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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5_T 3413—2024 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供配电设施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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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5_T 3413—2024 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供配电设施规范.docx

    ICS29.240.01CCSP63DB15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15/T34132024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供配电设施规范Codeforconstructionofpowersupplyanddistributionfacilitiesinresidentialcommunitiesandcommercialbuildings2024-04T5发布2024-05-15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目次前言III范围I2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基本要求45用电规模56供配电方式56.1 用电负荷分级56.2 用电负荷供电要求66.3 负荷计算66.4 供电方式77供配电设计87.1 一般规定87.2 开关站、配电站设置87.3 电力线路配置97.4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107.5 电能计量Il7.6 智能化118设备选型128.1 配电变压器128.2 中压设备128.3 低压设备128.4 电力电缆128.5 电能计量装置及用电信息采集终端13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经济技术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能源技术中心、内蒙古现代能源经济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月圆、梁涛、王永利、郑涛、李吉平、尹卿、刘广军、孙夏、李泽民、田锦华、王鹏、崔子倜、孙舒煌、窦婿、曹刚、冯欢、张春远、邢炜、刘鹏宣、孙哲彬。II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供配电设施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要求。本文件适于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供配电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T39063.6kV40.5kV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7251.1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GB/T7251.3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3部分:由一般人员操作的配电板(DBO)GB/T7267电力系统二次回路保护及自动化机柜(屏)基本尺寸系列GB/T12706.4额定电压IkV(Um=1.2kV)到35kV(Um=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第4部分:额定电压6kV(Um=7.2kV)到35kV(Um=40.5kV)电力电缆附件试验要求GB/T16934电能计量柜GB/T18487.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29328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65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6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4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260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T51313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5134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D1./T448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1./T599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1.ZT698(所有部分)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JGJ242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B/T5777.2电力系统二次电路用控制及继电保护屏(柜、台)通用技术条件NB/T33004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1.1住宅小区residentialdistrict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区域。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1.2商业用房commercialhousing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1.3公共服务设施publicservicefacilities住宅小区内为居民服务和供居民使用的各类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1.4多层住宅multistoryresidentialbuildings建筑高度不大丁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类建筑。1.5高层住宅high-riseresidential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其中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居住类建筑为二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大于54m但小于100m的居住类建筑为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的居住类建筑为超高层住宅。1.6电能计量芸置electricenergymeteringdevice各类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箱(柜)和与电能计量有关的采集装置、费控装置等设备所组成装置的总和。1.7远传抄表系统remotemeterreadingsystem由远传表(包括水、电、气、热表)、主站与/或采集器、集中器,通过本地信道与/或远程信道连接起来组成网络,能够运行抄表系统软件,实现远程自动抄表功能的系统。1.8双回路doublecircuit为同一用电负荷供电的两回供电线路。1.9双电源doublesupply分别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或来自同一变电站内不同电源的两段母线,为同一用电负荷供电的两路供电电源。1.10securityload用于保障用电场所人身与财产安全所需的电力负荷。注:一般认为,断电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保安负荷: 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使有毒、有害物溢出,造成环境大面积污染的; 将引起爆炸或火灾的; 将引起较大范围社会秩序混乱或在政治上产生严重影响的; 将造成重大生产设备损坏或引起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1.11主供电源mainpowersupply在正常情况下,能有效为全部负荷提供电力的电源。1.12备用电源backuppowersuppiy根据用户在安全、业务和生产上对供电可靠性的实际需求,在主供电源发生故障或断电时,能有效且连续为全部负荷或保安负荷提供电力的电源。1.13自备应急电源selfprovidedemergencypowersupply由用户自行配备的,在正常供电电源全部发生中断的情况下,能为用户保安负荷可靠供电的独立电源。1.14开关站switchyard由上级变电站直接供电,对电能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设备及土建设施的总称。1.15配(变)电室distributionroom主要为低压用户配送电能,设有高压进线(可有少量出线)、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带有低压负荷的户内配电设备及土建设施的总称。1.16岭燃accessmethod用户电气装置接入至电网公用供电设备的型式。1.17重要电力用户ImPOrtantpowerusers在国家或者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1.18充换电设施chargingandswappingfacilities与电动汽车发生电能交换的相关设施的总称,一般包括充电站、换电站、充电塔、分散充电桩等。4基本要求4. 1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区域电网规划。供配电设施的规划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建设规模及终期用电容量,与其它设施同步规划,合理预留35kV-110kV变电站、10(6、20)kV开关站、环网室(箱)、配(变)电室及电力通道用地,与公共配电网衔接。4.1 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内的供配电设施应纳入区域的总体规划,开关站、配电站、高低压线路通道及户外配电箱等应与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内其他管线和设施进行统筹分配、协调安排。4.2 开关站及配电站宜设置于地上,以避免洪涝灾害。4.3 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供配电设施配置应与区域特点、小区规模、负荷性质、用电需求相适应,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的要求。4.4 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供配电设施建设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通用的电气产品,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4.5 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的供配电方式应根据终期用电容量及负荷性质,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确定,采用成熟、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提高供电质量、节能降耗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用电需求的增长。4.6 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应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供配电系统。建筑高度150m及以上的建筑应设置自备柴油发电机组。4.7 新建住宅小区和商业配建的停车位应按全部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预留建设条件。预留的建设条件应包括预留安装位置、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供电容量。4.8 改扩建老旧小区应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位置、预埋电力管线,应视区电网承载能力预留部分供电容量。4.9 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应按照规划条件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预留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供配电设施。4.10 大型综合商业体内具有物理隔离、独立产权的商铺应具备一户一表条件。4.11 供配电设施建设设计、施工及验收,应当符合GB50260、GB50147、GB50168的相关要求。4. 13已建设完成的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电力设施应移交当地供电部门,由供电部门进行后期运维管理。对签订资产无偿移交协议的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其供配电设施、设备选型应符合电力行业的技术要求;对于未签订资产无偿移交协议的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在正式供电前,需移交至有电力运维资质部门进行维护管理。5用电规模5. 1住宅小区(商业用房)计算容量为5000kVA及以下,宜接入现有10kV公用线路。5.2住宅小区(商业用房)计算容量在5000kVA100ookVA(不含5000kVA、10000kVA),宜由上端区域变电站新建10kV线路供电。5. 3住宅小区(商业用房)计算容量为100OokVA3000OkVA(不含30000kVA)时,应由多回路10kV线路供电,对住宅小区(商业用房)的每回10kV线路供电容量不宜超过100OOkVA05.4住宅小区(商业用房)计算容量为30000kVA及以上,应由多回路10kV线路供电,对住宅小区(商业用房)的每回10kV线路供电容量不宜超过100OOkVAo同时在立项阶段应按城市电网规划同步预留35kVIlokV公用变电站建设用地及线路通道,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当地电力部门相关要求。6供配电方式6.1 用电负荷分级6 .1.1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内各类电力负荷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分级标准应符合GB50052、JGJ242、GB50067、GB50098等有关规定要求。7 .1.2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1的规定,其他未列入表1中的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用电负荷的等级宜为三级。表1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建筑规模主要用电负荷名称负荷等级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一级建筑高度为50m-100m且19层至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10层至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二级6.1.3建筑面积5000m2的人防工程,其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建筑面积W5000m2的人防工程可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6.1.4I类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应按一级负荷;H、In类汽车库和I类修车库应按二级负荷;IV类汽车库和II、HI、IV类修车库可采用三级负荷。6.1.5严寒和寒冷地区住宅和商业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热交换系统的用电负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6.1 .6电动汽车充电负荷应按三级负荷要求供电。6.2 用电负荷供电要求6.2.1为各级负荷配置供电电源,应符合GB50052的有关规定。双电源、双回路配置应符合GB/T29328的有关规定。1.1.2 一级负荷应采用双电源供电,每个电源应能承受100%的负荷;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1.1.3 二级负荷应采用双回路供电,每回线路应能承受100%的负荷。1.1.4 一级负荷和采用双回路供电的二级负荷,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柜)处设置双路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电源切换时间应满足用电设备的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1.1.5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住宅和商业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等,应按JGJ242的规定,宜设自备电源作为应急备用电源。1.1.6 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内的换热站、水泵、电梯等供电负荷应配置应急电源户外接入端口,并接入到相应配电室供电母线。1.1.7 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可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GB51348的相关规定。6.3 负荷计算6.3.1 1用电负荷主要包括住宅用电负荷、公建设施用电负荷、配套商业用房用电负荷、电动汽车充电装置用电负荷。6.3.2 居民住宅小区(商业用房)由多台配电变压器供电的,用电负荷应按每台(组)配电变压器的供电区域分别计算。6.3.3 用电负荷应综合考虑住宅小区(商业用房)所在地的气候环境、用能特点、住宅(商业)建筑面积等因素。6.3.4 每套住宅(商业)的用电负荷的选择不宜低于表2的规定。表2用电负荷的选择套型建筑面积SZm2用电负荷kWAS606B60<S908C90<S140106.3.5 当单套住宅(商业)建筑面积大于140m?时,超出的建筑而积可按30W/m240W/m?计算用电负荷。6.3.6 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用电总负荷的计算应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需要系数见表3。表3住宅和商业建筑用电负荷需要系«按单相配电计算时所连接的基本户数按三相配电计算时所连接的基本户数需要系数13390.90-14812-240.650.9091227360.50-0.6513-243972O.450.5025-12475-3720.40-0.45125259375-777O.300.40260-3007809000.26-0.306.3.7 住宅小区内的公建设施和配套商业用房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用电负荷。6.3.8 综合商业体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用电负荷。6.3.9 住宅小区内的私人车位自用充电桩宜按交流慢充方式计算用电负荷,每个充电设施充电功率按7kW计算。6.4 供电方式6.4.1中压供电6.4. 1.1盟市、旗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住宅(商业)项目详细规划阶段,会同供电部门统筹规划变电站站址和电力线路通道预留、道路综合管线布置等。新建住宅(商业)项目终期配变容量在5000kVA及以上的应建设开关站(所);终期配变容量在30000kVA及以上,应按城镇规划和电网规划预留变电站建设用地及电力线路(含电缆)通道。6.5. 1.2住宅小区(商业用房)根据用电负荷情况宜采用开关站(环网室)配(变)电室方式,也可采用环网箱配(变)电室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环网供电。6.4.1.3新建住宅小区(商业)应按以下要求安装配电设施:多层住宅(商业)设置的变电站,应室内布置;-高层住宅(商业)应设置室内配电站,其中,超高层住宅(商业)应根据负荷分布,在建筑物中间楼层增设配电站;室内配电站宜设置于地上:一一不应使用施工用临时配电设施供电。6.4. 1.4一类高层(含超高层)的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一级负荷应由变电站(高压开关站)不同的母线接入小区内的高压开关站,形成双重电源供电的方式;二类高层的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所有二级负荷(无一级负荷)应接入小区内的高压开关站,在小区内形成环网的供电方式;单多层的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无一、二级负荷)应由环网柜构成单环网供电的方式,开环运行;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采用电缆线路一一配(变)电室供电的方式。6.5. 1.52进4出开关站可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2进68出开关站和2进812出开关站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应设置分段开关。6.4.1.6具备两台及以上配电变压器的配(变)电室低压母线宜设置分段开关。6.4.1.7用户应自备应急电源,应急电源容量应满足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用电,同时具备自动切换装置。6.4.2.1每套住宅用电负荷不超过12kW时,应采用220V单相电源供电;每套住宅用电负荷超过12kW时,宜采用380Y三相电源供电。6.4.2.2为保障居民用电可靠性,应采取商业用房与居民住宅分离供电方式,居民住宅小区内的公建设施或配套商业用房的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以上应采用专用变压器供电;公建设施或配套商业用房的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及以下可根据实际采用低压供电。6.4.2.3电动汽车充电装置应采用专用变压器供电。6.4.2.4住宅小区(商业)内停车场规划经营性质的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当容量大于160kW,应新建专用配(变)电室供电,严禁接入小区公用配电室。6.4.2.5居民住宅(商业用房)建筑物之间不应采用链式供电,可采用以下方式: 多层住宅(商业用房)可采用树干式供电; 高层住宅(商业用房)可采用放射式或树干式供电; 超高层住宅(商业用房)宜由配电站设专线回路采用放射式供电。6.4.2.6居民住宅小区(商业用房)配电站应配置自动无功补偿装置,补偿后功率因数不低于0.9。6. 4.2.7低压线路各相计算负载电流不平衡度应小于15%。6.8.8.8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商业用房)低压配电网应采用全电缆布置。6.8.8.9 住宅小区(商业用房)低压线路供电半径不宜超过250m07供配电设计6.8.8.10 一般规定7. 1.1住宅小区(商业用房)宜采用TN-S或TN-C-S及TT接地型式。7.8.8 住宅小区(商业用房)配套供电工程应按照“一户一表”标准进行建设。7.8.9 住宅建筑及公共服务设施内的配电设施其设置的空间、位置应满足运行维护、检修的要求,设置场所的环境应满足配电装置及内部元器件正常运行的要求。7.1.4住宅小区(商业用房)设有不同产权、不同管理模式和性质的开关站、配电站等设施,应采用独立分隔方式,分别设置。7.1.5开关站、一二次融合环网箱、配电站应同步建设能够实现遥测、遥信和遥控功能的配电白动化装置。7.2开关站、配电站设1.1.1 1住宅小区(商业用房)应根据建设规模和规划需要设立开关站、配电站,并符合GB50053的有关规定。1.1.2 配电站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并便于电力线路进出。1.1.3 开关站、配电站应葬近市政道路或小区道路。进出通道应满足开关站、配电站消防、日常运行维护、主设备运输等要求。1.1.4 开关站、配电站应按管理和性质的要求分室独立设置,并与周边总体环境相协调:应设在地上一层,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当条件受限时,可与公建设施结合,并避免与居民住宅直接相邻,并满足以下要求:一与电气设备无关的管道和线路不应在开关站、配电站内通过;不能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用水场所正下方处,若因实际环境应设在与上述地方相贴邻的地方,相贴邻的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的防水处理;一当开关站、配电室的正上方、正下方为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开闭站、配电室应作屏蔽、减震、隔音措施。当变压器设置在建筑物楼层内时,应采取防止变压器与建筑物共振的措施:排水宜采用自流式有组织排水,经地下设置的排水暗管,有组织将水排至附近市政雨水管网中。1.1.5 当开关站、配电站设于建筑物本体内时,应留有电气设备运输和检修通道。且净高及防潮、防水应满足GB51348的要求。1.1.6 2.6开关站、配电站应采取屏蔽、减震、隔音、防火措施,应满足GB3096和GB50016的要求。1.1.7 开关站、配电站通风应满足设备散热的要求,一般可采用自然通风,并设置防止雨、雪及小动物从通风设施等通道进入室内的措施。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增加专门的通风装置。1.1.8 开关站、配电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配电站的门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油浸式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为一级,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或挡油槽。1.1.9 开关站、配电站门应向外开启。开关站、配电站长度超过7m应设2个出口。1.1.10 开关站、配电站内应预留放置专用灭火器具的位置,所设位置应明显,方便灭火器具取用。1.1.11 开关站、配电站设置在超高层建筑中、上部的配电站,应预留建成后更换变压器、开关柜等大型物件的运输通道和临时起重设施安装位置。1.1.12 独立设置的开闭站、配电室,应根据电气布置、进出线方式、建筑、消防、环保等要求,合理布局、设计。独立设置的开闭站、配电室,其外观造型、建筑风格、建筑细节、建筑色彩和其外立面主要材质应与周围环境统一协调,融入整体环境中,进出电缆管线应隐蔽设置。1.1.13 开关站、配电室的进出电缆管线、室外设施均应隐蔽设置。1.1.14 箱式变压器、户外环网柜及电缆分接箱的外壳应采取装饰措施,色彩、图案与外部环境协调。1.1.15 开关站、配电室照明电源电压采用220V低压电源,电源来自低压站用电屏(箱)。1.1.16 开关站、配电室配电室内的裸导体的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和明敷线路。当在配电室内裸导体上方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Om,灯具不应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操作走廊的灯具距地面高度应大于3.0m01.1.17 开关站、配电室照明配电箱不应采用可燃物制作,导线引出线孔应光滑无毛刺,照明配电箱上应标明用电线路的名称,每个站(室)配置一套事故照明装置。1.1.18 开关站、配电室的净高度一般不小于3.9m;若有管道通风设备或电缆沟的还需增加通风管道或电缆沟的高度。1.1.19 开关站、配电室如无设备进出通道,则应在地面建筑内设置专用吊物孔,占用面积及高度应保证最大设备能起吊和进出。设置在超高层建筑中上部的配电室,应充分考虑相应电气设备的水平、垂直运输通道及对楼面荷载的要求。1.1.20 电梯、供水等重要负荷的用电设施,应设置在地面层且易接入移动发电装置的位置,并设置应急用电集中接口,保证受灾时快速恢复供电。1.1.21 开关站、配电站相关防雷、接地系统应以GB50057、CB/T50065、D1./T599等标准为基准,结合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使得防雷、接地系统满足安全运行需求。7. 3电力线路配7.1.1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7.1.2 高层住宅(商业用房)宜采用密集型母线分层供电,在竖井内敷设。一类高层住宅(商业用房)和超高层住宅(商业用房)应配置2条及以上偶数的电缆或密集型母线,隔层配电。当一回发生故障时,另一回应满足临时供电需要。竖井内应加置照明设备并留有检修人员足够的维护空间,高层建筑电气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m。电缆竖井应单独设立,不具备条件时可与通讯电缆共用,但应分别在竖井两侧敷设或采取隔离措施以防止干扰:不应与煤气、自来水共用。7.1.3 高层住宅(商业用房)建筑中明敷的电缆应选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电缆。7.1.4 电缆通道建设时,应根据建设场合、地质状况采取相适应的敷设方式和管道材料,应采用先进施工技术,防止隧道井壁渗漏水、地基不均匀沉降,封堵设备电缆孔洞、电缆排管端口,避免设备凝露、管孔淤塞等。每层封堵、中间接头处设置标识。7.1.5 排管敷设方式的电缆工井之间的距离应根据管材、电缆规划规格及牵引方式等多种因素确定,一般直线控制在50m左右,超过时,应采取措施,避免牵引损伤电缆,排管管材应采用环保型材料。7.1.6 在电缆终端头、电缆接头、电缆井的两端,电缆上应装设标志牌,注明电缆编号、型号、规格及起止地点。1.1.1 3.7直埋、排管敷设的地下电缆,敷设路径起、终点及转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m应设置电缆警示桩或行道警示砖,当电缆路径在绿化隔离带、灌木丛等位置时可延至每隔50m设置电缆警示桩。7.3.8 户内外电缆终端、中间接头宜采用硅橡胶冷缩型等电缆附件,并且应采取防水措施,避免电缆头长期在水中浸泡。7.3.9 在集中敷设地区应视现场实际情况多敷设实际使用管数20%(最低不少于2孔)的保护管,作为事故备用孔。同时应考虑通信通道要求。7.4电动汽车充电设施7.4.1 一般规定7.4.1.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符合GB/T18487.1的有关规定,选用满足充电设施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具备安全防护、充电监测、异常报警等功能的产品。7.4.1.2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场所的消防措施应满足GB50016、GB50067.GB/T51313等国家标准要求。7.4.1.3220V充电设施,宜接入低压电缆分支箱或低压配电箱;380V充电设备,宜接入低压线路或变压器的低压母线。7.4.1.4新建住宅小区固定车位应IO(H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预埋电力管线,根据需要系数预留变压器容量,以满足报装直接接电需要,小区充甩桩配套设施与其他配电设施配电工程应同步设计、施工、验收。7.4.1.5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负荷宜均匀分配。7.4.1.6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备,应由小区公建变电所供电: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公用充电设备,应用专用变压器供电,应设置专用配电回路。7.4.1.7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接入的变压器低压出线回路宜安装具有谐波测量功能的多功能数字显示仪表。7.4.1.8充电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供电,配电回路不应接入与其无关的用电设备。7.4.1.9快充停车位应有固定的区域,宜设在地面。7.4.1.10充电设施造成公建配电变压器过载运行时,可采取对充电功率和充电时间段进行优化控制等措施降低负教率。7.4.2配套充电设施的建设7.4.2.1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低压配电系统由电缆分接箱、表箱、供电线路等一种或多种配电装置组成。安装位置应方便后续检修和维护,且不应妨碍车辆通行。7.4.2.2电动汽车专用配电间应靠近负荷中心布置。7.4.2.3 地下二层及以上的车库,最底层的电缆分接箱宜设低压电缆线路通过桥架敷设至最底层相应表箱。7.4.2.4地下室自用充电桩的分接箱应布置在独立的专用配电间内,配电间内应设置接地端子箱。7.4.2.5 充电设施的表箱不应跨越防火分区设置。表箱配出的线缆应采用专用桥架,并敷设到每个车位。每个车位处应安装带保护盒的不小于40A的断路器,方便充电设备接入,确保运行检修安全,安装高度应离地面1.5m以上。7.4.2.6 充电设施的表箱出线断路器应具备隔离、短路保护、过负荷和剩余电流保护,应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A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7.4.2.7 设有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在火灾时应联动切断充电设施的电源。7.4.2.8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安装、施工和验收应符合GB/T51313、NB/T33004等相关规定。7.5电能计7.5.1 居民住宅小区居民用电按“一户一表”配置,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D1./T448及相关规定。7.5.2 住宅用电电能表应统一安装在专用电能计量箱内,同一电能计量箱内的电能表不宜超过12只,并适当预留单相与三相电能表互换、远传抄表系统设备、连接导线的安装及走线空间,具备电能表快速装拆功能。计量箱应具备防触电与设备安全保障功能,每一型号的产品都为3C认证产品。7.5.3 电能表安装模式根据住宅(商业)建筑类型确定如下:-多层住宅(商业)一般以单元为单位集中安装,每一单元超过12户时,宜分层安装;高层及以上住宅(商业)电能表宜每层安装。7.5.4 电能计量箱宜安装在建筑物内的公共区域。安装在公共区域时,电能计量箱宜采用暗装方式安装,安装位置应符合电气安全要求,便于抄表和维护。7.5.5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公建设施、配套商业用电、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单独装表计量。7.5.6设置在户外的表箱,应具有防雨和防阳光直射计量表计等防护措施。7.5.7 变压器低压总进线侧应预留计量装置安装位置。7.5.8 采集终端安装位置应保证通信强度不小于700dbo7.6智能化7.6.1 配电网应根据配电自动化规划要求,同步建设与现有配电自动化建设标准相一致的配电自动化终端及通信设备,同步敷设通信线路。7.6.2 在配电自动化规划区域内住宅小区(商业用房)的高压配电网,应预埋配电自动化通讯管孔,预留配电自动化设备装设位置及通讯线路位置。7.6.3 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商业用房)应实现配电自动化功能。7.6.4 新建住宅小区(商业用房)内的开关站、配(变)电室、环网单元应设置具有远传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至少具备环境监测、防盗、火灾报警等功能。7.6.5 开关站、配电室配电终端应具备运行数据采集、处理、存储、通信等功能,宜满足即插即用及远程管理等要求且具备无人值守各项管理和技术要求。7.6.6 住宅小区居民(商业用房商户)专用配电变压器宜配置测控单元,以监测变压器运行,并加载低压设备监测、电能表停电告警和拓扑识别等基础功能。7.6.7 配电变压器测控单元应符合D1./T698的有关要求。配电变压器配置测控单元并应具有以下功能:一一电能量数据采集;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运行状态监测;一一供电电能质量监测:对采集的数据实现管理和远程传输;一一集成计量、电压质量采集等功能。7.6.8 配电变压器边端测控单元宜安装在计量箱内。7.6.9 低压集中抄表终端应符合D1./T698的有关要求。8设备选型1.1 配电变压器1.1.1 1.1配电变压器应在配电站或箱变内固定安装。变压器容量应根据实际负荷和经济运行要求合理确定,配电站内单台变压器设置容量原则上不宜超过1250kVA,箱变内单台变压器设置容量不大于630kVA,容量应从800kVA、630kVA、400kVA.200kVA中进行选择。1.1.2 配电变压器宜采用两台一组为供电单元设置,负载率不宜超过65%。1.1.3 干式配电变压器,应选择一级能效变压器;油浸式配电变压器应选用全密封S20及以上节能型变压器;变压器接线组别为Dynl1。1.2 中压设备8. 2.1开关柜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选型,应能满足现场停电检修和维护等运行使用要求。9. 2.2断路器宜选用免维护,固封极柱,模块化产品。8.2.3开关柜母线、进线柜、母联柜的额定容量,宜按最终容量一次配置到位。同一居民住宅小区内应选用技术参数匹配、结构一致的开关柜。8.2.4 开关站、柱上断路器性能及自动化原理应一致,并预留自动化接口。8.2.5 开关柜体应安装带电显示器、二次核相装置;配置的互感器应采用干式绝缘,技术性能应满足相关规程要求。8.3低压设备8. 3.1低压配电设计应符合GB50054的有关规定。低压电气设备应采用通过3C认证的产品。9. 3.2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装置内应预留安装智能配变终端的位置。10. 3.3低压开关柜宜为框架组合装配式结构,骨架板材厚度满足强度要求。母线及进出线均应绝缘封闭。低压开关柜母线规格宜按终期变压器容量配置选用,一次到位,柜体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3X,具有良好通风散热性能。11. 3.4低压电缆分支箱可户内外落地、挂墙安装,可配置塑壳式断路器保护或熔断渊-刀闸保护。公共场所落地安装时宜采取双重绝缘措施,采用耐候绝缘箱体、对箱内带电导体进行绝缘封闭,箱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4,低压电缆分支箱施工安装时底部应予以封堵,并设置细沙层防凝露。低压电缆分接箱的母线及馈线均绝缘封闭,进线宜设明显电气隔离点,出线可设断路器或熔断器式隔高开关。12. 3.5低压无功补偿装置应采用智能型装置,具备自动过零投切、分补和共补相结合等功能。13. .6低压断路器的分断能力或熔断器式隔离开关的熔丝熔断曲线、壳架电流等性能根据设计确定。14. .7无功补偿装置:一在配电变压器低压侧母线上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容量可按变压器容量20%40%考虑;一以电压为约束条件,根据无功需量进行分组自动投切,对居民单相负荷为主的供电区域宜采取集中补偿与分散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宜采用交流接触器-晶闸管复合投切方式,或其他无涌流投切方式: 合理选择配电变压器分接开关档位,避免因电压过高造成电容器无法投入运行; 户外无功补偿装置宜采用免(少)维护设计,投切动触头等应密封,箱外引线应耐气候老化。1.4.1 中压电缆一般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并根据使用环境采用具有防水、防蚁、阻燃等性能的外护套,所有电缆的截面应满足截流量及动、热稳定的要求。1.4.2 双环、双射、单环电缆线路的最大负荷电流不应大于其额定载流量的50%,转供时不应过载。1.4.3 低压电缆线路一般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电缆截面应根据负荷及配置系数、同时率等进行选择,并综合考虑敷设环境温度、并行敷设、热阻系数及埋设深度等因素,宜一步到位,避免重复更换。一般选用交联聚乙烯铜芯电缆,干线截面不宜小于240mm?。1.4.4 低压接户电缆,宜采用铜芯,截面积视所供住宅楼(商业用房)或平房院的户数和每户负荷,考虑需用系数后选取,最小截面积不小于35mm?。1.4.5 敷设在电气竖井内的电缆及母线等供电干线,选用铜材质导体。1.4.6 高层住宅(商业用房)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类电缆,宜采用矿物绝缘类电缆,其中超高层住宅(商业用房)的应采用矿物绝缘类电缆。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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