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旗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项目投资风险.管理办法wps.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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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旗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项目投资风险.管理办法wps.docx
莫旗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项目投资风险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重大项目投资风险监督管理办法呼伦贝尔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项目投资风险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莫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莫旗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境内外以现金、实物、公司股权、无形资产等资源投入市场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投资活动:(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房产、建筑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二)无形资产投资,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三)股权投资,包括受让股权、对非出资企业新增投资、收购兼并、合资合作等,以及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投资等。(四)金融投资,包括基金、股票、债券、黄金、外汇、期货、权证、理财产品等。(五)其他形式的投资。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企业按照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经理层等决策机构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所称投资风险是指对未来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在投资中可能会遭受收益和本金损失的风险,包括政策风险、决策风险、执行风险、法律风险、债务风险、职业道德风险、延期风险、质量风险、市场风险、合作方信用风险、安全稳定风险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企业依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含培育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范围与企业规划同步考虑,一经确定,原则上保持5年不变,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需经由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旗国资委审核批准。第五条国资委是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主体,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主要包括以下职责:(一)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体系和风险管控体系。(二)督促企业依据旗发展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对特别监管类项目和一级企业、重要子企业非主业类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其他项目进行备案。(三)制定发布企业主业目录。(四)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控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五)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六)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七)其他法定职责。第六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实施主体和投资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职责:(一)依法制定并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与风险管控制度。(二)建立投资项目库,制定并实施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根据投资计划编制年度投资预算,列入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使企业投资计划与财务预算相衔接、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三)组织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法律风险评估,对涉及企业职工群众切身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投资决策事项必须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四)进行投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加强投资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五)开展投资统计、分析和后评价工作。(六)报告有关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等投资信息,履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七)其他法定职责。第七条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质量发展要求和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旗国有经济布局优化与结构调整方向。(二)符合企业法战略规划和主业发展及调整方向。(三)符合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四)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划、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五)非公益性项目预期投资收益不低于五年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国家或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除外)。企业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紧紧围绕做强做优做大主业谋划建设项目。根据国有企业功能定位与分类要求,严格执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控制非主业,严禁投资低效无效项目,高负债企业原则上不得实施高负债率项目,切实提高建设项目质量,积极推动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加快企业高质量发展步伐。第二章投资风险管控体系建设第八条监管企业应牢固树立投资效益理念和风险防范意识,将投资风险管控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四)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五)投资风险管控制度。(六)投资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七)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八)投资计划的编制、执行、分析、报告、监督、考核制度。(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十一)境外投资项目安全风险防范制度。企业投资和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经由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送国资委备案。第九条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一)企业各级主业投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处特别监管类项目外国资委实行备案管理。(二)一级企业和重要子企业非主业类的投资项目,国资委实行核准管理。(三)二级以下企业非主业类投资项目,按照企业内部规定的职责权限履行决策程序,国资委实行备案管理。(四)特别监管类项目国资委实行核准管理。主要包括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和境内投资额较大的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及其各级子公司在所有境外投资项目,企业不得在境外投资非主业项目。境内投资额较大的投资项目是指一级企业及重点子企业单项投资额超过企业上年度未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30%的投资项目。需要国资委审核的项目,须把国资委核准作为申请行业核准的前置条件。第十条国资委设立企业违规投资投诉电话并向企业和社会公布接收社会和企业广大职工对企业投资的监督。每年对企业执行投资监管制度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情况形成专题报告并项国资委党组织汇报。第十一条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政策法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等相关监管职能,实现对监管企业投资活动监管的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建设投资损失。第三章投资事前风险管理第十二条监管企业应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上报国资委。第十三条年度投资计划及其文字说明经由股东会或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与每年2月底前报送国资委。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年度投资的总体目标,包括投资计划对企业发展质量与效益提升的预期贡献等。(二)当年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资产负债率水平。(三)投资主要方向、目的和结构分析,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技改投资等,产业投资额与比重,主要投资额与比重,企业本部及子企业投资额等。(四)计划投资项目情况,包括企业本部及各级分公司拟于当年投资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股权投资项目,计划投资项目应明确投资的主体企业、基本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第十四条国资委对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备案管理。(一)国资委依据相关规定以及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二)对年度投资计划存在问题的企业,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项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后重新上报国资委备案。第十五条企业在投资事前,应当围绕重大投资项目选择、前期论证、立项三个重点强化风险管理。(一)企业重大投资项目选择,应遵循企业投资活动原则。(二)企业对于拟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从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工艺技术、经济效益、风险因素等方面,进行科学论证,测算预期收益率,做出可行性评价结论。企业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经董事会等举措机构批准。(三)企业应强化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论证,建立项目专家库,组织专家论证,参与审查论证的人员从专家库中选择,外部专家人数应占70%以上。经审查论证的可研报告,应出具专家审查论证意见,审查论证意见实行“署名制”,作为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委托具备相关资质是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的,评审机构应出具评审报告,也可以作为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四)企业应根据重大投资项目审查论证意见,编写投资项目审议说明。按企业章程规定,提交党支部研究,股东会或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决策。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立并严格执行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一级。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是重大投资项目的最终决策机构并对决策结果承担责任。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议,投资项目原则上一事一议,不得以传签署二方式代替现场董事会审议。参会董事应充分发表意见(包括赞成、反对的理由),董事会应对旗发表的意见承担责任。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复印件连同项目材料一并归档保存,确保有案可查。第十七条对于境外投资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引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民营投资机构、当地投资者、国家投资机构入股,发挥各类投资者熟悉项目情况、具有较强投资风险管控能力和公关协调能力等优势,降低境外投资风险。同时,应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做全面评估,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经保险嵌入企业风险管理机制,按照国际通用规则实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第十八条实施核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一)申请核准的请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资金来源、该项投资对企业资产负债规模及资产负债率的影响情况分析、投资风险评估及管控措施等内容。(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专家论证结论、专家名单及其签名复印件等。(三)法律意见书。(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党支部会会议纪要。(五)股权投资项目涉及的尽职调查报告、财务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专业报告。(六)其他必要的材料。监管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专家论证意见。法律意见书等,应由有关责任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国资委收到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核准的请示及相关完整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第十九条股权投资项目应当编制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背景调查,包括目标企业主体资格及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组织结构、治理结构、人力资源等。(二)财务调查,包括财务状况、资产运营、债权债务、财务管理能力、财务风险提示及建议。(三)技术与业务调查,包括主要产品和业务、核心资源、技术、采购、生产、市场与销售、经营能力、经营风险提示等建议。(四)法律调查,包括经营资质、主要资产、项目建设、债权债务、经济合同、关联交易、税务及财务、劳动关系、环保及安全生产、未决诉讼和仲裁事项、法律风险提示及建议。(五)关联企业调查,包括目标企业所以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分支机构、参股企业的合法设立、经营的有关说明和证明文件。第四章投资事中风险管理第二十条企业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围绕优化设计、造价控制、工期质量三个重点加强风险管理。(一)企业应当建立初步设计审查制度,鼓励引进第三方机构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严格以企业决策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估算等指标进行总体控制。严格控制超规模建设、超标准建设、超概算投资。(二)企业应严格事项限额设计,以可研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三)企业应严格工程造价管理,可以聘请专业的造价机构协助进行全过程造价管控。(四)企业应加强对各类参建单位的管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投资项目质量管控,科学组织施工,确保各项工程安全完工。第二十一条企业要对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动态跟踪监控,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须重新履行决策程序,进行中期评估,作出相应调整。(一)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研估算20%(含)以上或投资额超过原概算20%(含)以上。(二)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三)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四)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五)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第二十二条企业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以万军形式报告国资委。季度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技改投资等重大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存在问题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国资委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企业进行提示,企业要按要求进行整改。第二十三条国资委不定旗开展投资项目专项督查,推动出资企业战略规划落地实施。国资委在对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中,对存在的问题的项目进行提示,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予以否决。第五章投资事后风险管理第二十四条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应当围绕项目后评价、项目审计、投资回报三个重点强化风险管理。(一)企业应当每年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委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和警示,提高投资管理水平。(二)企业应当开展投资项目专项审计,重点审计投资决策、资金使用、投资收益、风险管控等关键环节。(三)企业投资项目完成后,应当要求所投资企业积极实施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收益。第二十五条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书面报送国资委,并将投资预算完成情况在年度财务决算中予以披露。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及有关建议。第二十六条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督促检查企业建立后评价制度和开展后评价工作,可根据需要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同比后评价结果,组织交流典型经验。第二十七条国资委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计中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重大审计被审计对象在重大投资决策、资金使用、投资收益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旗国资委在对出资企业开展年度绩效审计、集中重点检查等审计检查时,将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审计、检查结果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建立投资决策终身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违反本办法,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通过下沉项目、拆分项目等形式有意逃避监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呼伦贝尔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由相应的部门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送报投资文件、资料、信息的监管企业,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九条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在国资委授权范围内,对投资相关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企业投资风险管控。国资委对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政策变化和改革发展要求,适时对授权投资事项予以调整和优化。第三十一条各监管企业或委托监管企业需按本办法的要求和时限,将审核或备案材料报送至旗国资委或受托监管部门。受托监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对委托监管企业的投资进行监管,委托监管企业按本办法要求和时限,及时将审批、备案材料报送至受托监管部门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莫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