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设计规范.docx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设计规范目次1总则12术语、符号22.1 术语22.2 符号43基本规定74规划84.1 一般规定84.2 布局84.3 入廊管线及断面94.4 三维控制1()4.5 附属及配套设施115总体设计125.1 一般规定125.2 断面设计125.3 平面设计145.4 纵断设计155.5 节点设计165.6 支吊架系统175.7 人民防空防护设计186结构设计196.1 一般规定196.2 材料206.3 结构上的作用236.4 承载力极限状态计算286.5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306.6 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316.7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316.8 其他结构形式综合管廊366.9 抗震设计386.10 耐久性设计396.11 构造要求397附属系统设计427.1 消防系统427.2 通风系统437.3 供电系统457.4 照明系统477.5 监控系统497.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27.7 给排水系统537.8 标识系统548智慧管理系统558.1 一般规定558.2 系统架构558.3 系统设计568.4 系统功能568.5 网络安全578.6 接口要求589入廊管线设计599.1 一般规定599.2 给水、再生水管道599.3 排水管渠599.4 天然气管道609.5 热力管道619.6 电力电缆629.7 信息线缆639.8 气力垃圾输送管道639.9 海水输送管道639.10 入廊管线监控64本规范用词说明65引用标准名录66条文说明731总贝!J1.0.1为提高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质量,规范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设计,统一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主要技术指标,确保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智慧低碳、便于施工和维护,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京津冀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与设计。1.0.3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遵循“规划先行、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经济集约、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发挥综合管廊的综合效益。1.0.4综合管廊工程的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工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1.0.5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京津冀三地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符号2.1 术语2.1.1 综合管廊utilitytunnel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2.1.2 干线综合管廊trunkutilitytunnel用于容纳城市主干工程管线,一般不直接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综合管廊。2.1.3 千支结合综合管廊combinedtrunkandbranchutilitytunnel用于同时容纳城市主干和配给工程管线,可兼顾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综合管廊。2.1.4 支线综合管廊branchutilitytunnel用于容纳城市配给工程管线,直接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综合管廊。2.1.5 小型综合管廊small-scaleutilitytunnel用于容纳中低压电力电缆、信息线缆、给水配水管道、再生水配水管道等,主要服务末端用户的综合管廊。2.1.6 缆线管廊cabletrench用于容纳电力和信息等线缆的小型综合管廊。2.1.7 城市工程管线urbanengineeringpipeline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供冷、电力、信息、广播电视、气力垃圾输送管道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2.1.8 信息线缆informationcable用于传输信息数据电信号或光信号的各种导线的总称,包括通信光缆、通信电缆、广播电视光缆、广播电视线缆以及智能弱电系统的信号传输线缆。2.1.9 气力垃圾输送管道系统pneumaticgarbagecollectingpipesystem利用负压气流将垃圾抽吸输送至中央收集站的管道系统。2.1.10 综合管廊定测线UliIityUlnnelPOSitiOningIine为便于综合管廊平面定位设置的其主要结构定位基准线。2.1.11 舱室compartment由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或防火墙、防火门分隔的用于敷设城市工程管线的空间。2.1.12 人员出入口entrance供人员从地面、综合管廊监控中心、其他地下空间等方便进出综合管廊的构筑物。2.1.13 安全出口safetyexit供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安全逃生到相邻防火分区、相邻舱室、地面或其他安全部位的孔口。2.1.14 吊装口hoistinghole用于将各种入廊管线和设备吊入综合管廊内设置的构筑物。2.1.15 管线分支口junctionforpipeorcable综合管廊内部管线与外部直埋管线或沟道相衔接的构筑物。2.1.16 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cast-in-siteutilitytunnel采用混凝土现场整体浇筑的综合管廊结构本体。2.1.17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precastutilitytunnel在工厂内分节段浇筑成型,现场采用拼装工艺施工成为整体的综合管廊结构本体。2.1.18 管片结构segmentStructureZsegmentallining利用工厂预制、现场拼装的管片衬砌隧道的结构形式。2.1.19 标识mark为便于综合管廊入廊管线分类管理,内外部安全引导、警告警示等而设置的铭牌或颜色标记。2.1.20 智慧管理系统Intelligentmanagementsystem对综合管廊各监控与报警子系统进行集成,满足对内管理、对外通信、与城市工程管线运营公司或管理部门协调等需求,具有综合、智慧化处理能力的系统平台。2.2 符号2.2.1 材料性能片一混凝土的抗渗等级;%混凝土的导热系数:川一内表面热交换系数:任一外表面热交换系数;一预应力筋或螺栓的抗拉强度设计值。2.2.2 作用和作用效果F、F一地下水位以上、以下的侧向压力标准值;ep.kepjcFsvm-竖向土压力标准值;t一壁板的内、外侧壁面温差;S一作用效应组合设计值;Gik第i个永久作用的标准值;Qjk第j个可变作用的标准值;s-回填土的重力密度;-地下水位以下回填土的有效重度;M-弯矩设计值;M)一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横向拼缝接头处弯矩设计值;Mk一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横向拼缝接头处弯矩标准值:M=一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整浇部位弯矩设计值;N一轴向力设计值;N,一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横向拼缝接头处轴力设计值;NZ一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整浇部位轴力设计值。2.2.3 几何参数”s一覆土高度;儿一壁板的厚度;Z一自地面至计算截面处的深度;7”一自地面至地下水位的距离;A密封垫沟槽截面面积;3)一密封垫截面面积;。一预应力筋或螺栓的截面面积;截面高度;X一混凝土受压区高度:0一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拼缝相对转角。2.2.4 计算系数及其他Ka一回填土的静止土压力系数;%一结构重要性系数;7Gi第i个永久作用的分项系数;一第j个可变作用的分项系数;Cg,一第i个永久作用的作用效应系数;底一第j个可变作用的作用效应系数;第j个可变作用的组合值系数;"用一第j个可变作用的准永久值系数;度;I一综合管廊外侧的土壤计算温度或相邻舱室内部的计算温T一综合管廊内部的计算温度;K一密封垫沟槽截面面积:%一系数;4拼缝接头弯矩影响系数。3基本规定3.0.1综合管廊应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3.0.2综合管廊工程应结合城市集中新建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扩、改)建、轨道交通建设、河道整治等,在城市重要地段或管线密集区规划建设。3.0.3城市集中新建区主要道路内市政管线宜纳入综合管廊,综合管廊应与道路同步建设。城市老(旧)城区综合管廊建设宜结合旧城改造、道路改造、轨道交通建设、河道整治、地下空间开发、地下主要管线改造、架空线入地等项目同步进行。3.0.4综合管廊规划与建设应与地下管线、地下空间、道路和轨道交通以及城市环境景观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衔接、协调。3.0.5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应包含总体设计、结构设计、附属设施设计等,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进行专项管线设计。3.0.6综合管廊附属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干线、干支结合、支线综合管廊应配套建设消防、照明、配电、监控与报警、通风、接地、排水、标识等附属设施;2小型综合管廊应配套建设自然通风、接地、集水坑、标识等设施,并预留方便人员入廊工作、运维、抢修所需的设施条件;3附属设施应满足环保节能要求。3.0.7综合管廊工程应满足区域公共信息安全的相关要求。3.0.8综合管廊工程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lM)系统进行设计,辅助施工组织、运行维护等。3.0.9纳入综合管廊的工程管线设计应符合综合管廊总体设计及国家、行业现行相关管线设计规范及标准的规定。3.0.10干线、干支结合、支线综合管廊应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规划统筹进行人民防空设计。4规划4.1 一般规定4.1.1 综合管廊规划应与城市建设各阶段规划相衔接,其规划编制层次宜分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方案。4.1.2 综合管廊规划应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道路规划、轨道交通规划及市政工程综合规划相衔接,坚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的原则。4.1.3 综合管廊规划应集约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统筹规划综合管廊内部空间,协调综合管廊与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4.1.4 结合轨道交通建设的综合管廊规划,应统筹市政需求、实施难度、工程造价等因素,因时推进综合管廊建设。4.2 布局4.2.1 综合管廊布局应与城市功能分区、建设用地布局、道路和轨道交通网、市政管网规划相适应。4.2.2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结合城市地下管线现状,在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专项规划以及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综合管廊的布局。4.2.3 综合管廊布局应与地下交通、地下商业开发、地下车库、地下人防设施及其他相关建设项目相协调,宜同步规划、设计,统筹利用建设条件,各种地面设施与环境景观宜统一布局。4.2.4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建设综合管廊:1城市集中新建区、地下空间高强度开发区、城市老城更新区、有架空线入地需求的路段;2城市轴线和为保障政治、安全、交通、景观功能不宜反复开挖的重要道路,地下管线密集或地下空间局促的路段;3与铁路、轨道交通及河道交叉处,轨道交通站点,重要公共空间,广场等重要节点处;4市政管线密集的轨道交通建设地段;5实施架空线入地、基础设施改造等项目的历史文化街区。4.3 入廊管线及断面4.3.1 综合管廊入廊管线应统筹考虑现状、规划、迁改、消隐等因素,根据经济状况和地质、地貌、水文等自然条件,结合安全、技术、经济以及维护管理等因素综合确定。4.3.2 给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供冷、电力、信息、广播电视、气力垃圾输送及其他压力流管道宜纳入综合管廊,重力流雨水、污水管道结合具体条件可纳入综合管廊。压力等级大于1.6Mpa的天然气管道、管径大于1.0米的管线,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是否纳入综合管廊。4.3.3 综合管廊断面形式应根据其纳入管线的种类、规模、预留空间及建设方式等确定。4.3.4 综合管廊断面应满足管线安装、检修、维护作业所需要的空间要求。4.3.5 综合管廊舱室内管线布置应根据入廊管线的种类、规模、分支条件、周边用地功能及安全运行要求等确定,舱室内管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IlOkV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信息电缆同侧布置;2给水管道与热力管道同侧布置时,给水管道宜布置在热力管道下方。4.3.6 天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4.3.7 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他建筑物合建,并宜符合下列规定:1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其他舱室并排布置时,宜设置在最外侧:2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其他舱室上下布置时,宜设置在最上部。4.3.8 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4.3.9 热力管道采用热水介质且舱室环境温度不高于40时,可与给水、再生水、信息、气力垃圾输送、压力污水等管线同舱布置。4.3.10 IIOkV以下电力电缆可与给水、再生水、信息、气力垃圾输送、压力污水等管线同舱布置。4.3.11 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道应采用分流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雨水可采用结构本体或管道排水方式;2污水应采用管道排水方式;3污水管道宜设置在综合管廊的底部。4.4 三维控制4.4.1 综合管廊平面位置应根据周边用地规划、道路横断面、地下管线、地下空间利用情况及施工工法等因素确定,并应满足出地面设施周边安全要求,与周边设施、景观相协调。4.4.2 干线、干支结合综合管廊宜设置在机动车道、道路绿化带下。4.4.3 支线综合管廊、小型综合管廊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4.4.4 综合管廊覆土深度应根据地下空间竖向规划管控要求、绿化种植深度、设计冻土深度、现况及规划交叉管线控制高程、综合管廊各类分支口设置需求、施工工法以及工程地质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符合技术经济合理性的要求。4.4.5 综合管廊竖向布置应与重力流管道系统高程统筹协调,减少与重力流管道的交叉,符合综合管廊和管线系统的技术经济合理性要求。IO4.5 附属及配套设施4.6 .1综合管廊应规划建设监控中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控中心设置应满足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城市管理和应急处置的需要;2监控中心应结合综合管廊系统布局设置,在城市不同片区(组团)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时,宜分级设立城市级、片区(组团)级监控中心;3监控中心宜与临近公共建筑合建,建筑面积应满足综合管廊最终规模的使用要求。4.7 .2综合管廊各类口部宜集约、融合设置,出地面部分宜与同期建设的建(构)筑物相结合,优先布置在道路设施带、分隔带和路侧绿化带内。5总体设计5.1 一般规定5.1.1 综合管廊定测线宜与道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中心线等平行。5.1.2 综合管廊断面形式及尺寸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节点等,结合施工方法综合确定。5.1.3 综合管廊断面及节点设计应预留管道排气阀、补偿器、阀门等附件及综合管廊附属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作业所需要的空间。5.1.4 综合管廊或其节点覆土较浅时,其上道路结构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路面出现局部沉降或开裂等情况。5.1.5 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周边建(构)筑物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5.1.6 天然气管道舱室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5.1.7 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与其他构筑物合建时,在结构缝处应设置止水带及采取其他保证舱室密闭性的措施。5.1.8 综合管廊顶板处,应设置供管道及附件安装用的吊钩、拉环或导轨。吊钩、拉环相邻间距应根据荷载要求计算确定,并不宜大于4m。5.1.9 综合管廊内支撑或悬吊设施预埋件设置应根据入廊管线工艺及结构要求设置。5.1.10 综合管廊的监控中心与综合管廊之间宜设置专用连接通道,通道的净尺寸应满足日常检修通行的要求,净高不宜小于2.1m,5.2 断面设计5.2.1 综合管廊横断设计应结合道路横断面、地下管线、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利用情况和入廊管线工艺要求等布置,并应兼顾周边景观要求。5.2.2 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形式及尺寸应结合入廊管线规模、分支节点要求、人员通行、预留空间、水文地质、施工工法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干线、干支结合、支线综合管廊人行通道应满足人员检修维护作业空间,双侧敷设管线的通道净宽不宜小于1.0m;单侧敷设管线的通道净宽不宜小于0.9m;2小型综合管廊通道净宽不宜小于0.7m;3干线、干支结合综合管廊内部净高不宜小于2.4m:支线综合管廊内部净高不宜小于2.1m;小型综合管廊内部净高不宜小于1.5m,不宜大于2.1米;4配备检修车的综合管廊检修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4m,并满足检修车正常作业要求。5.2.3 综合管廊内管道安装净距应满足管道焊接、附件安装最小净距要求,不宜小于表5.2.3的数值。图5,2.3管道安装净距表5.2.3管道安装净距(mm)DN铸铁管、螺栓连接钢管焊接钢管、化学管道、更合材料管道ablb2ablb2DN<400400400800500500800400DN<I(XX)5005001000DN<1500600600600NKlDN15007007007007005.2.4 电力电缆支架长度和间距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缆支架的长度应满足敷设电缆及其固定装置的要求,并应满足电缆弯曲、水平蛇形敷设幅宽和温度升高所产生的变形量要求,宜在满足以上要求的基础上,增加5()mm100mm:2电缆支架的层间垂直距离应满足敷设电缆及其固定、安置接头的要求,并应满足电缆纵向蛇形敷设幅高及温度升高所产生的变形量要求:3电缆支架间的最小净距以及最上层支架距顶板、最下层支架距底板的最小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的有关规定。5.2.5 通信线缆桥架间距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光缆进线室设计规定YD/T5151及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GB51158的有关规定。5.3 平面设计5.3.1 综合管廊平面位置应依据规划确定。5.3.2 综合管廊穿越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河道时,宜垂直穿越;受条件限制时可斜向穿越,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60°o5.3.3 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应满足表5.4.3的要求。5.3.4 综合管廊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综合管廊内各种管线的转弯半径和运输要求,通行检修车辆的还应满足检修车转弯半径要求。5.4.1综合管廊纵向坡度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纵向坡度不宜小于0.2%:2纳入电力电缆的其纵向坡度不宜大于30%;3当纵向坡度超过10%时,应在人员通道部位设置防滑地坪或台阶;且纵坡大于10%的连续长度不宜超过15m。4考虑通行检修车辆的其纵向坡度还应考虑检修车辆通行要求。5.4.2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应选择在河床稳定的河段,最小覆土深度应满足河道整治和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IV级航道下面敷设时,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高程2.0m以下;2在Vl、Vll级航道下面敷设时,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高程1.Om以下;3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时,其顶部高程应在河道底设计高程1.0m以下。5.4.3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最小净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且不应小于表5.4.3。表5.4.3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及管线的最小净距(m)施工方法相邻情况明挖施工顶管、盾构施工矿ft法施工粽合管廊与地下构筑物水平净距1.O-一统合管廊与地卜构筑物交叉垂直净距一2.02.0统合管廊与地卜管线水平净距1.0-一综合管廊与地下管线交叉垂直净距0.51.01.05.4.4综合管廊覆土深度应根据规划竖向管控、直埋交叉管线(沟)、综合管廊节点出线、地下通道及轨道交通、地面绿化种植、道路结构层等因素确定。5.5节点设计5.5.1 综合管廊的每个舱室应设置人员出入口、安全出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口、管线分支口等。5.5.2 综合管廊的人员出入口、安全出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口等露出地面的构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满足城市防洪和防内涝的要求,并应有防止极端降雨情况下地面水倒灌的措施;2应防止小动物进入;3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内;4不得妨碍车辆路口观察角度。5.5.3 综合管廊的人员出入口、安全出口、吊装口、通风口宜集约设置.,出地面各类孔口宜布置在绿化隔离带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统筹合并减少出地面孔口数量,自然进风口可与安全出口、人员出入口及吊装口等合并设置;2应与城市环境景观协调,宜进行消隐:3应避免阻断绿化隔离带内其他直埋管线连通;4各类孔口盖板应设置在内部使用时易于人力开启,且在外部使用时非专业人员难以开启的安全装置。5.5.4 综合管廊主要人员出入口间距应按检修维护距离确定,不宜大于2km。5.5.5 干线、干支结合、支线综合管廊,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敷设电力管线的舱室,通向管廊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在地面上的间距不宜大于1200m,且舱室内安全出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2敷设蒸汽介质热力管道的舱室应独立设置安全出口,通向管廊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在地面上的间距不宜大于1200m,且舱室内安全出口间距不应大于100m:3敷设天然气管道舱室应独立设置安全出口,通向管廊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在地面上的间距不宜大于800m,且舱室内安全出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4敷设给水、再生水、信息、热力(水介质)等管线的舱室,通向管廊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在地面上的间距不宜大于1200m,且舱室内安全出口间距不宜大于400m;5安全出口尺寸不应小于IrnXlm,当为圆形时,内径不应小于1m;6安全出口处爬梯高度超过4m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5.5.6 明挖工法综合管廊吊装口的最大间距不宜超过400m:非开挖工法吊装口宜结合工作竖井设置,最大间距不宜超过1000mo吊装口净尺寸应满足管线、设备、人员进出的最小允许限界要求。5.5.7 综合管廊出地面风亭风口底部高度应满足城市防内涝要求,并应高出周边地坪不小于0.3m。5.5.8 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排风口与其他舱室排风口、进风口、人员出入口以及周边建(构)筑物口部距离不应小于10m.天然气管道舱室的各类孔口不得与其他舱室连通,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5.5.9 综合管廊管线分支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同步实施过路沟道、套管或直埋管线;2宜在分支末端衔接处预留工作井。5.6支吊架系统5.6.1 综合管廊内管道及线缆的支吊架宜采用成品支吊架,工厂预制、现场安装,不应现场加工。5.6.2 支吊架系统宜与综合管廊附属系统线缆统一进行综合布线设计,满足荷载、接地、安全间距等要求。5.6.3 支吊架系统材料应使用不燃材料。5.6.4 支吊架宜采用钢制,材料不应低于Q235B;采用热镀锌防腐,镀锌层平均厚度不应小于65un5.6.5 电(光)缆支架和桥架应符合下列规定:1表面应光滑无毛刺;2应适应环境的耐久稳固;3应满足所需的承载能力;4应符合工程防火要求。5.6.6电力电缆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1机械强度应能满足电缆及其附件荷载、施工作业时附加荷载、运行中的动荷载的要求;2电缆支架支持工作电流大于150OA的交流系统单芯电缆时,应选用非铁磁材料;3金属支架应与接地装置可靠连接。5.6.7信息线缆敷设安装应按桥架形式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光缆进线室设计规定YD/T5151及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GB51158的有关规定。5.7人民防空防护设计5.7.1 城市综合管廊人民防空应采取综合防护措施,确保战时综合管廊内工程管线、设施设备的安全。5.7.2 城市综合管廊人民防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整体划分为一个防护单元;2单独建设的监控中心应划分为一个独立防护单元。5.7.3 城市综合管廊的人员出入口、安全出口、进风口、排风口等出地面部位,应满足战时可封堵的要求;重要位置的城市综合管廊可采用平战结合一体化防护设备设施。6结构设计6.1 一般规定6.1.1 综合管廊的结构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强度计算时,采用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验算稳定性时,采用单一安全系数法。6.1.2 综合管廊结构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并应根据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在结构上可能出现的荷载,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组合,并应取各自最不利的荷载效应组合进行包络设计。6.1.3 干线、干支结合、支线综合管廊工程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应为100年。6.1.4 综合管廊结构应进行抗震设计,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6.1.5 干线、干支结合、支线型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应满足不低于人防工程“甲类6级”荷载作用效应的承载力要求,并应满足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的构造要求。6.1.6 热力管道进入综合管廊时,结构设计应考虑热力管道支架处管道推力产生的荷载以及廊内温度对结构的影响。6.1.7 综合管廊结构应进行耐久性设计。当地下水或土壤有腐蚀性时,其结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50046的有关规定。6.1.8 综合管廊的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一级,结构中各类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风亭、出入口等部位结构构件安全等级可进行调整,但不应低于二级。6.1.9 综合管廊应进行防水设计,防水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的相关规定,防水等级标准应不低于二级。综合管廊的变形缝、施工缝和预制构件接缝等部位应加强防水措施。6.1.10 当综合管廊的底板位于抗浮水位以下时,应验算结构的抗浮稳定性。验算时不应计入管廊内管线和设备的自重,其他各项作用均取标准值;当不计地层侧摩阻力时,抗浮稳定性抗力系数应不小于1.10;当计取地层侧摩阻力时,抗浮稳定性抗力系数不应小于1.15。6.1.11 预制综合管廊纵向节段的长度应根据节段吊装、运输等施工过程的限制条件综合确定。其结构构件的截面强度计算、裂缝控制验算和挠度验算,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相关规定执行。6.1.12 综合管廊结构的地基计算(如承载力、变形、稳定等),应按现行地方标准及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6.2 材料6.2.1 综合管廊的主体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6.2.2 混凝土的原材料和配比、最低强度等级、最大水胶比和单方混凝土的胶凝材料最小用量等应符合结构耐久性的规定,并满足抗裂、抗渗、抗冻和抗侵蚀的要求。一般环境条件下的混凝土设计强度不应低于表6.2.2的规定。表6.2.2一般环境条件下混凝土的最低设计强度等级明挖法整体式钢筋混凝土结构C35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C35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结构C40作为永久结构的地卜连续墙和灌注桩C35作为临时结构的地卜连续墙和灌注桩C25基坑支护喷射混凝土C20蛰层混凝土C20盾构法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管片C50整体式钢筋混凝土结构C35矿ft法喷射混凝土衬砌C25现浇钢筋混凝土衬砌C35顶进法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C356.2.3综合管廊地下部分应采用自防水混凝±,设计抗渗等级应符合表6.2.3的规定。表6.2.3防水混凝土设计抗渗等级管廊埋置深度H(m)设计抗渗等级H<10P6I0H<20P820H<30PlOH230P126.2.4 喷射混凝土应采用湿喷混凝土。6.2.5 用于防水混凝土的砂、石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有关规定。6.2.6 冻深线以上及暴露在大气中的混凝土结构,抗冻等级不低于F200<>6.2.7 用于拌制混凝土的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有关规定。6.2.8 混凝土可根据工程抗裂需要掺入合成纤维或钢纤维,纤维的品种及掺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无相关规定时应通过试验确定。6.2.9 钢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和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的有关规定。6.2.10 用于连接预制节段的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有关规定。6.2.11 钢筋混凝土管片间的连接紧固件的连接形式及其机械性能等级,应满足构造和结构受力要求,且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6.2.12 纤维增强塑料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结构工程用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筋GB/T26743的有关规定。6.2.13 预埋钢板宜采用Q235钢、Q355钢,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及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要求;受力预埋件的锚筋宜采用HRB400、HRB500或HPB300钢筋,不应采用冷加工钢筋。6.2.14 注浆材料应采用对地下环境无污染及后期收缩小的材料。6.2.15 弹性橡胶密封垫的主要物理性能应符合表6.2.15的规定。表6.2.15弹性橡胶密封垫材料物理性能序号项目指标氯丁橡胶:元乙丙橡胶1硬度(邵氏),度45±5-65±555±5-70±52伸长率()>350>3303拉伸强度(MPa)IO.59.54热空气老化9(70cC96h)硬度变化值(邵氏)>+8>+6扯伸强度变化率(%)-20-15扯断伸长率变化率()>-30-305压缩永久变形(7(TC?24h)(%)<35<286防毒等级达到或优于2级注:以上指标均为成品切片测试的数据,若只能以胶料制成试样测试,则其伸长率、拉伸强度的性能数据应达到本规定的120%。6.2.16 遇水膨胀橡胶密封垫,其主要物理性能应符合表6216。表6.2.16遇水膨胀橡胶密封垫材料物理性能序号项目指标PZ-150PZ-250PZ-450PZ-60()1硬度(邵氏A),度*42±742+745±748+72拉伸强度(MPa)>3.5>3.5>3.5>33扯断伸长率(%>>450>450>350>3504体枳膨胀倍率()>150>250>400>6005反匏浸水试验拉伸强度<MPa)33>22扯断伸长率(%)350>350>250250体枳膨胀倍率(%)>150>250>500>5006低温浮折2(C?2h无裂纹无裂皎无裂纹无裂纹7防霍等级达到或优于2领注:1*硬度为推荐项目;2成品切片测试应达到标准的80%;3接头部位的拉伸强度不低于上表标准性能的50%。6.2.17 变形缝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1橡胶止水带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分子防水材料第二部分止水带GB18173.2的有关规定;2金属止水带的化学成分和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铜合金带材GBZT2059或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GBZT3280的有关规定,厚度不宜小于3.0mm,拉伸强度不应小于205MPa,铜止水带的断裂伸长率不应小于20%,不锈钢止水带的断裂伸长率不应小于35%;3填缝材料应采用具有适应变形功能的板材;4嵌缝材料应采用聚硫密封胶、聚氨酯密封胶或遇水膨胀橡胶条,其技术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聚硫建筑密封胶JaT483、聚氨酯建筑密封胶JC/T482和现行国家标准高分子防水材料第三部分遇水膨胀橡胶GB18173.3的有关规定。6.3 结构上的作用6.3.1 综合管廊结构上的作用,根据时间变化特性应分为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和偶然作用。1永久作用包括:结构和永久设备的自重、内部管道及其输送介质的自重、土的竖向压力和侧向压力、地下水的水压力和浮托力、地基的不均匀沉降等。2可变作用包括:管廊内部活荷载、地面车辆荷载、地面堆积荷载、地面车辆荷载或地面堆积荷载引起的侧向士压力、吊车及吊钩荷载、结构构件的温(湿)度变化作用、地上结构的雪荷载及风荷载等。3偶然作用包括:火灾、爆炸、撞击等。6.3.2 结构设计时,对不同的作用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永久作用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对可变作用,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偶然作用应根据结构设计使用特点确定其代表值。6.3.3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或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标准组合设计时,对可变作用应按规定的作用组合采用其标准值或组合值作为代表值。可变作用的组合值,应为可变作用的标准值乘以其组合值系数。6.3.4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准永久组合设计时,对可变作用应采用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可变作用的准永久值,应为可变作用的标准值乘以其准永久值系数。6.3.5 综合管廊的永久作用标准值应按以下规定采用:1结构主体及内部管线自重可按结构构件及管线设计尺寸计算确定。常用材料的自重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M)9的规定采用;永久性设备的自重标准值可按该设备的实际自重或样本提供的数据采用;2明挖综合管廊上的竖向土压力,其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耳=九(6.3.5-1)式中:Fsv"竖向土压力(kN/m?);九一回填土的重力密度(kNm3),可按18kN11?采用;H综合管廊顶板上的覆土高度(m)。3明挖综合管廊上的侧向土压力,应按静止土压力计算,其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图6.3.5);FW=Ka九Z(63.5.2)2)对埋设在地下水位以下的管廊Qk=Kaizw+s(Z-ZW)(635.3)式中:F校一侧向土压力标准值(kNm2)儿静止土压力系数,应根据土的抗剪强度确定。当缺乏试验数据时,采用放坡或土钉墙时可取0.5,采用护坡桩时,可取0.33;九地下水位以下回填土的有效重度(kNm3),一般可取IokN/n?;Z自地面至计算截面处的深度(m);Ztt1.自地面至地下水位的距离距离(m)。4矿ft法及盾构法施工的综合管廊竖向土压力,宜根据所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覆土厚度,并结合土体卸载拱作用的影响确定。使用阶段水平土压力宜按静止土压力计算;5矿ft法的初期支护承担施工期间的全部荷载;二次衬砌承担使用阶段的全部荷载;6入廊管道内水重度标准值,可按IokNn采用:7垃圾气力输送管道中的垃圾重度标准值,可按5kNn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