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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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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docx

    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及时、有序、规范、高效地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不断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能力,有效保障灾区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1.3 适用范围全市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卫生应急工作适用于本预案。本预案所指的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地震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泄漏事件、核和辐射突发事件、交通事故等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相关预案执行。地震灾害的卫生应急处置按照六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执行。1.4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部门协作,明确职责;依法规范,快速反应;社会动员,依靠群众。1.5 机构及职责2.1 指挥机构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县(区)卫计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市卫计委成立六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指挥、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卫计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卫生应急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小组成员由委卫生应急与疾病预防控制科、医政医管科、基层卫生科、中医药发展与服务管理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妇幼健康服务科、综合监督科、办公室、财务科、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科、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局、市妇幼保健院、市红十字中心血站、市医疗紧急救援中心等机构负责人组成。各县(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根据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卫生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工作,必要时向市卫计委请求派出专家指导工作。负责建立信息报送与交流分析机制;提出救灾防病各项卫生应急措施和处置建议;向灾区派出现场工作组,指挥、协调、督促、检查现场工作。市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根据卫生应急工作需要,市级领导小组可以决定采取以下措施:(1)整合灾区卫生应急指挥组织,在灾区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前方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前方卫生应急工作。(2)设立若干个工作组(如综合协调组、疫情监测组、医疗救治组、督导组、物资保障组、爱国卫生组、信息宣传组等,确定各工作组负责人和工作职责),具体负责救灾工作的落实。(3)派出联络组或联络员,深入灾区及时了解灾情、伤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以及各项卫生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指导灾区卫生应急工作;联络组或联络员向派出部门报告和提出工作建议。(4)调用非灾区医疗卫生资源,包括医疗卫生专业人员与专用医疗器械与设备,保障灾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2.2 日常管理机构常态情况下,市、县(区)卫计委的卫生应急办公室(或承担卫生应急管理职责的其他内设机构)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日常管理工作。自然灾害发生后,卫生应急办公室(或承担卫生应急管理职责的其他内设机构)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2.3 专家咨询组市、县(区)卫计委负责组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现场处置的技术咨询和指导,指导开展伤情、病情、疫情及灾区环境卫生学评估,对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提出建议等。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医疗机构(含市医疗紧急救援中心)、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等是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自然灾害发生后,按照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部署,开展各项卫生应急处理工作。2.4.1 院前急救机构院前急救机构负责灾区伤病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并负责伤情、病情疫情等信息收集报告工作。2.4.2 医疗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灾区和群众临时安置点的紧急医疗救援、基本医疗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心理援助等工作,并负责伤病员伤情、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2.4.3 疾控机构疾控机构负责灾区和群众临时安置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收集、报告、调查与处理工作、重点人群预防接种、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污染源无害化处理、消杀灭工作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参与食物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2.4.4 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灾区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依法进行卫生监管。2.4.5 采供血机构采供血机构负责血液及血液制品紧急采集、储备、调配、供应和相关信息报告等工作。3应急准备3.1 预案制定市卫计委负责制定六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针对不同自然灾害类别,制订相应的卫生应急工作方案和技术规范。县(区)卫计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预案,组织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制定本单位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建立相关应急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工作方案、技术规范和工作制度应适时修订。3.2 风险评估市、县(区)卫计委应及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所引发的伤病风险和传染病疫情等健康危害进行评估,检查卫生应急工作准备情况,要求有关单位落实卫生应急防范措施。医疗卫生机构要评估本单位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防灾减灾水平,并对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导致水、电、气等能源供应中断而严重影响医疗卫生服务的情况提前采取防范措施。3.3 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市、县(区)卫计委要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加强管理、培训和演练,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能力。市卫计委从市直医疗卫生机构中抽调相关专业人员,组建市级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队伍,各县(区)卫计委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建适宜数量的卫生应急队伍。根据专业特点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需要,为各类卫生应急队伍配备相应技术和物资装备(包括医疗设备、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药品及疫苗、消杀灭药品和工具,个人防护装备、卫生应急服装和标识,交通工具,通讯、办公、后勤和生活物资等)0市、县(区)卫计委或有关单位应当为卫生应急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夕柩害保险,必要时接种相关疫苗,降低应急救援人员发生人身伤害带来的损失,并预防相关疾病的感染。3.4 培训与演练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制度,对市、县(区)卫计委承担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置职责的队伍和工作人员定期举办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卫生应急处置能力。3.5 经费保障市、县(区)卫计委协调有关部门,安排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3.6 物资保障市、县(区)卫计委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物资(药品和疫苗、医疗器械和设备、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消杀灭药品和器械、个人防护用品等)储备机制。市卫计委统筹建立市级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储备一定种类和数量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并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卫生应急物资的优先运输和配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本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和管理工作,根据本地区易发和常发的自然灾害情况,储备适量的卫生应急物资,定期检测、维护卫生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使其处于良好备用状态,确保正常使用。3.7 基础设施保障新建、改建、扩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时,责任单位和部门在项目设计和设施配套方面,要满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需要。3.8 交通运输保障市、县(区)卫计委和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交通工具,要与承担的卫生保障任务相适应。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市、县(区)卫计委要主动协调铁道、交通、公安、部队、武警等有关部门,尽量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优先运输卫生应急人员、物资和伤病员。在特殊情况时,协调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卫生应急工作顺利开展。3.9 通信与信息保障市、县(区)卫计委要结合国家应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国家通讯基础设施和资源,建立健全市、县(区)、乡三级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信息网络体系,保障通信和信息通畅,确保及时掌握和报告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信息。3.10 建立协调机制市、县(区)卫计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与工商质监、民政、气象、地震、水利、农业、林业、环保、住建、交通、电力、公安、发改和财政等相关部门,以及部队和武警卫生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会商、措施联动等协调机制。3.11 健康教育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本地区自然灾害特点和工作实际,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常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卫生防病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协调媒体向社会宣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科学知识。3.12 督导检查市、县(区)卫计委负责检查督导本辖区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应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准备和措施落实情况。3.13 科研和交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有计划地开展应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交流与合作,总结和借鉴经验,引进适宜技术和装备,不断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整体水平。4应急响应发生自然灾害事件后,灾害发生地卫计委接到当地政府或民政等部门的灾情通报后,应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人员赶赴事发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对当地灾情和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及能力作出评估。市、县(区)卫计委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灾情、伤情、病情、疫情进行分级响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及事件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卫生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II级响应)、较大(In级响应)、一般(IV级响应)四级。I级、II级应急响应由国家、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实施。HI级、IV级响应分别由市、县级卫计委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支援。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灾区应急工作需要,可以对响应级别作出调整。对卫生应急能力薄弱的地区可适当调高响应级别。4.1响应条件4.1.11级响应国家卫生计生委启动I级响应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响应启动后,非灾害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服从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指挥调度,对灾害地区给予必要的卫生应急支持。4.1.2II级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卫生计生委启动口级响应。(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省卫生计生委启动口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2)省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3)省卫生计生委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响应启动后,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人民政府报告。4.1 3I级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卫计委启动m级响应。(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启动m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2)市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3)市卫计委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响应启动后,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和市人民政府报告。省卫生计生委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4.1.4IV级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区)卫计委启动IV级响应。1.1.1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级人民政府启动IV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1.1.2 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1.1.3 区)卫计委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响应启动后,县(区)卫计委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市卫计委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卫计委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1.1.4 措施421信息收集、报告、通报和评估灾区卫计委根据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实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信息日报告制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伤情、病情、疫情、灾害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和卫生计生系统因灾损失情况等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上级卫计委和当地人民政府。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信息沟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所有救灾防病信息均应通过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使用传真、电话等方式及时报告。灾害发生后,卫计委负责组织专家对灾害造成居民健康的危害程度、伤亡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等进行卫生学评估,研究提出应重点开展的救援措施以及医疗卫生人力、物资、外援等需求意见。各级疾控机构应定期编写灾区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对灾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进行分析并预测发展趋势,报送同级卫计委和有关部门参考。4.2.2 医疗救援市、县(区)卫计委须及时指派医疗机构参与医疗救援,参与医疗救援的医疗机构和人员要以最快速度赶赴灾区,开展现场医疗急救、检伤分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在群众临时安置点、交通站点、抢险工地等人群聚集的地点设立临时医疗点,组织医疗队开展巡回医疗服务,确保伤病员和抢险工作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如因灾伤病人员的数量较多,超过本地医疗机构救治工作负荷,为及时、有效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可根据情况,在上级卫计委统一协调和交通运输、财政等相关部门支持下,将伤病员运送至外地(市)治疗。如因灾造成大量危重伤员,为提高救治成功率,可按照"集中伤员,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危重伤员集中在医疗条件好、救治质量高的医院救治。4.2.3 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灾区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灾区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实行灾害相关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因停电等原因不能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信息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临时改用电话或人工报送的方式报告。4.2.4 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根据受灾地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及时开展健康教育、预防性服药和应急接种等工作。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辖区卫计委要组织疾控机构开展核实诊断、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与检测、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工作。4.2.5 食品、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依法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管,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指导群众临时安置点的饮用水卫生工作,按照规定做好食源性疾病的监测与处置,防止食源性疾病、介水传染病等发生。4.2.6 环境卫生处理指导灾区及时清除和处理垃圾、粪便,指导做好人畜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对住房、公共场所和安置点及时采取消毒、杀虫和灭鼠等卫生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在灾区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4.2.7 卫生知识宣传和风险沟通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救、互救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向媒体和公众做好自然灾害的风险沟通工作。4.2.8 心理援助灾区卫计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民众心理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教育、民政、工会、红十字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团体,协同开展心理援助工作。429重点人群、安置点和流动人口的医疗卫生服务加强对重点人群、群众I缶时安置点和流动人口的医疗卫生服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因灾滞留在车站、码头和公路的人员和抢险救灾工作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做好孕产妇、老人、婴幼儿、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重点做好饮用水监督监测、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控等工作,指导设置和修建临时厕所,开展环境卫生监测、消杀灭处理、卫生宣教和必要的预防接种等工作。4.2.10 自救与防护受灾的医疗卫生机构迅速开展自救工作,尽快恢复医疗卫生服务功能。对因电、水、油、热、气(汽)等能源供应中断造成医疗卫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医疗卫生机构,灾区卫计委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调拨发电机、净水器等仪器设备和有关能源,尽快恢复能源供应。救灾人员要注意做好个体防护,保障自身安全。4.3响应终止灾情稳定,经启动响应的卫计委组织评估,确定应急阶段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结束,已经进入恢复重建和灾后防疫阶段,可以做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决定。5恢复重建与总结评估5.1恢复重建要科学制定医疗卫生机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将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恢复重建项目纳入当地政府灾后恢复重建整体规划,争取优先进行安排,确保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尽快恢复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保障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在灾后恢复重建阶段,要继续做好灾后防病、心理和肢体康复工作,开展灾民回迁前的卫生学评价,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5.2善后处置市、县(区)卫计委要积极协调财政、民政、人社等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参与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等,要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5.3总结与评估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过程中,灾区卫计委要及时组织对卫生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工作效果,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在卫生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县(区)卫计委要组织开展总结评估,认真分析工作中好的做法、困难和经验教训,并向上一级卫计委报告总结评估情况。6责任与奖励6.1责任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6.2奖励对参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晋升职称、晋级中要予以优先。7附则7.1名词术语解释自然灾害:指危害人类生存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与干旱灾害,台风、严寒、低温雨雪冰冻、高温、雷电、灰霾、冰雹、大雾、大风与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与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与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与赤潮等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立土口土笺):T贝人eo-7r7AiArm7.2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六卫计委制定和解释,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生效之后,六救灾防病预案废止。7.3 预案生效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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