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_T 2242-2024 岩土工程勘察作业安全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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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_T 2242-2024 岩土工程勘察作业安全标准.docx
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DBl1/T22422024岩土工程勘察作业安全标准Standardforworkingsafetyof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2024-04-01发布2024-10-01实施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作业安全标准Standardforworkingsafetyof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DBl1/T22422024主编单位: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日期:2024年10月01日2024北京-XX.刖百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京市监发(2023)4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5、勘察作业点测放及勘探障碍物核查;6、勘探作业;7、原位测试与现场试验;8、特殊作业条件勘察;9、勘察设备;10、勘察用电。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归口、组织实施,并负责组织编制单位对具体技术内容进行解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标准化中心负责标准日常管理。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标准化中心(电话:55595000,邮箱:bjbb3000163.ConI),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博凯君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京岩工程有限公司北勘国建(北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耿一然李正平侯东利蒙思宇王浩弭尚银王健刘满林孙长斌黄骁魏孔春孙艳林朱辉云王铁男韩铮殷甫东迟云峰苏增云孙猛高涛陈广峰刘晓敏毛星王颖娟孟维举白同宇王伟陈一唱张嘉慧李晓婷王增良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化建新李根义郭明田林峰苏立勇杨生贵张琦伟目次1总则12术语23 基本规定34 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55勘察作业点测放及勘探障碍物核查74.1 一般规定74.2 勘察作业点测放74.3 勘探障碍物核查75 勘探作业95.1 一般规定95.2 钻探95.3 槽探和井探125.4 工程物探147 原位测试及现场试验167.1 一般规定167.2 原位测试167.3 水文试验188特殊作业条件勘察201.1 一般规定201.2 道路环境作业211.3 机场环境作业211.4 水域环境作业221.5 已有建(构)筑物安全保护区作业241.6 其他特殊场地和特殊地质条件作业241.7 特殊气象条件作业279 勘察设备299.1 一般规定299.2 钻探设备309.3 勘察辅助设备3210 勘察用电3510.1 一般规定3510.2 勘察现场临时用电3510.3 用电设备的维护与使用37附录A勘察作业危险源辨识和评价39附录B现场安全检查要点43本标准用词说明46引用标准名录47附:条文说明47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Terms23 aSlCreure11ets34 Engineeringgeologicalmappingandinvestigation55 Positioningofsurveypointsandinspectionofobstaclesforjlorator5.1 Generalrequirements75.2 Positioningofsurveypoints75.3 Inspectionofobstaclesforexploration76 Exploration96.1 Generalrequirements96.2 Drilling96.3 Trenchingandshaftexploration126.4 Engineeringgeophysicalexploration147 In-situtestandfieldexperimnetation167.1 Generalrequirements16stmtest»17.3 HydrologicaIexperiment188 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underspecialcircumstances20811.i*itts208.2 Roadenvironmentaloperation218.3 Airportenvironmentaloperation218.4 Offshoreenvironmentaloperation228.5 Existingbuildingssecurityprotectionareaoperation248.6 Otherspecialjobsiteandgroundconditions248.7 Hazardousmeteorologicalconditions279 Investigationequipment299.2 Generalrequirements299.3 Drillingequipment309.4 Auxiliaryequipmentofinvestigation3210 Powersupplyfor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3510.2 Generalrequirements3510.3 Temporarypowersupplyatjobsite3510.4 Maintenanceandusageofemployedelectricaldevices37Appendix A Identificationandassessmentofpotentialhazards39Appendix B Keypointsofsitesafetyinspection43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451.istofquotedstandards46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471总则1.0.1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及北京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保障岩土工程勘察作业安全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保护勘察设备及作业环境,确保岩土工程勘察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域内的岩土工程勘察现场安全作业与管理。1 .0.3岩土工程勘察安全作业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危险源hazardssource可能导致伤害和健康损害的来源。2. 0.2危险源辨识hazardsidentification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2. 0.3岩土工程勘察作业engineeringinvestigationworking为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等,开展的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勘探、原位测试及现场试验等活动。2. 0.4勘察作业点surveypoints根据岩土工程勘察的目的和需要而设置的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勘探、原位测试及现场试验等的工作点。2. 0.5安全保护区safetyprotectionzone为确保轨道交通、机场、高压输电线路、重点文物等安全,依法依规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2 .0.6不停航勘察作业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withoutairservicesuspension在运输机场不关闭或者部分区域、部分时段关闭,并按照航班计划接收和放行航空器的情况下,在飞行区内实施勘察作业。3基本规定3.0.1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构建安全生产制度体系。3 .0.2建设单位应为勘察单位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和能反映现状的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图。4 .0.3勘察单位应进行勘探及测试装备更新,加快推进信息化、自动化采集及数字化分析等手段的综合利用。5 .0.4勘察单位作业前应与建设单位及相关产权单位沟通,确定项目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源。6 .0.5勘察单位作业前,应根据勘察项目特点、场地条件、勘察方案、勘察手段及施工工艺等因素对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危险源辨识和评价可按照本标准附录A执行。3.0.6勘察单位应定期对勘察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现场安全检查可按照本标准附录B执行。3. 0.7勘察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踏勘,了解勘察现场作业条件;2勘察纲要应针对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和防护措施;3项目负责人应履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且签字确认,并对安全生产防护措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4项目负责人应结合项目重要性和危险源危险等级加强现场安全检查。3.0.8勘察现场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并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装备;2当勘察作业点位于安全保护区内时,应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3在人员、车辆较密集的场地内进行勘察作业时,场地四周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围挡、隔离带或防护设施,与勘察作业无关的人员不应进入作业场地;4勘察设备启动后,作业人员不应离开作业岗位,非作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应触碰勘察设备;5实行多班作业时,应执行交接班制度,填写交接班记录;设备经接班人员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后续作业;6作业人员应熟练掌握作业场地生存、避险和相关应急救援技能,严格按照勘察纲要及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操作,遇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7进入施工现场的勘察作业人员应遵守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8保留作业过程中的各项安全生产记录。3.0.9在军事禁区、民航机场及周边等区域进行勘察工作时,应遵守所在地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3.0.10勘察作业点与各类地下管线及设施、勘察设备导电物体外侧边缘与架空输电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结合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现场施工作业面综合确定。3.0.11勘察作业时,出现危及作业人员安全的险情,作业人员应迅速撤离到安全地带。4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4.0.1入场前应搜集工作区作业环境信息,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通讯器材、定位设备、应急装备和药品等。4. 0.2雷雨天气不宜使用金属标尺、标杆,确需使用时应采取绝缘防护措施。4.0.3野外作业组成员不应少于2人;在高山、密林、沟谷、水域、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环境需要设置专人进行安全瞭望时,作业组成员不宜少于3人;作业时人员之间的距离不宜超出视线范围,并应配备通信或定位设备。4. 0.4选择野外临时驻地及行进路线时,应避开危险地带。4.0.5无人机作业应符合国家、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0.6在高楼、基坑、洞口、边坡及陡崖等临边区域作业时,应设专人进行安全瞭望,临边作业人员应配带攀登工具和安全带、安全绳等个体防护装备,并在临边处设置警戒线等防范措施。4.0.7在陡坡或乱石堆下方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与坡面浮石松动区保持一定的横向安全距离,崩塌区作业不宜用力敲击岩石;2严禁坡上、坡下在同一垂直方向同时作业;3作业前宜先清理坡面浮石;4作业时由专人监测危岩的稳定状态。4.0.8在林区、草场等开展作业时,应遵守防火相关规定。4.0.9当作业水域水深大于0.6m或流速大于3ms时,严禁徒步涉水作业,应选用船舶等安全的摆渡工具或架设临时过岸设施;具备徒步涉水作业条件时,作业人员应穿戴救生衣,不应单人穿越河湖、沼泽等水域,入水人员应前后保持不少于2m的作业间距。4.0.10利用船舶等摆渡工具作业时,应在明显、易取位置配备救生装备,入水前应对水上救生装备进行安全检查,在船舶上的人员与物资应平衡分置;作业人员登船前应穿救生衣,航驶中不可探出船舷,系泊稳定后方可开展作业或登船、上岸。4. 0.11冰上作业时间应根据日照、气温、冰层厚度等条件合理选择;作业人员之间应保持不少于2m的安全距离;作业设备不宜随身携带,应放置于宽大雪橇或滑板中拖曳行进,或利用宽大木板等铺设运输通道。4.0.12特殊作业条件下的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尚应符合本标准第8章的有关规定。5勘察作业点测放及勘探障碍物核查5.1 一般规定5. 1.1作业人员数量不应少于2人,作业时2人之间距离不宜超出视线范围,并应配备通信或定位设备。6. 1.2作业人员应穿有明显反光标识的工作服,进入施工场地时应佩戴安全帽,作业区域应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5.2 勘察作业点测放5.2.1 仪器设备应架设在安全区域;仪器设备安装完毕后,应专人看护。5.2.2 2.2在铁路或道路管理范围内进行作业时,应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并设专人现场管理、瞭望过往车辆、维持交通秩序。5.2.3 在架空输电线路附近或雷雨季节作业时,应选用绝缘性能好的棱镜杆、对中杆、标尺等辅助测量设备。5.2.4 在水域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救生衣、佩戴安全带等水上防护救生装备。5.2.5 2.5在山区、边坡等地势陡峭区域作业时,应佩戴攀登工具、安全带、安全绳等防护装备。5.2.6 埋设测量标石、勘察作业点标志时,应避开地下管线等地下设施;使用电锤、电钻等埋设工具时,应按照其使用说明规范操作。5.3 勘探障碍物核查1. 3.1勘察单位应结合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一步核查地上、地下障碍物情况并留存相关记录。2. 3.2勘察作业前,勘察单位应走访地上、地下障碍物产权单位以及作业场地周边居民和单位,进一步了解障碍物情况;宜会同产权单位现场确认障碍物种类、位置、埋深、断面尺寸、管径和材质等。5. 3.3在地下障碍物复杂区域作业,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挖探、洛阳铲等人工方式进一步探查地下障碍物分布情况。6. 3.4勘察作业点发生移位时,应重新对作业点周边的地上、地下障碍物进行调查和探测,符合各项安全规定并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作业。5.3.5开启井盖、盖板进行地下障碍物核查的,应符合下列规定:1按照相关产权单位要求进行作业;2作业前检查使用的锤子、井钩等设备安全状况,按照设备使用说明规范操作;3严禁用重锤猛砸及擅自开启具有电子锁功能的井盖;4核查期间,应由专人进行管理;5核查完成后,应及时恢复井盖、盖板、关闭出入口。6勘探作业6.1 -O½6.1.1 严禁擅自移动勘察作业点,如需移位,应重新对作业点周边的地上、地下障碍物进行调查和探测,符合各项安全规定并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作业。6.1.2 1.2勘探、取样、测试设备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6.1.3 不应在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6.1.4 1.4勘察场地内存在易燃易爆物时,严禁动火,钻机和场地照明应采取防范措施。6.1.5 探槽、探井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先对工作面进行通风、检测后,再检查侧壁、工作面岩土体和支护体系的稳定情况;2当发现岩土体有不稳定迹象时,应进行支护或加固,消除隐患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3当架设、维修或更换支护支架时,不应进行其他作业。6.1.6 单班单机钻探作业人员陆域不应少于3人,水域不应少于4人;探井、探槽每组作业人员不应少于2人。6.1.7 泥浆池周边应设置安全标志,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填平捣实。6.1.8 勘探工作完成后,除需要水位观测等特殊要求的钻孔、探井及探槽外,应按规定及时回填。需保留的钻孔、探井及探槽应设置防护装置。6.1.9 1.9勘探作业应防止油料泄露污染作业场地;冬季应防止因作业导致附近路面结冰上冻;撤场前及时清理作业遗洒物。6.2 钻探6. 2.1钻探机组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竖立和拆卸钻机时,应先清理现场,非作业人员不应进入现场;2竖立和拆卸钻塔、桅杆时,应有专人指挥,其他人员不应在钻塔及其构件起落范围内停留或通过。6.2.2钻塔上作业使用的工具应放入工具袋,不应从钻塔上向下抛掷物品。6.2.3升降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升降过程中作业人员不应徒手导引、触摸或拉拽卷扬机上的钢丝绳;2卷扬机操作人员与孔口或钻塔上作业人员应协调配合,按信号进行操作;3普通提引器起落钻具或钻杆时,提引器切口应朝下;4起落钻具时作业人员不应徒手扶托钻杆底部或钻具刃口,不应在钻塔上进行与升降工序无关的作业;钻具出孔时作业人员应做好保护措施,防止钻头底部和岩芯下落;5使用垫叉或摘挂提引器时,不应徒手扶托垫叉或提引器底部;6当钻具或取土器处于悬吊状态时,不应徒手探摸、清理钻具和取土器内的岩土芯样;7钻杆不应竖立靠在“A”字形钻塔或三脚钻塔上;8跑钻时不应抢插垫叉或强行抓抱钻具;9应在钻具停稳后抽插垫叉,摘挂提引器应在停止升降后进行,应避开钢丝绳回弹范围;10拧管机拧卸钻杆时,分动离合应保持灵活,卡方或垫叉未放平稳不应开拧管机,拧管机未停止转动不应升降钻具。6.2.4锤击钻进的钻具连接应牢固,重量不应超过钻机额定提升重量;活芯应灵活,锁具应紧固;钢丝绳与活套的轴线应保持一致。6.2.5钻探机组搬迁时,钻塔应落下。6.2.6钻进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钻机水龙头与主动钻杆连接应牢固,转动应灵活;2当维修、安装和拆卸高压胶管、水龙头及调整回转器时,应关停钻机动力设备;3在扩孔、扫孔或岩溶地层钻进时,提引器应挂住主动钻杆控制钻具;4斜孔钻进应设置提引器导向装置;5钻具不应长时间悬吊,在孔口竖立时应落地并锁紧制动装置;6锤击跟管钻进,孔口作业人员应面向卷扬机操作人员;移动链钳或自由钳时,应有专人把扶,不应滑落;拧卸套管时,链钳或自由钳不应放手自由旋转;7当钻探停、待机时,应将钻具提出钻孔或提升到孔壁稳定的孔段。6.2.7使用吊锤或穿心锤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卷扬机系统的构件、连接件和打箍应连接牢固;2使用穿杆移动吊锤或穿心锤时,锤体应固定;3锤击时,锤垫或打箍应系好导正绳,应有专人负责检查、观察锤垫、打箍和钻杆的连接状况,发现松动时应停止作业并拧紧丝扣,不应边锤击边拧紧丝扣;4锤击过程中,不应徒手扶持锤垫、钻杆和打箍;5人力打吊锤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吊锤活动范围以下的钻杆应安装冲击把手或其他限位装置;打箍上部应与钻杆接头连接,并应挂牢提引器。6. 2.8孔内事故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处理孔内事故作业时,非操作人员应撤离基台;2不应使用卷扬机、千斤顶、吊锤等同步处理孔内事故,不应超负荷强力提升;3当使用钻机立轴油缸和卷扬机同步顶拔孔内事故钻具,立轴倒杆或卸荷时,应先卸去卷扬机负荷后再卸去立轴油缸负荷;4当人工反钻具时,作业人员不应处于扳钳扳杆或背钳扳杆回转范围内,不应使用链钳或管钳工具反孔内事故钻具;5当使用千斤顶处理孔内事故时,千斤顶应置于基台上,事故钻具上部应挂提引器;回杆时不应使用卷扬机吊紧被顶起的事故钻具,不应在水域勘探平台使用千斤顶处理孔内事故。6.2.9孔内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对作业现场的勘探设备、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和基台进行检查,并应在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后再恢复钻探作业。1. 3槽探和井探6. 3.1探井、探槽的断面规格、支护方案、掘进方法和通风方式应根据勘探目的、掘进深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作业条件等确定。6. 3.2探井和探槽作业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周边应设置警示标志和高度不低于1.2m的围护栏杆;2探槽顶部两侧和探井井口周边Im范围内不应堆载;弃土的堆放高度不应超过1.5m;3不应进行夜间作业;4停工或待工期间,应盖好井口和槽口盖板。7. 3.3探槽人工掘进应符合下列规定:1两侧壁坡度应满足勘察纲要要求;2当同一探槽内有2人或2人以上同时作业时,作业人员之间应保持不小于3m的安全距离;位于斜坡的探槽应自上而下掘进,不应在同一探槽内上下同时掘进;3当人工掘进时,不应采用挖空槽壁底部使之自然塌落的作业方式;不应在槽壁的松石或悬石下方作业;4人工掘进的探槽最高一侧不应超过3%槽底宽度不应小于0.6m;5当槽壁出现不稳定土层、悬石或渗水时,应进行支护或封堵后再继续作业。6.3.4探井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根据地质条件采取必要的支护措施;2井口锁口应高于自然地面0.2m;3圆形探井直径和矩形探井的宽度不应小于0.8m,并应满足掘进要求;4深度不宜超过15m或地下水位;深度超过15m或在地下水位以下开挖时,应制定专项方案。6.3.5当探井作业时,井口应有人监护,井口和井下作业人员应保持有效联络。6.3.6探井提升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提升设备应安装制动装置和过卷扬装置,并宜装设深度指示器或在绳索上设置深度标记;2提升渣土的容器与绳索应使用安全挂钩连接,安全挂钩和提升用绳的拉力安全系数应大于6;3提升作业时,不应撒、漏渣土和水,升降设备的升降速度不应超过lms;4井下应设置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质安全护板,护板距离井底不应大于3m,升降作业时井下人员应位于护板下方。6.3.7探井掘进深度大于7m时,应采用压入式机械通风方式,通风时间大于15min,作业人员方可再次进入探井作业;连续单人作业工作时间不宜超2小时。6.3.8作业人员和工具上下探井应符合下列规定:1作业人员应佩戴带有安全锁的安全带,安全带应拴在稳固件上;2作业人员不应乘坐手摇绞车或沿绳索攀登、攀爬井壁上下井;3当深度超过5m时,作业人员不应使用绳梯上下井;4工具应采用绳索捆绑由吊桶运送,长把工具重端应向下并拴牢;5升降作业人员的卷扬机应装设安全锁,升降速度不应大于0.5ms°6.3.9探井作业期间应保证通风系统、升降系统和供电照明等不间断运行。6.4工程物探6.4.1电法勘探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易燃、易爆管道附近不应采用直接供电法或充电法勘探作业;2埋设电极时,应避开地下管线设施;3测站与跑极人员应联系通畅,供电过程中不应接触电极和电缆;4测站应采用橡胶垫板与大地绝缘,绝缘电阻不应低于IOMQ;5供电作业人员应使用和佩戴绝缘防护用品,接地电极附近应设置安全标志,并安排专人负责安全警戒。6.4.2电磁法勘探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接收站不应布置在靠近强干扰源和金属干扰物的位置;2IOkV以上高压线下不应布设发送站和接收站;3发送机的最大供电电压、最大供电电流、最大输出功率及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大于仪器额定值;4控制器和发送机开机前应先置于低压档位,变压开关不应连续扳动,关机时应先将开关返回低压档位后再切断电源;5当供电电压大于50OV时,供电作业人员应使用和佩戴绝缘防护用品,供电设备应有接地装置,其附近应设置安全标志,并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看管。6.4.3地震法勘探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仪器设备应放置在震源安全距离以外;2震源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及爆破物品存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和地震勘探爆炸安全规程GB12950的规定。6.4.4放射性测试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放射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密封放射源一般要求和分级GB4075的要求;2放射性测井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要求的辐射防护服,佩戴个人剂量计;操作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强Y放射源时,还应使用铅防护屏和戴铅防护眼镜。7原位测试及现场试验7.1 一般规定7.1.1 开展原位测试及现场试验工作前,应充分调查和研究场地周边环境条件和工程地质条件,测试点、试验点应选择在不会危及作业安全且满足作业需要和技术要求的位置。7.1.2 当采用堆载配重方式进行原位测试与检测时,宜在试验前一次加足堆载重量,堆载物应均匀稳固地放置于堆载平台上;堆载平台重心应与试验点中心重合,堆载平台支座不应置于泥浆池或地层土质差异较大处。7.1.3 堆载平台加载、卸载和试验期间,非作业人员不应进入堆载1.5倍高度平面区域。7.1.4 原位测试及现场试验仪器设备,应按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和维护。7.2 原位测试7.3 2.1标准贯入试验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贯入器(探头)、钻杆、锤垫、导向杆各部件的连接应牢固;2穿心锤起吊前应锁紧销钉,穿心锤提起速度不宜过快,穿心锤不应将钻杆带起;3测试时应保持触探杆、导向杆和钻杆垂直,避免锤击时的偏心和侧向晃动;4测试过程中不应徒手扶持穿心锤、导向杆、锤垫和自动脱钩装置等;5测试结束后,试验设备应平稳放置到安全位置。7. 2.2静力触探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试验场地应平整坚实,确保设备平稳、牢固、可靠;2触探杆应采用高强度无缝钢管,不应有裂纹和损伤,丝扣完好;3采用地锚提供反力时,地锚应对称、垂直,并使主机与地锚紧固连接;采用重物堆压提供反力时,重物形状应规整,堆压均匀、稳固;4作业过程中,当贯入速度、压力出现明显异常,以及触探杆发生明显弯曲、反力装置失效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止试验;5加压系统宜设置安全防护装置。7.2.3十字板剪切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试验场地应当平整,锁定机座与地锚,地锚数量应满足最大试验深度的反力需要;2探杆应平直,不应有裂纹和损伤,丝扣完好;3手动十字板剪切试验杆件、旋转装置和卡瓦的连接与固定应牢固可靠。7.2.4旁压试验和扁铲侧胀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使用合格高压气瓶,使用过程中输出压力不应超过减压阀额定标准;2高压气瓶在搬运和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放置稳固,并由专人操作。7.2.5波速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震源采用锤击木板激振时,木板与地面应紧密耦合,木板上堆载重物应均匀、稳固;2激振锤锤头与锤柄应安装牢固,锤柄宜采用防滑手柄,锤击时非操作人员应远离激振板。7.2.6 浅层平板载荷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试坑底面宽度不应小于承压板宽度(或直径)的3倍,承压板边与坑边净距不应小于1倍的承压板宽度(或直径),坑壁不稳定的松散土层、软弱土层或深度大于3m的试坑应采取支护措施;2当使用地锚反力装置时,每个地锚反力应基本相等,反力梁的刚度应与千斤顶量程相匹配,反力梁长度每端宜超出试坑边缘2m;3当使用压重平台堆载时,应设置防止荷载偏心导致重物倾倒的支柱;4当试验加载、装卸钢梁等重物时,试坑内不应有人滞留。7.2.7 深层平板载荷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反力装置、千斤顶、传力部件、承压板应保证作用力在同一轴线上;2当采用地面加载方式时,传力管柱应具有良好刚度,长径比不宜大于50,当长径比大于50时,应加设扶正装置;3当利用井壁或钢梁混凝土支护体提供试验反力时,应有防止井壁松动失稳的措施。7. 2.8现场剪切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试坑、试槽侧壁分布有不稳定的松散土层、软弱土层或深度大于3m的试坑、试槽应采取支护措施,防止侧壁土体坍塌;2当采用地锚反力装置时,每个地锚反力应基本相等;3当使用压重物载荷平台反力装置时,重物形状宜规整,堆压均匀、稳固,防止载荷平台倾倒;4加压系统、传动装置宜设置安全防护罩。7.3水文试验7. 3.1水文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备安装过程中,不应强行插入管井,安装后井口周围应设置围栏;2井管应无残缺、断裂和弯曲等缺陷,金属井管管端和管箍的螺纹应完整、吻合;3试验过程中应观测和记录试验点附近地面沉降和毗邻建构筑物变形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试验;4试验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50027和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等规定。7.3.2试验过程中涉及到临时用电安全,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有关规定。8特殊作业条件勘察8.1 一般规定8.1.1 1.1道路、机场、水域、军事管理区和已有建(构)筑物安全保护区等区域内进行勘察作业前应制定专项勘察方案,办理相关许可手续。8.1.2 1.2当勘察作业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进行夜间作业:1滑坡体、崩塌区、泥石流堆积区域;2危岩峭壁或岩体破碎的陡坡区;3水域及冰上勘探。8.1.3 1.3在有逸出有害气体或污染颗粒物的场地勘察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现场调查、采样或测试作业人员每组不应少于2人,作业过程应佩戴个体防护装备并相互监护;2应检测和监测有害气体或污染颗粒物浓度;3应保持持续有效的机械通风,并应定时检查空气质量;4应配备应急反应处置用具等安全生产防护设施。8.1.4 1.4雨季或解冻期,在滑坡体、泥石流堆积区等特殊地质条件和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区勘察,应对不良地质体进行监测;发现危及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应撤至安全地点。8.1.5 勘探作业现场存在易燃易爆气体时,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8.1.6 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工程勘察作业,应采取措施保证建构筑物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安全。8.1.7 在林区、草原、化工厂、燃料厂、加油气站及其他对防火防爆有特别要求的场地内作业时,应遵守厂区和有关部门的防火防爆规定。8.1.8 在枢纽场站、景区、学校、驻外使馆、党政事业机关及部队办公区等作业时,应服从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8.1.9 在江、河、溪、谷等水域或低洼内涝区域勘察作业时,接到洪水、泄洪或上游水库放水等警报讯息后应停止作业;作业人员和设备应撤离至洪水位线以上。8.2 道路环境作业8.2. 1作业前应收集并调查勘察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建(构)筑物等地下设施的类型、材质、位置、埋深、走向及施工工艺等。8.2.2 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作业人员应穿有明显反光标识的工作服。8.2.3 夜间作业应设置警示灯及足够的照明装置,各类标志应具有夜间反光功能,并有专人负责安全巡视。8.2.4 应按要求封填作业点孔洞并加强后期巡视,对已塌落孔洞应及时补强加固。8.2.5特殊路段作业时,应服从指挥,积极配合避让执勤车队。8.3 机场环境作业8. 3.1涉及不停航勘察作业时,应满足机场安全作业要求。9. 3.2作业前应调查搜集现场的各种地下管线及地下设施情况;对拟定保留的原有地下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网等设施,应标示其走向。10. 3.3进出飞行区应接受机场管理部门的交通引导。11. .4作业区域应有明显的围界和警示标志,围界和警示标志不应影响跑道和滑行标志及助航灯光。12. 3.5勘察设备高度应满足净空限高要求。13. .6现场应设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保持与空管塔台、运控中心等信息畅通,如遇突发事件,应立即通知指挥室并根据指示作出应急处置。14. 3.7出场时,应检查车辆、设备,防止零部件、工具、碎料等遗落在作业区。8.4 水域环境作业8. 4.1勘察作业人员应遵守驻船和水域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水域交通安全规定。9. 4.2作业前应现场踏勘,并收集与水域勘察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料,踏勘和收集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1作业水域水深、水下地形、地质条件和人工养殖情况;2勘察期间作业水域的水文、气象资料和江河上游水库泄洪、放水等信息;3水下电缆、管道的分布和敷设情况;4水域及所属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5冬季水体的封冻期和冰层厚度;1. 底防渗、封底等要求。8. 4.3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1勘探平台的类型、建造和勘察设备安装要求、基本安全设施;2勘探平台锚泊定位要求;3水下电缆、管道设施和勘察设备等安全生产防护及养殖保护;4作业人员个体防护装备、安全救生培训要求、水域作业和驻船安全规章制度;5水域作业防洪水和防溺水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9. 4.4勘探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作业水域的水情、勘探深度、勘探设备类型和总载荷量等选择承载作业平台的船舶和勘探平台类型;2承载的总载荷量的安全系数应大于5;在流速小于lms的非通航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勘探,建造筏式勘探平台承载的总载荷量安全系数应大于3;3建造的结构强度应稳定牢固;勘探设备、作业平台与建造勘探平台使用的船舶之间应联接牢固;双船联拼建造的勘探平台,两船舶应有间距,船舶的几何尺寸、形状、高度、载重吨位应基本相同;4作业平台长度不应小于6.5m,宽度不应小于4m,并应配备救生圈;近水侧应设置防撞设施和高度为0.9111.211的防护栏杆;定位锚应设置安全标志;5钻塔高度不宜大于9m,浮式勘探平台不应安装塔布或悬挂遮阳布;6安装勘探设备与堆放勘探材料应均衡,并应保持浮式勘探平台船舶的吃水深度和船体稳定。8.4.5勘探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平台行驶、拖带、抛锚定位、调整锚绳和停泊等工序应统一协调、有序进行;2安装勘探孔导向管的作业人员应佩戴有安全锁的安全带;导向管不应紧贴船身、不应与浮式勘探平台固定连接;3作业人员之间应保持不间断通信联络;4应定人收集每天的气象和水情资讯;根据水情变化及时调整锚绳;检查浮式勘探平台的锚泊系统,及时清除锚绳、导向管上的漂浮物和船舱内积水;5待工或停工期间,勘探平台应留足值守人员;6建造勘探平台的单体船舶横摆角度大于3。时,应停止勘探作业。8.4.6当勘探平台暂时离开勘察作业点时,应在作业点或孔口管上设置浮标和安全标志。8.4.7勘察作'也完毕应及时清除埋设的套管、井口管和留置在水域的其他障碍物。1. 5已有建(构)筑物安全保护区作业8. 5.1应调查勘察作业所涉及的建(构)筑物安全保护区内建(构)筑物的位置、尺寸、深度等资料,制定保护区内勘察作业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