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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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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分析.docx

    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分析摘要公司治理作为一个领域进入人们的视野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在整个80年代乃至90年代以及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公司治理问题都将会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在人类迈进21世纪时,以企业为核心的社会经济系统正面临着一个巨大的飞跃。从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和实践情况看,以英美为代表的外部监控模式因为人们对市场监控的有效性产生了怀疑,而迫切要求进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以德日为代表的内部监控模式又由于其经济发展战略和企业制度难以适应国际国内市场的冲击而要求重建;以东南亚国家和地区为代表的家族治理模式在前不久的金融危机中更是摇摇欲坠。我国上市公司及其相关领域的改革将是本世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攻坚战,如何建立适合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将具有及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关键词: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第一章公司治理的主要理论1.1 古典管家理论新古典主义认为,企业是一种完全理性的“经济人”。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企业是处在一个信息、资金可以自由流通、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中;由于企业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所以,在新古典经济中,企业理论是不存在的。由于在新古典经济学的假定下,市场机制的运转是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的,所以就不会有企业与市场机制之间的替代,也就是用企业内部的行政决策来代替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因此,从新古典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即使是对公司内部结构的研究,也属于管理学的范畴,而对于他们而言,执行公司主人命令的管家,其意志与公司主人是一致的,即不存在委托问题。在新古典经济理论中,企业的治理方式,也就是企业内部的控制权配置方式,与企业的行为关系不大。因为,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公司的行为并不会对公司内部的信息和控制权的安排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而仅仅是被动地接受市场的配置I1.1.2 委托代理理论信息经济学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经济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从根本上突破了新古典理论的局限性。一方面,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人们无法掌握完整的信息;另外,个体间的信息分配也存在着不对称性。这两个因素的变化导致了委托代理理论的出现。该理论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股东和经理人员相互制约的现象。因为现代企业的生产规模大,技术创新的复杂性,以及内部的分级管理,所以,它的主要特点就是两权分离,更好地将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相结合,这就是一种制度创新。但是,这也导致了以下问题:(1)随着公司股权结构的日趋松散,个人持股比例偏低和“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的出现,股东对经理层的控制力大大减弱,公司控制权转移到经理层手中。(2)经理人的自主性已经取代了股东,成为经理人革命结束的标志。但是,也有一些人提出异议,他们认为,由于他们有“用脚投票”的权利,因此,他们对公司仍有最后的控制;(3)由于经理人自主性的不断增强,加之在现代企业中,股东对经理人的监督和激励作用的减弱,经理人逐渐产生了一种倾向,即不顾及股东的利益。1.3 现代管家理论建立在完美信息基础上的经典管理学理论明显与实际不符,不完整信息的存在使得这一理论难以对现代公司中出现的“双职分离”和“双职融合”现象做出合理解释。尽管委托-代理理论的提出有助于对“双职分离”与“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行解释,但现代组织理论与组织行为学的研究却发现,其前提假设并不适用,且有很多经验结论与其截然相反。基于这一点,唐纳森提出了一套完全不同于委托代理理论的“现代管家”理论。他指出,委托代理理论不适用于经理人内在的机会主义与惰性,经理人对自己尊严、信誉与工作满意度的追求,将驱使其以“管家”的身份来管理企业。现代管理理论指出,在自我管理的约束下,经营者与其它有关人员的利益是一致的。第二章公司治理典型模式的研究及对我国的指导意义2.1 公司治理的典型模式2.1.1 英美市场导向模式这种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特征是股权结构的高度分散化、普通股东和公司之间的联系被淡化。上市公司的有效治理需要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以及一个活跃的外部控制市场。公司的产权结构比较松散,股东对经理人员的直接控制作用不大,存在“所有者弱,经理强”的现象;但与此同时,我国股票市场发展较快,上市公司的外部治理能力较强,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用脚投票”是其控制权的主要方式。股权红利是衡量上市公司业绩的重要指标,也是影响上市公司管理层决策的重要因素。公司以股权激励为主,以股权激励为主。这种模型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都很受欢迎。非常发达的证券市场,是企业融资的一个主要工具,也是市场资源高效配置和实现企业治理的一个重要途径。2.1.2 德日银行导向模式这种模式具有以下特征:(1)企业所有权高度集中,银行在企业融资、公司治理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建立一种典型的银行与公司的关系管理。公司的股份被机构股东所集中持有,其中包括银行和非银行等金融中介,他们拥有足够的股权来控制股东会和董事会,并且可以直接任免管理人员。(2)企业间的相互持股。由于德、日两国对公司股权的相互持股并不加以限制,所以在德国、日本两国中,公司股权的相互持股非常普遍,而且公司股权还增强了公司间的关联性。(3)建立严格的股东监督制度。德、日两国的企业股东监督制度属于积极主动的模式。根据德国法,企业必须成立两个委员会,分别是:执行董事会与监事会。监事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威,对企业进行监督与控制。另外,德国工会实力雄厚,职工监督员在企业中的作用也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对企业管理的积极参与。由于其自身拥有较多的股份及股份代理,银行对公司的监事会的选择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在公司经营不善的情况下,银行可以通过其代表联合其他代表,要求改组执行董事会,更换公司经理,从而实现银行及利益相关者直接监督公司。由于日本银行的双重性质,使得它在监督权的行使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德、日等国的公司外部控制市场发展滞后,外部管理者与公司的经济联系。【稳定】但这样做的缺点也很明显。90年代后,随着日本经济泡沫破裂,经济出现了长时间的不景气,人们开始重新审视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很多学者把日本的高资产负债率和银行与企业之间过于紧密的关系归结为“泡沫”的成因。月本有些银行,身为企业的主要银行,对于那些经营不佳的企业,不仅没有严格控制,还给企业注入了大量资金,这就造成了大量的坏帐和坏帐。2.2国外模式的借鉴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选择与完善的指导意义这种公司治理模式的产生,归根结底是源于一个国家深摩的经济、历史、文化以及现实的国情。我国作为中华法系的发源地,在法律观念、逻辑依据等方面,与大陆法系相比有较多的趋同性。新中国建立后的三十多年里,我们国家的经济一直被高度计划经济所支配,公有所有制占主导地位。但是,从1978年以后,我们的思想发生了变化,我们的经济观念发生了变化,我们的经济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在此过程中,由于体制上的缺陷,如国有企业的低效率等,对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与此相对应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也随之演化:由改革前的高度计划统一到放权让利,然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最终到90年代,在大力发展证券市场的情况下,进行股份制改造和有选择性的包装上市。政府希望通过建立现代公司制度,促进国企重新焕发活力。英美模式可以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内在的灵活性、激励与约束机制,使资本由低效率的行业向高效率的行业转变,尤其是在高科技、高风险的行业中,可以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同时还可以促进公司与行业的重组。但是,活跃的接管市场也有可能会迫使管理者将注意力集中在短期经营及使用反接管措施上,而忽略了长期的投资和经营,这也不利于股东、债权人、职工及供应商与企业形成长期利害关系,从而实现企业行为的长期化。德日模式下,银行等大股东既有参与监管的动力,也有参与监管的能力,既能有效地解决中小股东“搭便车”的问题,又能避免对高管的监管,让他们避免了短期的资金压力,专注于长远的管理与投资。鉴于我国目前还处在建立与完善的过程中,我们应当结合自己的国情,借鉴英美、德日、东南亚等国家的家族化管理模式,以形成中国特有的家族化管理模式。美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模式,由于其股份高度分散,主要依靠股票市场的运作,所以美国政府和经济学者都针对这种特征,制定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独立董事监管体系,并制定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支持机制,比如信息披露。这些经验和方法对于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德日模式由于其外围股市不够完善,其资金来源多为银行贷款、投资及企业集团投资等,导致其股权及控制权较为集中,这一点与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相似,所以,我们应当借鉴德日模式的特征及成功经验,并将其应用于实践。东南亚地区的家族化、企业化的特点,形成了“公司是家族化的延伸”、“模拟家族化”等概念,该模式强化了公司的凝聚力、公司的稳定性、公司的快速决策能力。东南亚的家族化管理模式对我国民营企业的成长与发展有很大的参考价值。第三章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3.1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控制下的股权结构目前,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其中,以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为第一大股东的上市公司,所占比例约为95%。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法人股占有绝对优势。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1.上市公司的股票品种太多。2.我国上市公司流通不畅和国有企业“一股独大”现象严重;目前,很多学者都把这一问题归结为国企治理效率不高的原因。这一制度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体现为“行政超控制”,也就是国家对公司的行政干预太多,使得公司很难按照市场机制运行;二是以“超弱控制”为特征,在这种情况下,部分股东的利益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而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又可能成为一种形式,从而形成了一种“内控”现象。这两种情形都会造成公司股东利益的受损,其中包括国家控股股东。不合理的股权结构,缺少了多种股权的制衡,这就造成了无论从竞争力、灵活性、对股东的责任感,还是从公司的寿命来看,公司都缺少了与国际公司相抗衡的实力。3.2“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主要表现为“内部人控制”和“外部人控制”两个方面。我国的股份制改革,是在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实现政府对部分生产资料的控制和政企分离的基础上,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因为国有股在公司中所占的比例很大,所以,为了推动政企分离,让公司走向市场化,减少外界对公司的干涉,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只能把公司经营的大权交给经理们,这就导致了内部人控制的问题。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现象,是“二轨制”制度对微观主体产生影响的产物。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成因,不仅有发达国家的共性,也有转型国家的特点,更重要的是,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从普遍意义上讲,内部人控制是由于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利益目标不一致、代理人在代理行为中的“机会主义”、代理人与委托人间的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所致。就其特殊性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1.在中国国企改制的过程中,也伴随着“内控”问题的发生与发展。在“放权、让利”的改革中,通过增加公司利润的留成率,使得“内部人”对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和公司的控制权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在公司治理结构下,公司内部人对公司剩余索取权的掌握程度大大提高,甚至是完全掌握。在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因为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的不规范,内部人实际上已经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也就是说,内部人是企业改革的最大受益者,无论采用哪一种改革方式,他们都不愿意放弃既得利益。2.国企改制后,因其出资主体的不确定,其出资主体常常被拆分,分散在不同的管理部门,部分国企甚至没有法人代表持有股份。在我国当前“政企不分”的状况下,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行政性的委任关系,而非投资性的出资人与企业之间的财产权关系。这就造成了国家对公司的“超强控制”和“超弱控制”的产权关系。管理者人员与政府之间的博弈最终的结果是,一些管理者利用对政府产权的超弱控制,构成了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从而为自己谋取利益,与此同时,他们还利用政府在行政上的超级控制,将责任推给别人,将自己的风险转嫁给别人。3.3股东大会流于形式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的所有股东组成的,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它决定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的重大问题。在我国公司法中,尽管将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确定为股东大会,并将其作为公司的重要决策机构,但其在公司经营中的地位却是不容忽视的。但是,在现实中,很多股东大会的权力都很有限,而且存在着弱化、流于形式的趋势。由于下列原因,股东会议未能履行其职责:1 .召开的股东会议不多。通常每个公司的章程中都有明文规定,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到重大问题的时候,还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是,在现实操作过程中,却存在着个别上市公司不按照章程召集董事会的现象,有些股东甚至不要求召集股东会。2 .大股东对股东会的影响。在股东大会上,大多数的参与者都是国有股与法人股的代表,很少有个人股东参与其中。很多公司对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持股数量进行了限制,这些限制包括了少则几千股,多则上万股,甚至几十万股,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被无情地剥夺。3 .4董事会运作效率低下目前,我国公司治理中存在着一个突出的问题,那就是董事会在行使职权的同时,却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功能。很多董事都不出席,即使出席,也都是走个过场,有很大一部分的公司,董事会都是董事长一手遮天,实际上,董事会就是一个“橡皮图章”。因此,在董事会中出现了一种“会而不议,议而不决,决而不能”的情况,这种情况导致了董事会的工作效率极低,难以对管理者进行有效的监督,还很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的情况;同时,还不能建立起一套对企业长期发展具有高度责任感的决策体系。这些不足不仅对公司的发展不利,而且对公司的资产也有一定的侵蚀作用。委员会的工作效率低的主要原因是:1 .我国董事会的组成具有行政性;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是由国企转制而成,或者仍然是国企。在这类公司中,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所占比例较大,按照董事人数与股份份额相符的原则,董事会的很多成员都是由国有资产的代表担任,或者是由上级部门任命,因此,国有股的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地位或者说在董事会中的重要性要高于其他股东所选出的董事,很多国企的董事会都是原国企的原班人马,因此,在新的董事会的组织结构中,就保留了原国企的行政色彩,一种在潜意识中存在的行政的等级概念,很难认为,这样的董事会会有对管理者进行监督和约束的意愿,从而达到资产的保值增值。2 .各有一名主席和一名总经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董事长兼总经理的现象。笔者认为,董事长与总经理分任,更有利于实现权力的平衡,尤其是在我国,很多市场机制不够完善,法律意识不够强的情况下,董事长与总经理分开,可以更好地发挥董事会对决策的监督作用,总经理对董事会的执行力。在我国上市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兼董事长,把董事会和经理两个部门的权力集中在一起,形成了一股很强的力量,这种力量往往造成了董事长高度集中,然后变成了一人独裁,董事会其余的人实际上成了傀儡,听董事长“马首”是瞻,董事会的作用被削弱了U叽3.5独立董事变花瓶单纯引入独立董事,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建设,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从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只有找到“病因”,才能“对症下药”,才能使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得到持续的改善与完善。独立董事之所以沦为摆设,是因为:1.独立董事不够“独立”、不够“懂事”,很难起到有效的监管作用;独立董事的主要作用是发挥自己的监督功能,促使董事会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决策,减少委托和代理成本。在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受到忽视,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引发了学术界对公司治理机制在公司治理中的可行性的质疑。这些质疑的观点主要是:独立董事的基本功能是要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但是,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被大股东控制的情况下,大股东不可能主动要求无关的人对自己的财产及与财产相关的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如果存在某种强制力,大股东们必然会寻求服从自己利益的独立董事,所以,独立董事制度成为一种形式和摆设。尽管独立董事本应代表着全体股东的利益,但是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之下,其结果必然是占主导地位的大股东意志的再一次体现,从一开始,由谁来选择和聘请独立董事,就已经确定了这种制度的利益取向和目标倾斜。另外,从权力上看,独立董事只是一个名义上的职务,实际上是一个“花瓶董事”。2.我国上市公司中,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资源严重不足,市场竞争不充分。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以技术专家居多,这与其缺乏专业、敬业、高质量的人才密切相关。很多公司,都会聘请一些国内的经济学家,大学的教授,或者是证券行业的专家。但因其人力资源匮乏,且常被多家企业聘用,难以满足证监会“独立董事应有充足的时间与精力来履行公司董事职责”的要求。同时,从国外的实证分析来看,一个有效的产品市场,一个有效的经理人市场,一个有效的控制权市场,一个有效的控制权市场,是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的基础。从这一点上来说,因为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够成熟,所以优胜劣汰效应并不明显,这对公司治理,尤其是对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第四章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4.1优化股权结构,逐步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格局因为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存在着一股独大的情况,不流通股所占的比重显著过大,股票的种类也很多,并且不能做到同股同权、同股同价,这与股票的本质相违背,从而造成了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低效率。因此,对我国上市公司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进行改革是当务之急。笔者认为,我们可以考虑如下几个问题:1 .培养国有控股公司的高效股东。在国家以全民名义运营国有资本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制(典型为三级授权运营)或许是超越行政机制的唯一选择。但是,在这一思路中,还必须解决如下两个问题:(1)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国有资产行政管理的专职组织,它并不是最后的拥有者,仍然有可能出现偷懒、寻租等行为,所以,要加强对其的监督,让其真正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2)将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改造为具有健全治理结构的、专业从事国有资产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唯有如此,国资公司的股东权益才能得到切实的体现。2.在场内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和国家股转换为法人股。为防止对社会公众股票市场造成直接影响,笔者提出,应先设立以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为流通主体的C股市场,使国家股和法人股能够在股票交易所进行场内流通,并以基本交易单元为原则,对中小投资者进行直接投资进行限制,并将法人机构作为主要投资者。公司可以在C股票市场进行一次或二次上市。C股市场的有效运作,会使公司控制权市场和经理人市场活跃起来,从而使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如接管和代理权竞争等都能得到很好的发挥。在国有企业中,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可以被选择性的分配到企业中,即在具有竞争性的产业中,国有股权应该被充分的分配给企业;在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领域,国家必须拥有绝对的控股权。同时,在我国证券交易所实行证券交易所内流通制度,有利于实现国家股在证券交易所内的公平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国股逐步退出的基础上,我国将逐步建立起以法人股为主的股份制结构。“手脚并用”,使法人股东能更好地参与公司治理。4.2真正发挥股东大会作用各企业要根据股东大会的要求,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并严格遵守公司的章程和议事规则,对各种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董事、监事进行任免。对于那些不尽责、不勤勉的董事、监督员,他们可以被股东大会撤换。如果高管们的管理能力较差,那么他们还可能受到股东大会的指责,或者向董事会施加压力将他们解雇。只有当董事、监事和高管的任免权由股东大会来行使时,它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此外,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由于其持有的股份过于集中,流通股份过于分散,因此,在股东大会中,也要重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股东大会的最低参会人数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以增加中小股东对公司的决策与监督。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种新的、具有代表性的、有代表性的表决方式。同时,还应当给予股东会议召开的请求与建议的权利。股东们可以就他们认为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有利的问题,向股东大会提出议题和解决方案,让更多的人重视小股东的意见,这样就能在某种程度上防止大股东滥用多数股表决权。4. 3让“董事会结构”到位目前,我国的董事会还存在着结构、制度、功能等方面的缺陷。所以,对董事会结构进行重新设计,将董事长与总经理分开,增加外部董事的数量,尤其是要增加独立董事的数量,这是优化董事会结构、提高董事会运作效率的一种切实可行的举措。1 .将董事长和总经理分开,使他们的权力和分工更加清晰,有利于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董事长、总经理一分为二,不仅极大地削弱了董事会对管理者的监督作用,而且极大地削弱了董事会对管理者的监督作用,使其独立性大为下降;同时,两个部门合二为一,也就是让总经理亲自监督自己,违反了他的利己主义。如果两个人同时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那么董事长和总经理之间就会产生一种相互制衡的权力,从而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减少“内部人”的操纵,从而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改变过去那些“空壳”的局面。尤其应重视董事会成员的选任,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运行规律。按照公司法,董事会成员应由股东大会选出,董事长应由董事会选出,总经理应由董事会委派,并应在董事会权限及公司章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这个法定程序不能被逆转,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不能是政府来任命的,董事也不能是总经理来授权的,一定要保持并提高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使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设走上法制化的轨道。2 .在董事会中,成立了几个独立的委员会。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对董事会内部的独立委员会,如审计、薪酬、提名等,都给予了足够的重视。目前.,国内很多企业并未设立专门委员会,有些企业甚至仅仅设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所以,要想让董事会得到完善和优化,就必须要在董事会中建立一个独立的委员会。此外,专门委员会所需要的审计、报酬和人事(包括提名)都必须是完整的,它们应该对董事会负责。4.4完善独立董事制度2001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要有至少三分之一的董事会成员为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对于企业的成长具有重大意义。一是有助于董事会在决策过程中更加公正、科学;由于独立董事并不能代表特定群体的利益,因此,法律规定了独立董事在参与公司决策,尤其是一些重大决策时,如企业并购、关联交易、公司股票回购、企业内部报酬制定等,都必须要发表意见,这样就比较少受到内部董事的影响,具有很强的公平性。因此,可以确保董事会集体决策,防止合谋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二是有利于对上市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的健全。独立董事可以更好地制约和平衡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高管,并且可以对他们的表现做出客观的评估。独立董事制度自从诞生之日起,就因其良好的监督与制衡功能而为西方公司所认可。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实践情况的分析,可以看出,独立董事在促进企业成长、促进企业规范经营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距离市场的需要还有很大的距离。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建立一部关于独立董事的立法,并在立法中明确其权利与义务。与此同时,通过构建独立董事民事赔偿机制和职业保险制度,保障独立董事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对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进行有效的监督,增强上市公司信息的透明度。1.从制度和制度上强化独立董事的自主性;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其生命之本,其重要性不亚于当前备受瞩目的注册会计师独立性。首先,一个独立董事必须有足够的人格,素质,知识,经验和能力,以及其他方面的能力,才能独立执行自己的职责。鉴于当前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在聘任过程中存在着“随意”、“追逐名人效应”、“独董”等问题,以及独董不“懂事”等诸多问题,亟待进一步健全独立董事的资格认定标准,并对其任职资格、任职条件进行界定,即必须符合其所肩负的使命,从而构建并健全该制度。其次,对独立董事的任命和免职,必须与公司内部的高管、大股东和与公司有关系的家庭成员无关,这是确保独立的关键。在我国,独立董事的选聘方式以政府主管部门和董事会或董事长为主。独立董事须经股东大会推选(视情况而定),而非由董事会委派。2.说明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法律后果.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独立董事的角色和角色。人们普遍认为,独立董事不仅具有监督职能,对董事会和执行董事的表现及业绩进行检查和评价,而且作为董事会的一员,独立董事还需要对制定公司战略、公司政策进行独立的判断,从而决定公司的发展方向。然而,如果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没有发挥好自己的作用,或者被大股东收买,做出了不利于其他股东的决策,那么他们受到的制裁不应只是道德谴责,应当对其受到的法律后果进行明确。此外,因为独立董事和执行董事在专业特长、对公司的熟悉程度等方面都有不同,所以他们在对公司的发展策略上也会有不同的观点,因此,他们之间出现分歧也是很正常的。因此,当独立董事和执行董事的意见出现分歧时,应该怎样进行协调,这就变得十分重要了,因此,一定要将独立董事的权限界定清楚。4.5强化监事会的监控职能要使其真正发挥作用,就需要增强其权威,进一步明确其责任与职权。首先,要给监事会以实体化的权利,例如,所有重要的决定都要经过监事会的批准,并给予监事会对董事和经理提出解聘建议的权利。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管理层的权力越来越大,股东大会的权力越来越弱化的今天,加强监事会的各项监督功能就显得尤为必要。其次,建立监督人的问责制,使监督人由于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造成了公司的损失,监督人要对此负责。第三,引进外部监督机构。可以由股东大会选择与公司没有利害关系的监事,比如邀请在就任前几年内没有担任过公司或其关联企业的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岗位的人员担任监事,这样可以保证监事的独立性和超然性,更好地发挥出监督的功能。目前,国际上为加强监事会的监督效力,持续提升其在企业中的作用,已逐渐摒弃了德国式的“两级主席”制度,使董事会和监事会不再是两个层级,而是成为董事会的上级机构,鉴于此,结合我国现状,可参考德因的立法体制,在修订公司法时作出相应规定,以期建立一个“强势”的企业监事会。笔者认为下列立法思路具有可行性:1.为确保监督的客观性、公正性,借鉴外国公司法,在我国建立了外聘监督员制度。在加强公司监管功能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参考英国公司法中的公司法,增加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规范,并要求其具有会计和法律方面的知识。在公司法的修订中,可考虑对董事的学历要求和职业要求进行明确,从而提升董事的职业水平。同时,可以考虑设置“外部监事”,这类监事不与其所属企业有任何利害关系,具有一定的专门知识,可以独立、客观地行使监督权力。在人员构成方面,与由股东和员工代表组成的监督机构相比,外部监督机构应当具有较大的数量优势,这样才能形成一个比较有利的集团。建立外部监事制度,能够较好地解决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内审监督权力不能充分发挥的问题。2.在现有公司法的框架下,以公司章程为依据,对监事会的工作流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对其进行了定期汇报。废除每年一度的监事会制,实行常任制。参考文献1柯林.梅耶,市场经济和过渡经济的企业治理机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39.钱颖一.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和融资改革M.中国经济出版社,2021:19.3杰伊洛施、萨曼莎K格拉夫,公司治理M.辽宁教育出版社,2019:85.4吴敬涟.大中型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M.天津人民出版社,2021:238.5李扬,王国刚.华尔街的堕落一美国公司财务造假大案剖析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143.童道驰,美国公司治理的革命性变革M.财经,2020:12.赵国习,摇摆中的美国公司治理M.IT经理人世界,2019:19.8奥凯尔森.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9:47.9梁能.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的实践与美国的经验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78.10李维安.公司治理M.南开大学出版社,202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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