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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_T29-87-2024 天津市城市排水泵站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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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_T29-87-2024 天津市城市排水泵站建设标准.docx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DBDB/T29-87-2024备案号:J10425-2024天津市城市排水泵站建设标准TheconstructionstandardofcityseweragepumpingstationsinTianjin2024-02-23发布2024-06-01实施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天津市城市排水泵站建设标准TheconstructionstandardofcityseweragepumpingstationsinTianjinDBT29-87-2024J10425-2024主编单位: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实施日期:2024年06月01日2024天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津住建设函202442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天津市城市排水泵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公布2020年度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津住建设202121号)要求,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等单位修订完成了天津市城市排水泵站建设标准,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现批准为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ZT29872024,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原天津市城市排水泵站建设标准(DB"29-87-2015)同时废止。各相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本标准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天津市水务局负责归口并组织实施,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2月23日一»/X-刖百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公布2020年度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津住建设202121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修改补充排水泵站选址规定;修改排水泵站生产管理用房组成和建筑面积相关规定;修改排水泵站占地面积指标要求的规定;补充排水泵站与周边建筑物防护要求、庭院道路设计要求、庭院雨水海绵化设计等相关要求;补充规定排水泵站设计规模、设计流量、设计扬程、集水池及排放水体水位的技术要求;补充一体化预制泵站技术要求;修改补充“电气、自动控制与区域监控”相关规定;补充排水泵站配套工程设计;删除原环境保护及安全设施章节;本标准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天津市水务局负责归口并组织实施,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西青区高新技术产业区海泰南道30号;邮政编码:300394)o本标准主编单位: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天津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刘天顺王旭阳黄俊张东岩李恭田勇赵国桂张大为张旭滨李勇杨坤元绍建马旭东邢方威王秀朵陈伟楠颜炳魁顾来强张莹杨听王磊耿适为李巨炸王宁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齐欣阚薇莉刘剑樊振义王成华石凤林卢士鹏目次1总则12术语23选址和总平面布置34工艺设计55机械设备86结构与建筑景观107地道泵站128 一体化预制泵站139 电气1510自动控制和区域监控19Il配套工程设计2211.1 除臭2211.2 通风2311.3 防火安全2311.4 安全防护2311.5 环保设计24本标准用词说明25引用标准名录26附:条文说明28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Terms23 Siteselectionforpumpingstationandgenerallayout34 Processdesignofpumpingstation55 Mechanicalequipment86 StructureandlandscapearchitectureoIpumpingstation107 Tunnelpumpingstation128 Integratedpumpingstation139 Electricalequipment1510 Autocontrolandareamonitoring1911 Designofaccessoryengineering2211.1 Odorcontrol2211.2 Ventilation2311.3 Firesafety2311.4 Safetyprotection2311.5 Environmentalprotectiondesign24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251.istofQuotedStandards26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28.o.为规范天津市城市排水泵站的建设,保证城市排水泵站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运行管理方便,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排水泵站(全地下式泵站除外)的建设。1.0.3泵站设计应多方协同,立足标准,结合实践,积极推进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的应用。1.0.4天津市城市排水泵站工程的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天津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2术语2.0.1泵站pumpingstation泵房及其配套设施的总称。2.0.2排水泵站drainagepumpingstation污水泵站、雨水泵站、合流泵站、地道泵站统称排水泵站。2.0.3一体化预制泵站integratedprefabricatedpumpingstation在工厂内将井筒、泵、管道、控制系统和通风系统等主体部件集成为一体,并在出厂前进行预装和测试后,运至现场安装的泵房。2.0.4装置效率pumpsystemefficiency流道(或管道)效率与泵段效率的乘积。2.0.5试车水回流管commissioningtestwalerreturnpipe用于雨水泵站或合流泵站试车时,关闭出水池内通向受纳水体一侧的闸门,将泵送的水回流至集水池的管道。2.0.6扩展角expansionangle泵站集水池扩散段两侧隔墙的夹角。3选址和总平面布置3.0.1泵站选址应根据排水系统的特点,在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下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1充分考虑泵站所在地的具体情况,泵站建设应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及居民工作、生活的影响;2充分考虑泵站建设位置的工程地质情况,尽量避开不良地理环境及地质条件;3站址选择应考虑交通运输及水电供应便利等条件;4雨水泵站的站址宜靠近河道,其雨水排放口不应设置在供水厂取水口的附近,且应避让桥梁等建(构)筑物,并应满足相应水源地保护要求;5污水和合流泵站的设置地点应根据管网系统布置,经综合技术经济比选后确定。3.0.2泵站由泵房、进出水构筑物、变配电间、生产管理用房等设施组成,总体布置应满足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景观等方面的要求。3.0.3排水泵站生产管理用房的组成,应根据泵站规模、管理工作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所在地区情况确定。独立的排水泵站生产管理用房宜设置值班室、盥洗室、厨房和工具间。重要的泵站可设置会议室。建筑设计可根据其使用性质,进行相应的节能环保设计。3.0.4泵站用地面积应符合现行天津市地方标准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DB12TT598中的规定。3.0.5泵站室外地坪高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和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确定,并满足规划要求。当泵站室外地坪标高不满足城市防洪标准和内涝防治标准且无法整体抬高时,泵站周围应有防止客水流入的措施,泵站出入口可设置闸槽等防洪措施。泵房的出入口、通风口、吊装孔、检修孔等开口部位的最低标高应高于设计洪水位0.5m以上。3.0.6泵站可根据排水系统的需要,与污染控制、削峰或雨水利用的调蓄设施协同建设,并满足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3.0.7泵站总平面布置应保证进水、出水水流顺畅,防止进水滞流、偏流和泥沙杂物沉积在进水渠底,防止出水壅流。3.0.8泵站与居住房屋、公共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规划、消防和环保的要求。3.0.9泵站内庭院道路设计,需符合下列规定:1道路宜按环形设置,若无条件设置环形道路应设置车辆回转空间,以满足设备装卸和吊装、垃圾清运、消防车通行及操作人员进出方便等要求;2泵站出入口车道与城市道路应衔接平顺;3站内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主要车道宽度可采用6m。车行道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汽车吊转弯的要求。站内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1.5m。3.0.10泵站场地雨水排放宜充分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利用绿色屋顶、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等进行源头减排,并结合道路和建筑物布置雨水口和雨水管道,接入附近城市雨水管网或雨水泵站的前池。生活污水应接入附近城市污水管网或污水泵站的前池。3.0.11泵站的给水、供电、供气和通信应从城市相应系统接入,并独立计量。3.0.12泵站内应设置垃圾贮存设施,垃圾宜分类贮存并定期外运处置。4工艺设计4.0.1城市排水泵站的设计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排水专项规划和服务的排水系统范围、设计标准,经分析计算确定,并做出近期、远期设计规模的划分,泵站的土建宜按远期规模设计,水泵机组可按近期规模合理配置。4.0.2雨污分流不彻底、短时间难以改建或考虑径流污染控制的雨水泵站应设置污水截流设施,并将其排入污水系统。4.0.3集水池内水流应平顺,无涡流、滞流,无死水区。集水池内水泵吸水管(口)应按中轴线或圆心对称布置,各水泵吸水管(口)之间宜设置导流墙。流量不小于18m3s的雨水泵站、流量不小于l11)3s的污水泵站和合流泵站的集水池应采用隔墙分为两仓,且分仓隔墙宜设置双向受力闸门。4.0.4泵房集水池宜采用正向进水方式,集水池扩展角不宜大于30。,使水流自中心线向两侧均匀扩散。4.0.5泵站集水池前应设置闸门,流入集水池的污水或雨水均应通过格栅。当雨水含沉砂量较多时,雨水泵站集水池前宜设置沉砂设施和清砂设备。4.0.6集水池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污水泵站集水池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水泵5min的出水量,水泵机组为自动控制时,每小时开动水泵次数不宜超过6次。2雨水泵站、合流泵站集水池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泵30s的出水量。4.0.7排水泵站集水池特征水位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设计最高水位:雨水泵站和合流泵站宜与进水管管顶相平。污水泵站应按进水管充满度计算。2设计最低水位:雨水泵站不应高于最小一台水泵流量相应的进水管水位。污水泵站、合流泵站不应高于进水管管内底高程。设计最低水位应满足所选水泵吸水水头的要求,自灌式泵房尚应满足水泵叶轮浸没深度的要求。3设计平均水位:雨水泵站应采用进水管管径的一半对应的水位。污水泵站、合流泵站应采用设计平均流量时的进水管渠水位。4.0.8集水池中应设置积水窝,且底板应设置坡度坡向积水窝,并在对应位置的顶板预留检查孔。4.0.9合流泵站和雨水泵站应设置试车水回流管,出水井通向河道一侧应安装出水闸门。4.0.10雨水泵站排水出口处应设置闸门及检修闸槽,并设警示牌、警灯或警铃等警示标志。4.0.11污水泵站应设置出水计量装置,雨水泵站宜设置出水计量装置。4.0.12泵站出水排入重力流管道时,应采取消能措施。4.0.13当污水泵站出水管与现状压力管或压力井相连时,应复核现状压力管的工作压力,并在保证出水通畅前提下在出水管道上安装止回阀和闸阀等防护装置。4.0.14雨水泵站排放水体的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1受纳水体为内河时:低水位指河道多年观测中得出的最低水位值;常水位指河道多年观测中的等于或超过概率50%的水位值;高水位指河道多年观测中得出的最高水位值。2受纳水体为感潮河道时:低水位指拟建排放口处河道的设计低水位或平均低潮位,常水位指平均潮位,高水位指设计高水位或附近堤防工程设计标准所对应的潮位。4.0.15污水泵和合流污水泵的设计扬程应根据设计流量时的集水池水位与出水管渠水位差、水泵管路系统的水头损失及安全水头确定。4.0.16雨水泵的设计扬程应根据设计流量时的集水池水位与受纳水体平均水位差和水泵管路系统的水头损失确定。4.0.17泵房电动机层以上净高应满足以下要求:1立式机组:应满足水泵轴或电动机转子连轴的吊运要求。如果叶轮调节机构为机械操作,尚应满足调节杆吊装的要求;2卧式机组:应满足水泵或电动机整体吊运或从运输设备上整体装卸的要求。4.0.18应在泵房的适当位置预留便于设备搬运或检修的挂环及架设检修平台所需要的构件。5机械设备5.0.1排水泵站选用水泵时应优先选用国家推荐的系列产品和经过鉴定的高效节能产品。具有多种泵型可供选择时,应进行充分论证,综合分析水力性能、工程投资及运行费用等因素择优确定。5.0.2主要机械设备的选型应以技术先进、运行可靠、节能环保为原则,品牌、型号宜统一,便于备件储备及维护管理。5.0.3排水泵站可根据需求选择固定式或移动式格栅,栅条有效间隙应根据水泵进口口径、固体通过能力和栅渣截取量确定。经水泵提升后直接排放水体的雨水泵站不宜采用粉碎型格栅。5.0.4排水泵站宜采用明杆升降型闸门,安装形式宜采用附壁式。闸门宜采用不锈钢、铸铁(含球墨铸铁)制造。螺杆、连接杆、连接套筒和紧固件等应采用高强度耐腐蚀的不锈钢材料。闸门应配置手电两用启闭装置。置于室内的闸门,闸门上方应设置起吊设备。5.0.5雨水泵站宜选择轴流式、混流式等类型水泵;污水泵站宜选择潜水排污泵。5.0.6当泵站选用潜水轴流泵、潜水混流泵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井筒安装形式。5.0.7水泵台数不应少于2台,不宜多于8台。当水量变化很大时,可配置两种不同规格的水泵,也可采用变频调速装置或采用叶片可调式水泵。5.0.8污水泵站应设有备用水泵,工作水泵台数小于或等于4台时,应设1台备用泵,工作水泵大于或等于5台时,应设2台备用泵。位于重要区域的雨水泵站可设置备用泵。5.0.9水泵吸水管设计流速宜取0.7ms1.5ms,出水管流速宜取0.8m/s2.5m/So5.0.10当多台水泵并联在一条出水管道时,各并联水泵扬程应接近,且水泵台数不宜超过4台。5.0.11轴流泵与混流泵的装置效率不宜低于75%,扬程低于3m的水泵,其装置效率不宜低于65%。5.0.12泵站应设起重设备,其额定起重量应根据最重吊运部件和吊具的总重量确定。起重机的提升高度及行走距高应满足机组安装和检修的要求。6结构与建筑景观6.0.1泵站主体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6.0.2泵站基坑设计与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和天津市地方标准天津市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fT29-202的规定。6.0.3基坑工程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50497和现行天津市地方标准天津市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T29-202的规定。6.0.4永久性泵站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50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三级。6.0.5泵站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规定,其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规定。6.0.6泵站主体应考虑施工及运行期间的稳定性,进行抗浮稳定性验算,临河或建于坡地时应进行抗滑、抗倾覆稳定验算。6.0.7泵站的地基处理、结构和构件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等的规定。6.0.8泵站的附属建筑及围墙造型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6.0.9泵站绿化应贯彻“宜草则草、宜木则木”原则,考虑常绿灌木或草皮,绿地率应满足本市相关法规的要求。6.0.10泵站装修宜简洁明快。6.0.11泵站附属建筑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实现时,采用强制通风。7地道泵站7.0.1地道泵站的雨水重现期应根据地道所处地区的等级和重要性选取。7.0.2地道泵站的收水范围以地道引道所设置的驼峰或最高点处算起,其驼峰实际高度结合道路设计情况宜大于15cm;在条件不具备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客水进入。7.0.3地道泵站应兼顾地下水排除,应将雨水进水管及盲沟进水管单独设置,并在泵站集水池中设置分隔墙。7.0.4地道泵站中地下水排水泵应设置备用泵,雨水排水泵可视泵房重要性设置备用泵。7.0.5地道泵站的进水管宜设置检查井。7.0.6地道泵站集水池前应设置拦污设施。7.0.7地道泵站雨水集水池容积不宜小于最大一台水泵Imin的出水量,并满足雨水集水池最高水位应低于地道最低点路面高程Im的要求。7.0.8地道泵站地下水集水池最高水位应低于所设盲沟管最低点的管内底高程。7.0.9地道泵站应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并设置防止倒灌的设施。其出水口必须可靠,当没有条件设置独立排水系统时,受纳排水系统应能满足地区和地道排水设计流量要求。7.0.10地道泵站可结合提高汛期排水安全、控制面源污染、提高雨水利用率等要求设置调蓄设施。7.0.11收纳两个及以上地道雨水的泵站,其集水池应分仓设置。8一体化预制泵站8.0.1一体化预制泵站的主体由井筒和预装部分组成,应在工厂内预制,出厂前遵循安全可靠、现场安装时间和工作量最小化的原则进行预装和测试。8.0.2一体化泵站宜采用水泵湿式安装,将水泵和进水井集成在同一个井筒内的安装型式。8.0.3一体化预制泵站控制柜安装场址的周围环境温度宜为-10C-40°C,相对湿度宜为25%85%<.8.0.4一体化预制泵站井筒宜采用玻璃钢或高密度聚乙烯等质量轻、强度高和耐腐蚀的材料。一体化预制泵站内部管道和配套附件宜采用不锈钢或聚乙烯耐腐蚀材料。8.0.5一体化预制泵站顶盖应设置检修盖板,检修盖板应具备限位安全锁、防坠落和防盗措施,并应预留设备检修孔。检修孔的尺寸、数量和位置应根据泵站的提升设备确定,检修孔直径不应小于800mmo8.0.6一体化预制泵站应设计通风装置,通风量应满足泵站内设备的散热要求,并能防止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的积聚。通风口的设计应具有防洪、防虫和防异物进入的功能,并应设置警示标志。8.0.7一体化预制泵站应配备移动式硫化氢检测仪和甲烷检测仪。8.0.8一体化预制泵站的外围应设置护栏和警示标识,设置在道路和广场下的泵站可不设置护栏。对于无人值守或重要性较高的泵站,宜设置请勿靠近报警装置及视频监控系统。8.0.9一体化预制泵站进水可采用提篮格栅或粉碎型格栅,格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格栅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泵站设计流量,过栅水头损失不宜大于0.5m;2提篮格栅间距不宜小于40mm,且应能手动提升,倾倒栅渣;3采用粉碎型格栅时应设置备用格栅;当进水管道可能出现壅水时,可采用配套的溢流格栅;湿式安装的格栅应配套防护等级IP68的潜水电机,并应具备防缠绕、防越流功能;4若用地条件允许,宜在一体化预制泵站前单独设置格栅进水井。8.0.10一体化预制泵站集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水泵设计流量和每小时最大启停次数确定,可按下式计算:V三-(8.0.10)4乙一式中:V项一体化预制泵站集水池有效容积(a?);Qp一体化预制泵站最大一台泵的设计流量(r113h);ZnMU水泵每小时最大启停次数(hl)o8.0.11设计采用一体化预制排水泵站时,除考虑泵站本体外,尚应考虑设备运输、吊装、现场安装及后期维护的相关要求。9电气9.0.1泵站的供电系统需符合下列要求:1泵站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确定供电点、供电系统接线方案、供电容量、供电电压、供电回路数及无功补偿方式等;2泵站供电负荷应为二级负荷;特别重要地区的泵站负荷应为一级负荷。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雨水泵站等季节性负荷的负荷等级宜根据季节变化及使用工况需求确定;3泵站变电站宜设置两台及以上的变压器,当任意一台变压器断开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用电,且不应过负荷运行;4对泵站的专用变电站,宜采用站、变合一的供电管理方式;5泵站供电系统应考虑生活用电,并与动力用电分开设置、分开计量。6供电电压大于等于35kV时,用户的一级配电电压宜采用IOkV;当6kV用电设备的总容量较大,选用6kV配电较为经济合理时,可采用6kV。7供电电压为20kV或35kV,且用电设备均为低压负荷时,宜采用20kV0.4kV或35kV0.4kV降压变压器配电。8泵站设备容量较小,有条件接入0.4kV电源时,可直接采用0.4kV电源供电。9.0.2电气主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1电气主接线设计应根据供电系统要求以及泵站规模、运行方式、重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系统应接线简单可靠、操作检修方便、节约投资。当泵站分期建设时,应便于过渡;2 35kV双电源进线宜采用线变组接线或内桥接线。10(6)kV和0.4kV母线宜采用带母联的单母线分段接线;3 IOkV双电源进线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9.0.3雨水、污水合建泵站中,宜对雨水、污水泵分别设置供电变压器。9.0.4泵站主要机械设备的负荷计算应采用轴功率法或需要系数法,辅助机械设备的负荷计算应采用需要系数法。9.0.510(6)kV0.4kV的变压器联结组标号宜选用DZYn11接线。9.0.6泵站内变压器的能效水平应高于能效限定值或能效等级3级的要求,设置原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的规定。9.0.7无功功率补偿应符合下列要求:1无功功率补偿及补偿容量应根据接入电网的要求确定;2采用静电电容器进行的无功功率补偿,电容器应分组,并应满足下列要求:1)分组电容器投切时,不应产生谐振;2)应适当减少分组组数和加大分组容量;3)应与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相适应;4)应满足电压偏差的允许范围。3接在电动机控制设备侧电容器的额定电流,不应超过电动机励磁电流的0.9倍;过电流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按电动机-电容器组的电流确定;4高压电容器组宜根据预期的涌流采取相应的限流措施。低压电容器组宜加大投切容量且采用专用投切器件。在受谐波量较大的用电设备影响的线路上装设电容器组时,宜串联电抗器。9.0.8机组应优先采用全电压直接起动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母线电压降不宜超过额定电压的15%;2当电动机起动引起的电压波动不致破坏其它用电设备正常运行,且起动电磁力矩大于静阻力矩时,电压降可不受15%额定电压的限制;3当对系统电压波动有特殊要求时,也可采用降压起动。9.0.9泵站各功能房间照度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的规定。9.0.10泵站宜设置电力监控系统,便于实时监测供电系统设备的运行状态和能耗状况。9.0.11泵站防雷接地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及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65的规定。9.0.12泵站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装置,检测状态和报警信息应通过信息通信装置或信息管理系统传送至泵站管理人员。9.0.13变配电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变配电室防火、防汛、防小动物、防雨雪、防震和通风应符合有关安全规范的要求;2变配电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当不能满足温度要求或排烟有困难时,应增设机械通风装置。高压配电间、低压配电间、控制室可设置空调;3当变配电室采用SF6气体绝缘电气设备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和SF6泄漏报警装置。通风装置应具有手动启动和SF6泄露报警装置联动启动方式,通风装置应布置在临近SF6设备的低位区,并在室外设置强制启动按钮;4变配电室宜设置于地上;当设置于地下时,应布置在地下一层,并采取防水防淹措施且应结合泵房布置适当抬高配电设施安装平台。9.0.14泵站供配电应采取节能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1供配电系统的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2应采取就地平衡的无功补偿原则,提高系统功率因数;3应采取高次谐波治理措施;4电气照明应采用节能型光源及附件;5地下泵站宜采用智能型照明控制系统;6泵站新能源系统建设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中相关要求。10自动控制和区域监控10.0.1泵站系统宜设置区域监控中心,对泵站进行远程的运行监视、控制和管理。10.0.2泵站的自动控制与区域监控的系统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泵站内自动化系统应满足所在区域监控中心的数据传输要求,预留相应的传输接口;2自动化系统应能监视和控制全部工艺流程和设备的运行,并应具有信息收集、处理、控制、管理和安全保护功能,能够监视供电系统设备的运行;3向区域监控中心上传相关各种数据,接受监控中心调度指挥。10.03泵站自动化系统结构宜采用集散型计算机控制系统,按照泵站功能要求和系统远期容量配置点数和程序模块,备用点位数量不宜少于20%o10.0.4泵站及调蓄设施运行监视应包括下列内容(无所列设备时忽略):1集水池液位和超高、超低液位报警;2非压力井形式的出水池液位和超高液位报警;3大型管道水泵的进水压力、出水压力;4水泵运行状态和故障报警;5潜水泵渗漏报警;6格栅前后液位差;7格栅除污机、输送机、压榨机的运行状态和故障报警;8电动闸门、阀门的位置、运行状态和故障报警;9瞬时流量和累积流量;10中大型水泵电机绕组温度、轴承温度;11冷却水温度以及润滑、液压等辅助系统的监视和报警(大型泵组选项);12振动监测(大型泵组选项);13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和报警;14UPS电源设备状态及报警;15水泵反转报警(防止水泵反转要求选项);16水质监测数据(按城市水环境和环保要求选项);17降水观测数据(雨水泵站选项)。10.0.5泵站的运行控制应包括下列设备(无所列设备时忽略):1水泵机组:2格栅除污机、输送机、压榨机;3电动闸门、阀门;4大型水泵的辅助系统设备;5通风和排水设备;6除臭、空气净化设备;7其他与工艺设施运行有关的设备。10.0.6泵站设备的控制优先级由高至低应为现场控制(机旁控制)、配电盘控制、就地控制、远程控制。10.0.7泵站内有毒有害气体聚集位置应设置相对应的有毒气体检测装置,并应设置保证人员检修及维护安全的附属装置。10.0.8作业人员进入有硫化氢气体产生的危险场所应携带便携式硫化氢气体监测仪。10.0.9自动化系统应采用UPS电源,后备电池供电的持续时间不应小于60minOUPS电源的供电范围应包括控制室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设备、通信设备、控制装置及其接口设备、检测仪表和报警设备。10.0.10泵站宜设置能耗管理系统。10.0.11泵站自动化系统设备的防雷与接地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10.0.12通信技术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根据泵站的具体位置、规模和数据量大小选择泵站与信息中心之间的通信网络;2泵站与区域监控系统之间的联网数据通信应稳定可靠,应优先利用公共通信资源组建专用网络。10.0.13泵站自动化系统安全防护要求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的有关规定执行。10.0.14泵站宜设置信息化系统和智能化系统;排水泵站的信息化、智能化系统宜作为节点工程纳入区域排水管网智慧化系统建设中。11配套工程设计11.1 除臭.污水泵站、合流泵站、有截污设施的雨水泵站的格栅井和集水池,应设置臭气收集处理系统。臭气处理系统宜由臭气源加盖、臭气收集、臭气处理和处理后排放等部分组成。11.1.2排水泵站的气体排放标准应满足所在区域的大气环境要求,并符合现行天津市地方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中的规定。11.13臭气收集宜采用吸气式负压收集,臭气吸风口的设置点应防止设备和构筑物内部气体短流,并应防止构筑物内水或泡沫进入。臭气源加盖后不应影响泵站巡视观察和日常检修保养工作。11.1.4排水泵站臭气风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污水泵站、合流泵站中的截污设施的集水池内部的臭气风量可按单位水面积臭气风量指标10m3(mjh)进行计算,并可增加2次h4次/h的空间换气量;2雨水泵站集水池内部的臭气风量可按单位水面积风量指标3m3(m2h)进行计算,并可增加1次h2次/h的空间换气量。11.15排水泵站臭气处理工艺宜根据处理要求、场地情况、投资和运行费用等因素确定,可采用吸收吸附除臭法、生物除臭法、化学除臭法等一种或多种组合式除臭工艺。11.1.6除臭装置配套设施应采用耐腐蚀材料,电动机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o11.2 通风11.2.1 当建筑物或除臭罩内部需要操作人员经常性进入时,应确保人员进入期间内部空气质量满足要求。11.2.2 排水泵站的生产管理用房应配置灵活有效的通风、散热和除湿系统。变配电间内除通风系统外,宜设置空气调节系统。11.2.3 泵站仅需要通风时,机械通风换气次数应为5次h12次h,通风换气体积的计算应以地面为界。送排风口应合理布置,防止气流短路。11.3 防火安全11.3.1 建筑防火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泵站应设置消防设施,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的规定;2变配电间、控制室的内部装修应采用A级不燃材料。11.3.2 站内电气线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的规定,并应设置过载保护装置。11.3.3 火器的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I40的规定。11.4 安全防护11.4.1 围墙宜采用通透式,有效防护高度不应小于2.2米。11.4.2 大门宜采取人车分离,车行入口应采用平开门或电动伸缩门。11.4.3 站的室内外楼梯、阳台、外廊等的临空区域应采取防护措施。11.4.4 室内外的盖板和踏步,宜采取防滑措施。11.4.5 站内设置的栏杆、踏步、盖板等设置应采用抗老化、高强度的耐腐蚀材料制作。11.4.6 泵站内的机械设备如采用的格栅除污机、输送机、压榨机、闸门与启闭机等应根据不同材料分别进行防腐蚀处理。11.4.7 站区内部各建、构筑物及主要设备、管道等应设置清晰、醒目的标识标牌,方便人员识别,同时应设置安全标识。11.5 环保设计11.5.1 对泵站噪声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备选型应满足环保要求的低噪声运转设备,设备运转时噪声的控制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规定。2泵站庭院内宜充分利用空地和隔离地段进行绿化,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3变配电间、生产管理用房宜采用双层门和双层窗,阻隔噪音传播;11.5.2 泵房的格栅工作平台、栅渣输送机、泵房集水池附近应设置冲洗装置。垃圾贮存设施附近宜设置冲洗装置。11.5.3 生产管理用房宜设在当地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门窗宜朝向东南设置。本标准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引用标准名录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4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I67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651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11防洪标准GB5020112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1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14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15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16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5049717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18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OO219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OO320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OO821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3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2223924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27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DB12/059DBI2<598DBfT29-20228天津市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天津市城市排水泵站建设标准DB/T29-87-2024J10425-2024条文说明2024天津修订说明本标准是在天津市城市排水泵站建设标准DB/T29-87-2015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修改补充排水泵站选址规定;修改排水泵站生产管理用房组成和建筑面积相关规定;修改排水泵站占地面积指标要求的规定;补充排水泵站与周边建筑物防护要求、庭院道路设计要求、庭院雨水海绵化设计等相关要求;补充规定规定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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