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_T 500-2024 城市道路城市家具设置与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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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_T 500-2024 城市道路城市家具设置与管理规范.docx
ICS91.020CCSP53DBll市地方标准DBl1/T5002024代替DB11/T5002016城市道路城市家具设置与管理规范Settingandmanagementspecificationforurbanfurnitureonurbanroads2024-03-25发布M2H74)1藏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DB11T5002024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一般要求34.1 分类34.2 设计要求34.3 设置要求44.4 管理要求55具体要求55.1 护栏类65.2 箱柜类65.3 杆体类85.4 标牌类95.5 亭站类95.6 其他类11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11/T5002016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与DB11/T500201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a) 增加了城市道路城市家具、交通护栏、道路绿化护栏、多功能综合杆、母杆、步道灯杆、步行者导向牌、垃圾分类驿站的定义内容(见3.1、3.4、3.5、3.6、3.7、3.8、3.9、3.10);b) 删除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路侧带、人行道、道路平面交叉口、公交车站设施、历史文化街区、路缘石的定义内容(见2016版3.1、3.2、3.3、3.6、3.8、3.9、3.10);c) 增加了分类(见4.1);d) 修改了一般要求中的设计要求、设置要求、管理要求(见第4章,2016版第4章);e) 增加了桥下空间护栏、强弱电箱、快递柜、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多功能综合杆、交通设施杆、电力通信杆、路灯杆、步道灯杆、岗亭、垃圾分类驿站、市政消火栓、阻车桩的具体要求(见第5章);本文件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建筑大学、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蕊、徐聪艺、张晓萌、赵鹏飞、杨晓朦、瞿利建、邓玮皓、赵智垠、郊言、王霁晨、周晨静、杨静、梁青。本文件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07年首次发布为DBl1/T5002007;2016年进行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城市道路城市家具设置与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城市道路城市家具设置与管理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城市道路城市家具的设置与管理活动。因重大活动保障、应急抢修、突发自然灾害等设置的临时城市家具可参照使用。本文件不适用于因特定节日或者庆典活动组织设置的临时城市家具的设置和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木(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木文件。GB5768.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T5845.3城市公共交通标志第3部分:公共汽电车站牌和路牌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17733地名标志GB/T20501.6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导向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第6部分:导向标志GB/T24827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性能要求GB/T38654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规划设计指南GB/T42236.1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第1部分:技术规范GB/T42873城市公共设施城市家具术语GB/T50293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33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449城市容貌标准GB50647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88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1038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260环境卫生技术规范GB/T51439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标准GA/T1567城市道路交通隔离栏设置指南CJJ37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4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T102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T107城市公共汽、电车候车亭JGJ/T163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YZ/T0067信筒YZ/T0129邮政普遍服务标准DBl1/T190公共厕所建设标准DBl1/T493.1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第1部分:道路交通标志DBl1/T493.3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第3部分:道路交通信号灯DBl1/T650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DBl1/T1116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规范DBl1/T1761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环境规划设计标准DBl1/T1876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规范DBl1/T2079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管理服务规范3术语和定义GB/T4287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城市道路城市家具urbanfurnitureonurbanroads在城市道路中,为公众户外活动和城市管理服务的各类公共设施的总称,简称城市家具。注:含与道路相邻的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空间。3.2行道树设施带streettreesfacilitiesbelt布设在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条形地带。来源:DBl1/T17612020,2.0.73.3绿化设施带plantingandfacilitiesbelt布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以绿化为主的条形地带。来源:DBl1/T17612020,2.0.83.4交通护栏trafficguardrai1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用于维护通行秩序和保障安全的分隔设施,包括中心护栏、机非护栏、人行护栏、伸缩护栏等。3.5道路绿化护栏roadgreenbeltguardrail设置于城市道路绿化带边缘,防止行人或车辆进入绿化带的分隔设施。3.6多功能综合杆multifunctionalpole由杆体、综合箱和综合管道组成,可挂载两种以上设备,集道路照明、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视频监控、通信基站、指引标志牌等设备于一体的杆体。3.7母杆mainpole综合杆中承担主导功能的杆体,主要为路灯杆、电车杆和交通设施杆。3.8步道灯杆pathwaylightpole设置于道路人行道、商业街、公园步道、绿道等处的搭载照明设施的杆体。3.9步行者导向牌sketchguidingmapforpedestrian为行人提供区域内道路、建筑、旅游场所、公共设施或公共服务机构分布示意图的设施C3.10垃圾分类驿站wastesortingstation具有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品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功能,兼具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垃圾分类服务指导等功能的综合性垃圾分类设施。4一般要求4.1. 类城市家具可分为护栏类、箱柜类、杆体类、标牌类、亭站类、其他类等6大类27小类,具体分类见表1。表1城市家具分类大类小类护栏类交通护栏、公交站安全护栏、道路绿化护栏、桥下空间护栏箱柜类废物箱、强弱电箱、快递柜、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杆体类多功能综合杆、交通设施杆、电力通信杆、路灯杆、步道灯杆标牌类路名牌、步行者导向牌.、指引标志牌、公交站牌亭站类公交候车亭、公用电话亭、岗亭、垃圾分类驿站、活动式公共厕所其他类非机动车存车架、邮筒、座椅、市政消火栓、阻车桩4.2设计要求4.2. 1城市家具外观、体量、材质、色彩设计应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街区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4.3. 2.2同一道路的同类城市家具的样式、色彩、材质应保持一致,应与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4.2.3 城市家具设计应遵循小型化原则,减少公共空间资源占用。4.2.4 城市家具应方便公众安全使用、易于识别。4.2.5 城市家具材质应坚固耐久、环保防腐、易于维护。4.2.6 城市家具名称标识和图形符号应符合GB5768.2、GB/T10001.kDB11/T493.1的相关要求。4.2.7 城市家具不应违规附着或显示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海报,悬挂、张贴标语宣传品。4.2.8 城市家具设计应充分考虑老年人、儿童以及残障人士等社会人群安全、方便的使用需求。4.3设置要求4.3.1 城市家具设置位置应合理,应保证人行道连续、畅通,保障行人通行安全,不应影响消防救护和安全疏散。4.3.2 城市家具设置应统筹协调,严格控制数量,实行多杆合一、多箱合一、多牌合一、多(探)头合一。4.3.3 3.3城市家具设置应满足老年人、儿童以及残障人士等社会人群的无障碍出行需求。4.3.4 城市道路新建或改扩建时,城市家具应与周边道路、市政设施、建筑、绿化等统筹协调设置,应做到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4.3.5 城市家具设置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a)应根据需求设置在行道树设施带、绿化设施带、中央分隔带、外侧分隔带及建筑前区内:b)城市家具设置于行道树设施带、绿化设施带时,应符合GB50763的要求,且城市家具外廓不应超出行道树设施带、绿化设施带范围:c)城市家具设置于道路交叉口时,应符合GB50647的要求;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限界区域为限制设置区,在视距三角形限界内不应设置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Im且影响驾驶员视线的城市家具。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安全停车视距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安全停车视距路线设计车速(km/h)6050454035302520安全停车视距Ss(m)7560504035302520d)设置在城市绿道内的城市家具,不应占用城市绿道通行空间;e)城市家具外廓与路缘石外沿距离不应小于0.25m。4.3.6 城市家具设置位置不应有以下情形:a)影响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正常通行和安全疏散;b)占压盲道、消防通道、斑马线,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c)占压市政管线、检查井,妨碍管线维修;d)设置在古树保护范围内;e)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f)影响周边单位和居民居住、采光、通风;g)妨碍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作业;h)相互影响,妨碍使用;i)其他妨碍交通通行和影响市容环境的情形。4.3.7 城市家具设置后,各级道路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3人行道宽度规定项目人行道宽度(m)推荐值最小值快速路辅路、主干路>4.03.0次干路N3.52.5支路23.02.0特殊路段学校、医院、商业等公共场所集中路段N5.04.0火车站附近路段25.04.0长途汽车站附近路段、轨道交通出入口、综合客运枢纽出入口周边50m范围内24.03.0注:道路一侧为铁路等行人交通量稀少的路段,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1.5m。城市道路以下等级的街巷、胡同等道路,有机动车通行的,供行人通行的道路宽度不宜小于1.5m。城市绿道中的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2.0m。4. 4管理要求4.1.1 城市家具问题根据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城市运行、市容环境等的影响程度,应分为特急、紧急、一般三个级别进行处置:a)特急:指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城市运行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问题,应在发现后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或2小时内完成处置,确保消除危险和隐患。处置期间要采取必要管控措施,确保安全。b)紧急:指对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城市运行产生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问题,应在发现后24小时内完成处置:对于复杂疑难、难以按期处置完成的,应第一时间向所属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政府上报。c)一般:指对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社会经济秩序、城市运行、市容环境带来一定影响的问题。对于清洗粉饰等简单易处置的问题应在发现后3个自然日内完成处置。其他问题应在发现后7个自然日内完成处置;对于复杂疑难、难以按期处置完成的,应第一时间向所属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政府上报。4.1.2 城市家具日常保洁、维护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a)城市家具使用功能完好。对闲置或丧失功能的城市家具,应予以拆除或修复;b)城市家具外观无损坏、无脏污、无锈蚀、无喷涂、无小广告:c)城市家具颜色应色泽均匀、无明显褪色、无明显色差、无漆面脱落;d)城市家具标识或所载内容无缺失、无模糊、无涂改;e)城市家具周边无堆物堆料、无污渍、无垃圾。4.1.3 城市家具维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a)各类城市家具应有特殊气候及各种自然灾害时的维修预案;b)城市家具倾倒、歪斜或不稳固时,城市家具产权单位应在发现或接报后立即设置围挡和安全警示标志,并按分级时限要求对城市家具进行维修或拆除;c)城市家具出现闸箱开放、浸水、电线裸露等情形,产权单位应在发现或接报后立即对城市家具进行断电,设置围挡和安全警示标志,并按分级时限要求对城市家具进行维修。5.1 护栏类5.1.1 交通护栏5. 1.1.1交通护栏的设置应符合GB50688.GA/T1567中的有关规定。5. 1.1.2应设置交通护栏的情形包括:a)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道路,无中央分隔带或防撞设施的,应设置中心护栏;b)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与一侧地面存在高差,高度超过0.5m或有行人跌落危险的,应设置人行护栏或机非护栏:c)车站、商业中心和大型公共场所出入口,人行天桥、地道梯道口等人流汇聚区的车行道边,且存在行人穿行车行道或交通事故安全隐患的路段,应设置人行护栏;d)常备安保勤务路线,应设置人行护栏。5. 1.1.3在满足功能的前提下,宜降低交通护栏高度,减少视觉阻隔。6. 1.1.4人行护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在满足功能的前提下,应精简设置;b)设置护栏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3的要求;c)施划路侧机动车停车位的路段,不应设置:d)应按功能需求间隔设置,高度宜为0.91.0m,且高度不应超过1.0m;e)应紧贴人行道路缘石设置。5.1.2公交站安全护栏5.1.2.1公交站安全护栏的设置应符合DB11/T650的有关规定。5.1.2.2公交站安全护栏的样式、色彩、规格、材质应与公交候车亭、公交站牌等站台内其他城市家具相协调,宜进行组合设计。5.1.3道路绿化护栏5.1.3.1城市道路绿化带边界不宜设置道路绿化护栏:当道路绿化带内种植藤本月季等整生植物时应设置道路绿化护栏。5.1.3.2道路绿化护栏顶部应无尖角、锐边,避免产生安全隐患。5.1.4桥下空间护栏5.1.4,1桥下空间用于公共停车和公交场站时,应设置桥下空间护栏。5.1.4.2桥下空间护栏色彩宜为灰色,与桥体色彩相协调。5.1.4.3应结合桥下空间治理工作更换年限到期、破损、锈蚀、变形、老化的桥下空间护栏。5.2箱柜类5.2.1 废物箱5. 2.1.1废物箱的设置与管理应符合GB/T50337、GB51260、CJJ/T102、GB50449的有关规定。5.2. 1.2废物箱宜设置在行道树设施带内,同一道路废物箱设置位置应统一。5.3. 1.3在公交车站、地铁车站、公共建筑出入口等人流密集处应设置废物箱,其他地方不宜过密设置。5. 2.1.4废物箱高度不应超过1m。5.2. 1.5废物箱应具备垃圾分类功能,宜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5.2.2强弱电箱5.2.2.1强弱电箱主要包括配电箱,变电箱和通信、广电、监控等线缆设备箱体。强弱电箱的设置应满足GB/T50293、GB50348及北京市电力箱体的有关规定。5.2.2.2强弱电箱的设置位置,应按照下列顺序优先选择:a)道路两侧的建筑内;b)道路两侧建筑前区、绿化带内:c)其他隐蔽、安全的场所,如周边建筑靠墙角位置、小区红线内等;d)绿化设施带、行道树设施带、中央分隔带、外侧分隔带内。1.2.2.3 具备附杆安装条件的,可采用抱杆方式安装于杆体顺路一侧,安装高度不低于2.5米。1.2.2.4 在行道树设施带设置强弱电箱时,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3的要求。1.2.2.5 箱罩材质应选择抗腐蚀、耐老化材料,且具有良好的抗破坏功能。5. 2.2.6箱体小型化设置应满足如下要求:a)应最大限度减少外观尺寸和占用面积;b)设置在行道树设施带内且箱体高度超过Im的,应迁移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外的集中设置区、标准设置区,交通设施箱体应在满足道路交通管理需求的前提下,执行此条款。6. 2.2.7箱体隐形化设置应满足如下要求:a)通过将箱体迁移入建筑物、绿化设施带实现隐形化,并应满足防火要求。7. 2.2.8箱体景观化设置应满足如下要求:a)设置在建筑前区的,宜优先考虑将箱体与景观建筑结合设置,或与临近建筑同色喷刷;b)设置在绿地内的,应在绿地中靠地块一侧隐藏设置,且与绿化边界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不应阻碍绿化以及主要景观的视线,箱体颜色、外观需与绿地景观相协调;c)设置在历史文化街区及其他特色风貌区的,宜采用与整体背景相近的色彩或外装饰,弱化箱体的视觉冲击;d)箱体与景观风貌不协调的,应进行提升改造或拆除。5.2.2.9多箱合一设置应满足如下要求:a)在满足功能要求和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应按要求实行多箱合一;b)整合后箱体应优先迁移至道路红线外或绿化设施带内;c)整合后箱体因空间受限设置在人行道时,应设置在人行道靠外侧的集中设置区内,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3的要求。5.2.3快递柜5.2.3.1快递柜的设置位置,应按照下列顺序优先选择:a)居住小区、建筑前区内:b)绿化设施带凹进处;c)人行道外侧靠建筑一侧。5.2.3.2设置在人行道外侧靠建筑一侧时,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3的要求。5.2.3.3在道路红线内设置的快递柜不应附着广告信息。5.2.4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5.2.4.1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的设置应符合GB/T42236.1、DBl1/T2079的有关规定。5.2.4.2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的设置位置,应按照下列顺序优先选择:a)居住小区、建筑前区内:b)绿化设施带凹进处;C)人行道外侧靠建筑一侧;d)行道树设施带内。5.2.4.3设置在人行道外侧靠建筑一侧或行道树设施带内时,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3的要求。5.2.4.4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不应设置在地势低洼或建筑物雨水管口等附近,宜靠近消防站、消火栓或水源。5.2.4.5在道路红线内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不应附着广告信息。5.3杆体类5.3.1多功能综合杆5. 3.1.1多功能综合杆的设置与管理应符合GB50449、GB50688、GB51038.GB/T51439的有关规定。5.3. 1.2杆体布设应按照先路口、后路段的顺序整体设计,应满足母杆点位规划、整体布局。5.4. 1.3杆体设置在中央分隔带、外侧分隔带时,杆体应居中设置且与其他杆体中心对齐;杆体设置在行道树设施带时,杆体中心宜与行道树树干中心对齐。5.3.1.4杆体颜色应采用灰色系。5. 3.1.5新建多功能综合杆应预留搭载功能设备的安装位置和接口。5.3. 1.6新建道路宜采用智慧多功能综合杆,满足照明、视频监控、5G及无线网络覆盖、交通管理、信息发布、信息交互、环境监测、充电桩、车路协同、气象监测等多种功能。5.3.2交通设施杆5.3.2.1交通设施杆的设置应符合GB5768、GB14886、GB50688、GB51038,DBl1/T493.KDBl1/T493.3的有关规定。5.3.2.2 交通设施杆应设置在中央分隔带、外侧分隔带、行道树设施带或绿化设施带中。5.3.2.3 杆体设置在中央分隔带、外侧分隔带时,杆体应居中设置且与其他杆体中心对齐;杆体设置在行道树设施带时,杆体中心宜与行道树树干中心对齐。5.3.2.4 杆体设置不应阻碍行人通行,不应占用人行过街等待区。5.3.2.5 新增监控杆原则上不应独立设杆,应整合到周边符合安全要求的其他杆体上。5.3.2.6 在保证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交通设施杆和路灯杆宜作为多功能综合杆的母杆,与相邻的交通标志、监控设备、交通信号灯、路名牌、步行者导向牌等合杆设置。5.3.3电力通信杆5.3.3.1杆体设置在中央分隔带、外侧分隔带时,杆体应居中设置且与其他杆体中心对齐;杆体设置在行道树设施带时,杆体中心宜与行道树树干中心对齐。5.3.3.2在满足业务功能要求的前提下,电力通信杆宜与周边符合安全要求的其他杆体合杆设置。5.3.3.3新增高低压线路应以地下化方式为主进行敷设。5.3.4路灯杆1.1.1.1 1路灯杆的设置与管理应符合GB/T24827、CJJ37>CJJ45、DBl1/T1876的有关规定。1.1.1.2 路灯杆应设置在行道树设施带内,宜设置在中央分隔带、外侧分隔带或绿化设施带内,与路缘石距离不小于025m.1.1.1.3 杆体设置在中央分隔带、外侧分隔带时,杆体应居中设置且与其他杆体中心对齐;杆体设置在行道树设施带时,杆体中心宜与行道树树干中心对齐。1.1.1.4 照明灯具的间距应根据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置方式以及安装高度(三)的要求设置。5. 3.5步道灯杆6. 3.5.1步道灯杆的设置应符合CJJ45、JGJ/T163的有关规定。5.3.5.2 在道路、商业街、广场、公园、城市绿道等公共场所宜设置步道灯杆。5.3.5.3 步道灯杆宜设置在行道树设施带、绿化设施带、建筑前区内。5.3.5.4步道灯杆宜适当增加特色纹样装饰。5.4标牌类5.4.1 路名牌5.4.1.1路名牌的设置应符合GB17733、GB50688、GB/T38654的有关规定。5.4.1.2路名牌应设置在行道树设施带内、道路交叉口路缘弧线切点附近明显位置,与行车方向平行。5.4.1.3路名牌宜与人行导向标识、其他信息牌、路灯杆等合杆设置。5.4.1.4路名牌版面内容应有中文、拼音标注,不应出现英文标注。5.4.2步行者导向牌5. 4.2.1步行者导向牌应符合GB/T10001.1>GB/T20501.1>GB/T20501.6、GB5768.2的有关规定。5.4. 2.2步行者导向牌应设置在行道树设施带、绿化设施带或建筑前区内。5.4.2.3步行者导向牌高度不应大于2.2m,宽度不应大于1m,垂直投影面积不应大于0.5.4.2.4 步行者导向牌应指引方位、区域、建筑物、旅游场所、公共设施或公共服务机构,不应显示企业名称、商标或产品等信息。5.4.2.5 同一位置设置的路名牌、步行者导向牌宜合杆设置。5.4.3指引标志牌1.1.1.1 3.1指引标志牌包括公厕指示牌、地铁指引牌、人行地道指引牌、人行天桥指引牌,指引标志牌的设置应符合DBl1/T190的有关规定。1.1.1.2 在公共厕所的不同方向上都应设置公厕指示牌,每个方向应设置不少于1块的公厕指示牌。1.1.1.3 公厕指示牌、地铁指引牌、人行地道指引牌、人行天桥指引牌应合并设置,规格尺寸符合相关标准要求。5.4.4公交站牌5.4.4.1公交站牌的设置应符合DB11/T650的有关规定。5.4.4.2公交站牌信息等应符合GB/T5845.3的规定,站牌信息面应与车行道垂直,信息面不宜设置过低。5.4.4.3公交站牌距路缘石外缘不应小于0.4m。5.4.4.4 同一车站的多个公交站牌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宜设置过密。5.4.4.5 主要景点、人流量大的区域应设置盲文站牌等无障碍设施。5.5亭站类5.5.1公交候车亭5. 5.1.1公交候车亭的设置应符合DB11/T650、CJ/T107的有关规定。5.5. 1.2公交候车亭应设置在行道树设施带、中央分隔带、外侧分隔带内;设置在行道树设施带内时,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3的要求。5. 5.1.3设置公交候车亭人行道剩余宽度小于表3的最小值的,宜采用通透的反向候车亭。5.5. 1.4公交候车亭宜通透、美观,易于识别,并应提供线路图和来车实时信息。5.6. 1.5公交候车亭应选用抗风压、防雨、耐低温、耐腐蚀、可阻燃的材料。5.7. 1.6公交候车亭宜与站台内其他城市家具同步设计。5.5.2公用电话亭5.5.2. 1城市道路两侧不宜新增电话亭;应结合道路改造工程,取消现有非必要电话亭。5.5.2.2电话亭应设置在行道树设施带或靠近道路红线一侧,不应占用人行道通行空间,不应妨碍行车视线。5.5.2.3电话亭应采用单机设置的方式,长度应不大于1.0m,宽度应不大于1.Om,高度应不大于2.2m。5.5.3岗亭5.5.3,1岗亭主要包括警务岗亭、志愿者岗亭、便民服务亭等。5.5.3.2岗亭应设置在道路红线外公共空间内,宜结合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设置。5. 5.3.3不应在交叉口转角空间设置岗亭。5.5. 3.4原有设置在道路红线内的治安岗亭,应按要求整改到道路红线外公共空间;空间受限确无法调整且占用人行道设置的,应设置在绿化设施带凹进处,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3的要求。5.6. 3.5便民服务亭应设置在居民区内部,因空间不足确需设置在外部的,应设置在居民区附近的支路上,占用人行道的,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3的要求。5.7. 3.6岗亭不应违规设置,现状违规设置的岗亭,应予以拆除。5.5.3.7除自身标识外,岗亭上不应设置广告或宣传设施。5.5.4活动式公共府所1.1.1.1 1活动式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DBl1/T190的有关规定。1.1.1.2 活动式公共厕所应优先在街道公共空间设置,应做好遮蔽处理。1.1.1.3 活动式公共厕所宜结合绿化设施带或靠近道路红线一侧设置,占用人行道的,设置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3的要求。5. 5.4.4活动式公共厕所距离盲道不应小于1m。6. 5.5垃圾分类驿站5.5.5.1垃圾分类驿站的设置位置,应按照下列顺序优先选择:a)居住小区或建筑地块内:b)绿化设施带凹进处;c)人行道外侧靠建筑一侧。5.5.5.2垃圾分类驿站设置在人行道外侧靠建筑一侧的,设置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3要求。5.5.5.3垃圾分类驿站应具备四品类垃圾投放收集、宣传教育等必要功能,宜采用智能技术,提升居民分类投放的便利化、人性化水平。5.6其他类5. 6.1非机动车存车架5.6. 1.1非机动车存车架应设置在公共交通车站周边等停放需求集中的区域,按建筑前区、行道树设施带、外侧分隔带的优先次序灵活利用空间。5.7. 1.2非机动车存车架停放自行车后占用人行道的,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3的要求。5.8. 1.3非机动车存车架停放自行车后,应保证车身不超过路缘石外沿,距盲道不小于0.25m。5.9. 1.4非机动车存车架宜采用白色金属支架。5.10. 2邮筒5.6.2.1邮筒的设置应符合YZ/T0129.YZ/T0067的有关规定。5.6.2.2城市道路两侧原则上不宜新增邮筒。5.6.3座椅5.6.3.1以下公共场所宜设置座椅:a)广场、商场、居住区周边绿地内;b)生活服务类街道和景观休闲类街道;c)地铁站出入口广场内;d)重点街道节点处。5.6.3.2座椅宜设置在绿化设施带、人行道外侧靠建筑一侧、行道树设施带内,不宜临近机动车道设置座椅,设置座椅后的人行道剩余宽度应满足表3规定。5.6.3,3座椅设计宜融入城市或周边环境的文化特色元素。5.6.3.4应保持座椅完好和结构安全,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维修或拆除。5.6.4市政消火栓5. 6.4.1市政消火栓应满足GB50974的有关规定。5.2.2.2 市政消火栓应沿消防车道均匀布置,且距路边的距离不宜大于2m,便于消防车使用。消火栓周围应留有消防队员的操作场地,距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5.2.2.3 市政消火栓应设置在行道树设施带或绿化设施带中,不应占用人行道。5.6.4.4设置市政消火栓处宜设置提示标识。5.6.5阻车桩5.6.5.1阻车桩的设置应符合GB50688中的有关规定。5.6.5.2应设置阻车桩位置包括:a)步行街的两端;b)道路交叉口、沿道路地块机动车出入口的人行道坡道坡口;c)有机动车驶上路缘石进入人行道违法停车的路段。5.6.5.3不应设置阻车桩的位置包括:a)临墙处、有线杆等处;b)人行道宽度小于或等于1.5m的交叉口;c)已设置绿化带、人行护栏的位置。5.6.5.4阻车桩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应满足交通管理要求,阻车桩不应妨碍行人通行安全,且不应妨碍无障碍通行;b)阻车桩应避让盲道,距盲道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25m;c)阻车桩距离人行道路缘石不应小于0.25m;d)阻车桩表面应设置夜间反光标记。5.6.5.5阻车桩高度宜为0.6m0.9m,间距宜为1.3m1.7m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