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_T 939-2024 国省公路涉路工程技术要求.docx
ICS93.080.10CCSP66DB12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T9392024代替DB12/T939-2020国省公路涉路工程技术要求Technicalrequirementofaccommodatingstructuresandutilitieswithinright-of-wayofnationalandprovincialhighway2024-05-10实施2024-04-09发布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次前言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 总则25 穿越式涉路工程26跨越式涉路工程57并行式涉路工程98接入式涉路工程109利用公路结构物涉路工程1310其他设施涉路工程1311变形监测13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12/T939-2020国省公路涉路工程技术要求,与DB12/T939-202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各类涉路工程中增加了施工要求;b)第5章穿越式涉路工程中增加了公路路基加固、保通路段的要求:管线穿越公路增加了顶管、水平定向钻、盾构的埋深、净距要求;c)第6章跨越式涉路工程中增加了保通路段、铁路桥梁墩台与公路净距的要求。管道、渡槽、企业生产输送带跨越公路中增加了位置、保护架、交通安全设施的要求;d)第7章并行式涉路工程中增加了排水的要求;e)第8章平面交叉中增加了服务水平、车道布置.、转弯设计、变速车道、城镇化路段间距的要求;加油、加气站接入增加了充电站要求,并增加了位置、间距、变速车道要求;沿线单位接入增加了位置、间距、交通组织方式的要求;f)增加了第10章其他设施涉路工程、第11章变形监测。本文件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鑫瑞、张维、张亮、李旺旺、张淼、焦晓磊、马洪福、邰永刚、葛书芳、王招贤、董斌、黄渤权、杨帆、孙阳、蔡朝月、孙更欢、王东奇、王婷、崔红娜。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20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国省公路涉路工程技术要求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国省公路涉路工程的技术要求,涉路工程包括穿越式涉路工程、跨越式涉路工程、并行式涉路工程、接入式涉路工程、利用公路结构物涉路工程和其他设施涉路工程。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国省公路施工活动,其他公路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768(所有部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4部分:作业区GB50061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国家标准规范D1./T741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D1./T5092IlOkv50O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JT/T1116公路铁路并行段设计技术规范JTGD20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81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2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TJGD5001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设计规范DBl2/T3023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规范JTG/TD33公路排水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国省公路nationalandprovincialhighway国家高速公路、省级高速公路以及普通国道、省道。3.2涉路工程structuresandutilitieswithinhighwayright-of-wayorbuildingcontrolzone在公路、公路用地内或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结构物、埋设管线或其他设施的建设工程。3.3穿越式涉路工程undergroundengineeringcrossinghighway从公路、公路附属设施下穿越的涉路工程。12T93920243.4跨越式涉路工程aerialcrossingengineeringoverhighway从公路、公路附属设施以上架空通过的涉路工程。3.5并行式涉路工程longitudinalengineeringalonghighway在公路用地范围或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沿公路并行设置的涉路工程。3.6接入式涉路工程drivewayaccessengineering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涉路工程。3.7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涉路工程installationsonhighwaystructures依附桥梁、隧道、涵洞等公路结构物的涉路工程。3.8净区CIearzone公路车行道以外,无障碍物、车辆驶出车行道后可以停车或驶回公路的带状区域。3.9道路road涉路工程中的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人行天桥。3.10铁路railway涉路工程中的铁路包括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客货共线铁路、重载铁路、市域(郊)铁路、轻轨、地铁。3.11保通路段roadsectionsfornormaltrafficensuring涉路工程施工期间需保障公路正常通行的路段。3.12跨越结构spanstructure管道、渡槽、企业生产输送带跨越公路的结构形式。4总则4.1 涉路工程应保障公路的安全、完好和畅通。占用、挖掘公路或造成公路改线,应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4.2 涉路工程应为公路规划实施预留条件。4.3 涉路工程不应侵入公路建筑限界。4.4 涉路工程影响公路路基、桥梁结构安全的,应对公路路基、桥梁进行受力分析。5穿越式涉路工程5.1 道路穿越5.1.1 一般规定5.1.1.1 道路穿越公路,宜为正交。5.1.1.2 道路穿越公路应为公路检测和养护预留空间。5.1.1.3道路排水系统与公路排水系统宜自成体系,条件受限时,可与公路排水设施综合设计。5.1.1.4道路穿越公路桥梁宜选择桥梁净空和孔径较大、桥下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穿越。5.1.1.5道路穿越公路路基,应对公路路基或地基进行加固,加固范围应根据安全影响计算确定。5.1.1.6道路穿越工程需修建保通路段的,保通路段服务水平不应低于四级,设计速度宜满足表1;其他技术标准应满足现行公路规范要求。*1保通路段设计速度单位为千米每小时公路设计速度保通路段设计速度12080100708060604040、30305.1.1.7道路穿越公路路基施工,应按照DB12/T3023要求设置临时交通安全设施。5.1.2净距5.1.2.1道路路基不宜侵入公路桥梁承台。5.1.2.2道路桥梁桩基与公路桥梁桩基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要求:锤击、静压沉桩,在桩端处的中距不应小于公路桥梁桩径(或边长)的3倍;钻孔桩中距不应小于公路桥梁桩径的2.5倍。5.1.2.3道路以隧道形式穿越公路桥梁,隧道外壁至公路桥梁桩基的净距不宜小于5m。当净距小于5m,应进行安全影响论证。5.1.3交通安全设施5.1.3.1穿越公路用地范围内,道路应按照JTGD81设置交通安全设施。路侧净区内有公路桥梁桥墩(台),路侧护栏防护等级应提高12个等级。5.1.3.2公路桥梁墩柱和主梁迎车而应按照GB5768设置立面标记。5.1.3.3道路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交通量较大的其他道路,应在公路桥上设置防落网;防落网应进行防腐和防雷接地处理。5.1.3.4道路为小汽车专用线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公路桥梁保护架。其他道路宜在适当位置设置公路桥梁保护架。5.2铁路穿越5.2.1一般规定5.2.1.1新建铁路除采用盾构工艺外,铁路不宜下穿公路。经论证必须下穿时,铁路与公路立体交叉宜选在平、纵线形技术指标高且通视良好的地段。5.2.1.2铁路利用公路桥梁桥孔下穿公路,应根据地质条件、桥下净空、对公路桥梁影响等因素,合理选择路基、桥梁、桩板结构、U型槽和框架等结构形式。5.2.1.3铁路与公路立体相交,以正交为宜。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必须斜交,应结合公路、铁路的线形条件,采用较大的交叉角度。5.2.1.4铁路接触网支架不应固定在公路桥梁上。5.2.1.5 铁路排水系统宜自成体系。条件受限时,铁路与公路桥梁、路基的排水系统可综合设置,并应计算排水系统径流。5.2.1.6 铁路列车光源不应对公路行车产生眩光影响。5.2.1.7 铁路穿越公路桥梁,应为公路桥梁检测和养护预留空间。5.2.1.8 铁路穿越公路施工应满足本文件5.1.1的要求。5.2.2交通安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应按照JTGD81执行。5.3管线穿越5.3.1 一般规定5.3.1.1 1不应利用自然地面以上的公路桥下空间铺(架)设油气管道。5.3.1.2 压力管线应在公路两侧设置安全防护设施。5.3.1.3 管线阀门井应设置在公路用地边线3m外。5.3.1.4易燃、易爆管线穿越公路,应在公路两侧设置地面标识和警示牌。5.3.1.5 管廊穿越公路桥梁,管廊与公路桥梁间的间距应满足本文件5.1.2的要求。5.3.1.6 管线穿越桥梁,宜从跨中穿越。5.3.1.7管线穿越公路路基段宜避开可液化土、高灵敏度软土等土层路基以及深路堑、陡坡地段。无法满足上述要求,应提高管道设计强度或增加管道埋深,并提高管道防腐等级。5.3.1.8管线穿越公路路基宜采用非开挖方式。当条件受限,经论证可采用开挖方式,保通路段应满足本文件5.1.1的要求。5.3.1.9管线采用开挖方式穿越公路桥梁施工,应根据公路桥梁桥下净空,设置桥梁上部、下部结构安全防护措施。5.3.2交叉角度管线与公路相交叉时,宜为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度不应小于30°。5.3.3地下通道(涵)或套管5.3.3.1管线下穿公路应设置地下通道(涵)或套管,地下通道(涵)或套管应按相应的汽车荷载等级进行验算。1.1.1.2 套管伸出路堤坡脚、边沟外缘长度不应小于3m。1.1.1.3 地下通道(涵)或套管两端应进行封堵,套管与易燃易爆管线之间的间隙应进行充填。5.3.4 埋深5.3.4.1 3.4.1穿越公路的管线保护套管顶而距路面底基层底面、公路排水边沟底面不应小于1.om,且应满足与施工工艺对应管道埋深要求。5.3.4.2 采用非开挖工艺施工,管线埋深不宜小于4m。采用顶管穿越时覆土厚度不应小于1.5倍的管线外径。定向钻穿越时,直径小于33Omm的管线覆土厚度不应小于12倍的管线外径。5.3.4.3 油气管线采用开挖埋设方式从公路桥下穿越,管顶上应铺设宽度大于套管管径的钢筋混凝土保护盖板,盖板顶距桥下自然地面距离不应小于1m;盖板长度不应小于公路用地范围宽度以外3m,并应设置地面标识标明管道位置。5.3.5 顶管5.3.5.1 1顶管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应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布不少于2个勘探孔。探孔勘探应查明特殊性岩土,包括软土层、混合土层、填土层等;提供设计和施工所需的地层分布、岩土物理力学参数等资料:应查明可能产生流砂、管涌和地震液化地层的分布范围、埋深、厚度及其工程地质特性;当地下有承压水分布时,应查明承压水水文地质条件。5.3.5.2 施工前应对穿越段施工影响范围区公路路面脱空、路基空洞等情况进行检测。5.3.5.3 施工前应对管线穿越段土层采取注浆措施加固,加固范围根据施工影响计算确定。5.3.5.4 工作井、接收井与公路用地边线的净距不宜小于2倍井深。净距小于2倍并深,应采取专项措施保证公路安全。5.3.5.5 顶管施工设置中继间时,中继间应设置在公路用地边线3m外。5.3.5.6 新建平行管道水平净距宜大于最大管道外径的3倍,不应小于最大管道外径的1倍。5.3.6 水平定向钻5.3.6. 1穿越公路桥梁,钻孔轴线距桥梁墩(台)净距不应小于5m,桥梁(投影)下方穿越的最小净深应大于最后一级扩孔直径的46倍。5.3.6.2穿越管道所需钻孔最终扩孔直径应根据管道直径确定,扩孔直径应按表2执行。表2表终扩孔直径单位为亳米穿越管道的直径DN最终扩孔直径<200DN+100200-600DN(1.2-1.5)>600DN+3005.3.7盾构5.3.7.1隧道采用盾构施工穿越公路,隧道直径小于IOm,隧道顶面至公路自然地面厚度不应小于隧道外径;隧道直径大于IOm,隧道顶面至公路自然地面厚度不宜小于IOn1。5.3.7.2隧道采用盾构法施工穿越公路桥梁,隧道外壁至公路桥梁桩基的净距不宜小于5m且不宜小于1倍隧道直径。6跨越式涉路工程6.1 道路桥梁跨越6.1.1 一般规定6.1.1.1道路桥梁跨越公路宜选在两者线形均为直线的路段或平、纵线形技术指标高的路段。6.1.1.2道路桥梁的跨径与布孔应满足公路视距、对前方公路识别、标志视认性、通视要求;不能满足公路视距要求,应设置边孔保障公路视距。6.1.1.3 道路桥梁宜采用大跨径跨越公路,不宜在公路中央分隔带设置桥墩。道路桥梁跨越二、三级公路,不应在行车道上设置中墩;道路桥梁跨越四车道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应在中央分隔带设置中墩。道路桥梁跨越六车道及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宜在中央分隔带设置中墩。在中央分隔带设置中墩时,中墩两侧应设置护栏,并留有护栏缓冲变形余地。6.1.1.4 道路桥梁外缘与高速公路出口变速车道起点的距离应大于150m。6.1.1.5 道路桥梁排水不应引排至公路中央分隔带及公路路面。6.1.1.6道路桥梁施工影响公路交通通行,保通路段服务水平、设计速度应按照本文件5.1.1执行。6.1.1.7道路桥梁跨越公路施工占用公路路面时,应按照GB5768.4要求设置作业区、临时交通安全设施。6.1.1.8道路桥梁跨越公路施工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6.1.2 交叉角度道路桥梁跨越公路交叉,宜为正交或接近正交。6.1.3 净高6 .1.3.1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净高不应小于5.5m,三、四级公路净高不应小于4.5m,桥下净空还应满足公路养护的需要。7 .1.3.2道路桥梁跨越公路凹形竖曲线,桥下净高应满足较接列车有效净高的要求。6.1.4 交通安全设施6.1.4.1道路桥梁和公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应按照JTGD81执行。6.1.4.2道路桥梁墩柱和主梁迎车面应按照GB5768的规定设置立面标记。6.1.4.3道桥桥梁应设置防落物设施,且应按照JTGD81执行。6.2铁路桥梁跨越6.2.1 一般规定6.2.1.1铁路桥梁跨越宜选在公路及铁路两者线形均为直线的地段或平、纵线形技术指标高且通视良好的地段。6.2.1.2铁路桥梁的跨径与布孔应满足公路视距、对前方公路识别、标志视认性、通视要求:不能满足公路视距要求,应设置边孔保障公路视距。6.2.1.3铁路桥梁墩(台)应设置在公路路侧净区外,不宜将墩、台设置在公路排水边沟以内,桥台不应外露。6.2.1.4铁路桥梁跨越二、三级公路,不应在行车道上设置中墩,铁路跨越四车道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应在中央分隔带设置中墩。铁路跨越六车道及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宜在中间带设置中墩。在中央分隔带设置中墩时,中墩两侧应设置护栏,并留有护栏缓冲变形余地。6.2.1.5铁路跨越工程的保护架等附属物应设置在公路路侧净区外。6.2.1.6铁路桥梁排水系统与公路排水系统宜自成体系,铁路桥梁桥面雨水不应直接排至公路用地范围内。6.2.1.7铁路列车光源不应对公路行车产生眩光影响。6.2.1.8铁路桥梁跨越公路施工影响公路交通通行,保通路段服务水平、设计速度应按照本文件5.1.1执行。6.2.1.9铁路桥梁跨越公路施工应满足本文件6.1.1要求。6.2.2交叉角度铁路与公路交叉宜为正交;交叉角度小于30°,应进行专项论证。6.2.3净高6.2.3.1铁路桥梁跨越公路段,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净高不应小于5.5m,且应为公路桥梁养护预留空间。6.2.3.2铁路桥梁跨越公路凹形竖曲线段,桥下净高应满足较接列车有效净高的要求。6.2.4净距6.2.4.1铁路桥梁所跨公路路基路堑,宜将铁路桥梁桥墩(台)设置在路堑坡顶以外,公路路堑较深时,窗在边坡上设置铁路桥梁桥墩(台)的,应将铁路桥梁桥墩(台)设置在坡顶附近,不应设置于临近坡脚处。6.2.4.2铁路桥梁所跨公路路基路堤,宜将铁路桥梁桥墩(台)设置在公路用地边线以外,不应设置在公路路堤边坡上。6.2.5交通安全设施6.2.5.1铁路桥梁在公路中央分隔带设置中墩的,中墩两侧应按照JTGD81设置防护设施。6.2.5.2 铁路桥梁应设置防落物设施。设置防落网时,防落网高度不应低于1.8m,防落网孔面积不宜大于50mmx100mm。6.2.5.3 上跨铁路为有祚铁路,铁路桥梁两侧应设置防昨墙,防祚墙的设置范围应为公路建筑控制区宽度(当斜交时,应取最大的斜交宽度)并分别向外延伸20m。6.2.5.4 铁路桥梁墩柱和主梁迎车面应按照GB5768的规定设置立面标记。6.3线螳跨越6. 3.1一般规定6.3. 1.1拉线、塔基基础及其他突出路面的结构物应设置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6.4. 1.2杆塔拉线宜垂直于公路线形,拉线棒应设置在路侧净区以外,且应设置拉线警示杆、紧线器警示罩。6.5. 1.3设塔架空线路跨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位于独立耐张段,架空线的最大弧垂投影不宜在公路路面范围内,且不宜跨越互通区。6.6. 1.4不同电压架空线路的交叉、平行相关参数应符合架空线路设计相关规范要求。6.7. 1.5架空线路跨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最大弧垂应按导线温度+70验算。6.3.1.6线缆跨越公路施工采用跨越架时,跨越架搭设应符合GB50061、D1./T5092、D1./T741的相关要求。最不利工况下,跨越架封顶网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面最小弧垂距离不应小于8m,其他等级公路不应小于5.5m。6.3.1.7跨越架宜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外。条件受限,跨越架距公路路侧护栏最小水平距离(无护栏时,以路侧排水沟外缘为准):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大于2.5m,其他公路应大于0.6m。6.3.1.8跨越架等临时设施应进行稳定性验算。6.3.2交叉角度架空线路与公路相交,以正交为宜。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度应大于45°。6.3.3净空6.3.3.1架空线路导线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根据最高气温情况或覆冰无风情况求得的最大弧垂和根据最大风速情况或覆冰情况求得的最大风偏进行计算确定。6.3.3.2架空线路跨越公路,公路应位于导线最大弧垂与杆塔之间,并使线路导线与公路交叉处路面垂直距离不小于表3规定值;线路跨越公路桥梁时,最小垂直净高还应满足桥梁检测需求。表3架空线路导线距路面的小垂直距离架空送电线路标称电压(kV)1以下1-11015422C3305007508001000距路面最小垂直距离(m)6.07.08.09.014.019.521.5276.3.3.3架空线路与公路行道树距离不应小于表4的规定,并应考虑树木在修剪周期内生长的高度。*4架空线路与公路行道树之间的量小距离最大弧垂情况的垂直距离标称电压(kv)1以下101102203305007508001000距离(In)1.01.53.03.54.578.515166.3.3.4架空线路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监控设施、照明灯具间等公路设施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5所列的数值。表5架空线路与公路附属设施之间的小距离标称电压(kV)最小距离(m)0-101.010663.01103.02204.03305.05008.575012.080013.0100018.06.3.3.5通讯广播线与公路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6的规定。表6通讯线距路面的小垂直距离位置距离(m)平交交叉口6.0其它路段5.56. 3.4其他防护措施6.3 .4.1公路两侧杆塔如有拉线,支撑杆等设施,应设置警示杆、警示罩。6.4 .4.2通讯广播线路在公路上方部分应设置红白相间的警告标识。6.4管道、渡槽、企业生产输送带跨越6.4.1 一般规定6.4. 1.1管道、渡槽、企业生产输送带跨越公路,不应设置于以下位置: 视距不良或影响行车安全的路段; 公路平曲线半径小于JTGD20规定一般值要求的路段: 桥梁、隧道出入口20Om范围内。6.4.1.2管道、渡槽、企业生产输送带跨越公路,应设置专用跨越结构。6.4.1.3管道、渡槽、企业生产输送带在公路上方部分应设置警告标识。1.1.1.4 管道、渡槽应采用可靠的防漏、防爆措施。毒性为极度、高度危害的介质管道跨越公路,应加强防漏、防爆措施。1.1.1.5 管道跨越公路宜采用整体安装工艺。1.1.1.6 管道跨越公路施工应满足公路净空要求。6.4.2 交叉角度交叉角度以正交为宜。6.4.3 净高管道、渡槽、企业生产输送带与公路路面最小垂直净高不应小于5.5m,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的管道与公路路面最小垂直净高不应小于6m。6.4.4 安全设施6.4.4.1管道、渡槽、企业生产输送带跨越公路,应在公路适当位置设置专用跨越结构保护架。6.4.4.2专用跨越结构基础应采用刚性护栏防护,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应按照JTGD81执行。7并行式涉路工程7.1 道路并行7.1.1道路与公路并行段,宜选在平、纵线形技术指标高且视距良好的路段。7.1.2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应按照JTGD81执行。7.1.3存在眩光影响的路段,应设置防眩设施。7.1.4道路与公路并行段排水设施应进行综合设计。7. 1.5道路路基、路而高于公路路而,道路施工应设置路侧防护设施。7.2 铁路并行7.2.1 1铁路与公路平行相邻,铁路安全保护区与高速公路用地边线间距不宜小于30m,与一、二级公路用地边线间距不应小于15m。7.2.2 铁路线路与公路并行,存在眩光影响的路段,应设置防眩设施。M12T93920247.2.3 公铁并行,公路的排水系统与铁路的排水系统宜自成体系。条件受限时,应综合考虑公路与铁路的排水体系,设置共用排水设施。7.2.4 公铁并行其他指标应符合JT/T1116要求。7.2.5 铁路施工不应损坏公路排水沟等附属设施。7.3 管线并行7.3.1 1油气输送管道设置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时,油气输送管道与公路用地边线的间距不应小于3m,并应采用高等级的管道或保护措施。油气输送管道为埋地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的,与高速公路、一级、二级公路的排水沟外缘距离不应小于IOm;与三、四级公路排水边沟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m。7.3.2 管线与公路并行段应设置地面标识和警示牌。7.3.3 管线施工不应损坏公路排水沟等附属设施。8接入式涉路工程8.1 平面交叉8.1.1 一般规定8.1. 1.1现状公路服务水平低于四级,该路段内不应增设平面交叉口。8. 1.1.2道路接入公路后第5年公路服务水平低于四级的,该路段内不应增设平面交叉口。9. 1.1.3接入平面交叉口不应影响公路排水,平面交叉口范围的排水应流畅。10. 1.1.4平面交叉设计应体现公路优先的原则,尽量减少分割冲突点并缩小冲突区。11. .1.5平面交叉口应综合考虑新旧路基、路面衔接设计,减小新老路基之间的差异沉降。8.1.1.6应根据平面交叉口几何设计、交通管理方式统筹布设交通标志、标线,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按照GB5768.2、JTGD82执行。8.1.1.7接入平面交叉口施工应按照DB12/T3023要求设置作业区、临时交通安全设施。8.1.2交叉角度平面交叉宜为正交。斜交时,交叉角度应大于45°。8.1.3设计速度8.1.3.1道路与公路的功能、等级相同或交通量相近,平面交叉范围内的直行车道的设计速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路段的70%。8.1.3.2转弯车道设计速度应根据路段设计速度、交通量、交叉口类型、交通管理方式和用地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平面交叉右转弯的设计速度不宜大于40kmh;左转弯的设计速度不宜大于20kmh°8.1.4视距8.1.4.1平面交叉应保证安全所需要的视距,停车视距所组成的三角区内不应存在任何有碍通视的物体。8.1.4.2条件受限无法满足通视三角区时,应保证公路的交叉停车视距和道路至公路边车道中心线5m7m所组成的通视三角区。道路、公路的纵面宜平缓,纵面线形应满足停车视距要求。停车视距应满足表7的规定。IO*7安全交叉停车视距设计速度(km/h)1008060403020停车视距(m)16011075403020安全交叉停车视距(m)2501751157055358.1.4.3信号控制平面交叉每个进口任一条车道停止线前的第一辆车应能被其它方向进口道第一辆车看到,视距三角区域如图1所示。图1信号控制平面交叉视距区域8.1.5间距8. 1.5.1一、二级公路平面交叉最小间距应符合表8的规定,三、四级公路的平面交叉间距宜按照二级集散公路的要求进行控制。表8平面交叉小间距公路等级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公路功能干线公路集散公路干线公路集散公路般值最小值间距(In)200010005005003008.1. 5.2城镇化地区路段平面交叉口间距应满足TJGD5001的要求,平面交叉口最小间距应符合表9、表10的规定。*9T型、十字型及环形平面交叉小间距公路等级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公路功能干线公路集散公路干线公路集散公路一般值最小值间距(m)20001000500500300密度(个km)0.51.02.02.03.3*10右出右进控制平面交叉小间距公路等级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公路功能干线公路集散公路干线公路集散公路间距(m)500250200150密度(个km)2.04.05.06.68.1.6车道布置8.1.6.1 平面交叉进出口车道设置应考虑不同转向交通量需求并保持车道数平衡。8.1.6.2 平面交叉进出口车道设置应保持直行车辆轨迹顺畅。8.1.7转弯设计8.1.7.1一、二级公路平面交叉口应设置变速车道,变速车道长度应满足JTGD20的要求。8.1.7.2设置有非机动车道的平面交叉口转弯半径不宜小于8m。道路设计速度不大于IOkmh,且交通组成以小型车为主时,最小转弯半径不应小于5m。8.2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接入8.2.1一般规定1.1.1.1 2.1.1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接入口宜远离平面交叉口。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接入一级公路,接入口与平面交叉口间距不宜小于150m,密度不宜大于6.6个/km。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接入二级公路,接入口与平面交叉口间距不宜小于100m,密度不宜大于10个/km。1.1.1.2 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接入口宜设置变速车道,变速车道长度应满足JTGD20的要求。1.1.1.3 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接入后不应影响公路排水。1.1.1.4 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接入口施工应满足本文件8.1.1要求。8.2.2接入口位量8. 2.2.1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宜选择地势平坦、视野开阔处。9. 2.2.2以下路段不应接入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 公路平曲线半径小于JTGD20规定一般值要求的路段; 距桥梁、隧道100m范围内的路段; 视距不良或影响行车安全的路段: 陡坡路段下半段。8.2.3交通安全设施8.2.3.1加油、加气站、充电站前宜设置预告标志,标志应设置在视距良好路段。8.2.3.2接入口处应设置停车让行标志和标线。8.2.3.3接入口两侧应设置道口示警桩。8.3沿线单位接入8.3. 1沿线单位出入口不应设在公路交叉口范围内,且不宜设置在公路主路上,宜经低等级公路或辅路与公路主路相通。8.3.2 沿线单位出入口,应采用右进右出的交通组织方式。8.3.3 沿线单位接入口宜远离平面交叉口,并应满足本文件8.1中间距、视距的要求。8.3.4 城镇化地区路段沿线单位接入一级公路,接入口与平而交叉口间距不宜小于150m,密度不宜大于6.6个km;沿线单位接入二级公路,接入口与平面交叉口间距不宜小于100m,密度不宜大于10个/km。8.3.5 接入口宜设置在公路直线段,接入口交叉角度、转弯车道设计应满足本文件8.1的要求。8.3.6 接入口应按GB5768、JTGD82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道口警示桩等。8.3.7 接入道路影响原公路排水系统的,应按照JTGTD33设置排水管涵。8.3.8 沿线单位接入口施工应满足本文件8.1.1的要求。9利用公路结构物涉路工程9.1 利用桥梁9.1.1 不应利用公路桥梁敷设易燃、易爆、高压等管线设施。9.1.2 1.2利用桥梁敷设管线、悬挂非公路标志,应对桥梁进行荷载验算。9.1.3 利用桥梁敷设的管线应设置套管。9.1.4 施工占用桥梁路面时,应按照DB12/T3023要求设置作业区、临时交通安全设施。9.2 利用隧道、涵洞、通道9.2.1 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高压输水管、高压电缆及其它传送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作用的管道不应通过公路隧道。9.2.2 管线利用隧道敷设,宜利用公路预留通道敷设,不应影响隧道正常的检测维修。9. 2.3应对通道、涵洞进行支撑荷我验算。9.2.4施工占用隧道路面时,应按照DB12/T3023要求设置作业区、临时交通安全设施。10其他设施涉路工程10. 1非公路标志、广告牌、宣传牌、地名牌、雕塑、村碑等设施不应遮挡公路交通标志、影响行车视距。10.2非公路标志宜设置在路侧净区外,广告牌、宣传牌、地名牌、雕塑、村碑等应设置在路侧净区外。10. 3广告牌、宣传牌、雕塑、村碑等设施光源不应对公路行车产生眩光影响。10.4非公路标志应明显区别于公路交通标志。10. 5柱式、附着式、悬臂式非公路标志边缘距离路肩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10.6 非公路标志的字符、反光膜、结构设计等宜满足GB5768的要求。10.7 设置非公路标志、广告牌、宣传牌、地名牌、雕塑、村碑等设施段,交通安全设施应按照JTGD81执行。10.8 施工占用公路路面时,应按照DB12/T3023要求设置作业区、临时交通安全设施。11变形监刑11.1 一般规定11.1.1 下列涉路工程应对公路实施变形监测:一一道路、铁路穿越公路:管线以定向钻(管顶覆土厚度小于12倍的最终扩孔直径或管线直径大于330mm)、盾构、顶管穿越公路;-桥梁及以桥梁形式(渡槽、廊道、管道等)跨越公路,且基础(含承台)施工对公路有变形影响;一基坑边缘距公路路基坡脚、桥梁墩(台)、重要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小于2倍基坑开挖深度。11.1.2 监测对象应包括涉路工程变形影响范围内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以及附属设施。11.1.3 不同监测项目的监测点宜布置在同一监测断面。11. 1.4公路变形测量的重要性等级、变形监测基准点设置、监测精度等应符合表11的要求。*11变形溜的等级、精度指标及其适用范围等级沉降监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mm)位移监测点坐标中误差(m11)主要适用范围二等0.53.0一级公路及高速公路路基、路面变形监测;公路高边坡监测;公路桥梁变形监测;公路隧道变形监测;深基坑监测;高速公路房建设施变形监测。三等1.510.0二级及以下公路路面、路基变形监测:般基坑监测:一级及以下公路房建设施变形监测。11.2监测范围和项目11.2. 1监测范围不应小于施工影响范围,且不应小于以下规定范围: 道路路基两侧IOm; 道路桥梁基础周围15倍的基础深度;道路桥梁承台周围2倍的承台基坑深度;一一隧道两侧2倍的隧道底部埋深; 管线两侧3倍的管线底部埋深;一基坑边缘3倍的基坑深度; 以上范国内公路桥梁墩(台)上方整跨和整联的所有墩(台)。11.2.2监测项目应并符合下列规定:-公路路面、边沟以外用地、桥下地面的地表沉降,路基(堂)边坡的竖向位移和水平位移,宜对公路路基下方地层进行土层沉降监测;路基支挡结构的竖向位移、水平位移、墙顶背后地表裂缝;涵洞的竖向位移、水平位移;-桥梁墩(台)的竖向位移、水平位移、裂缝进行监测;附属设施的竖向位移、水平位移、裂缝。11.3监溜点布置11. 3.1地表沉降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监测断面布设范围应大于施工地表沉降影响范围,断面走向宜垂直于管线中线、基坑及基础的边缘;-每个监测断面上,在管线上方、基础及基坑的边缘应布设监测点,两侧2倍管线或2倍基础底部埋深范围内的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5m,且每个监测断面主要影响区监测点不少于5个,次要影响区监测点不少于4个;一监测断面宜与公路横纵断面方向一致。路面监测点宜布设于车道分界线处;桥下地面监测断面应与顺桥向一致,且与墩柱位置对应;沉降监测基准点数量不应少于4个,基准点之间应形成闭环。11.3.2土层沉降监测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土层沉降监测孔宜布置在路基边坡及中央分隔带内;一级公路、高速公路土层沉降监测孔不得少于3个,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不得少于2个。11. 3.3位移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位移监测点包括竖向位移监测点和水平位移监测点,监测基准点数量不应少于4个;-桥梁墩(台)应沿顺桥向、横桥向两方向布设2组竖向位移、水平位移监测点,每组监测点应在墩(台)底部(地面以上0.5m内)、顶部各布设1个监测点,且1组点应面向管道或基坑等方向,应能够反映墩底位移、墩顶位移及墩身倾斜变化情况;一路基支挡结构等构造物应在墙而每5IOm布置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