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2024版).docx
项目编号西南科技高校高校生创新基金项目申报书项目名称:航空平安犯罪的管理预防机制探讨以劫持航空器罪为例起止年限:2024年04月10日至2024年04月10日负责学生:李梦思联系电话:指导老师:刘永强联系电话:申报单位:西南科技高校法学院(盖章)填报日期:2024年4月10日西南科技高校工程技术中心高校生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公室二O一四年一月制研究项目名称中文航空平安犯罪的管理预防机制探讨一以劫持航空器罪为例英文ResearchonTheMechanismforThePreventionandManagementofTheCrimeofAviationSafety-InthecaseofAircraftHijacking项目类别自由申请口重点项目后续资助项目项目分类ID申请金额1300元起止年月2024年04月至2024年04月申请者学生姓名李梦思性别女邮件信箱1174386549qq所在学院法学院专业卓越法学入学时间2024年09月导师姓名刘永强职称邮件信箱所在学院法学院主要探讨方向刑法学、犯罪学项目组成员姓名在修专业入学时间所在学院项目中的分工的分工签字刘思凡法学2024法学院周媛法学2024法学院申请学生简况申请人:李梦思申请人现为西南科技高校法学院法学卓越专业2024级1班学生。曾担当法学会秘书处部长。在近三年的高校生活、学习中,申请人始终仔细努力、敢于尝试、勤于思索、擅长反思、勇于前进,保持着主动向上的人生看法。学习上成果优异,曾获得西南科技高校“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等称号。社会实践实力强。参与2024年创新基金项目获得优秀结题,并发表论文一篇。曾参与了“律师体验赛”、“法学学问竞赛"、“寒假社会实践”等均获得一等奖。有肯定实践操作阅历与创新科研实力。在此次的创新基金项目中,申请人希望能通过发觉问题、分析问题、相识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等一系列方式来进行项目探讨,进而提高将理论运用于实践的实力以及自身的综合素养。在实践中实现发展与进步。1立论依据(包括项目的探讨意义、国内外探讨现状及立项目的,附参考文献)1.1 项目探讨意义1.1.1 由马航事务引发的问题探讨2024年3月8日凌晨2点40分,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称有一架载有239人的波音777-200飞机与管制中心失去联系,该飞机航班号为MH370,原定由吉隆坡飞往北京。该飞机本应于北京时间2024年3月8日6:30抵达北京,但在却在凌晨2点40分与管制中心失去联系。失联客机上载有227名乘客和12名机组人员。其中有154名中国人。飞机失联后,相继有包括马来西亚、中国在内的26个国家参与搜救工作。24日晚10点,马来西亚总理宣称失联的马航MH370客机在南印度洋坠毁,无人幸存,但搜救工作仍未停止。迄今为止,对MH370的搜寻已进入第5个星期,却也只发觉了一些可以的碎片。除了令人震惊以外,还迫使人们不得不对航空平安进行一次重新思索。围绕航空平安,再次引发了各界新一轮争辩。而对航空平安的法律问题探讨,自然是重要而又富有建设性意义的。1.1. 2探讨意义近年来,随着航空运输业的蓬勃发展,人与人、地区与地区、国家与国家的距离已变得不再遥远,航空运输成为了广阔老百姓出远门或运输急件的首选。而不行忽视的是伴随着产生的各种严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平安的犯罪也在不断增多,极大地威逼着国际社会的稳定、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以及广阔公民人身、财产的平安。并且,航空犯罪行为正日趋国际化,危害国际航空平安的犯罪手段、方式也不断变更着。危害国际航空平安犯罪不是一个详细犯罪,而是一系列犯罪的总称。近年来,此类犯罪日益猖獗,严峻侵害了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严厉惩治这种犯罪活动,现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国际社会接连通过了四个相关国际公约以惩治危害国际航空平安犯罪,从而形成了预防和打击危害国际航空平安犯罪的国际公约体系。危害国际航空平安犯罪包括三个详细犯罪:非法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空器飞行平安罪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平安罪。所谓劫持航空器罪,是指非法劫持或限制正在飞行或者运用中的航空器,并且变更预定目的地之行为,是严峻威逼公共平安的犯罪行为,国际社会与之进行了长期的斗争。自1960年之后,劫持航空器的活动呈波浪式的趋势发展,并且出现了很多新的特征和现象,这尤其以恐怖分子利用民航客机为攻击手段的“9.11”恐怖攻击事务为最显著的例证。“9.11”恐怖攻击事务之后,劫持航空器活动已逐步发展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出于政治目的的劫持航空器类型激增、劫持航空器与恐怖行为也亲密地联系在了一起。就其行为而言,犯罪分子以暴力劫持或限制飞行中的航空器的行为严峻危及着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平安。并且,由于劫机犯强迫飞机在一种担心全的状态下飞行,很简单导致空难事务的发生,造成更为严峻的后果。再来,以“9.11”事务为例,此行为严峻地挫伤了航空业的发展。仅被劫持的四架客机中,每架就投保20亿美元;而在该攻击之后不久,美国西北航空公司宣布裁减一万名员工,得尔塔航空公司也宣布一万三千名员工休假;并且,为了帮助航空业快速地从恐怖攻击中复原过来,美国国会特殊批准了150亿美元的投入资金提案。在该提案的一个条款中,明确规定30亿美元必需用来加强平安防备。自从美国经验30年头的经济大萧条时期之后,美国的证券市场从来没有连续停开过三天。然而,9.11恐怖攻击之后,美国的证券市场始终停开到9月18Bo在重新开盘后,很多股票,特殊是航空公司的股票,就急剧地下滑。当前.,世界政治局势困难,国际恐怖主义泛滥,而我国国内也面临着民族分裂组织、极端宗教组织、反政府组织等不稳定因素的潜在威逼。就民航平安而言,也面临着少数犯罪分子的破坏和干扰行为等不稳定因素的威逼:2024年,我国南方航空公司发生民族分裂组织策划的一起自杀式恐怖攻击活动(“3.7”事务);当年3月31日的东航云南分公司飞行员由于管理层和一线员工之间存在的劳资纠纷冲突没有得到有效处理而实行一种不理智的、违规的返航行为;2024年6月29日新疆和田机场飞往乌鲁木齐地窝堡国际机场的天津航空GS7554航班上发生劫机事务;而近年来,全国各大机场发生的由于旅客不满航班延误、冲击跑道、霸机占机等恶性突发事务更是多不胜数,其行为性质不断升级,影响越来越恶劣,后果越来越严峻不仅给航空公司的正常运营带来巨大损失,也严峻阻碍了我国民航业的发展我国各机场的航空犯罪预防任务异样严峻而繁重。分析国际社会和我国航空犯罪的历史,结合当前所处的国际、国内环境,我国急需建立、完善航空平安犯罪的管理预防机制。把保障航空平安,维护航空活动正常秩序作为头等大事之一,打击防范威逼航空平安的犯罪行为一时一刻也不行松懈。“平安”是航空活动的核心,也是各航空机场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中之重。没有平安一切就无从谈起。削减和扼制犯罪就能够在某种程度上维护航空活动秩序的正常进行。因此,项目拟以劫持航空器罪为例,主要探讨航空平安犯罪的管理与预防,即探讨此方面国际条约的适用;对比国内外刑事立法差异、详细犯罪构成;内外部预防犯罪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对受害人的救济等问题一一以实现国内法在与有关国际航空保安公约的协调与连接,正确适用国际条约,完善刑罚设置,并旺盛法学探讨;期盼为更好地爱护旅客和航空器的平安,履行我国在国际条约中担当的义务,加强反劫持航空器的国际司法帮助,有效地遏制和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活动;使中国担当的惩治危害国际航空平安非法行为的义务得到有效的实行;促进建立健全航空犯罪预防机制,通过内外部综合危机预防机制,有效遏制和打击劫持航空器等威逼航空平安的犯罪活动。1.2 国内外探讨现状1.2.1 国内立法与探讨现状1、我国于1978年11月14日加入东京公约,1979年2月12日加入海牙公约,1980年9月10日加入蒙特利尔公约。1980年之前,在中国劫机行为鲜有发生。2、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其次十二次会议于1992年12月28日颁行了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确定(以下简称确定),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遇严峻破坏或者情节特殊严峻的,处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立法形式增设了劫持航空器罪这一新罪名,对现行刑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为稳、准、狠地打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同劫持航空器犯罪作坚决的斗争供应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3、我国民用航空平安保卫条例规定:“机场内禁止攀(钻)越、损毁机场防护围栏及其他平安防护设施;随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强行登、占航空器及扰乱机场秩序的其他行为J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惩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惩罚。对于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规定:“聚众扰乱民用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峻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4、由于劫持航空器罪有着很深的历史渊源,对于这个问题,所危及的不仅仅是某一个国家、某一个地区的人民的利益和平安,而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利益和平安。对此,各国己经对于这个问题达成一样看法,因此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而我国作为条约缔约国之一,就有遵守条约的义务。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将条约有关内容纳入我国刑法之中,形成了一条“劫持航空器罪"。从法条内容和本罪的犯罪构成可以看出,法条包含了海牙公约的有关详细条文。同时.,关于罪行的详细说明又参照了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详细内容。而这三个公约则限制了劫持航空器罪的范围并做出了详细的说明。5、2024年8月30日至9月10日,国际民航组织在北京实行了航空保安外交会议,共有来自76个国家的代表和4个国际组织的视察员与会。大会通过了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北京公约)和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的补充议定书(简称北京议定书)。这两个公约分别对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和1970年海牙公约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使公约能应对那些利用航空器、利用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以及以电子和以计算机为基础的恐怖犯罪行为。6、理论认为,我国劫持航空器的立法变迁有三个特点:(1)国内立法慢于国际公约的加入,体现出借鉴异域阅历的移植型立法模式;(2)从为其他罪名罪状所分割到统一内容、特地立法,体现出对这种特种犯罪行为的关注;(3)法定刑的配置从轻刑加重刑到重刑配肯定死刑,体现出对此类行为的肯定否定的看法与严厉惩处的决心。7、理论界,何种状况下劫持行为完成是存在争议的。目前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着手说,认为劫持行为只要起先实行便告完成,即既遂,仅在特殊状况下,如已经将犯罪工具带入飞机内,尚未实施暴力行为劫机时被抓获的,才能构成未遂;二是目的说,认为只有把航空器劫持到犯罪分子预定的着陆地点时,劫持行为才算完成;三是离境说,认为只有飞机离境才能算行为完成;四是限制说,认为只要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并已实际限制了航空器,劫持行为就算完成。1.2.2 国际公约1、国际社会订立了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以及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1963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0年)、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平安非法行为的公约(1971年)、制止在国际民用航空运用的机场非法暴力行为的确定书(1988年),这些公约的主要内容都是刑法方面的,所以一般将它们统称为“航空刑法”。2、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行为的公约于1963年9月14日制订于东京,并于同年12月4日生效,又被称为东京公约。该公约主要是为了解决在国际民用航空器上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而制定,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也做出了规定,首次提出了非法劫持航空器的概念。该公约主要内容是:在航空器上实施任何触犯刑法之行为的任何人均适用本公约;确认航空器登记国对发生在航空器上的犯罪行为有优先管辖权;机长有权对机上犯罪者实行正值而必要的措施,以保证飞机平安;规定了非法劫持航空器的概念;规定航空器着陆国有义务允许旅客与机组人员尽快接着其旅程,并将航空器及其所载货物交还给其合法全部人。3、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于1970年12月16日制定于海牙,并于次年10月14日生效,又被称为海牙公约。由于东京公约没有指明非法劫持航空器即构成犯罪,而无法有效遏制危害国际航空平安的犯罪行为,为了弥补此缺憾,国际社会通过了以劫持航空器为主要对象的海牙公约,正式规定了劫持航空器犯罪,明确了劫持航空器罪的构成要件,并规定各缔约国对劫机者享有普遍的刑事管辖权,还明确了实行“或引渡或起诉”的刑事追究原则,从而在劫持航空器犯罪的认定、管辖和责任追究方面进一步明确化、细致化。4、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平安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于1971年9月23日制订于蒙特利尔,并于1973年1月26日生效,又被称为蒙特利尔公约。海牙公约主要是针对非法劫持或限制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的犯罪,但是在世界各地发生的危害国际航空的犯罪并不仅仅限于“飞行中的航空器”,很多破坏航行设施和运用中但未处于飞行中的航空器的行为同样对国际航空平安造成了严峻威逼。所以,国际社会通过了旨在惩治除劫机之外的其他危害航行平安的犯罪行为的蒙特利尔公约。该公约将惩治的罪行范围由狭义的“空中劫持”扩大为:不仅包括针对“飞行中”的航空器的犯罪,而且还包括针对“运用中”的航空器的犯罪;不仅包括针对航空器的犯罪,而且还包括针对航空设备的犯罪。5、为弥补蒙特利尔公约未规定针对机场内服务人员、设备的犯罪和针对破坏机场上未运用的航空器的犯罪的缺陷,并鉴于攻击国际机场事务的频繁发生,国际民航组织在蒙特利尔航空法会议上探讨并通过了旨在爱护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内的服务人员、设备以及未运用的航空器和机场的平安的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该议定书将危害机场平安的行为也作为危害航空平安犯罪行为之一,其重点是惩治攻击国际机场的非法暴力行为。1.2.3国外立法、探讨现状1、美国在美国,1958年的联邦航空法是第一部打击劫机活动的主要法律规范。1961年9月,为了处理日益增多的劫持航空器事务,美国国会就对联邦航空法予以修订,增设了“航空器海盗(AirCraftpiracy)"罪,并且将其阐释为:“任何出自于非法意图,通过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逼,劫持或限制正在飞行中的商用航空器之行为。”其中,法定最高刑法是死刑。因此,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立法措施打击劫机犯罪的国家。在1973年2月15B,美国和古巴签订了关于劫持航空器、船舶以及其他犯罪的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ofUnderstandingontheHijackingofAircraftandVesselsandOtherOftenses)o该备忘录明确要求起诉劫机犯和确保严厉惩罚劫机犯;同时,假如依据东道国的法律,不能惩罚列入备忘录的罪行,则应当予以引渡。有效地遏制了劫持航空器活动的发生。据不完全统计,在1973年以前,每年至少发生25起企图劫持美国航空器的事务。但是,在1973年,只发生了2起劫机事务。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反劫持航空器法案(U.S.AntihijackingAct)<>其中,通过增加“其他恐吓方式”这一行为方式,该法案对航空器海盗罪的含义进行了修订。自从发生在1967年的劫机浪潮之后,几个西欧国家已经相识到制定反劫机法的必要性。为了震慑和惩处劫机犯,英国在1971年制定了反劫机法(HijackingActof1971)o该法案规定:“不论行为人的国籍,无论航空器所注册的国家,也不论航空器是否在英国或其他地方,只要行为人在正在飞行的航空器中,运用暴力,或者以其他形式相威逼,非法劫持或限制航空器的,则构成劫持航空器罪。”3、德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316(c)条规定了劫持航空器罪的罪状和法定刑。所谓劫持航空器,是指:“意图限制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影响它的导航,而运用暴力或损害他人自由或搞其他阴谋的(行为)对于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人,处5年以上自由刑;情节较轻的,处1年以上自由刑;行为轻率致人死亡的,处终身自由刑或10年以上自由刑。4、俄罗斯作为劫持航空器犯罪的第一批受害者,社会主义国家比较早地就起先制定反劫机的法律。为了增加国际和国内航线的平安性,以及对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和健康供应更佳的爱护,在1973年1月3日,前苏联的苏维埃最高会议主席团颁布了关于劫持航空器的刑罚法令(DeCreeonPenaltiesforAircraftHijacking),明确地规定:”劫持地面或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剥夺自由;”“劫持地面或飞行中的航空器的,或者为了劫持目的而强夺此类航空器的,若运用暴力或威逼的手段,或者导致航空器的坠毁或其他严峻后果的,判处5年以上15年以下剥夺自由,并处或单处没收财产;”“该条第一部分和其次部分所规定的以上行为,若导致死亡或严峻的身体损害的,判处8年以上15年以下剥夺自由,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现行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第211(1)条规定:“劫持航空器的,判处4年以上8年以下剥夺自由。”假如行为人实施劫持航空器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第211(2)条,则判处7年以上12年以下剥夺自由:(i)由先通谋的团伙实施的;(ii)多次实施的;(iii)运用危及生命或健康的暴力或者以运用该种暴力相威逼的;(iv)运用武器或以其他对象作为武器运用的。另外,假如劫机行为是由有组织的犯罪团伙实施的,或者过失致人死亡或造成其他严峻后果的,依据第211(3)条,则判处8年以上15年以下剥夺自由。5、澳大利亚澳大利亚的关于劫持航空器的刑事法案Crimes(HijackingofAircraft)ACt(规定:“凡在航空器内的任何人,(八)通过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逼,或者以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限制航空器的,或企图实施此行为的;或者(b)是从事或企图从事任何此行为的人的同犯,则构成劫持航空器罪。”依据该法案第8(3)条,惩处劫持航空器罪的最高刑是终身监禁。1.3立项目的1.3.1新问题的出现通过前期的调查与了解,申请人发觉,为预防与惩治危害民用航空平安的非法行为,国际社会始终致力于航空保安的法制建设,国际航空保安公约已得到各国的普遍遵守。但鉴于危害民用航空平安的非法行为的特殊性与困难性,中国国内法对国际航空保安公约的适用缺乏明确的规定,理论与实践上也存在不少问题。因此,为适应新形势下航空平安的须要,应当重视当前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连接,依据国内的现实状况修订完善国内立法,实现国内法与国际航空保安公约的科学连接与协调,明确国际航空保安公约在国内适用的效力,完善国内立法,精确、刚好、有力地预防、惩治、震慑、各类危害民用航空平安的非法行为,以更好地切实履行国际义务,惩治国际航空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的正常秩序。促进解决方案的形成申请人希望通过深化的调查探讨,以民航机场集团公司为视角,针对几项主要的危害性大的航空犯罪,提出了一套新的管理预防措施。希望能为我国民航机场的管理预防机制供应一点新思路和新方法。而这套有效的航空犯罪预防机制期盼能为保障民航机场平安和飞行平安做出贡献,进一步促进我国航空事业的平衡、健康发展。1.3.3好用性角度航空平安是航空业的基本动身点和目标。当航空日趋全球化后,平安问题也渐渐成为国际性的关注点,并且成为现代国际航空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然而,劫持航空器活动却日益成为现代航空业的噩梦。因此,社会急迫地须要利用各种手段,包括并着重于在法律层面,去遏制和打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活动。而因航班延误、取消等所引发的旅客冲击跑道、霸机占机等非法干扰行为在我国频频发生,严峻扰乱了机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维护我国民航平安,必需深化探讨发生在机场上的非法干扰行为,实行有效措施予以主动应对。在国内外的航空平安事故(案件)中,航空内部人员,尤其是空勤人员间接或干脆参与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分析此类案件中航空内部冲突和外部诱因这两大主要因素,从内部危机限制和外部干预两方面提出防控建议确有必要。社会性角度由于航空平安问题而给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损害须要得到救济与弥补,为明确救济途径、手段、主体等争议问题,保障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项目探讨须从社会角度动身,关注权利问题。1.3.5参考性角度希望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为我国相关法律完善供应制度参考。1.3.6学习性角度在调查、探讨、论文写作过程中,可以将法律探讨性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走出校内,走向社会,通过社会实践,关切社会法制发展,关注社会法律问题,尝试解决自己探讨的社会法律问题,开拓出有自己特色的社会实践的新途径。1.3.7建设性角度。同时,为中国法制建设与发展尽自己的绵薄之力。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践行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科学文化学问及相关法律的专业学问,为法律宣扬与普法教化作出贡献,促进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双向发展。1.3.8对自身的帮助。变更我们的学习方式,拓展学习资源,拓宽发展空间。此过程中,通过调查,宣扬与探讨,了解社会各阶层人们对于航空平安的相关看法。将自己所学内容与社会时事发展紧密结合。也会培育和熬炼自己的实践实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养。为做新世纪的法律接班人奠定基础。1.4参考文献1、车丕照.论条约在我国的适用J法学杂志,2024(3).972、王新.劫持航空器罪探讨一一以现象和概念为视野J中外法学,2024(1).3、王怀玉,薛煜,薛荣国.航空保安法导论M北京:中国民航出版社,2024:254、贺元骅.航空保安原理M北京:中国民航出版社,2024:1685、徐轲.劫机事务处置及民航安保新探J.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报,2024(6):18-216、刘南男.“违法成本低”一航空旅客违法维权事务频发的干脆缘由J.中国民用航空,2024(08):70.2探讨目标、探讨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2.1 探讨目标1、随着航空活动发展的快速化、困难化和高科技化,新型航空犯罪活动正不断产生,中国航空刑法还有诸多问题须要探讨。申请人拟通过对航空平安的管理预防机制的探讨,深化探讨中国刑事立法接轨国际的问题,即在中国刑法体系中如何确定国际公约的地位、有关犯罪罪名与国际公约规定的罪名如何协调一样、有关犯罪的犯罪构成与国际公约的差异如何完善等;其次,探讨中国刑法对航空犯罪类型的规定,拟主要着重对于传递虚假消息危害航空平安和危害机场平安的行为应否增设新的罪名问题;暴力危及飞行平安罪和重大飞行事故罪如何完善等问题。理论探讨是立法实践的重要先导,申请人希望通过加强对航空刑法新问题的探讨,进而推动刑法和航空法的进步和完善。2、通过项目探讨,寻求解决问题途径,拟设计一个航空平安的管理预防机制,进而从源头上杜绝劫持航空器罪、运用暴力危害飞行平安罪、破坏航空器罪和破坏航行设施罪的产生,保障民航机场平安和航空器的正常飞行,促进我国航空业的稳定发展。3、尽管我国已有相应的立法规范,奥运、世博会期间平安保卫工作的完满完成也证明我国航空平安防范水平已经处于国际先进水平。然而,无论理论探讨还是实务工作的总结、整合,目前我国仍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特殊是应对恐怖主义对航空犯罪攻击时,还须要引入大量国外的先进阅历。因此,申请人拟通过项目实施,加强不同国家国内刑法或航空法对航空犯罪规定的比较探讨,进而完善民航平安管理体系,总结阅历,吸取百家之长,从而促进应对我国的航空犯罪。4、目前,国际、国内社会关于对劫持航空器罪的刑事惩处已成共识,而对其民事赔偿如何解决的问题却少有探讨。劫持航空器行为在民事上属侵权行为之一,有关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原则上应当得以适用,但涉及跨国劫持航空器的损害赔偿案的管辖以及如何适用法律值得进一步探讨。因此,申请人拟通过项目,进一步探讨以劫持航空器为例的,针对航空平安犯罪的民事、行政等救济与损害赔偿制度,拓宽法律适用。2.2 探讨内容1、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探讨。主要包括国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平安保卫条例、中国民用航空平安检查规则、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等立法探讨。以及国际上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关于制止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关于制庄危害民用航空安一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补充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制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平安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为阻挡威逼、破坏国际民用航空平安与运行及非法劫持航空器行为的发生而制定的四个公约的探讨。并结合美国联邦航空法、英国反劫机法、德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俄国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澳大利亚的关于劫持航空器的刑事法案等国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立法对比借鉴探讨。主要拟涉及不同国家国内刑法或航空法对航空犯罪规定的比较探讨、探讨已签署的关于航空平安的国际条约与国内刑法的关系、对我国刑法产生的影响、国际条约与国内刑法的适用。2、相关缘由探究。项目拟探究威逼航空公共运输平安的危急源,主要从技术性危急源和治安行危急源两个角度,深化到对包括飞机制造技术和飞行操作技术的平安隐患以及以攻击或破坏航空公共运输系统为目的的各类非法干扰行为等的相关缘由探究,查找威逼航空平安的重要隐患,为后续构建有效的航空犯罪管理预防机制做打算。3、解决方案初探探讨以劫持航空器为例的航空平安犯罪的状况,目的在于构建具有针对意义的防控体系。对此项目,须要进行许久、全面的探讨,在此申请者拟尝试从立法规制、措施设定和完善管理三个部分进行初步分析和探讨。设计一套有效的航空犯罪管理预防机制来保障民航机场平安和飞行平安,为构建我国劫持民用航空器犯罪防控体系提出初步设想。4、救济模式探讨以马航MH370失联客机事务为例,对于马航事务中的中国受害乘客及其家属而言,其可能获得的赔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保险,其次是航空公司依据相关公约和国内法担当的责任。但是,安联保险、中国人保等均在意外险条款中明确将“恐怖攻击”列入免责范围;而中国人寿、平安、太平洋等保险公司的意外险,却并未将“恐怖攻击”列入免责。因此,即使是劫机,也必需区分状况,原委是否是恐怖组织策划劫机或其他情形。而另一方面,由于中国和马来西亚都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对于乘客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适用公约的规定。但就民事赔偿而言,依据公约第33条规定,首先在管辖权问题上,马来西亚作为承运人(马航)居处地及主要营业地享有管辖权,中国作为该航班飞行的目的地、发生事故时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住国也可以享有管辖权,同理,美国等国家也可能由于发生事故时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住国而享有管辖权,因而探究受诉法院和法律适用也是须要解决的问题。再次,对于赔偿限额方面,则须要依据航空公司是否有过错来判定,而此种标准也是须要进一步探讨的。5、社会看法调查项目拟通过网络调查和社会调查表等形式,了解人们对于航空平安管理预防机制(着重于救济模式上)的相识状况及收集人们对于解决航空平安犯罪事故的普遍看法及看法。6、专业看法询问向专家、学者、律师、民用航空局、航空公司、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法院、检察院、保险行业、国家平安部、机场、等相关政府部门、民间组织及个人代表询问相关事项,了解他们对于探讨问题的看法,以及搜集相关案例和各行业在处理应对此方面问题的依据和方案。2.3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1、航空平安犯罪国际条约的适用2、国内法在与有关国际航空保安公约的协调与连接3、通过国内外刑事立法差异对比、详细犯罪构成等完善刑罚设置4、内外部航空平安管理预防犯罪机制的建立与完善5、遏制和打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活动的法律手段探讨6、反劫持航空器的国际司法帮助、对于劫持航空器罪侵扰的对象及其范围的确定、侵扰的客体及其归属、犯罪既未遂等的认定问题7、机场上的非法干扰行为的有效应对措施8、涉及航空平安事务的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爱护与司法救济3本课题的特色和主要创新点本课题的特色与主要创新点如下:1、紧随世界发展趋势,在全球化的视野下探讨以劫持航空器为例的航空平安犯罪管理预防机制的社会热点问题。2、关注社会热点,以马航MH370失联为背景,实行由实际到理论,再到实际的探讨路途,进行相关问题的探讨,具有实时性、创建性、开放性,符合与时俱进、不断发展的社会主流。3、综合古今、联系内外,深化探讨国内外立法沿革与执法、司法适用问题,注意立法概况、执法情形、司法实践的对比,针对争议事项进行总括性的探讨,并针对现今探讨盲点进行深化探讨,项目具有前瞻性,脱离了一般视角。4、相识到传统理论及现行法律、问题解决机制等的局限性,用发展和批判、扬弃的眼光和方法进行项目探讨。5、申请人通过前期调查发觉,以往探讨在针对劫持航空器的探讨上,对其侵扰对象及其范围确定、侵扰客体及其归属、犯罪既未遂的认定等在学术上争议颇多,而无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均未划定标准,只是描述了行为的构成与爱护的法益,并且,我国刑法关于此方面的规定也存有很多问题,因而,申请人将针对前期调查学习中,发觉的此类问题进行探讨,提出改进建议及构想,以解决现实问题。6、现行探讨在探讨方法、探讨视野、国内航空刑法问题等方面依旧存在单一、狭小和薄弱的不足,有关劫机等威逼航空平安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探讨或是行政、民事救济手段的探讨极少。在肯定程度上影响了航空立法的完善。因此,申请人针对航空平安救济的探讨将有助于开创探讨新领域,以期盼旺盛法学探讨。7、本项目也将针对传统航空平安威逼预警机制存在的威逼态势预警缺乏时效、误警与漏警风险过高、情报信息处理效率低下、威逼评估内在一样性较差等局限进行探讨,创制出一套从法律制度上来有效进行航空犯罪管理预防的机制,为保障民航机场平安和飞行平安做出贡献。8、本课题将通过对社会各方各阶层的调查探讨、网络调研、现实采访、问题询问、建议收集等多种方式来丰富探讨内容。9、最终将以论文形式,协作图片、表格多方位呈现调查探讨成果。4拟实行的探讨方法、技术路途或探讨方案我们拟实行的探讨方法、技术路途或探讨方案如下:1、问卷调查法及行动探讨法(网络电子问卷,纸质问卷)项目成员拟通过纸质调查表、网络调查表、现场寻问的方式,在社区、学校、商业银行、医院、律所、法院、检察院、保险公司等进行宣扬、调研、问卷,收集一般大众对于非货币化商业贿赂问题的了解程度及看法。做好结果分析。2、访谈(专家、学者、律师、公安经侦部门工作人员、检察院反贪部门工作人员、医药、保险、建筑行业代表等)对上述相关人员,进行访问,寻问他们对于非货币化商业贿赂的看法,搜集现实中存在的有关非货币型商业贿赂的详细案例及主要处理、应对方法,探究其多种表现形式。3、文献探讨(有关于非货币化商业贿赂的立法、案例、判决、网上争论等)查阅中国、国外及联合国等组织当前针对商业贿赂的各项立法,以及涉及非货币化商业贿赂的详细法律法规、论文专著等,探讨现行立法缺陷,执法问题、司法逆境,提出初步立法构想,执法建议,以解决司法逆境。探讨相应案例及各种判决,了解过往的案例解决以及由此产生的问题。探讨网上争论,了解网络大众或者其他学者对于此的探讨及看法。4、资料收集法(调查过程中的图片、音频、视频及文献资料)将主要的探讨成果尽可能的通过图片、图表、论文等方式直观的表达出来。5、实证分析法(案例分析、统计数据)通过国内近期有关于非货币化商业贿赂问题的各种案例、判决及对于一些参与此种商业贿赂者或因此种情形而遭遇损失者的访问、调研进行分析,统计各方看法数据的比例及其效果,以及总结非货币化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和带来的消极影响。6、比较探讨方法(国内、国外)主要用于对比各主要国家、国际组织关于非货币化商业贿赂的一些列规定以及在解决此问题上的不同处理途径,比较非货币化商业贿赂的界定范围及规制手段的详细实施状况。7、阅历总结法及看法收集分析、总结调查探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同时,向有关立法、执法、司法部门等中的工作人员寻问他们对于现实中的非货币化商业贿赂行为的看法,及平常司法、执法过程中遇到的类似问题的解决状况。并尽可能地向他们反映我们所发觉的问题及相关资料,得到他们的一个回复与关注。8、网络效应同时,在网络的互动协作下,引起广阔群众对于这个问题的一个关注,产生舆论效应。5项目进度安排、预期成果和达到目标6已具备的试验条件及尚缺少的试验条件7经费预算支出科目金额(元)计算根据及理由合计注:预算支出科目按下列依次填写:1.资料费2.交通费3.材料费4.版面费等。8预期提交成果及验收时考核指标预期成果JA、探讨报告或调研报告(必选);B、公开发表探探讨文一篇;C、申请专利一项;C、设计图纸及说明书:D、软件一套;E、样品、实物;F、其它。成果说明:验收时考核指标:9指导老师看法指导老师(签字):二O一年月曰10申报单位审核看法负责人:(盖章)二O一年月曰11专家评审看法专家签名:二O一年月口12学校审批看法二O一年月日填报说明1 .本申报书必需用计算机填报,表达要明确、严谨,手写无效;2 .项目编号由高校生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公室填写;3 .项目名称不超过25个汉字4 .起止年限为1年,且申请者必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探讨成果,完成探讨目标;5 .申报单位可以是学生所在学院,也可以是指导老师所在的单位。6 .项目类别中,自由申请是无任何预先设定要求的申请项目,学生可自由选择题目;重点项目是由依据状况须要在指南中发布的申请题目:后续资助项目是依据前期探讨成果经确认为有接着资助必要的项目。7 .项目分类:项目共分为四类,即:1 .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A哲学B经济C社会D法律E教化F管理2 .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A.机械与限制(包括机械、仪器仪表、自动化限制、工程、交通、建筑等)B.信息技术(包括计算机、电信、通讯、电子等)C.数理(包括数学、物理、地球与空间科学等)D.生命科学(包括生物、农学、药学、医学、健康、卫生、食品等)E.能源化工(包括能源、材料、石油、化学、化工、生态、环保等)3 .科技独创制作A.机械与限制(包括机械、仪器仪表、自动化限制、工程、交通、建筑等)B.信息技术(包括计算机、电信、通讯、电子等)C.数理(包括数学、物理、地球与空间科学等)D.生命科学(包括生物、农学、药学、医学、健康、卫生、食品等)E.能源化工(包括能源、材料、石油、化学、化工、生态、环保等)4.其他A.艺术B.语言C.其它依据所申报项目的学科和性质按上述项目分类进行填写,如所申报的项目是科技独创制作类中的信息技术学科,则将项目分类填写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