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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指南(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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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指南(试行).docx

    贵州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指南(试行)2021年11月-Z-1刖B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化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空间,促进农村生态文明、美丽城乡建设,有效实现用地空间的释放和要素配置的协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破解耕地占补平衡难题,创新土地制度供给及要素保障,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关于印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试行)的函(自然资生态修复函(2020)3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名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2421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0)322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贵州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主要用于指导贵州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规定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整治任务、工作目标、职责划分、注意事项、工作流程等。根据试点开展情况,适时对本指南进行修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意义。起草单位:贵州省土地开发整治中心发布单位: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目录1总则11.l适用范围112定义11.3 实施期限11.4 总体要求21.5 工作目标11.6 主要任务12工作流程及职责划分42.1 总体流程42.2 职责划分53试点申报阶段流程及审批73.1 试点乡镇选择73.2 申报流程及审批84试点规划阶段及审批94.1 规划批复94.2 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批复94.3 实施方案批复104.4 子项目批复115试点实施125.1 实施制度125.3 变更管理155.4 权属管理175.5 资金管理186监测监管及评估186试点实施监测监管186.2 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206.3 试点评估217试点验收217.1 验收环节217.2 子项目验收217.3 整体验收227.4 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实施情况审查227.5 后期管护238备案归档248.1 备案管理248.2 档案管理259成果总结2510注意事项2610优先保障试点乡镇产业融合发展用地2610.2 严防形成政府债务2610.3 统筹和规范资金投入26105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组织及农民作用2810.6 其他行业子项目管理2811附录29附录1试点常见类型(参考)30附录2试点立项申报材料(参考)32附录3试点建议书编制提纲(参考)33附录4试点实施方案审查提交资料(参考)42附录5试点实施方案审查要点(参考)43附录6试点整体验收提交资料(参考)47附录7试点总体评估提交资料(参考)48附录8试点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参考)49附录9土地整治类子项目规划设计报告(参考)541总则1.l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定义、工作流程、职责划分、试点申报、试点审批、试点实施、监测监管、评估、验收、备案、总结等方面的内容。适用于自然资源部批准的贵州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全省其他各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可参照执行。1.2定义121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是以科学合理规划为前提,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整治区域可以是乡镇全部或部分村庄),整体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和乡村历史文化保护,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推乡村全面振兴的一项综合性活动。122子项目子项目是指试点区域内为到达试点建设目标而实施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1.3实施期限实施期限从试点名单批准到整体验收,一般不超过5年。各类子项目应在试点整体验收前完成验收。1.4总体要求14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围绕“四新”抓“四化。通过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创新土地制度供给和要素保障,优化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空间布局,促成农田连片与村庄集聚的土地保护新格局、生态宜居与集约高效的农村土地利用空间结构,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开新局,生态文明建设出新绩。1.4.2基本原则1、保护优先,严守底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夯实粮食安全和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守生态红线,强化生态保护与生态修复。2、规划引领,集约利用。坚持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为抓手,按照“控制总量、优化增量、盘活存量、释放流量、实现减量”的要求,优化用地结构布局,促进土地资源要素有序流动、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3、因地制宜,有序推进。摸清自然资源家底,科学分析综合整治潜力,因地制宜的制定整治目标和整治模式,分区、分期、分类依法依规有序实施,防止急功近利、大拆大建,杜绝形象工程。4、政府主导,尊重民意。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和收益权,全面调动其主动性、积极性,确保村集体利益和农民利益不受损。5、试点示范,改革创新。在试点中围绕农村土地改革目标,在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的前提下,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断创新农村土地管理利用制度,激发农村发展内生动力。1.4.3工作依据1.4.3.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132次会议修订)(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4.3.2政策文件(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20)1号)(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号)(10)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Il)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12)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1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1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7号)(1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名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2421号)(16)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17)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423号)(18)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19)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关于印发V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试行)的函(自然资生态修复函(2020)37号)(20)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关于印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试行)的函(2021年4月)(21)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22)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黔党发(2020)5号)(2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316号)(24)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资环(2021)79号)(2021年修订)(25)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责任分工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0)319号)(26)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0)322号)(27)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0)13号)1.433技术规范和标准(1)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12)(2)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3)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4)土地整治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TD/T1037-2013)(5)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7)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程(TD/T1045-2016)(8)土地整治重大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规程(TD/T1047-2016)(9)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16)(10)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11)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12)土地整治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TD/T1039-2013(13)土地整治项目制图规范TD/T1040-2013(14)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TD/T1041-2013(15)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16(16)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报告编制规程TD/T1038-2013(17)土地整治权属调整规范TD/T1046-2016(18)贵州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19)贵州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指南(试行)(20)其他有关规范和标准1.5 工作目标试点所在地方政府要将涉农涉村项目优先安排在试点区域,通过“全区域整治、全要素保障”,进一步优化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着力解决乡村耕地碎片化、空间布局无序化、土地资源利用低效化、生态质量退化等问题,促进耕地保护,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保障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打造集约高效的生产空间、宜居适度的生活空间、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达成“控制总量、优化增量、盘活存量、释放流量、实现减量”的国土空间利用目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试点区域通过整治后,整治区域内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原有耕地面积的5%,整治区域内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确保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实现耕地质量有提升、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1.6 主要任务161科学合理规划加快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统筹试点实施方案编制,通盘考虑农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严格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严守生态保贵州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指南(试行)护红线,统筹生态保护修复,集约高效布局村庄建设用地,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用地,合理布局农业设施用地,统筹安排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162合理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开展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应先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调查,包括图斑数量、面积、地类、分布、粮食等农作物种植情况以及坡度与质量等别、破碎图斑分布等情况,全面查清整治区内未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数量、质量和土地利用、耕地保护具体情况等,调查分析整治区内新增耕地潜力数量和具体地块位置,分析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合理性与可行性,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工作。1.6.3大力开展农用地综合整治适应发展现代农业和适度规模经营需要,优化农用地结构布局,统筹推进低效林草地和园地整理、耕地提质改造、宜耕后备资源开发及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减少耕地“碎片化”,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田生态环境。164深入推进建设用地整治统筹农民住宅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各项用地需要,有序开展农村宅基地、工矿废弃地、地质灾害搬迁点、城镇低效用地以及其他闲置低效建设用地整治,优化农村建设用地结构布局,促进农村闲置土地盘活利用,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腾出建设用地空间优先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融合发展用地,为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提供用地保障。在建设用地整治中,注重保护好历史文化村落、传统建筑、街巷空间等,留住乡村美丽历史人文风貌。165整体实施乡村生态保护修复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的要求,在坚持生态保护的基础上,优化调整生态用地布局,保护和恢复乡村生态功能。开展各类乡村生态修复工程,提高自然灾害防御能力,保持乡村自然景观和农村风貌。166注重乡村历史文化保护充分挖掘乡村自然和文化资源,保留村庄特有民居风貌、农业景观、乡土文化,注重农耕文化传承,保护历史文脉。1.6.7探索改革、制度建设创新深化农业供给侧改革,探索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理念、政策导向、技术支持,探索生态保护修复、土地整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面的改革创新和制度建设。从工作机制、投入机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验收评估、风险管控、“一张图”信息建设与应用,以及整治修复技术及标准等方面强化制度建设,试出行之有效的制度。2工作流程及职责划分2.1 总体流程总体工作流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申报阶段、规划阶段和实施阶段,具体流程如下图:r(*tt>W规划阶段总体工作流程图2.2 职责划分221组织形式成立省、市(州)、县三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推动、压实责任,有序开展试点工作。落实“放管服”要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涉及面较广、项目类型复杂、行业主管部门多,各地需整合归并各部门相关审批事项,优化流程,简化审批程序。2.2.2组织机构省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指导试点工作,市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督导辖区内试点实施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试点实施主体,成立县级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管。在省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联动协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开展试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为试点建设管理提供技术保障和资金监管等服务。223各级工作职责2.231省级工作职责省级负责统筹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明确试点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细化政策和技术标准、审查核实试点实施方案和整治区域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实施督导、监管试点建设实施,对试点及其子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对试点进行阶段性评估、总体评估和工作总结。2.232市级工作职责市级负责统筹开展辖区内的试点工作,负责辖区内试点乡镇上报,落实上级决策,组织对试点乡镇实施方案、整治区域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初步审查论证,协调、督导项目实施,对调入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把关,对试点及其子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对辖区内试点进行阶段性评估和试点整体验收。2.233县级工作职责县级人民政府作为项目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辖区内各项具体工作。(1)组织申报试点。按照试点申报要求组织开展试点乡镇基本情况调查,编制项目建议书,参加项目遴选,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现在踏勘等工作。(2)编制规划及实施方案。按要求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村庄规划、实施方案、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做好子项目勘测、规划、设计、审批等工作。(3)组织试点项目实施工作。落实项目实施管理五项制度,开展工程招投标并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发布项目公告,对项目资金使用拨付、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对资金安全、工程建设质量负责;监督、检查项目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合同情况。(4)验收与备案工作。对试点进行初步验收及子项目验收,做好试点整体自查自验和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并向市级申请试点整体验收;向省级、市级做好变更、验收等实施管理阶段性备案工作,做好档案管理,办理各类子项目工程移交手续,落实后期管护措施等。3试点申报阶段流程及审批3.1 试点乡镇选择依据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结合村庄类型和乡村发展目标等,在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和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的基础上,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全面调查乡村自然和文化资源、耕地提质改造、宜耕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农村宅基地腾退复垦、矿山修复、低效园地、低效林地、稳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分布、面积、坡度、农作物种植情况等拟申报试点辖区内资源开发潜力。摸清适宜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的潜力面积、区域分布情况、区域内已建、在建、拟建各类项目情况等基础信息,同步调查村(组)和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群众的意愿和需求情况,夯实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程选址、实施等工作基础,选择具有一定典型代表性的乡镇作为试点申报。3.1.1 具有典型代表性试点乡镇应具备集聚发展、整治提升、特色保护、城郊融合、搬迁撤并等不同特色的村庄类型,在促进特色产业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新型城镇化、生态治理修复等方面综合效益比较明显,示范引导作用较强。3.1.2 具有区域特色试点乡镇建设要体现不同的自然资源禀赋特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结合试点乡镇生态特征、生产状况、生活形态和乡村文化等,突出区域特色,避免同质化、一般化。3.1.3具有较强的资金保障能力试点所在市(县)经济社会发展应有较大的空间,具有一定的财政资金保障能力,能够引导各类资金多元化投入,对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助推乡村振兴建设作用较为突出。3.1.4 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党委政府重视、部门配合,工作机制比较健全,乡镇集体领导能力较强,当地群众参与积极性较高。具有明确的规划目标和良好的实施条件,具有较丰富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经验,在实施模式、管理机制、制度创新等方面有一定探索实践。3.2 申报流程及审批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申报单位,组织编制试点申报材料,逐级市、省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试点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报省厅,省厅委托技术支撑单位按照现场实地踏勘、专家会审、申报单位会议陈述等方式组织开展竞争性审查,根据审查情况确定试点名单,公示并报自然资源部,以部审核印发名单为准。4试点规划阶段及审批4.1 规划批复4.1.1 规划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是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规划依据,开展试点工作,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时要同步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在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的要求。试点乡(镇)已编制村庄规划但不能满足试点要求的,可按照上述要求依程序对村庄规划进行修编,原则上只作一次修改审批。4.1.2 规划审批针对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尚未审批的情况,申报单位应将编制好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试点实施方案一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审查。4.2 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批复4.2.1 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编制严禁借综合整治之名,随意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整治区域内无法避让、确需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调整的,应在确保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整治区域调整面积的5%、按照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布局更集中连片、总体保持稳定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分析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调整后集中连片程度有无提高、零星分布图斑是否减少、增加面积是否达标、质量能否提高,明确拟调出、调入永久基本农田地块的空间位置、数量、质量等别、地类,制作相应图件、前后对照表格和文本报告。4.2.2 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审查论证程序申报试点的县级人民政府向市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具体对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合理性、新增耕地来源、永久基本农田调入调出情况等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初审通过后,申请省级论证审查,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相关专家对调整方案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纳入村庄规划,调入的永久基本农田地块应纳入永久基本农田进行保护。4.3 实施方案批复431实施方案编制试点申报成功后,应按规定采取公开招投标或邀标等方式确定规划设计单位。规划设计单位应在全面掌握试点基本情况、实地调查并充分征求当地村民及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基础上,按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试行)编制实施方案。432实施方案审批实施方案先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由技术支撑单位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复核和审查论证,审查通过后报自然资源备案,经部备案同意后可正式实施。4.4 子项目批复试点实施方案获批后,批准的实施方案中所列明的土地整治类子项目参照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14)35号)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中发2017)4号和国办发(2018)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8)12号)等规定执行。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规划设计,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部门的子项目按现行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经批准的工程建设类子项目规划设计要报省、市两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5试点实施5.1实施制度试点工程建设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审计制等制度,做到规范、高效管理,确保整治成效。5.1.l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申报单位即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法人义务,对项目资金和工程建设承担具体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可委托具体的项目实施单位,但须报项目审批机关同意并备案。5.1.2实行招投标制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对项目勘测、设计、监理和施工等依法进行招标。公开招投标在市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全程接受项目所在地的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施工单位拟派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应按照确定的工程招投标组织形式,在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确定。5.1.3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依照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及技术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做好工程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控制管理,规范合同和信息管理,协调项目承担单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面关系。1.1.1 行合同制为确保规范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合同制度,在开展重大工程项目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审计、评估等其他业务委托活动时,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签订合同,约定标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方式和违约责任等,严格履行合同的内容,约束当事人行为,保护当事人权益,确保项目建设成效。项目施工前应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5.1.5 实行公告制为保证项目区群众的知情权,最大程度调动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发动群众监督,要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内容应包含:项目名称、建设范围、建设规模、项目规划、总投资、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联系方式和公告时限等基本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计划等进行适时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5.1.6 实行审计制为确保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资金审计制度,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审计单位独立、客观公正的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或年度结算审计,对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费用支出情况、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资金结余及债权债务情况等进行系统审核,出具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或年度结算审计报告。5.2 项目质量和进度保障措施5.2.1 技术交底项目开工前,项目承担单位或实施单位应组织项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并形成会议纪要。522施工过程汇总施工过程中各参建单位如有管理或技术问题需协调解决,须向试点组织实施单位提出,经协商并得到试点组织实施单位书面答复后,方可按书面决议执行。523实行季报制试点建设应严格按照试点实施方案和子项目规划设计要求的工程进度进行。试点建设实行季报制度,试点承担单位应在每季度末25日前,将建设进度、完成情况、质量状况等编制成季报报送至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524全过程跟踪检查省、市、县三级要定期和不定期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重点实施期内各个阶段实际完成和累计完成的工程数量、工程质量、和进度管理情况。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应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督促整改。5.3 变更管理531变更原则1、试点方案变更。原则上试点方案一经批准不得变更,所涉及的各项建设任务量不得减少。2、子项目变更。试点工程建设须严格执行经审批的子项目规划设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调整子项目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按先批准后变更原则,未批先建的不予认可,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变更设计:(1)因自然灾害、政策因素变化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原设计难以实施的;(2)因其他规划调整或工程建设等导致试点区域工程内容实施条件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3)因项目区域内村民意愿发生变化,经协调后仍然不同意,不支持实施的工程;(4)工程规划和设计不合理,不能发挥工程功能作用的。子项目规划设计变更需遵行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技术合理,经济可行,达到优化和完善原规划设计方案的目的;充分尊重当地群众意见,经多方协商能达成一致;保证完成经批准的各项指标任务计划;保证试点建设标准不降低,设计功能不减弱和投资效益不减少;变更后,工程能如期完工,各项建设工程不存在安全隐患;因变更增加的投资预算,原批准机关不予追加,由试点所在县自行解决。变更材料应符合土地行业及相关行业要求,并按相关标准规范编制。存在以下情形不得变更子项目规划设计:(1)变更后导致试点建设任务量较少的;(2)变更后导致建设用地增加的;(3)违反十大负面清单的;(4)变更后不符合预算标准或规划设计规范的;(5)变更设计群众不支持的;(6)变更后功能区划及工程布局不合理的。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了局部建设的工程,为避免重复建设,对功能重叠部分工程不再建设,规划不作调整,在竣工验收和决算时直接核减。5.3.2变更程序土地整治类子项目变更参照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中发(2017)4号和国办发(2018)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8)12号)执行。由项目施工单位向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提出申请。项目实施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子项目规划设计单位、试点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相关农户代表,对申请变更的工程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并形成核实处理意见,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项目设计变更及资金预算调整方案。试点区域内整合实施的,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的工程建设类子项目发生变更的,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子项目全部变更完成并批准后,要统一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子项目变更与实施方案修改完成后报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5.4 权属管理土地权属管理工作贯穿土地整治工作全过程,试点整治区域要切实做好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工作,确保整治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有权属争议的不得纳入整治范围。整治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原则上不得调整,涉及飞地、插花地等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调整的,应当在征得涉及土地权利人同意基础上,组织相关权利人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明确调整前后界址坐标,经公告15天无异议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变更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后开展土地整治工作。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流转的,应当在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基础上,组织相关权利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流转协议,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流转方案,明确互换、转让、流转前后界址坐标,经公告15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依法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后开展土地整治工作。土地整治验收前,根据变化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界址坐标,完成实地埋桩定界。5.5 资金管理试点建设资金是多元化投入机制筹措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资金筹措渠道、类别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严格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滞留、挪用、挤占、超范围使用、超标准开支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资金。获得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子项目应按照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建(2020)175号)加快预算执行,加强资金监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抓好绩效管理工作,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做好绩效管理的实施。6监测监管及评估6.1 试点实施监测监管为确保试点稳妥、有序推进,省、市、县三级应强化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全方位监管,层层落实责任,主动作为、统筹安排、精准调度、科学管理,按照时限要求倒排工期、正排时序,制定工作计划,强化责任担当,多措并举,上下联动,采用“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监管手段,抓好试点实施管理工作。为有效落实试点实施监管,实行季报制和季检制,定期督查、定期报告、定期通报。省级主管部门按季度现场督查,市、县两级不定期开展检查及督导工作,及时通报督查监管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各试点县在每季度末前对试点实施情况形成季报并逐级上报。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各地上报的试点实施进度和远程监控等反馈的试点建设情况,安排相关技术人员到各试点施工现场进行季检,重点对工程建设进度、工程建设质量、施工安全、生态安全和违反负面清单情况等进行检查和指导,涉及省级补助资金投资的试点子项目还应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款拨付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市级主管统筹协调,强化督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县级采用“一月一总结,一月一调度”方式推进;乡镇级成立工作领导小组,采用乡镇领导分村包保制,责任到人;村级采用村支书负责制,村、镇共制施工计戈U,形成“村、镇”专班作业,村支两委及党员、群众在项目监管中发挥重要作用。各试点在实施推进的过程中若出现负面清单情节严重并整改不力的,应立即暂停试点实施,省级主管部门将根据负面清单情节严重情况,动态调整出试点名单。6.2 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为规范有序推进全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工作,各试点要切实落实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621事前监管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充分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省、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编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审核,确保方案符合要求、切实可行。6.2.2事中监管省、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管,通过采用信息化的手段加强动态监管,跟踪项目实施情况,确保调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面积真实、质量优越;县级要严格落实“先审后调”的要求,在拟调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地块数据核准入库、汇交之前,不得占用调出的永久基本农田地块。623事后监管发现借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之机,随意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不如实调入符合数量质量要求的永久基本农田、不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由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当地限期整改到位。试点承担单位要落实调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地块粮食作物种植措施和管护责任,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航空航天遥感、无人机等监测手段进行监测,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行为。6.3 试点评估考虑到全域整治试点工作的复杂性和持续性,采取边探索边评估,边评估边总结的方式,在推进试点基础上,定期对整个试点工作推进情况、整体产出、效益、满意度等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及时归纳经验教训。具体评估方法另行制定。7试点验收7.1 验收环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验收包括子项目验收和整体验收。子项目验收是指有验收权的地方政府或部门对经批准的实施方案中的各类子项目进行验收。整体验收是指在各类子项目验收后,对试点整体实施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分为县级初步验收和市级整体验收。7.2 子项目验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子项目竣工后,土地整治类子项目验收参照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中发(2017)4号和国办发(2018)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8)12号)执行,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其他类型、其他部门的子项目由相关地方政府或部门按照现行各行业验收办法、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确定的验收程序、内容和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报省、市级领导小组审核备案。7.3 整体验收731验收条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子项目全部验收完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试点初步验收。完成批准下达的试点各项建设任务的、村庄规划数据库和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完成并备案的,可以申请试点整体验收。732验收流程试点初验完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试点验收材料。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试点验收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报单位修改完善;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验收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实地验收。试点验收通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试点省级总体评估申请,并上报试点初验意见和验收意见、永久基本农田核准入库情况和验收材料等。省级总体评估通过后,形成工作总结报自然资源部。7.4 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实施情况审查通过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一并实施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所涉土地整治项目面积和质量严格把关、现场复验,确保调入耕地符合永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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