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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旗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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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旗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定稿).docx

    莫旗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旗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有关国有专此管理规定精神,结合莫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旗级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旗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取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旗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及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缴旗政府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应费用)。(四)企业清算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仓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第五条旗财政局定期向旗政府汇报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及使用管理工作。第六条所出资企业负责其权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第七条国有资本收益按下列规定收缴:(一)所出资企业应上缴的税后利润,有旗财政局根据所出资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有关数据,按20%、15%、10%或5%的比例合理确定收取比例并报旗政同意后,向企业下达“收益收缴通知书二(二)所出资企业转让旗持有的在公司股权所得收益与其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差额,作为投资损益处理;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股)权的净收入,由旗财政局报旗政府批准后缴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类有关账户。(三)其他单位占有使用旗属国有资产及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旗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确认后,缴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类”有关账户。第八条所出资企业及其他负有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义务的单位需按照有关通知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第九条所出资企业未能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补缴。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旗本级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旗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有旗本级企业一次性申报。(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未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旗本级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有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工作日内由旗本级企业及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第H"一条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第十二条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第十三条旗本级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进行核定:(一)应交利润。根据经组成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缴比例计算核定。(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核定。(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财务会计资料核定。第十四条旗本级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缴收益的,由企业项旗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旗财政局审定并报旗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执行前应缴未缴的国有资本收益经旗财政局提出意见,报旗政府批准后进行清缴。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旗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涧)申报表2,旗本级企业国有资械益(国有股所机股息)申报表3,旗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4,旗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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