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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修订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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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修订征.docx

    附件1(文本中下划线部分为新增和修订内容)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12016)23号)文件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现产业化的,给予财政性奖励补助”的要求,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广西技术创新引导专项中设置的,对企业购买我区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发展需要的科技成果并实现转化的,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的科技计划项目。办法所称购买科技成果,是指企业通过出资购买、作价入股、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获得技术成果的行为。办法所称技术交易额,是指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过程中实际支付的技术转让、许可和技术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费用(不含仪器、设备、设施、软件费)。第三条支持范围为改造升级制糖、机械装备、汽车等传统产业,发展壮大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及储能、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制造、未来信息、未来材料等未来产业,为加快构建广西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技术支撑的科技成果。一重点支持引进国家科技计划形成的重点科技成果以及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优秀科技成果。第四条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企业应是广西境内注册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优先支持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二)购买科技成果的技术合同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12000)063号)有关规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登记。(三)技术合同签订时间在项目申请日期前的3年之内。鼓励通过广西网上技术交易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优先支持购买专利技术。(四)购买科技成果的技术交易不属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规定的关联交易的,核定并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金额应在30万元(含)以上;属于关联交易的,申报企业应为区外投资者独资或控股,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到位资金在100O万元人民币以上或200万美元以上,并已形成固定资产,科技成果卖方(技术输出方)为区外注册的法人单位、自然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五)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未得到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资金资助。第五条项目支持类型与补助标准:(一)不属于关联交易的:I类项目: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补助技术交易金额的20%,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及年新增销售收入。H类项目: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技术交易金额的30%,补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III类项目: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补助技术交易金额的40%,补助额度不超过400万元。科技成果属于本办法第三条重点支持的项目,在原有补助基础上,可额外增加技术交易金额10%的补助,额外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且总体补助额度不超过年新增销售收入。(二)属于关联交易的:I类项目: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补助年新增销售收入的2%。II类项目: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至100O万元的项目,补助年新增销售收入的3%。In类项目: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100o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补助年新增销售收入的4%,补助额度不超过400万元。科技成果属于本办法第三条重点支持的项目,在原有补助基础上,可额外增加年新增销售收入的1%的补助,额外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三)已获得前一类项目支持的科技成果,可再申报后一类项目,但只补助差额部分。(四)对于个别特别重大的购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企业另行提出书面申请,其补助额度由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厅际联席会议组织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五)每项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限申报1项技术交易合同,一年内支持单个企业的后补助项目不超过3项,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第六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项目的申报程序。项目采用公开申报的形式。自治区科技厅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信息、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一)企业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注册登录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网上填写提交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并扫描上传有关附件材料,包括:1 .科技成果持有证明。属于第三条规定的重点支持范围的,还应提供国家科技计划验收证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奖证明。2 .经全国各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和登记证明。技术购买方的银行付款凭证和技术转让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其中,以入股方式支付交易的,提供股权变更的法律文件;属专利转让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证明;属专利实施许可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3 .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和财务报表;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任一年度成果转化实现新增销售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属于关联交易的应提供资金到位证明及引进资金情况说明。4 .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总结报告。5 .不属于关联交易的应提交非关联交易的承诺书。属于关联交易的应提交关联交易情况说明。(二)项目申报书填写及附件上传完毕后,经企业、推荐单位依次进行审核及推荐,在线提交到指定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审核,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可逐层加盖电子签章后提交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也可打印为纸质材料逐层签章后递交或寄送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补充(桂科成字(2021)147号)文件修订内容)第八条项目的评审和立项。(一)科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对申报项目的评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验,评审专家组成员至少包括行业、审计专家各1名。自治区科技厅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立项的项目和补助额度,并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二)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自治区科技厅商财政厅后,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并将立项情况在网上予以公布。第九条补助经费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一次性拨付至企业账户,统筹安排用于研究开发或科技服务活动。补助经费原则上应在3年内使用完毕,并在每年3月底前将经费使用情况报送专业机构,专业机构汇总后形成年度报告报送自治区科技厅。第十条企业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遴选广西科技计划及专项项目承担单位的依据;已经获得后补助经费的,应当予以追回。第H一条评审专家、受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后补助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宣布其出具的相关结果无效、通报批评、降低信用评级等处理措施,并将违规记录作为后补助管理遴选评审专家、受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依据,直至取消相应资格。第十二条涉密项目按相关保密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和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原2020年10月19日发布的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3日印发关于修订V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同时废止。附件2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为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号)关于“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实现转化的,按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的要求,促进科技成果在广西落地转化,2016年11月28日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印发了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管理办法(桂科成字2016)7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期限满三年后,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及实际执行情况,于2020年组织对暂行办法部分条款进行第一次修订,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的申报条件、支持范围、申报材料、补助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补充说明,2020年10月19日印发了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桂科成字(2020)192号)(以下简称办法)。2021年12月13日第二次修订办法部分条款,将申报流程优化调整为无纸化申报,大幅提高申报及审核效率。办法自2020年修订实施以来,已支持58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下达后补助资金1969.39万元,有效提高了企业应用新技术新成果的积极性,促进了科技成果在我区落地转化。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受办法关联交易条款限制,区外投资者在广西成立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因技术输出方和吸纳方存在关联交易关系,未能享受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政策,不利于我区开展科技招商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相关政策要求,为加大引进区外科技成果在桂转化及产业化,我厅组织业务处室及专家详细研究近年来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的申报材料,制定调查问卷详细了解全区引进区外科技型企业及重大科技成果在桂转移转化的情况,并深入南宁、桂林、柳州、贺州、钦州、防城港等地调研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及面临的问题,经分析研究,对办法再次进行了修订。修订条款主要对存在关联交易的申报企业条件、项目类型与补助标准、申报材料等内容进行了完善和补充。二、修订内容第一条中”为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号)关于“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实现转化的,按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的要求”修改为“为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号)文件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现产业化的,给予财政性奖励补助”的要求”。修订说明:增加办法施行的法律依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号)有效期至2030年,2022年5月13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现产业化的,给予财政性奖励补助。第二条中“办法所称技术交易额,是指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过程中实际支付的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费用(不含仪器、设备、设施、软件费)”修改为“办法所称技术交易额,是指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过程中实际支付的技术转让、许可和技术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费用(不含仪器、设备、设施、软件费)”修订说明:技术许可是技术合同的一种重要类型,本次将技术许可纳入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支持范围。第三条中“支持范围为传统优势产业、先进与智能制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互联网经济、新能源与高性能材料、生态环保、优势特色农业与生物种业、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海洋工程装备、生物技术与创新药物及大健康产业等。”修改为“支持范围为改造升级制糖、机械装备、汽车等传统产业,发展壮大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及储能、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制造、未来信息、未来材料等未来产业,为加快构建广西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技术支撑的科技成果J修订说明: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加快构建广西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意见以及广西实施新一轮工业振兴三年行动方案重点产业布局方向,优化调整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支持范围。第四条中“(二)购买科技成果的技术合同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有关规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登记,核定并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修改为“(二)购买科技成果的技术合同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有关规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登记J修订说明:调整语序。将“核定并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纳入第四条第(四)点内容。第四条“(四)购买科技成果的技术交易不属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规定的关联交易。”修改为“(四)购买科技成果的技术交易不属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规定的关联交易的,核定并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金额应在30万元(含)以上;属于关联交易的,申报企业应为区外投资者独资或控股,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到位资金在100O万元人民币以上或200万美元以上,并已形成固定资产,科技成果卖方(技术输出方)为区外注册的法人单位、自然人(个人)和其他组织J修订说明:明确关联交易的申报条件。参考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条件,对申报企业的投资股东、注册时间、到位资金、科技成果卖方进行限定,主要支持区外科技成果在桂转移转化。第五条中“(一)I类项目:指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o补助标准:补助技术交易金额的20%,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及年新增销售收入。(二)II类项目:指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至100o万元的项目。补助标准:补助技术交易金额的30%,补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三)In类项目:指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100O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补助标准:补助技术交易金额的40%,补助额度不超过400万元。(四)科技成果属于本办法第三条重点支持的项目,在原有补助基础上,可额外增加技术交易金额10%的补助,额外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且总体补助额度不超过年新增销售收入。”修改为:“(一)不属于关联交易的:I类项目: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补助技术交易金额的20%,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及年新增销售收入。II类项目: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技术交易金额的30%,补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III类项目: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补助技术交易金额的40%,补助额度不超过400万元。科技成果属于本办法第三条重点支持的项目,在原有补助基础上,可额外增加技术交易金额10%的补助,额外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且总体补助额度不超过年新增销售收入。(二)属于关联交易的:I类项目: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补助年新增销售收入的2%。H类项目: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至100O万元的项目,补助年新增销售收入的3%oIII类项目: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100O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补助年新增销售收入的4%,补助额度不超过400万元。科技成果属于本办法第三条重点支持的项目,在原有补助基础上,可额外增加年新增销售收入的1%的补助,额外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J修订说明:按照不属于关联交易和属于关联交易分类设置项目支持类型与补助标准。不属于关联交易的项目支持类型与补助标准与原管理办法一致。属于关联交易的项目支持类型与补助标准,按照新增销售收入划分项目类型给予2%4%的补助,属于第三条重点支持的项目,额外增加年新增销售收入的1%的补助,总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第七条中“3.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和财务报表;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任一年度成果转化实现新增销售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修改为“3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和财务报表;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任一年度成果转化实现新增销售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属于关联交易的应提供资金到位证明及引进资金情况说明J修订说明:增加属于关联交易的项目申报材料,应提供到位资金证明及引进资金情况说明。第七条中“5.非关联交易的承诺书J修改为“5.不属于关联交易的应提交非关联交易的承诺书。属于关联交易的应提交关联交易情况说明J修订说明:增加属于关联交易的项目申报材料,应提交关联交易情况说明。第十四条中“本办法自2020年10月30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原2020年10月19日发布的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3日印发关于修订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同时废止。”修订说明:提出新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并同时废止原管理办法(桂科成字(2020)192号)和修订部分条款(桂科成字(2021)14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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