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加盟合作合同.docx
2024年加盟合作合同加盟合作合同1甲方:乙方:为了打造中国清洁行业的知名品牌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在平等、诚信、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一、乙方通过考察公司,一次性缴纳(3800/6800/9800)元加盟费签定加盟合同后正式成为甲方加盟商终身享受"布神"品牌权利以后无需再交纳品牌使用费和萱理费。二、在乙方筹备开业10日内,甲方将安排2名专业人员上门进行技术培训、员工管理、市场推广、业务指导等综合服务,工资费用(车费、食宿费等)由乙方支付。超过10日的一切费用由乙方给付,按150元(包食宿)每天每人计算。三、甲方免费赠送网络推广3个月,3个月后乙方要延期须按300元/月支付给甲方。四、乙方须认真维护布神公司的一切权益,不得损害"布神"品牌形象,不得随意转让"布神"品牌,保守公司秘密,遵守布神员工守则,虚心学习,诚信经营。否则甲方查实后随时可以终止加盟合作关系。五、加盟地址:O六、加盟时间:从一年月日至一年一月一日。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甲方代表:乙方代表:日期:加盟合作合同2甲方:乙方:乙方赞成甲方的主导理论思想,自愿申请加盟。一、加盟费用为一次性叁万元整,此加盟费不返还。二、总部严格执行以上区域保护政策,以保障加盟店的利益最大化。总部有义务协助乙方选址,店面设计修,店员培训,开业及经营过程中的策划。总部前期半年内有责任培养2-3名厨师(即勾汤人员),乙方只需付甲方材料费用,若半年过后需再培养厨师,甲方需收培训费(元/名)。三、乙方应遵守总部的经营理念,自觉服务好每T立客人。四、乙方财务上完全独立,自负盈亏,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总部只负责技术上的指导。五、总部向乙方供应的秘制底料为260元/桶,结算方式为先付款后发货,物流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遇油价或原材料上涨,可适当上浮每桶价格。六、如遇天灾等不可抗力因素,甲方无任何责任,乙方应表示理解。七、乙方购买底料时,一次最低标准为5-10桶,若半月未购买底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八、乙方必须在店面招牌的醒目位置标注甲方总部的加盟电话。九、双方郑重承诺一切经营活动都是合法的,任何一方违反国家法律,则独立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甲方:乙方:日期:加盟合作合同3甲方:吉林省有限公司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达成以下条款:1、乙方自愿加入甲方的技术加盟行列,在合法的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2、甲方向乙方传授特色熏酱技术,辣菜技术,水饺技术,并提供相应的店面装修指导,包括内部装修指导、外能充f象装修指导。3、甲方保证乙方(酒店或商场专柜不含档口)的区域加盟的数量限制。4、甲方协助乙方进行选址调查。5、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保证一切相关技术的保密性,不得私自转让、泄露甲方的一切相关技术,如有发生,乙方将赔偿三倍于加盟费给予甲方,并撤消其加盟资格,取消标识的使用权。6、乙方必须在工商、税务、防疫、消防等一切合法的条件下开展经营活动,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7、合同期间,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以及调味的监督和检查,并协助予以调整,屡次不接受调整,甲方有权取消其加盟资格,终止合同,同时取消一切标识的使用权。8、乙方向甲方交付技术加盟费元(大写元整)。该费用为一次性费用,不予退还。9、甲方统一供酱料包、熏料包、水饺调味包,以及辣菜调料包。10、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甲方不承担责任。I1.如发生争议,由经济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解决。12、合同执行日期:年月一日至年月日。甲方:吉林省有限公司乙方:日期:加盟合作合同4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加盟服务合同,以资信守:一、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品牌形象:乙方必需以"加盟商”名义开展经营活动。采用本公司标志图案设计店面,甲方为乙方发放"一加盟授权证书”及门面设计图纸。2、行业培训I:乙方享受一装饰造型技术、广告促销的全部服务内容。甲方为乙方提供全套业务资料和有关工具。3、技术保密:有关甲方的技术及经营技巧等商业机密,乙方不得对外传播,自觉维护公司形象,不损害总部名誉,共同发展事业。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持续服务:长期免费技术咨询及经营指导,甲方为乙方订做的产品免费设计、制版。单次进货不限量,代办运输。按加盟商待遇购买相关材料及工具设备,随时提供最新行业信息。2、服务费用: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上各项服务,乙方向甲方缴纳全套加盟务费:元。签订本合同即付清。3、质量保证:甲方为乙方提供货源,按会员价供应,质量保证。乙方采用甲方品牌、标志或以天和一名义对外经营,其所用气球等主要材料必须从甲方进货,若发现以次充好,损害公司形象等行为,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加盟资格。乙方半年内进货总额不足元,做自动放弃。三、加盟期限本加盟合同一年内有效。乙方如需继续加盟,在每年期满前一个月内向甲方缴纳次年度加盟会员费元(_元年度广告推广宣传费用元年度装饰培训费用)。继续享受加盟商待遇。四、双方关系:甲方与乙方在法律和经济上是独立的,各负其责。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代表人:身份证:地址:地址:电话:电话:日期:日期:加盟合作合同5特许加盟总部:(甲方):电话:传真:特许加盟店:(乙方):电话:身份证号码: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同意签定如下条款: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指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产业经营及用品经营的具有统Ti的独自经营技术,是总部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营运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有关营运不可分的统一系统。"公司商标":是指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的一切营业象征。"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1.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或为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2、加盟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行为。第三条加盟店的资格1、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公司连锁加盟店。a、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b、受过总部规定的训练,并按要求完成训练内容,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c、经与总部协商,被认定可以经营公司加盟店的特定店铺经营者。2、如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对象是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第四条特许的给予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总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规定的地区开设、经营公司加盟店的权力。第五条商标的使用承诺1.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2、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加盟店以外使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3、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第六条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1、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2、加盟店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a、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b、除为加盟店经营而向加盟店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c、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第七条店址的选择1、加盟店店铺设在乙方处。2、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性商业结构状况,在所设加盟店地区另设加盟店时,保证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第八条店址的变更1.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他原因,加盟店希望变更规定区域内的店铺时,可以向总部提出变更申请。2、总部认为变更要求的理由可以成立,应即刻作出答复,并须对选择新店址进行调查等必要的帮助。3、加盟店应支付总部进行上述所列调查等的费用。第九条追加建店1、加盟店除了开设的第一家店铺外,还可另新建加盟店,必须与总部另签订该增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2、如总部认为增加店要求符合经济、人才条件,也符合公司连锁总体利益,总部就必须同意,但总部不承认8家以上的追加建店。3、加盟店在签订了以该追加建店为对象的公司特许合同后,应即刻向总部支付加盟金。第十条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1、加盟店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总部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2、加盟店承认公司商标为公司连锁统一的营业象征,属总部所有。3、总第页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地研究、完善和积累。第十一条经营指导及帮助1、为使加盟店能维持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2、加盟店开业前必须派遣店主和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员工参加总部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店铺必需的知识和技术,加盟店承担培训所需的一切费用。3、开业后,如总部有研修指示,加盟店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遣人员参加总部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费用由加盟店自己承担。4、加盟店必须参加一年一至二次的定期总会和一些临时经营者会议。总部应提前三周通知开会时间。5、除经营者会议外,总部定期或不定期向加盟店派遣营运部人员进行指导。6、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经营者或店长同意,允许总部派遣的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情况。7、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允许总部的代理人及总部人员检查与加盟店的商品库存、店铺经营、现金流量、原始票据等有关的各种资料。公司总部将加盟店经营情况作绝密资料保存,不得向外泄漏。8、总部根据教育计划,随时培训|、教育加盟店的店长和员工。第十二条店铺开发相关事项1、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的店铺结构、内外装饰要符合总部规定的标准。2、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铺的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的规格符合总部规定的样式。3、对于营运必需的辅助材料、发票、提货袋、标签、收据及其他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指定的产品,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4、确认本条所列各项的购买资金全部由加盟店负担。第十三条促销1、总部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公司连锁全体利益为目的的宣传、广告等促销活动。2、各加盟店所产生的各项活动费用,由各加盟店独立承担。第十四条协助销售1、总部对加盟店的销售进行以下帮助:a、推荐进货渠道。b、推荐进货品种、品目。C、对设定标准零售价格提出建议。d、从总部配送的商品,保障供货,保证供货质量。e、提供总部和进货单位收集的有关销售情报。f、提供有关促销的各种资料。2、加盟店通过总部推荐的进货渠道自行自主进货外,同意保证%以上的商品由总部配送。由总部配送的商品可实行换货,供、换货的具体办法为:a、有保质期的产品,乙方保证换货商品保质有效期在个月以上,并保证所有的产品包装、外观完好无损。b、服饰类商品,从进货之日起,不能超过天。c、换货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d、加盟店需供货的货量应提前天通知总部,并附上需货确认清单。第十五条进销价格的设定1、加盟店要努力做到按总部推荐的商品进货,按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销售。2、如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与本地区实际不符,加盟店要向总部告明情况。总部应根据公司形象的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向加盟店提出与其实际相符的价格建议。第十六条特许金1、加盟店于签订合同的同时向总部支付加盟金:2、规定的接受教育、研修的费用为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接受总部经营技术资产、商标使用权等特许连锁费价格及支付总部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进行的调查、开业指导的费用。3、不论是本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他理由,都不归还以上两项费用。第十七条保证金1.作为合同签订后总部与加盟店之间发生债务及加盟店之间地执彳亍合同的担保,加盟店须在本合同签约时向总部预交保证金。2、总部可以用此保证金的全部或一部份,充抵加盟店拖欠的债务。加盟店在接到总部的充抵通知后,须马上向总部支付与被充抵数额相同的现金,补充保证金。3、保证金不计息,具体金额为元人民币。4、除用于充抵总部债务外,加盟店不得对保证金作其他任何处理。5、不论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无解约权、解除权,如果其退出合同等行为,而导致事实上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及因加盟店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被解约时忘、部具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力,可以没收加盟店%的保证金充抵违约金。余下的%的保证金,按第十七条第6款执行。6、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在加盟店撤除公司的全部招牌、工作物品等其他营业象征两个月后,总部归还加盟店应有该退还的保证金。第十八条特许金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作为使用公司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和接受总部帮助、指导的价格,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每天元人民币的特许金,支付方式为每一个合同年度开始的第一天一次性付清一年。其中开始加盟的第一个年度免收特许金额。第十九条拖欠损失金加盟店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总部规定的加盟金、加盟保证金、特许金等债务时,按每超过一天加付10%的比例向总部支付拖欠损失金,直至付清为止。第二十条商品、服务的质量管理1、维护加盟店售出商品质量和服务的均一性,提高公司形象,加盟店的营业方法必须遵守总部提供的经营手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2、总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以书面和其他方法帮助加盟店进行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识、卫生管理、职工管理、会计处理、店铺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指导,提供有关信息,帮助加盟店实施标准化管理。第二十二条账簿等的制作1、为使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准确的把握加盟店的经营情况,加盟店要按总部指定的格式制作和保留以下文本:a、传票(或进货的原始票据)b、营业报告书(每天制作)。c、客户资料表和会员资料表(每天制作)。2、加盟店每月向总部递交一次当月的营业报告书和当月的客户资料、会员资料表,递交的时间为每月的最后一天。第二十三条专心营业义务1、加盟店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必须全力以赴提高该店的营业成绩。2、除非得到总部书面同意,加盟店不得从事其它营业。第二十四条守密义务1、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总部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店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损于加盟店利益的情报。2、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泄漏总部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总部利益的情报。3、加盟店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前项秘密。4、加盟店的守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十二个月内仍然有效。5、总部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文件归总部所有,出借给加盟店,加盟店须负责保存,合同终止后即刻归还总部。且均不得保留复印件。6、加盟店对守密义务有违约行为,同意按照侵3巳总、部知识产权论处。第二十五条禁止毁誉义务加盟店不得损害总部和公司其他连锁店的声誉、信誉,不得妨碍总部和其他加盟的业务。第二十六条纠纷报告义务1、加盟店营运中发生诉讼、争执或其他纠纷,须及时报告总部。2、如加盟店营运中发生纠纷,总部以维护公司事业为目的,可随时指示加盟店付诸法院,或采取其他措施。加盟店应遵从总部决定。第二十七条合同期限1、本合同的期限从起至止。2、合同期满前2个月,经总部同加盟店双方同意,可以更新合同。3、前款的合同更新,在本合同期满前经总部和加盟店同意,签订总部规定的特许连锁合同后成立。更新合同为本合同期满终止后接续成立的新合同。但加盟店无需支付特许连锁合同书规定的加盟金,本合同的保证金可充作更新合同的保证金。此种情况下,加盟店不得要求总部归还保证金。第二十八条合同的解除1、加盟店发生如下各项中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以对加盟店规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劝告加盟店终止或改正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无改善,总部可单方面解除合同。a、加盟店没有忠实地实施总部为改善营业而提出的劝告指导。b、加盟店按本合同规定向总部递交的营业报告书以及总部要求的其他报告书等不真实。c、加盟店拖欠需交总部的特许金和预付金及其他债务。d、加盟店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其他违约行为。2、加盟店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不作预告而解除合同。a、加盟店受到临时查封、临时处分、拍卖处分、滞纳税处分、破产、审查等处分,使接受合同更新申请的总部同提出申请的加盟店之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或加盟店自己宣布破产、协议出卖或整顿店铺、特别清算与申请新的其他行业的营业店铺。b、债权者开始收理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和整顿。c、加盟店未得到总部的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营业权。d、加盟店未得到总部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设立担保权或对店铺进行其他处置。e、加盟店向其他人泄漏公司的经营秘密,或让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提供信息手册资料。f、加盟店损害了总部、公司连锁店的名誉、信誉,妨碍了总部或其他加盟店的业务。g、发生加盟店店主死亡、店铺解散、营业终止、与他人合并或其他对营业权产生影响的情况变动等,而使加盟店同总部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h、向债权人出让全部或重要的部分财产,或把店铺财产用作让渡担保。i、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被宣告为禁业者或准禁业者。j、加盟店退出公司事业者或将其营业委托他人,从全部经营或实际重要部分退出或放弃店铺经营超过10天以上。k、加盟店店铺建筑丧失。I、加盟店店铺使用权丧失。m、执法机关政令要求加盟店终止营业。n、加盟店在签订本合同天以后仍未开业。3、发生如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加盟店可不作预告单方面终止合同。a、总部申请破产、特别清算、清算,或法院宣布破产、特别清算和清算。b、总夸限害了加盟店名誉、信誉,或防碍了加盟店的事业开展。c、总部退出公司特许连锁事业的地位,或放弃该事业。d、总部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规定的义务。e、法令、政令规定总部废止连锁事业。f、加盟店店铺建筑丧失。g、加盟店店铺使用权丧失。h、执法机关政令规定加盟店终止营业。第二十九条协商解约、中途解约1、只要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可随时终止本合同。此时总部收取一半的保证金,剩余一半在加盟店撤除所有表示公司的招牌、物品和其他营业象征两个月后归还。2、加盟店提前2个月通知总部解约,并同时付清了一切债务,明确放弃归还保证金的要求时,本合同在加盟店预告期满后便告终止。这里加盟店不能用保证金充抵代由总部负担的债务。3、有第二十八条第1、2款中的任何一款事由的加盟店,不能行使前项解约权。第三十条招牌、商标等的撤除1、不论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本合同一旦终止,加盟店就失去了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权。2、本合同解除后,加盟店必须自行撤除公司招牌,从建筑物和其他设备、用品上消除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和特定名称等一切营业象征。3、如加盟店不主动撤除,总部或总、部代理人可以自行进行撤除作业,并要求加盟店负担为之产生的一切费用。第三十一条禁止竞争1.加盟店保证,如遇前条第一款情况,不再使用相同的或类似的,或容易引起混同的商标、服务标识、特定名称等营业象征和公司技术资产,不发生有损于公司其他加盟店利益及会造成营业混乱给总部带来麻烦的行为。2、当总部发现并通知了加盟店有前项所列的违约行为时,加盟店须立即终止该行为。第三十二条物件的归还和债务清算1、不论任何理由,本合同终止时,加盟店均须放弃使用总部授予的物品使用权,并及时将物品归还总部。2、本合同终止时,除本合同特别规定者外,当事者双方均须及时结清所欠对方的一切债务。第三十三条营业的让渡和承继1、加盟店未事先征得总部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店铺营业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担保和其他处置。2、如加盟店认为已不能再继续营业,或因明显的困难而有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时,为保持加盟店的运营,加盟店经总部同意后,可以将加盟店转让给第三者,此时总部有优先接受的权力。第三十四条名义责任1、加盟店使用公司的商号、商标、服务标识,因自己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加盟店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总部不承担名义责任。2、总部因加盟店的行为而被索赔责任时,总部被追索的赔偿金必需由加盟店承担。第三十五条遇不可抗力的免责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向对方承诺因罢工等其他劳资纠纷、天灾人祸、行政机关的措施及其他超越合理控制限度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负担。第三十六条损害赔偿1、总部违约给加盟店造成损害时,不论本合同存在与否,须向加盟店赔偿损失。2、加盟店违约,总部因此而解除合同时,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特许金额两倍的损失赔偿3、加盟店违反合同给总部造成损害而总部不解除合同的场合,加盟店亦须向总部赔偿损失。第三十七条合同的变更经双方当事者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第三十八条确认事项在签订本合同前,总部要向加盟店详细说明加盟店开展经营事业成功的可能性及合同内容,要获得加盟店的充分理解。加盟店应理解和同意以下事实:在总部说明中所展示的各种资料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性,并不是对加盟店经营事业的获利承诺。第三十九条协商对本合同规定的及未规定的事项如有疑问,由当事者双方本着发展事业的愿望,坦诚地协商解决。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条违约责任双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严守本合同条款之内容是双方的承诺;任何一方向外泄露本合同之内容,均属于违约行为。如有违约,按国家有关法律程序执行,仲裁和诉讼地点为总部所在地法院。第四十一条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及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一式二份,均为正本,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代表:签字:(盖章)乙方代表:签字:(盖章)合同签定日期:加盟合作合同6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甲方同意乙方加盟经营饭店,特订立本合同,以共同信守。第一条加盟经营项目分部许可加盟店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为.总部根据经营(制造/销售)的成功经验,建立起以商标(品牌)为代表的特许经营系统,并许可分部以分许可的形式发展加盟店。第二条特许经营关系分部基于与总部签署的区域特许经营合同,获得总部的许可,在区域范围内发展加盟商,许可其设立加盟店。分部与加盟商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执行本合同。加盟店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总部对分部与加盟商之间签订的本合同的审查,总部依据本合同对加盟店享有的权利,以及在实施本合同过程中对加盟店的管理与监督行为,并不表示总部与加盟商之间存在直接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总部不是本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中涉及的总部的特许经营权,除本合同有明确规定之外,均由分部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总部不对加盟商(加盟店)承担任何义务与责任,加盟商不得依据本合同向总部主张权利。在总部与分部之间的区域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终止时,总部有权决定本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总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临时行使分部依据本合同享有的权利,加盟商(加盟店)应当直接向总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加盟店不是分部或总部的代理人或业务代表。加盟店不得以分部或总部的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义务,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分部或总部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条加盟合同的期限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如需续签合同,乙方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双方协商续签,乙方享有续签优先权。第四条餐饮加盟合同的特许范围第五条餐饮加盟的条件与要求1、餐饮加盟者必须具备的条件:2、加盟店应注册为并以其名履行本合同;3、营业场所的要求:第六条餐饮加盟的培训职责加盟提供者的提供以下的培训I及承担以下的义务第七条利益分配及送货第八条违约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该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签字盖章)签订时间:年月日乙方:(签字盖章)签订时间:年月日加盟合作合同7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经乙方申请用方审核批准同意就乙方以连锁经营形式加盟“"专卖店/柜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甲方开发、完善成型,用于"”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经营的具有统T4的独自的经营技术,是甲方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与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管理方式、商品陈列设备设施、商品陈列技术、会计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指使用属于甲方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专卖店/柜。"公司商标":指称为甲方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甲方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公司形象":乙方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1、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2、乙方不具有代行甲方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乙方员工不是甲方的员工,也不是甲方的代理人。甲方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3、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经营由加盟连锁专卖店/柜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连锁专卖店/柜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第三条授权1、甲方书面授权乙方,在省市(县)街/路商场层以""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形式进行经营。2、本合同授权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四条商标的使用与承诺1、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可以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招牌。2、甲方商标:具体设计见附图样。3、乙方不得在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场所使用甲方商号、商标、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等,同时严禁使用与甲方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作为乙方公司名的全部或一部分,或作其它用途。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甲方商标、标志、样式、招牌等。第五条使用范围和使用要求1.乙方只能按甲方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甲方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按甲方统一形象经营加盟连锁专卖店/柜。2、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有以下行为:(1)降1氐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2)除为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所经营而向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及甲方有书面指示外,不得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3)加盟连锁专卖店/柜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第六条店面形象要求1、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标准进行装修和经营。2、设备、设施由甲方统一策划、统一提供。甲方有各种店面设备、设施标准效果图及预算可供乙方选择。3、标准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设备、设施,甲方按实际成本价折收取费用,名称、报价见合同附件一,超出标准的设备按实际成本价收费。4、统一服装:必须使用""导购服,特殊原因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征得甲方同意后可以使用商场规定的服装。第七条供货方式及要求1、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经营产品和其他物品必须由甲方提供、配备。2、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每次订货,应以书面形式发出订货清单,并列明所订货品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运输方式及收货地址、收货人、联系电话等。3、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根据甲方销售合同的金额将款汇至甲方指定账号。4、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后七日内发货。5、甲方代办托运,甲方办理完托运手续即视为交货,运费及保险费用由乙方负责。如在运输过程发生球时,由乙方接货时向承运人索赔。第八条甲方责任1、提供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经营的相关资料。2、免费提供加盟连锁专卖店/柜面形象设计,装修方案。3、派员指导乙方开业。4、培训相关销售人员及销售技巧,传授经营理念、管理理念,提供市场信息等。5、为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提供充足合格的货品,如遇部分品种短缺,为乙方推荐其它对路适销的产品。6、负责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第一次开业的货品配备。7、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对在第一次配备的货品中,不适销对路的货品,乙方要求换货时,在包装完好、保质期不低于六个月且不影响销售的原则下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调换其它品种,所发生的运费双方各负担%。8、甲方原因造成货品有质量问题,乙方在收到货物日之内,书面提出退换要求,方可退换,运费由甲方负责。9、免费提供有关的促销方案及资料。第九条乙方责任1、必须经营甲方所提供的货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经营非甲方货品。2、因经营环境变化及其他原因,乙方希望变更本合同第三条的第1条授权的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经营地点及位置时,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3、除第三条的第1条授权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外,乙方另新增开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时,必须与甲方另签订加盟连锁合同书后方可经营。4、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必须每月日前按时向甲方递交上月营业报告书,并保证所递交营业报告书情况属实。5、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认可,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加盟连锁专卖店/柜营业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予第三者。6、乙方在经营期间因自己的经营、管理等问题损害了他人利益时,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7、因乙方行为造成甲方被索赔责任时,乙方负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8、乙方在经营期间,如因不可抗拒的困难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或不能再继续营业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协商。9、乙方无论在何情况下不想再继续经营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时用方拥有第一接任者的权利,同时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做好相关转接工作。10、合同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终止,乙方必须立即自行拆除公司招牌,并从设备、设施、用品等上消除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和特定名称等一切营业象征。如乙方不主动拆除,甲方可以自行拆除作业,乙方必须负担为之产生的一切费用。I1.乙方必须保证,在遇前第9项情况时,不再使用相同的或类似的,或容易引起混淆的商标、服务标志、特定名称等营业象征和甲方经营技术资产,不发生有损于甲方名誉、信誉、妨碍甲方和甲方其他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业务。12、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甲方按合同规定提供的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甲方利益的情报,并有责任保证其员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及传递,此项在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13、乙方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必须全力以赴提高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营业成绩。14、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特许经营授权牌、报价单、培训资料等相关文件在合同终止之日,乙方必须全部退还给甲方。第十条开业指导收费标准(免收收全)1、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开业时,甲方派员指导,乙方负责甲方指导开业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及相关生活费等。其它收费标准为:(1)经理级人员按元/天计收;(2)其他人员按元/天计收;(3)时间至天,最长不超过天,费用结算时间按出发日到返回日计算。2、乙方须在指导人员返回日结清费用,由指导人员带回公司。第十一条保证金和风险金1、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乙方须向甲方交纳每一家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元保证金,作为乙方忠实执行合同的担保,从第四家(含第四家)加盟专卖店/柜开始,甲方不再收取加盟连锁专卖店/柜保证金,已收取的三家加盟连锁专卖店/柜保证金作为乙方在加盟期内的所有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保证金。2、乙方用甲方公司名义或甲方增值税发票与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所在的经营场所的单位签订合同和财务结算,须交纳的风险金,作为乙方在本合同期内信用的保证。3、如乙方需甲方开出增值税发票与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所在的经营场所的单位进行销售货款的结算,则乙方需支付增值税发票总额一的税项,即增值税发票税额一中,甲方负责%,乙方负责。增值税发票总额一%的税项在甲方给乙方开税票时支付,否则不予开具。4、乙方必须保证将所开税票款及时返回甲方账户,如未及时返款到甲方账户,甲方停止提供税票给乙方。5、甲方在收到乙方返款后,一部分作为预留进货款,一部分一日内将款返给乙方。6、保证金、风险金不计息。7、乙方未按合同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九条中的1、2、3项规定执行的,甲方扣除乙方保证金充抵违约金。8、除前第7条和第十二条的第1、2、3项解约外,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在乙方撤除公司的全部招牌、标志等其他营业象征后且无其他纠纷,甲方于三个月后返还保证金。风险金在所开税票全款到帐三月后返还。第十二条加盟费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一次性加盟费:(1)单店:万元(万元);(2)市级:万元(万元);(3)省级:万元(万元);第十三条合同续签本合同距到期日天时,由乙方书面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续签或终止合同。第十四条合同终止1.本合同期内,加盟连锁专卖店/柜连续天未从甲方进货,或加盟连锁专卖店/柜购货款(以销售单为准且购货款到账)连续天累计不足万元,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2、本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形象、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标准的,甲方要求乙方限期进行整改,如乙方仍未达到要求标准,本合同自动终止。3、本合同期内终止或期满不再续签,乙方均须提前天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违约。4、本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时,乙方在甲方办理好一切相关手续个月后由甲方返还风险金、保证金(凭原始收据)°5、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四、六、九条和第十二条的第1.2、3项的均视为违约,违约造成的合同终止时须付壹万元违约金,用保证金、风险金的款项充抵。第十五条其它1、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用甲方名义开设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并进行相关财务结算,应提交经营场所签订合同的正本经甲方审定同意盖章后方可实施所签署的合同正本须存放于甲方。2、乙方以个人名义加盟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以公司名义加盟的,需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等)给甲方作为本合同之附件。3、加盟连锁专卖店/柜销售单作为购货凭证,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4、相关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协商及受理法院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当事者双方本着发展事业的愿望,坦诚地协商解决。本合同发生纠纷交付法律审理时,甲方所在地法院为专属受理法院。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代表人(签章):身份证号:t:电话:传真:乙方(盖章):代表人(签章):身份证号:t:电话: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