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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税制二十年演进脉络与改革方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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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税制二十年演进脉络与改革方向.docx

    分税制二十年演进脉络与改革方向一、本文概述自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实施分税制改革以来,这项财税体制的核心制度已经走过了二十年的历程。分税制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分权形式,对于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增强国家财政实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分税制也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和问题。本文旨在梳理分税制二十年来的演进脉络,分析其改革成效与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未来的改革方向。通过回顾历史、总结经验、展望未来,旨在为完善我国财税体制、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参考。二、分税制的历史演进脉络自1994年我国正式实施分税制改革以来,至今已走过了二十年的历程。这段时间内,分税制不断发展、完善,成为了我国财税体制的重要支柱。回顾这二十年的演进脉络,可以清晰地看到分税制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过程中,所经历的变革与调整。在初期阶段,分税制的实施主要着眼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调整,通过明确划分税种和税收收入,实现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权分配。这一阶段的分税制改革,初步构建了我国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础框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分税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税收收入划分不够合理、地方税收自主权有限等。针对这些问题,我国不断对分税制进行优化和完善。例如,通过调整税收收入划分比例、赋予地方更多税收自主权等措施,进一步激发了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分税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一方面,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转型升级对财税体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全球税收治理体系的变革也为我国分税制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在这一背景下,我国进一步深化分税制改革,推动税收制度的现代化和国际化。分税制二十年的演进脉络体现了我国财税体制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历程。从最初的财权分配到后来的税收优化和完善,再到当前的税收现代化和国际化,分税制始终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未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化,分税制将继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为我国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三、分税制下的财政状况分析自我国实施分税制改革以来,财政状况发生了显著变化。这一制度调整不仅重塑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也对国家整体财政健康产生了深远影响。分税制的核心在于明确划分中央税、地方税以及共享税,这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中央政府的财政稳定。中央税主要由消费税、关税等构成,这些税种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为中央政府提供了稳定的收入来源。地方税则主要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这些税种与地方经济紧密相关,反映了地方财政的活跃程度。共享税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则实现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共享,既保证了中央的财政收入,也激发了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分税制下的财政状况也面临一些挑战。地方税体系尚不完善,一些地方税种存在税基狭窄、征收难度大等问题,导致地方财政收入不稳定。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仍需进一步理顺。虽然分税制明确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划分,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模糊地带,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未来,我国应进一步深化分税制改革,优化税收结构,完善地方税体系,提高地方财政的稳定性。同时,还应加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协调,明确各自职责和权利,实现财政的可持续发展。通过这些措施,我国可以在分税制的框架下更好地平衡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促进国家整体财政的健康发展。四、分税制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尽管分税制在过去二十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了我国财政体制的改革与发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和解决。分税制在地区间财力分配上仍存在一定的不均衡性。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等差异较大,分税制下的税收划分往往导致一些地区财政收入不足,难以满足基本的公共服务需求。这不仅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也可能引发一些地区之间的不公平问题。分税制在实践中存在一些执行难度和操作风险。由于税收征收管理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地区之间的协调配合,一旦出现信息不对称、执行不力等问题,就可能导致税收流失、逃税避税等现象的发生。这不仅损害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也可能对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失。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深刻变革,分税制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外部挑战。例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推进,国际税收合作和竞争日益加剧,如何在全球税收治理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税收征收管理也面临着数字化转型的挑战,如何适应和利用新技术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成为了一个紧迫任务。分税制在二十年的演进过程中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为了进一步完善分税制、推动财政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我们需要深入分析这些问题的根源和本质,积极探索有效的解决方案和路径选择。同时,我们也需要保持开放包容的心态和勇于改革的勇气,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动我国财政体制不断迈向更加科学、合理、高效的新阶段。五、国内外分税制改革经验与启示在过去的二十年中,国内外分税制改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启示。这些经验和启示对于我们进一步深化分税制改革,优化税收体系,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国内分税制改革经历了从试点到全面推广的过程,逐步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分税制体系。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取得了以下经验: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确保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通过制定税收法律法规,明确各级政府的税收权力和责任,为分税制改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合理划分税种和税权,实现税收收入的公平分配。根据税收的性质和征收难度,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并明确各级政府的税收征管权限,有效平衡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强化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收效率。通过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确保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在分税制改革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他们的成功经验主要包括:建立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确保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和稳定性。这些国家通常拥有完善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对税收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都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合理划分税收收入,实现税收负担的公平分配。这些国家根据各级政府的职能和事权划分税收收入,确保税收负担在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合理分配。强化税收征管和国际合作,打击税收逃避和避税行为。这些国家通过加强税收征管和国际合作,共同打击税收逃避和避税行为,维护税收公平和税收秩序。国内外分税制改革的经验和教训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启示和借鉴。我们应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完善税收法律体系,确保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我们应合理划分税种和税权,实现税收收入的公平分配,平衡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我们应加强税收征管和国际合作,打击税收逃避和避税行为,提高税收征收效率。在未来的分税制改革中,我们应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税收体系,优化税收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六、分税制改革的建议与展望在过去的二十年里,分税制作为我国财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的财政稳定、地区间的均衡发展以及经济结构的优化做出了显著贡献。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分税制也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和问题,亟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建议加强税收立法工作,将分税制的各项规定和原则上升到法律层面,增强其权威性和稳定性。同时,通过法律手段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税收分配关系,规范税收征管行为,保障各级政府的合法权益。针对当前分税制下税收结构不够合理、税收负担不公平等问题,建议进一步优化税收结构,通过调整税率、扩大税基等方式,实现税收负担的公平分配。同时,加大对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等直接税的征收力度,降低对企业所得税等间接税的依赖,提高税收的质量和可持续性。在分税制改革过程中,应加强对税收征管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税收风险防控机制。通过加强对企业、个人的税收监管,防止税收流失和偷逃税行为的发生。同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降低税收成本。在分税制框架下,应积极推动各地区之间的税收合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共享等方式,促进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同时,加强与国际社会的税收合作与交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动我国分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展望未来,分税制改革将继续在我国财税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分税制改革将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我们需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推动分税制改革不断向前发展。同时:我们也需要保持开放的心态和包容的态度,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手段,为我国分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提供有力支撑。七、结论在过去的二十年里,分税制作为中国财税体制的核心组成部分,经历了不断的演进和调整,对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通过梳理分税制的演进脉络,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其从初步建立到逐步完善的过程,以及在这一过程中所取得的成就和面临的挑战。当前,中国经济正面临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分税制作为财税体制的基础,也需要与时俱进,进一步深化改革。未来,分税制的改革方向应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权事权关系,实现财权与事权的合理匹配二是优化税收结构,完善税收制度,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三是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防止税收流失四是推动财税体制与其他经济体制的协调配合,形成更加完善的经济治理体系。分税制作为中国财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演进历程和改革方向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只有不断深化分税制改革,才能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推动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参考资料:农村集体经济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农村集体经济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问题。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理论逻辑、历史脉络与改革方向,以期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参考。农村集体经济是指以农民为主体,在农村地区进行生产和经营的公有制经济形式。国内外学者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的理论起源和发展。国内学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起源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国外学者则认为,农村集体经济是政府干预和市场失灵的产物,其发展不利于市场竞争和效率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的现状和问题。国内学者认为,当前农村集体经济存在产权不明晰、经营方式单组织形式不完善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发展。而国外学者则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缺乏活力和竞争力,需要进行私有化或市场化的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的改革方向。国内学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改革应着重于明晰产权、多元化经营、完善组织形式等方面,以提升其竞争力和活力。而国外学者则认为,农村集体经济改革应着眼于市场化、私有化、自由化等方面,以提高其效率和竞争力。现有研究多从某一特定角度出发,缺乏对农村集体经济整体性和系统性的研究;同时,现有研究也未能全面反映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问题。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和历史研究法相结合的方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理论逻辑、历史脉络和改革方向进行系统性的研究。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和评价,深入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的起源、发展、现状和问题;结合历史研究法,对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历程进行回顾和分析,总结其发展特点和历史经验;运用文献分析法,对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的改革方向和政策措施进行评价和研究。理论逻辑: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和公有制经济的产物,其发展历程与社会主义制度密切相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农村集体经济面临着产权不明晰、经营方式单组织形式不完善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发展。历史脉络: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始于20世纪50年代,经历了农业合作社、人民公社等阶段。在改革开放后,农村集体经济逐渐向市场经济转型,政策调整和社会变革对其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呈现出多样化、特色化的发展特点,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改革方向: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改革主要集中在明晰产权、多元化经营、完善组织形式等方面。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是通过确权赋能等方式,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和权责利关系;经营方式改革主要是通过引入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组织形式改革主要是通过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增强集体经济组织的活力和竞争力。同时,政策支持也是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政府应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的扶持力度,提高其发展能力和社会地位。本文通过对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理论逻辑、历史脉络和改革方向的研究,认为当前农村集体经济面临着产权不明晰、经营方式单组织形式不完善等问题和挑战。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应着重推进产权制度、经营方式、组织形式等方面的改革,并加强政策支持。同时,应充分考虑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差异和特点,因地制宜地制定改革和发展策略。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财政体制,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要求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市场竞争要求财力相对分散,而宏观调控又要求财力相对集中。这种集中与分散的关系,反映到财政管理体制上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与分权关系问题。分税制较好地解决了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问题。1994我国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对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强税收征管,保证财政收入和增强宏观调控能力,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分税制作为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已为西方国家广泛采用。我国在清朝末期曾出现过分税制的萌芽。目前在世界各国都被广泛采用并且实用性较强。实行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惯例。市场竞争要求财力相对分散,而宏观调控又要求财力相对集中,这种集中与分散的关系问题,反映到财政管理体制上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问题。从历史上看,每个国家在其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都曾遇到过这个问题,都曾经过了反复的探讨和实践;从现状看,不论采取什么形式的市场经济的国家,一般都是采用分税制的办法来解决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问题的。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的实施,既是一国政府法制建设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是一国以法治税思想在财政、税收制度建设方面的体现,又是一个国家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在税收管理方面的体现,也是一国财政管理体制在税收方面的体现。实行分税制后,税种和各税种形成的税收收入分别按照立法、管理和使用支配权,形成了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其中:中央税是指税种的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中央政府的一类税收,地方税是指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地方政府的一类税收。税款收入按照管理体制分别入库,分别支配,分别管理。中央税归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地方税归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在税收实践中,某些税种的收入并不一定完全归属于中央或地方政府,而且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进行分配,收入共享,从而出现共享税类。一般来说,共享税是指税种的立法权归中央政府(或上级地方政府)、上下两级政府分别征收、管理,并各自享有一定比例使用权的一类税种。共享税的决定性划分标准不是立法权,也不是征收管理权,而是税款所有(支配)权,是按照税款归属标准进行的划分。分税制的真正涵义在于中央与地方财政自收自支、自求平衡。当今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一般都实行了分税制。至于实行什么模式的分税制,则取决于三个因素,即政治历史、经济体制、以及各自遵循的经济理论。我国正在推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虽然由于种种原因尚不够彻底和完善,把过去实行的财政大包干管理体制改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仅初步理顺了国家与地方的关系,而且调整了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分税制的实质主要表现为:按照税种划分税权,分级管理。税权是政府管理涉税事宜的所有权利的统称,主要包括税法立法权、司法权和执法权。执法权主要包括税收组织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支配权)。分税制就是要将这些税权(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在中央及地方政府间进行分配。所以,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质,就是通过对不同税种的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进行分配,以求实现财权同事权的统一。一般来说,完善的分税制要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事权自主地决定所辖的税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权根据自己的事权自主决定税法的立法、司法、执法事宜;划归地方政府征管的地方税税种,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决定立法、开征、停征、减税、免税,确定税率和征收范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正确划分立法权是首要问题。换句话说,实行分税制,必须保证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享有一定的、独立的税收立法权。能否独立行使立法权,是确定分税制能否成立的关键。如果作为分税制一方的政府没有税法的独立立法权限,分税制就不能确立。这是因为分税制要求不同级次的政府都具有立法主体地位和资格,如果不具备此种法律主体资格和地位,不能独立地进行税收立法,“分税制”就失去了真实内容,就变成了一种变相的收入分成办法和税收分级管理办法,成了一种与财政包干、超额分成和按照税种划分收入级次、分级入库的财政管理体制同类的财政管理体制,成了一种按照既定的财政管理权限分别指定有关部门(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没有实质内容的变化。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分税制如果不以立法权为核心标准,则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时期的税收管理体制均可称为分税制。所以,在确定分税制的完善程度时,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关键,司法权、征管权和归属权的划分和如何划分则是次要的;或者说税收立法权是决定分税制能否成立的决定因素,而司法权、征管权和归属权则是非决定因素。立法权不下放的分税制所能解决的问题只是税收的征收管理问题,不属于需要设置两套机构才能实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管理范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正确界定立法权的优先权也是首要问题。尽管实行分税制,要求中央和地方都有立法权。但中央税收立法权的行使优先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必须服从于中央的税收立法权,地方税法不能同中央税法有相悖之处。这也是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所必须注意的一个方面。政府行使事权,必须有相应的财力保障和政策工具。实行分税制,应当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让地方政府拥有一定的税权,拥有法定的固定收入来源和财力保障。应当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制,中央税由中央立法,地方税由地方参照中央税立法,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中央税和地方税分别管理,分别征收,分别使用。分税制要以税种自身的特征为依据来划分税种的归属级次。在税种设置合理的前提下,原则上应把收入大、对国民经济调控功能较强、与维护国家主权关系紧密、宜于中央集中掌握和征收管理的税种或税源划为中央税,把宜于发挥地方优势、税源分散不宜统一征收管理的税种或税源划为地方税;把征收面宽、与生产和流通直接相联系、税源波动较大、征管难度大、收入弹性大的税种划为中央地方共享税。这种以税种特性为依据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的方法,有利于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和强化税收功能。分税制作为一种税收管理制度,其税种的划分,应方便税务机关进行征管和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从世界各国分税制的情况来看,国际上常见的分税制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根据分配级次的不同,分税制类型常见的有两种,一种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两级分税制,一种是中央政府、州(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县(府、郡、自治州、盟、旗)政府三级分税制。在各国税收实践中,实行分税制的国家基本上可划分为彻底分税制与不彻底分税制两种形式。彻底分税制(亦称“完全分税制”)是指:彻底划分中央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不设置中央地方共享税的一种分税制制度。采取这种分税制的,大多是联邦制国家,如美国等。它具有如下特点:政府首脑由民众选举产生并对选民负责,政府事权明晰,民众意愿对政府行为有较大的影响,税权和事权对应密切,税收管理权限划分清楚,中央与地方税务机构分设。一般来说,实行这种制度需要有良好的法制环境作为支撑。如果民众没有对立法、执法的有效建设和监督权力,实行彻底分税制只会带来官本位下的腐化和短期行为,使地方经济受到损害。在法制建设不太完善的国家和时期,设想实行彻底分税制,是行不通的。不彻底分税制(亦称“不完全分税制”)是指:税收管理权限交叉,设置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一种分税制制度。它既具有固定性的特点又具有灵活性的特征。采用这种分税制的,大多是管理权限比较集中的国家,如英国、日本等。世界上实行的分税制主要有3种类型:其一,集权为主的分税制。这种类型以英国、法国、瑞典为代表。它们的共同特点是:(1)政治集权、经济干预。英国是一个君主立宪的国家,法国也是一个具有200年历史传统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瑞典也不例外;这类国家在经济管理上的共同点就是推行国家干预的经济政策。(2)税权集中。国家干预经济政策决定了税收管理体制的高度集中,如英国、法国、瑞典的法律都明确规定,税收立法权归议会,税收条例、法令由财政部制定,地方政府负责执行。(3)中央税收为主体。这些国家的中央税收占绝对优势,如在英国,以所得税、公司税为主要税种的中央税收占税收总额的75%以上,以财产税为主要税种的地方税收仅占税收总额的25%以下,而且近些年来地方税收入比重仍在下降,最低时竟下降到不足1虬在法国,以增值税、所得税为主要税种的中央税收占税收总额的85%左右,而以财产税为主要税种的地方税收仅占税收总额的15%以下。由于地方政府的税种小、收入少,对中央政府的依赖性很大。例如,法国在一般年份,中央补助占地方预算收入的50%以上。高度集中的税收管理体制,虽然有利于集中财力实现预期经济目标,有利于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但却较严重地压抑了地方政府组织收入和促进市场竞争,推动经济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在近几年的税制改革中也大多采用了这种模式。(1)三级政府,三级预算,相对独立。中央(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各有一定税权、分税分管。税法由联邦议会统一立法,具体条例、法令由财政部制定,但地方政府有一定的机动权,如规定起征点、加成减税、开征某些捐税等。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税务机构只有工作关系,没有统属领导责任。(2)共享税是主体,税种分为各级政府的固定税和共享税两大类。作为共享税的是几个大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共享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总额的70吼固定税都是一些小税种。联邦政府的固定税种主要是关税,州政府的固定税种主要是财产税,地方政府的固定税种主要是土地税等。各级政府的固定税加上分得的共享税,占全部税收总额的比例分别是:联邦48%,州34%,地方6圾欧共体抽3队在这些国家,虽然联邦政府规定,经济发达的州要支援经济条件较差的州,以求平衡,经过支援和协调仍感财源不足的,联邦可从增值税分成比例中拿出5%给予补助,但主要还是要求严格贯彻“一级政府、一级财政”,自求平衡的原则。这种分成分税制能较充分地发挥各级政府理财办事和推动市场自由竞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宏观管理。这种类型以美国、日本为代表。此类国家在沿袭各自历史传统和信奉的经济理论的基础上,形成了大致相同的分税制特点。(1)有比较完善的中央和地方两个税收管理体系。美国建立了联邦、州、地方三级税收管理体系。联邦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公司所得税为主,各项税收约占税收总额的60%左右;州以销售税等为主,各项税收约占税收总额的25%;地方以财产税等为主,各项税收约占税收总额的15%左右。日本建立了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税收管理体系。中央税有所得税、法人税等26种,各项税收约占税收总额的63%;都道府县税有居民税、事业税等15种,各项税收约占税收总额的16%;市町村税有居民税、固定资产税等17种,各项税收约占税收总额的21%。这种税收体系,既能使中央有较强的宏观调控能力,又保证了地方政府的经济自主权。(2)有比较灵活的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调控措施。美、日两国地方政府虽然都有自己的税收来源,但由于社会公益事业等支出庞大,仍然入不敷出,需要中央政府给予补贴。对此,美国是通过转移支付进行弥补的。美国的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补助和非专项补助,与此相应,地方得到的补助金包括联邦补助金和州补助金,一般来说,联邦和州补助金占地方预算收入的5虬日本实行的是包括下拨税、让与税和国库支出金的分税制。从性质上看,下拨税类似非专项补助,让与税类似专项补助,国库支出金则类似委托支付。一般情况下,通过接受补助,地方政府的收入反而占税收总额的60%以上。综合上述,两国通过转移支付制度将中央和地方三级财政联结成了一个共同的利益整体,补助金制度是中央政府监督和调控地方政府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3)有比较健全的税收管理体系。美国三级财政体制中、联邦、州、地方政府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征税制度。联邦税法由国会制定和修改,州和地方政府也都有独立的课税权。三级政府三套税务机构,各司其职,互不干预,没有领导关系,只有业务联系。日本也实行三级征管制度,税收立法权归国会,地方税收,原则上只限“地方税法”中所列的法定税种,但经过自治区大臣批准,地方政府也可以新设法定以外的普通税。在机构上设有国税厅、国税局和税务署,三级税收分别征管,但上下有监督和指挥的关系。可见,美、日两国因国情的差异,分税制也各具特色。1994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中央的“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战略部署指导下进入新阶段,财税体制改革充当改革的先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建起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制度,并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机构分别征管;在核定地方收支数额的基础上,实行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转移支付制度等。成功地实现了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税种、税权、税管的划分,实行了财政“分灶吃饭”。我国分税制按照征收管理权和税款支配权标准划分,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中央财政的税种,属于中央税;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税种,属于地方税;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方式分享的税种,属于共享税。第一,按照税源大小划分税权,税源分散、收入零星、涉及面广的税种一般划归地方税,税源大而集中的税种一般划为中央税。一般来说,不可能把大税种划为地方税。但由于地方税不仅对法人(公司、企业)征收,而且更多的是对个人征收,所以,税源分散在千千万万个纳税人手中;又由于地方税征收范围面小,税源不厚,所以收入零星;由于地方税税种小而多,所以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所有单位和个人。第二,部分税种的征收管理权归地方。地方政府对地方税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决定开征、停征、减征税、免税,确定税率和征收范围,这是地方税的主要特点。由于赋予地方以较大的机动权限,从而既能合理照顾地方利益,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同时,不致于影响全国性的商品流通和市场物价。因为地方税一般均属于对财产(不动产)、对行为和部分所得以及不涉及全面性商品流通的经济交易课征,所以,即使各地执行不一致,也不影响全局。第三,税款收入归地方。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力完全集中于中央或过多地分散于地方,都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践证明,在保证中央财政需要的同时,给地方一定规模的财力及适当的支配权,方能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行分税制,建立中央与地方相对独立的分级财政,给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加强文化建设提供资金保证,就成为我国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方向。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的分税制还有许多不如人意之处,需要继续深化改革。因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当迅速,地区差距很大;社会主义市场体系虽已初步形成,但尚不够健全;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范围虽已初步划分,但尚不够规范,各级事权事责还有待明确;税收制度也不够完善,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试图实行彻底分税制是不现实的。所以,分税制的改革仍应以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共存的不彻底型分税制为主,以便不会脱离现行模式过远。分税制的精髓在于运用商品经济的原则处理中央与地方收支权限的划分,把中央与地方的预算严格分开,实行自收自支、自求平衡的“一级财政、一级事权、一级预算”的财政管理体制。为了加强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体现利益分配原则,各国政府都看到了分税制的好处。这是因为分税制可以为政府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提供方便而有利的前提条件和伸缩灵活的活动场所。其一,分税制是中央实施宏观管理政策的财力保证。建立两个税收管理体系,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从而奠定了财力分配的基本格局。中央税收占主导地位,国家容易集中财力,解决重大社会经济问题,稳定全局。中央对地方实行不同形式的补助金制度,既可以掌握地方政府的支出范围和财力配置方向的主动权,保证中央经济调控政策的贯彻,又可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办一些实事。其二,分税制可以充分发挥税收杠杆调节经济配置资源的独特作用。中央可以运用属于自身的税种、税收进行全面性调节,地方也可以运用属于自身的税种、税收进行局部调节。这样的多层次的税收调节,更便于掌握调节的力度和幅度,实现预期调控目标。在现代社会,美国经济学家和日本财政专家,用商品交换原则作为分税制的理论基础,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财政经费分担的利益分配原则。美国专家认为,财政支出的受益范围如果是全国性的(如国防),需由中央政府出面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带有地方受益的劳务供给(如路灯、治安),则应由地方政府提供。受益并不完全是在任一空间内分配的,因为由某一特定辖区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受益会外溢到另一个辖区去(如教育),即其他辖区不提供财政支出即可受益,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一个提供补助金的中央体制,以使这类外在性内在化”。在日本,中央政府独立进行的事业费原则上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公共团体及其机构所需的业务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负担;对中央和地方都有利害关系的特定业务经费,中央和地方各承担一部分,比例大小根据国家的财政管理制度、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经济发展状况及实际财源大小等具体情况来确定。但不管各国的作法有多么不同,但谁受益谁提供经费、谁收税谁办事、谁办事谁收税的做法,即“取之于纳税人,用之于纳税人”,各级政府在征税之后必须给辖区居民以回报,纳税人则在支付政府经费的同时也得到了接受政府提供的公共福利和个人社会保障福利以及监督政府工作的权力的做法,已成为一种国际共识。由此可见,税收对个别纳税人而言是无偿的,但对受益区域的纳税人整体而言,则是有偿的。受益原则可以说是交换原则在分配领域的转化形式。正是这种由交换原则转化来的受益原则,决定了实施分税制的经济基础和理论前提。即使有些时候不一定完全符合这一原则,但受益原则为分税制的理论渊源和设计原则这一点仍然是存在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主经济和市场竞争是其主要特征,这类特征的区域性及趋利性,要求政府能够自主理财,建立相对独立的分级财政管理体系。其理由是:自主经营、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客观上要求各级政府都必须承担两项基本职能:一是服务于市场,即为市场经济创造安定的政治环境,实行稳定的经济政策,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较健全的服务体系;二是调控市场,即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有效地对市场活动进行调控,保证社会经济有序而均衡地发展。这种调节和服务,应该是多元化的、多层次的、全面的。国有国情、省有省情,区域之间有差异,财政和税收政策、措施不能“一刀切”,中央政府不可能对各地具体情况做出符合各地具体情况的详尽的规定,不可能包揽一切事务,只能采用分税制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全国性的社会再生产活动及统一市场由中央负责建设、管理和调节,区域性的社会再生产活动及局部市场由地方负责建设、管理和调节。各级政府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根据事权确定财权、划分收支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相应的各自独立运用的税收制度。所谓财政制衡,就是中央财政通过一定的财力再分配形式,实施收入援助和支出监督,以制约和平衡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维护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社会经济的稳定。为了体现财政制衡原则,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必须按照分税制原则,保证中央能够集中和掌握较多的财力。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收入援助,主要包括扶持性财力援助、一般性财力援助和开发性财力援助。中央政府如果不能集中较多的财力,就无力进行这些收入性援助。包括:提供扶持性财力援助:在下级政府无法成功地执行稳定的经济政策时,中央政府能够担负起稳定经济、社会的政治责任,对下级政府给予必要的财力支援。提供一般性财力援助: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通过分税制管理体制在不同辖区之间通过提供一般性财力援助,实行财力再分配,实行从低需求高能力辖区到低能力高需求地区的财力转移,能够促使提供地方性公共劳务的条件趋向均等化。提供开发性财力援助:由于经济发展的波浪式突进,中央政府通过提供开发性财力,在某个地区特定时期需要通过开发性的重大举措实施经济阶段性发展、上一个台阶时,对其预期目标给予财力援助。采取分税制管理体制,中央政府通过财力援助,调动地方政府理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行政作为本身,就是对地方政府财力分配方向的调控作为。与此同时,中央政府还要监督地方政府的财力分配方向,控制地方的投资和消费规模,在保证中央财政收入的基础上,把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联结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有利于实现整个国家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产品政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无论是凯恩斯学派还是供应学派,无论是国家干预的市场经济还是自由市场经济,无论是联邦制还是中央集权制的国家,都很重视运用货币政策和财税政策进行宏观管理,调节总供给与总需要的平衡。为了保证税收调控的效率,首要的是实行分税制来调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将该应由地方政府负责的事宜交给地方政府实施调控,保证中央政府从全国“一盘棋”角度出发的宏观税收调控政策更好地发挥作用。同时,分税制实施后,为中央政府做好全国性宏观调控腾出了可用资金、时间、精力,便于中央政府做好宏观调控工作,发挥中央政府对全国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划分中央税与地方税,主要是根据财权与事权相适应的原则进行的。即:把需要由全国统一管理、影响全国性的商品流通和税源集中、收入较大的税种划为中央税,税权(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均归中央;把与地方资源、经济状况联系比较紧密,对全国性商品生产和流通影响小或没有影响,税源比较分散的税种划为地方税,税权归地方;把一些税源具有普遍性、但征管难度较大的税种划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立法权归中央,司法权和执法权可归中央也可归地方。为适应分税制的要求,全国税务机关分为国家税务局(简称国税)和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负责征收不同的税种。国税主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税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他们之间的征收管理分工一般划分如下:Io国税局系统: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2。地税局系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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