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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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docx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序号优惠事项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1 .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2 .购买、转让国债的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3 .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4 .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预缴享受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2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1 .购买地方政府债券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2 .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3 .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预缴享受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序号优惠事项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14中国残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由省税务机关规定。预缴享受由省税务机关规定。15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1 .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的说明;2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核算情况说明。预缴享受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16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1 .相关利息收入的核算情况说明:2 .相关贷款合同。预缴享受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17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1.相关保费收入的核算情况说明;2.相关保险合同。缴受预享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序号优惠事项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18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1 .相关利息收入的核算情况说明;2 .相关贷款合同;3 .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准入资格文件。预缴享受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19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持有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1 .购买铁路债券证明资料,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资料;2 .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3 .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预缴享受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序号优惠事项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26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2 .中华人民共和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1 .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情况说明及证据资料;2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3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分项目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4 .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的)。预缴享受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序号优惠事项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27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Ill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1 .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2 .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2)技术合同登记证明:(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3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6)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4 .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费用摊销情况;5 .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缴受预享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序号优惠事项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28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wCDM项目”)实施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0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1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立项有关文件:2 .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HFC和PFC类CDM项目,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N20类CDM项目的证明材料;3 .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给国家的证明资料;4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5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预缴享受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序号优惠事项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29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2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1 .能源管理合同;2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3 .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4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5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6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预缴享受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序号优惠事项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30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后续管理要求提交资料的留存件。预缴享受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1 .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2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3 .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4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5 .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爱印件;6 .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序号优惠事项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31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后续管理要求提交资料的留存件。预缴享受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1 .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2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3 .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4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5 .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爱印件;6 .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序号优惠事项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32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d条;2 .中华人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1 .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2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等相关材料;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4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未上市等说明。汇缴享受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序号优惠事项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33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1 .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2 .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3 .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4 .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汇缴享受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序号优惠事项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34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1*条;2 .中华人鼻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1 .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2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等相关材料;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4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未上市等说明;5 .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6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汇缴享受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序号优惠事项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35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1 .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2 .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3 .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4 .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4)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5 .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分配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汇缴享受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序号优惠事项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36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1 .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2 .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3 .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预缴享受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序号优惠事项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37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3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4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5.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6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知016)195号);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1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4 .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 .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6 .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缴受预享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序号优惠事项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38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2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3.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4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1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4 .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屈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 .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6 .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7 .新办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8 .区内区外所得的核算资料。缴受预享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序号优惠事项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39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由省税务机关规定。预缴享受由省税务机关规定。40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芦山受灾地区政策执行期限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鲁旬受灾地区政策执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1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2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由省税务机关规定。预缴享受由省税务机关规定。序号优惠事项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41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4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5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1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创业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2 .企业当年已享受增值税和附加税抵减税额优惠的证明资料。汇缴享受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序号优惠事项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42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2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1 .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2 .企业当年已享受增值税和附加税抵减税额优惠的证明资料。汇缴享受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43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Ill号)。1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在民政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的说明;2 .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3 .企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的说明材料。预缴享受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序号优惠事项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44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1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2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1 .动漫企业认定证明;2 .动漫企业认定资料;3 .动漫企业年审通过名单;4 .获利年度情况说明。预缴享受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序号优惠事项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45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5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后续管理要求提交资料的留存件。预缴享受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1.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2 .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3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1.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5.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序号优惠事项名称政策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