售商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单价等。国家规定或经营者自愿提供“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服务的,应当出具“三包”服务卡。经营者应当认真做好售好服务;4、经营者所经营的商品的质量、标识、计量、包装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经营者的货物或各种商品需出门的,应主动到本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指定部门办理“大件物品放行条”或相关手续。第三十二条经营管理公司将在本市场建立公开批评制度,对经营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本规则或合同的行为,以及不诚信的行为,将在市场宣传栏通报批评,或挂牌警告。第三十三条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有权建立末位淘汰制度。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将按每三个月一次对经营者的营业额进行统计,同类经营者营业额最少的,第一次将被警告,限期改进;连续二次以上(包括两次)处于末位的,市场经营管理将与之解除合同。第三十四条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建立商务纠纷处理制度,凡经营者有无责任,都应当态度诚恳,做好解释工作,力求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友好协商解决,应当将纠纷提交到本市场商务纠纷处理机构。第三十五条根据开发商对本项目的定位和规划配套,本市场将为商家提供良好的车辆管理服务。本市场内部设置有充足的地面、地下停车位及完善的道路网络,为本市场商家经营创造良好的条件(如便利消费者购物、商家商品装卸、配送、运输等)。但所有的商家车辆(包括外来车辆)须遵守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法规及经营管理公司(对于本市场)制定的相关规则。如违反,经营管理公司有权作出处罚,如发生交通事故,则送交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六条本市场所有车辆的停放、行驶应服从经营管理公司专职车辆管理服务人员指挥。车辆停放及行驶应井然有序,不得影响本市场其它车辆的正常行驶,从而影响消费者购物和商家经营。第三十七条为了本市场交通安全,经营管理公司将控制进入本市场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得大于8公里)。不得鸣笛。第三十八条机动车辆进入本市场,如损坏路面、绿化花木、房屋及公用设施,除照价赔偿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第五章交易管理第三十九条商品交易应当尊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质价相称、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十条经营管理公司有权对本市场所有商家的经营及商品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经营管理公司将在本市场设置客户服务中心或其它授权部门专门为本市场商家经营及消费者购物提供便利服务,同时协调、处理商家之间、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及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市场的交易管理。第四十一条经营管理公司为了规范本市场的商品交易行为,保护商品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场特点,制定如下交易规则:1、经营者必须执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对其销售的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或国家实行价格监审的商品,应按国家规定价格监审规定执行。2、交易商品的质量、商标、标识、计量、包装及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经营者销售商品应附有购物凭证,国家规定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应当附有“三包”卡。4、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商品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应当作出明确、真实的答复。5、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维修、更换、退货等合法要求,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6、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以此减轻、减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7、经营者可进场设点从事批发、零售、采购、代购、代销业务;可以从事现货交易,也可订合同进行预期供货交易。8、本市场内可举办商品订货会、交易会、展销会、调剂会,主办单位应在会期开展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本市场管理公司办理有关手续。9、本市场交易禁止下列行为:(一)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不合法的交易条件;(一)垄断货源,哄抬物价;(三)制造虚假供求和价格信息,使用欺诈手段销售商品;(四)商品交易中的合同欺诈行为;(五)采用给予财物或其他形式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七)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商品或销售商品数量不足;(八)使用非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管理的发票,代开发票或出卖发票;(九)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交易行为。10、禁止下列物品在本市场上进行交易;(一)走私物品;(二)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以及过期失效的商品;(三)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而未取得许可证的商品;(四)假冒伪劣商品和无产地、厂名、厂址、产品合格证的商品;(五)国家禁止上市交易的其他物品。第四十二条本市场所有经营者若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相关内容,则经营管理公司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包括:1、执行“商品质量纠纷先行赔付制度”。若因经营方所售商品出现质量或类似问题,经营管理公司有权将经营者所缴纳的保证金先行赔付给第三方(消费者);2、经营管理公司可协助本地区消费者协会追究本市场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欺诈或其它违规行为;3、经营管理公司可对其实行清场(商铺无条件收回);4、经营管理公司可对其处以罚金;5、对于本市场经营者严重违法行为,经营管理公司将立即上报国家相关主管/执法部门并配合其处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六章业态管理第四十三条为了保证本市场投资方(业主)、经营方(商家)、经营管理方长远的利益,本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必须维护项目既定的市场定位及业种规划(所有商家的经营必须符合项目既定的市场定位及业种规划),以期达到“统一管理,资源优化组合、强势营销推广”良好局面和效果。第四十四条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市场对商品类别区划的要求,在相关区域内经营划定范围的商品,不得擅自更改。违者经营管理公司有权对进行处罚(相关内容见经营户/承租户与经营管理公司签定的商铺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第四十五条经营管理公司有权根据整个行业市场的发展动态及本项目实际经营情况调整本市场的经营业态和区域规划,以保证本市场的经营运作长期处于良性状态,进而保证投资商、经营户、经营管理公司、开发商、消费者多方利益。第七章广告制作、发布、宣传管理第四十六条本市场所有广告的制作、发布必须严格遵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市场的有关规定。广告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不得冒用他人商标、产品标识、认证资质等进行虚假宣传,也不得贬低其他同类商品。第四十七条所有广告的发布不得影响其他商铺的正常经营及市场整体形象。第四十八条本市场所有的广告制作(包括店招、灯箱、霓虹灯、户外广告牌、展板等)材质、规格、设置位置等由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统一指定(经营管理公司可提供样本)。第四十九条本市场所有的室外照明时间由经营管理公司制定。第五十条经营管理公司负责对本市场进行整体广告宣传、包装、推广。本市场所有的商家(品牌)的自我广告宣传、促销、推广活动及行为必须符合经营管理公司对本市场的整体营销推广(商家在市场内举行推广告促销及相关活动须征得经营管理公司书面同意)。第五十一条经营者在市场外发布的任何广告(如报纸、电视等媒体发布,如果其中出现了“亿家”等能让人联想到XXXX中心的文字或语言,其内容应当经由经营管理公司审查同意第八章车辆与装卸、搬运管理第五十二条本市场停车场车辆停放时间为每日的8:OO19:OOo第五十三条凡进出市场的车辆均应当服从市场管理员的指挥,根据路标和路线行驶,每小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8公里,不得鸣号,并按指定地点或车位停放。第五十四条凡进入本市场经营的出租货车、三轮车均应当在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登记注册,办理上岗证,并支付“质量保证金”,才能在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第五十五条非营业时间,任何车辆不得停放在本市场内。第五十六条为规范人力装卸及搬运,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组建了专业的物流队伍,为经营者提供优质低价的装卸及搬运服务。若经营者(商家)已有合作物流商家或自己有此类的业务部门,则在搬运、装卸方面须遵守经营管理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如从业人员必须到经营管理公司办理相关证件)。第五十七条在本市场内从事装卸及搬运服务的任何人(单位)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接受市场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的管理和检查;2、从业人员应当统一服饰,衣着整洁,并佩带工作牌,不得有赤膊、光脚等不文明行为;3、不得在市场内从事打扑克、打麻将等与经营无关的活动,更不得在市场内从事违法活动;4、不得向顾客推荐经营者的商品;不得从事导购,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介绍费、好处费等;5、必须在经营管理公司对本市场统一规定的限度内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6、必须遵守市场的营业时间,不得在营业时间外在市场内逗留,不得在市场内过夜;7、从业人员应当礼貌待人,热情服务,认真按照操作规程装卸或搬运;8、从业人员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公平竞争,不得争吵、打架斗殴。五十八条装卸及搬运时,经营者的相关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应当到场监督,以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若因经营者及从事装卸及搬运服务的人(单位)的自身原因造成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后果由经营者或从事装卸及搬运服务的人(单位)自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