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docx
2024年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学校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大火灾事故;(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三)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四)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六)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七)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八)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责任。第五条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杳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第六条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第七条学校必须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蕨集报区教体局备案。第八条学校应当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排除。第九条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1可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学校违反本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第十二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才勖军、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第十三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教体局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负责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区教体局依据调杳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区教体局举报学校及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教体局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五条对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学校参照本规定制定。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2(一)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规定,各部门、各年级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年级的安全稳定工作负全部责任,安全目标作为本部门目标责任的一部分列入目标责任书,学校把安全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部门的考核内容之一,学校实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二)各部门责任人对下列治安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及本制度的规定,失职、渎职情形或者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暴力事件事故2 .食物中毒事故3 .火灾事故4 .传染病事故5 .实验室事故6 .体育活动事故7 .校外集体活动事故8 .其它安全事故(三)各部门、各年级依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的规定,对本部门、本年级的人员及财产安全负责。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校领导及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并做出妥善处理。(四)各部门、各年级应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并对全体人员特别是重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五)各部门、各年级对自查出的特别是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查出的.安全隐患,应高度重视,及时整改。如因整改不及时而引发安全事故的,各部门、各年级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均应追究责任,并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对以上人员予以行政、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组织学生参加实习、社会时间以及社会公益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七)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部门,要及时将所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情况报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备案对临时工作人员要予以监督、检查对不了解情况或工作不再需要的人员要及时辞退,并限期离开学校。如因没有实施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力以及没能及时清退应清退人员,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八)事故发生后,部门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违反此规定,将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九)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有责任向校领导及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报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举报部门或个人不履行安全职责或不按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行为。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3为加强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校园政治安定和治安稳定,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谁主管,谁负责"及"一票否决"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责任追究的原则责任追究要遵循上级规定,好原则,实事求是,注意政策,区别对待,公正处理。二、责任追究的范围身妾责任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必须追究责任。1、对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规定,通知等不认真贯彻落实的。2、对上级安全检查及学校安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不正确对待,拒不整改的。3、因宣传教育管理不到位,防范不力,疏忽大意,发生火警、火灾、盗窃、伤亡、投毒及罢餐、罢课等造成不良影响的。4、有进行非法活动的,部门领导排查不力或隐瞒不报的。有上述情况之一者,责令直接责任人写出书面检直,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根据具体情况赔偿经常损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三、责任的认定1、部门领导责任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领导责任(1)安全防范管理教育不到位,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造成经济损失的。(2)安全保卫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3)部门发生火警、火灾、盗窃、伤亡、投毒及罢餐、罢课等造成不良影响的。(4)不按有关规定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的要求进行整改的。2、直接责任人责任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1)管理不善,疏忽大意,没有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2)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火警,火灾等治安灾害性事故的。(3)宣传教育管理工作不到位,发生罢餐、罢课的。(4)发生案件不向部门领导、保卫处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