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医院医共体内城乡居民医保转诊转院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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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医院医共体内城乡居民医保转诊转院工作的通知.docx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医院医共体内城乡居民医保转诊转院工作的通知(暂行稿)中医院医共体各成员单位、各科室:为进一步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动医共体工作全面实施,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生委员会文件、*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居民医保转诊转院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医院医共体内城乡居民医保转诊转院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县内转诊政策(一)我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就医时,首先选择当地村卫生室或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无法诊治的转往所在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无法诊治的,原则上优先转至所属医共体牵头医院,并由乡镇卫生院医共体办公室按规定办理转诊登记。到县(区)外就诊病人一律由县医共体牵头医院医保办办理转诊登记手续,并优先向市级医疗机构转诊。急诊抢救患者,可不按逐级转诊程序,以最短时间转往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先抢救治疗,后补办转诊手续。(二)对于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特殊人群(70岁以上老年人、0-3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等)、急危重症患者、特殊病种患者(如精神类疾病、血液系统疾病、传染性疾病等同类疾病)需再次入院治疗患者、孕产妇等,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县内就诊医院。上述患者或其家属应在首诊后向就诊医院办理备案。(三)县内转诊按照上述规定从基层医疗机构逐级上转,符合条件的可双向转诊,下转当次住院起付线子以减免。(四)按照卫计部门分级转诊的要求,县内转诊流程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T基层医疗机构(含乡镇(中心)卫生院)一县二级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未按分级诊疗规定,直接到市三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其报销比例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基础上下降10个百分点,不实行保底报销。其他未执行分级诊疗的,其报销比例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基础上下降5个百分点,实行保底报销。二、关于县外转院政策(一)参保人员转县外医疗机构及省外医疗机构就诊,应由县(区)医共体牵头医院评估后经批准方可外转。(二)除县外急症和长期居住外地人员就医备案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外,其他人员转诊转院均在参保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不需要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经批准转院信息一年内有效,治疗结束时自动终止。恶,的中瘤放化疗等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患者、白血病患者、部分罕见病患者,经批准转院信息在该就诊医院长期有效。()县医共体牵头医院建议,并经备案转往市外联网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其报销比例在市内三级医疗机构标准基础上下降10个百分点,实行保底报销。(四)自行要求转往市外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其报销比例在市内三级医疗机构标准基础上下降20个百分点,不实行保底报销。(五)自行要求转往市外非医保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其报销比例在市内三级医疗机构标准基础上下降30个百分点,不实行保底报销。(六)参保人员在非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七)危急重症患者急诊、抢救收治入院及恶性B中瘤放化疗等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患者、白血病患者、脑瘫康复治疗患者在市外联网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其报销比例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基础上下降15个百分点,实行保底报销。三、转诊办理程序各村室向所在地乡镇(中心)卫生院转诊可口头通知患者自行前往诊治,确需转往牵头医院的,由乡镇卫生院直接在网上备案为"病情需要,医院建议。确需转诊至县外医疗机构就诊的,由经治医生完整填写转诊单,由科室主任(副主任)核实、签字同意后,并由医务科批准后方可在医保办办理网上转诊手续。转至省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需由副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在医保办办理网上转诊手续。在我院就诊患者自行要求转院诊治的,或未经我院诊治,直接自行转往县外医院的,医生一律不予填写转诊申请单,医保办一律以"患者要求转院"予以备案。本通知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贫困人口转诊仍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原有关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