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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绿色工厂设计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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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绿色工厂设计导则.docx

    绿色工厂设计导则2022目次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44设计策划64.1 一般规定64.2 策划要求65总图及室外环境85.1 一般规定85.2 厂址选择85.3 总体规划与建筑布局95.4 竖向设计105.5 交通组织与物流运输105.6 室外环境116建筑及室内环境146.1 一般规定146.2 建筑空间布局146.3 围护结构146.4 建筑材料166.5 建筑物理环境166.6 室内空气质量与职业健康177结构187.1 一般规定187.2 主体结构187.3 结构材料198给水排水208.1 一般规定208.2 给排水系统208.3 节水措施218.4 水资源利用218.5 监测与控制229暖通空调249.1 一般规定249.2 供暖249.3 通风与除尘249.4 空调259.5 冷热源279.6 监测与控制2910动力3210.1 一般规定3210.2 压缩空气供应3210.3 工艺供热3310.4 燃气供应3310.5 气体供应3410.6 可燃液体、液化燃供应3410.7 监测与控制3511电气3711.1 一般规定3711.2 供配电系统3711.3 照明3711.4 电气设备3811.5 监测与智能化39附录A工厂建筑能耗的范围、计算和统计方法40附录B工厂建筑水资源利用指标的范围、计算和统计方法41附录C平均降雨量及径流量表和降雨量与控制率对应曲线43本导则用词说明46引用标准名录4750条文说明I总贝!l1.0.1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执行工厂建设的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节约资源和安全健康等法律法规,推进绿色工厂的高质量发展,规范工厂建筑的绿色设计,制定本导则。1.0.2本导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典型行业的绿色工业建筑设计(包括主要生产厂房和辅助生产配套设施,不包括工艺和产品),其它行业的绿色工业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1.0.3绿色工厂设计应根据行业特点,在全寿命周期内统筹考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方面的不同要求,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宜技术。1.0.4绿色工厂设计应达到国家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的要求。绿色设计应与工厂设计同步,且各阶段设计文件应编制绿色设计专篇。1.0.5绿色工厂设计,除应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2术语2.0.1工业建筑industrialbuilding由生产厂房和生产辅助用房组成,其中生产辅助用房包括仓库及公用辅助用房等。2.0.2绿色工业建筑greenindustrialbuilding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提供适用、健康、安全、高效使用空间的工厂建筑。2.0.3绿色设计greendesign在工厂建筑设计中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满足生产工艺、建筑功能和职业健康的基础上,实现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企业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生产空间。2.0.4绿色建筑设计策划greenbuildingdesignplanning在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过程中,采取各种建筑技术、管理措施和手段,实现绿色建筑目标的过程。2.0.5工业建筑能耗energyconsumptionofindustrialbuilding为保证生产、人和室内外环境所需的各种能源耗量的总和。2.0.6单位产品取水量quantityofwaterintakeforunitproduct统计期内取水量与合格产品产量的比值。2.0.7水重复利用率waterreuserate统计期内,设计范围中重复利用的水量与总用水量的比值。2.0.8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quantityofindustrialwastewaterforunitproduct统计期内废水产生量与合格产品产量的比值。2.0.9海绵城市spongecity通过城市规划、建设的管控,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统筹协调水量与水质、生态与安全、分布与集中、绿色与灰色、景观与功能、岸上与岸下、地上与地下等关系,有效控制城市降雨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水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使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有利于达到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城市水资源、改善城市水环境、保障城市水安全、复兴城市水文化的多重目标。2.0.10被动措施passivetechniques直接利用阳光、风力、气温、湿度、地形、植物等现场自然条件,通过优化建筑设计,采用非机械、不耗能或少耗能的方式,降低建筑的供暖、空调和照明等用能负荷,提高室内外环境性能。通常包括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遮阳、蓄热、雨水入渗等措施。2.0.11职业性有害因素OCCUPationaIhaZardS又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3基本规定3.0.1规划和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区域发展、工业园区或产业聚集区规划的要求;2应符合现行有关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定;3宜与周边企业形成较好的生产链系统,实现协同合作生产;4宜与周边企业能源利用形成上下游互补关系。3.0.2产品应符合行业发展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工厂的产品、产量、规模、工艺与装备水平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准入条件;2工厂的产品不应是国家规定的淘汰或禁止生产的产品;3生产建材的企业,其产品宜通过绿色建材星级认证。3.0.3单位产品的工业综合能耗、原材料和辅助材料消耗、水资源利用等工业生产的资源利用指标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基本水平。其能耗指标和水耗指标的计算范围、计算与统计方法可分别参考附录A、附录B进行。3.0.4工厂应满足清洁生产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要求;2各种污染物排放指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0.5建筑及其附属建、构筑物所采用的材料与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1严禁采用国家和重庆市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2性能参数及有害物质的限量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当采用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产品时,应经过有关论证,并应具有完整的技术文件;4应使用绿色建材,绿色建材的比例不宜低于60%O3.0.6主要建筑材料应采用本地化建材,本地化建材占材料总重量比例的60%以上,并符合下列规定:1混凝土主要原料(水泥、骨料、矿物掺合料)在400km以内;2预制建筑产品在500km以内;3钢材在IlOokm以内。3.0.7设计宜遵循模数协调统一原则,采用标准化、协同性和集成化设计,高大空间宜采用钢结构体系。3.0.8建筑设计应与装修设计协调,建筑工程与装修工程宜一体化设计。装饰装修宜采用装配化装修技术和成套化部品。3.0.9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并符合重庆市建筑信息模型设计标准DBJ50”-280和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模型技术深度规定的规定。3.0.10应采用低影响开发技术措施,宜达到海绵城市相关的场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污染去除率的要求。3.0.11宜采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Al等智能化技术,实现工厂的智慧化管理。3.0.12室内架空机电管线宜共用支、吊架敷设,其抗震措施应符合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的有关规定。4设计策划4.1 一般规定4.1.1 设计前期应进行绿色设计策划,明确项目定位,确定绿色总体目标和分项指标、对应的技术策略、成本与效益分析,并编制绿色设计策划书。4.1.2 绿色设计宜在设计理念、方法、技术应用等方面进行创新。4.2 策划要求4.2.1 绿色设计策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前期调研;2项目定位与目标分析;3绿色设计技术方案;4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4.2.2 前期调研应包括下列内容:1地理位置、场地生态环境、场地气候环境、地形地貌、场地周边用地功能与环境、道路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条件等;2建设项目的产业政策、功能要求、生产需求、生活需求、使用模式、技术条件等;3区域资源、人文环境、生活质量、区域经济水平和发展空间、公众意见与建议、当地激励政策等。4.2.3 项目定位与目标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1明确项目自身特点和要求;2确定适宜的实施目标,包括节地与可持续发展、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外环境与污染物控制、室内环境与职业健康、运营管理以及技术进步与创新等目标。4.2.4 绿色设计技术方案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优先采用被动式设计策略;2选用适宜的集成技术;3选用高性能建筑产品和设备;4当实际条件不符合绿色设计目标时,可采取调整、平衡和补充措施。4.2.5 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1技术可行性分析;2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3风险评估。5总图及室外环境5.1 一般规定5.1.1 场地规划应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集约用地,应优先利用荒地、劣地,提高土地利用率。5.1.2 场地总体规划,宜符合下列规定:1宜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结合,并根据实际变化定期或适时调整;2在既有建筑更新改造的同时,宜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或全面调整。5.1.3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应合理利用和改造现有设施,并应减少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5.2厂址选择5.2.1 除国家批准且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的项目外,建设厂址不得选择在下列区域:1基本农田;2国家和重庆市批准的生态功能区、水源、文物、森林、草原、湿地、矿产资源等各类保护区、限制和禁止建设区;3主干河流、水库、岛屿和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江滨陆域;4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生态廊道和绿地;5其它生态保护区。5.2.2 厂址必须安全可靠,应避开下列地段:1有泥石流、流沙、严重滑坡、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2采矿塌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3有火灾危险的地区或爆炸危险的范围;4爆破危险区界限内;5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6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危害的地区等地质恶劣地区。5.2.3 厂址用地面积与地形应满足下列规定:1应满足近期建设所必需的用地面积和适宜的建厂地形,并宜根据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2宜选择适宜的地形坡度,避开自然地形复杂、自然坡度大的地段,应避免将盆地、积水洼地作为厂址。5.2.4 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5.2.5 合理开发利用可再生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利用农林业生产难以利用的土地或城市废弃地建设;2当利用废弃的工业厂房、仓库、闲置土地进行建设时,受污染土地的治理应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环保要求;3宜利用沟谷、荒地、劣地建设废料场、堆场。526因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和工业生产等所损毁的土地,复垦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2.7场地应具有对异常气候的应变能力,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重大建设项目宜先作气候可行性论证;2暴雨多发地区应采取防止暴雨时发生滑坡、泥石流和油料、化学危险品等污染水体的措施;3针对雷电等其他气候异常危害形式应采取相应的措施。528厂址选择应充分考虑风向因素,避免工厂与周边环境相互影响。5.3 总体规划与建筑布局5.3.1 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且应符合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5.3.2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总平面布置应满足生产工艺及物料流程的要求,应合理利用地形和规划条件,并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宜紧凑、合理,并缩短运输距离;2总平面布置应考虑工厂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3在满足生产流程、操作维护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主要生产车间应集中布置或采用联合厂房的形式;同时宜结合工艺和地形条件采用多层建筑、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或阶梯式建筑;4动力公用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其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5宜结合工艺设备对地基承载力要求特点,合理利用场地的挖填区域布置适宜的生产车间。533建筑总平面布置应避免污染物的排放对新建建筑自身或相邻环境敏感建筑产生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重污染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厂建筑不应布置在受影响环境敏感建筑的当地主导风上风向;2有重污染的工业用地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他用地功能相混合,与其他非工业用地之间应符合相关防护距离规定;3厂区内应设有废弃物分类、回收或处理的专用设施和场所。5.4 竖向设计5.4.1 防洪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5.4.2 应合理利用或改造地形地貌、保护土地资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保护名木古树,宜保留可利用的植被和适于绿化种植的浅层土壤资源;2不宜破坏场地和周边原有水系的关系;3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宜避免形成高边坡、高挡墙,当无法避免时,应对边坡稳定性进行论证评价;4减少场地土石方工程量,并宜达到场内平衡或就近平衡,减少土石方运输距离;5场地平整时应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5.4.3竖向高差应结合生产工艺物流设计,节约运输成本。5.5 交通组织与物流运输5.5.1 交通组织设计应结合所在地区的公共交通和交通规划进行,实现运行顺畅、线路短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地人行出入口应结合公共交通站点布置,应在基地出入口和公交站点之间设置便捷的人行通道;2人流和物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3场地内道路和停车场的位置、宽度、走向、坡度、转弯半径、限高、承载能力应与物流运输规模及类型相匹配。5.5.2 停车场设计应满足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宜结合货物流线和生产规模合理设置货车泊位;2非机动车库(场)位置合理,室外非机动车停车场宜设遮阳防雨设施;3当工厂周边步行500m范围内有错时停车需求时,停车库车行出入口应避免通过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连接,车库对外人行出入口及流线不应进入厂区内。4宜配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数量及空间宜符合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DBJ50-218的要求。5.5.3 采用资源消耗小的物流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积极推广智慧物流,采用智能软硬件、物联网、大数据等智慧化技术手段,提升物流运作效率,降低制造成本;2应采用清洁运输,降低环境污染;3物流仓储利用立体高架方式和信息化管理;4结合厂区地势或建筑物高差,采用能耗小的物流运输方式;5采用环保节能型物流运输设备与车辆,且具备提供补充能源的配套设施。5.6 室外环境5.6.1 声环境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应对场地周边的噪声现状进行检测,并应对项目实施后的噪声环境进行预测。当存在超过标准的噪声源时,应采取下列措施:1噪声敏感建筑物应远离噪声源;2对固定噪声源,应采取适当的隔声和降噪措施;3对交通干道的噪声,应采取设置声屏障或降噪路面等措施。5.6.2 光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规划布局不应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2应进行场地和道路照明设计,室外照明不应对宿舍或周边居住建筑外窗产生直射光线,场地和道路照明不得有直射光射入空中,地面反射的眩光值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5.6.3 热环境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1地面材料的反射率宜为0.3052停车场、人行道和广场宜种植高大乔木提供遮阳;3宜合理设置设备散热方式和位置,避免造成热污染。5.6.4 风环境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规划布局宜营造良好的风环境,保证舒适的室外活动空间和室内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减少气流对区域微环境和建筑本身不利影响,营造良好的夏季和过渡季自然通风条件;2建筑布局宜避开冬季不利风向,并宜通过设置挡风措施阻隔冬季冷风;3宜利用典型气象条件下的场地风环境模拟分析方法进行优化;4场地内建筑宜采用架空等方式改善自然通风条件,避免采用围合式布局。5.6.5 工艺设备、公用设施振动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的规定。5.6.6 电磁辐射污染防护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的规定。5.6.7 绿化布置应满足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相关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绿化布置应结合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及管线布置统一进行,应充分利用场地内现有地形、水系和植被,合理安排绿化用地;2绿化布置应根据企业性质、环境保护及厂容的要求,因地制宜进行布置;3宜充分利用场地地上及地下空间合理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并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途径;4绿地宜结合出入口布置在临城市道路侧,以方便向社会公众开放。5.6.8 绿化种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景观环境设计前,应调查场地内的植物现状,对具有较高生态价值的植物和名木古树应采取保护利用措施;2绿化配置宜选择适宜重庆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且宜采用包含乔、灌木的复层绿化,乡土植物的种数不宜低于70%;3种植设计宜有利于改善场地声环境,宜在噪声源周围种植高大乔木及灌木,形成植物噪声屏障;4粉尘大的车间周围的绿化,宜选择滞尘效果好的乔、灌木,并形成绿化带。在区域盛行风向的上风侧,宜布置透风绿化带;在区域盛行风向的下风侧,宜布置不透风绿化带等;5对空气洁净度要求高的生产车间、装置及建筑物附近的绿化,不宜种植散发花絮、纤维质及带绒毛果实的树种;6室外垃圾转运站、收集点等公用设施,宜利用植物进行遮挡;7宜采用种植落叶阔叶乔木,合理控制乔木与建筑的距离等措施,改善场地光环境和热环境质量。5.6.9 场地硬质铺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外硬质铺装应选择平整、浅色、耐磨、防滑、透水的材料;2道路、广场、室外停车场地面透水铺装占地面铺装的面积比例不宜低于50%;3污染危险区应设有良好的不透水构造,冲洗后的污水应经回收或处理后达标排放。5.6.10 室外场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人行道在交叉路口、广场入口等设缘石坡道;2绿地内台阶、坡道及活动场地入口和其它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3停车场的设计应考虑在距离建筑主出入口最近处安排无障碍专用停车位。5.6.11室外场地的标识标牌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厂内生产、运输、储存危险物的设施及场所应设置危险品标志牌;2工厂宜根据交通规模和生产性质设置交通标识标牌,管理人行和车辆安全通行,避免发生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6建筑及室内环境6.1 一般规定6.1.1 建筑形体及功能布局应充分考虑并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6.1.2 设计应充分考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等措施,降低建筑的供暖、空调和照明系统的负荷,提高室内舒适度和生产效率。除有特殊环境要求的生产工艺区域外,建筑宜优先利用天然采光与自然通风。6.2 建筑空间布局6.2.1 建筑空间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要功能空间的开间、进深和层高应与生产工艺要求匹配,且规格尺寸宜标准化和模数化;2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交通等辅助空间的面积;3工厂的配套功能空间与设施宜共享。6.2.2 建筑内部功能布局应区分不同生产区域并符合下列规定:1大量散热的热源,宜布置在生产厂房的外部并与生产辅助用房保持距离;2对工业厂房内的热源宜采取隔热措施;3供暖空调房间宜布置在阴面或建筑的底层;6.2.3 有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空气污染的房间宜远离有安静要求、人员长期停留或工作的房间及场所。当相邻设置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6.3 围护结构6.3.1 建筑围护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厂的围护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51245的有关规定;2电子类厂房中洁净工业厂房围护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GB50710的规定。6.3.2 设置供暖空调的厂房围护结构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1围护结构宜采用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2外墙、屋面饰面材料宜采用浅色饰面材料或热反射型涂料;3宜采用保温与装饰一体化的外墙材料;4有条件时外墙宜设置通风间层等措施;5屋面应设置保温材料。633建筑不宜采用玻璃幕墙,外墙饰面材料应有控制光污染的措施。当采用玻璃幕墙时,玻璃可见光反射比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T18091的规定。1.1.4 无特殊工艺要求时,外窗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1有供暖空调的工厂窗墙比不宜大于0.5;2外窗开启面积不宜小于窗面积的30%;3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不宜大于屋顶总面积的15%;4东、西向外窗宜采取活动外遮阳。1.1.5 有温湿度要求的工厂,其围护结构的气密性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1电子类工厂的外窗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GB50710的规定;2医药工业洁净工厂的外窗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GB50457的规定;3其它类别工厂,外窗气密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31433规定的6级,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31433规定的3级;4当室内要求保持正压或负压的工厂,外门、外窗(包括玻璃幕墙)的气密性等级和开启方式应按具体工艺要求确定;5有供暖或空调要求的金属围护系统应采用满足围护结构气密性要求的构造,有恒温恒湿环境要求的金属围护系统气密性不应大于1.2m3h°1.1.6 当有保温、隔热要求时,工厂应采用保温隔热门,外门与墙体之间应采取防水密闭保温构造设计。1.1.7 应采用立体绿化措施改善城市风貌和室内热环境质量,并符合下列规定:1临城市干道、城市公共空间的单、多层工厂,面向城市干道、城市公共空间一侧的外墙应设置垂直绿化,绿化面积不宜小于该向外墙总面积的30%o2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多层混凝土结构厂房以及紧邻居住区的厂房应设置屋顶绿化,绿化面积应不小于屋顶可绿化面积的50%o6.4 建筑材料6.4.1 建筑造型要素应简洁,宜采用装饰与功能一体化构件。6.4.2 建筑材料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要求:1宜选用可再循环材料,可再循环材料使用量占所用相应建筑材料总量的10%以上;2宜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其重量占可用同类建筑材料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3应充分利用建筑施工、既有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尚可继续利用的材料;4宜采用速生的材料及其制品;5材料的耐久性能在满足相关标准规定的基础上宜与建筑的正常使用寿命一致。6.4.3 建筑应采用工业化建筑体系或工业化部品,可选择下列构件或部品:1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等工业化生产程度较高的构件;2整体卫生间、单元式幕墙、装配式内墙、多功能复合墙体、成品栏杆、雨篷等建筑部品。6.5 建筑物理环境6.5.1 应合理利用自然采光,无特殊工艺要求时,应通过设置外窗满足采光要求,采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要求。6.5.2 宜采用侧窗及采光天窗,可采用反光板、散光板和集光、导光设备等措施改善室内自然采光效果,不宜采用凸窗。6.5.3 对采光有要求的地下空间宜有天然采光,平均采光系数不低于0.5%的面积宜大于首层地下室面积的5%,可采用下列措施改善室内天然采光:1将地下室设计成半地下室,直接开窗采光通风;2地下室设计下沉式庭院、窗井、采光天窗等措施改善天然采光;3采用导光装置引入天然光。6.5.4 工业厂房以下区域应进行自然通风设计:1辅助办公区域;2无洁净要求的一般性生产厂房。6.5.5 建筑功能空间的布局及门窗位置、开启面积和开启方式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6.5.6 工厂各类工作场所噪声限值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fT50087的相关规定。产生噪声和振动的设备机房、管道等噪声源宜集中布置,并远离噪声敏感房间;振动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的规定。6.6 室内空气质量与职业健康6.6.1 主体结构材料和装修材料中的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GB18580-GB18588等的规定。6.6.2 工作场所的空气质量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中关于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663辅助生产建筑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6.6.4 有洁净要求的厂房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具有截尘功能的固定设施。6.6.5 主要厂房的地坪面层应采用防止起尘的材料。6.6.6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计应符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6.6.7 建筑围护结构内部和表面(含冷桥部位)应进行温度验算,当其内表面温度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时,应采取保温措施,确保无结露、发霉等现象。7结构7.1 一般规定7.1.1 结构设计宜采用可工业化建造的建筑结构体系,在满足建筑功能、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可优先采用钢结构体系;多高层厂房优先采用预制装配式楼板。7.1.2 结构的安全等级和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的规定。必要时可将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确定高于GB50153的要求。7.1.3 抗震设防的建(构)筑物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相应类型工厂设计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7.1.4 结构设计宜考虑生产工艺的发展与变革、产品的升级换代,使工程设计具有适当的通用性、兼容性。7.2 主体结构7.2.1 结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1结构布置和选型应满足工艺、建筑、结构、设备一体化设计的要求;2宜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钢结构、组合结构等符合工业化建造技术、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材料利用率高的结构体系。7.2.2 结构方案应遵循抗震概念设计基本原理,采用规则的结构体系。因工艺、建筑要求无法避免时,不规则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结构体系。7.2.3 应进行精细化设计,并达到节材效果:1建立合理、准确的计算模型;2采用合理的结构构件截面形式和节点构造;3屋面橡条优先采用连续楝条。7.2.4 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50-047的有关规定。应根据工艺要求、结构类型、荷载大小及性质和场地岩土工程条件进行技术经济比选,合理选择基础持力层和基础形式。7.3 结构材料7.3.1 结构材料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优先采用高性能、高强度材料;2受力普通钢筋应合理选用高强钢筋。7.3.2 宜采用高强度结构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筋混凝土厂房HRB400级及以上热轧带肋钢筋用量占受力钢筋总量的比例不小于85%;2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竖向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取;多高层厂房竖向承重结构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50的混凝土用量占竖向承重结构混凝土总用量的比例不小于50%;3钢结构厂房Q355及以上高强钢材用量占钢材总量的比例不小于50%o7.3.3建筑结构主体宜合理采用高耐久性建筑结构材料。7.3.4 现浇混凝土应采用预拌混凝土,砂浆应采用预拌砂浆。8给水排水8.1 一般规定8.1.1 应实施清洁生产,产品用水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产品取水量指标必须达到国内同行业基本水平;2水重复利用率必须达到国内同行业基本水平;3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基本水平。8.1.2 风机、水泵等动力设备(消防设备除外)效率值达到现行国家标准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761和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规定的2级或以上能效等级,确保在设计工况下,设备效率应处在高效区并宜采用变频调速恒压泵。8.1.3 末端处理前的水污染指标必须满足或优于国家关于本行业清洁生产现行标准的规定;经末端处理后,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满足或优于国家现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排放废水中有关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必须满足或优于国家现行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8.2 给排水系统8.2.1 给水系统应安全可靠,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8.2.2 应按照用水点对水质、水压要求的不同,采用分系统供水。8.2.3 给水系统应采用分级(分类)计量,水表计量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7U9的要求。8.2.4 不同用途的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给水处理工艺应具有先进性。8.2.5 给水系统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用水设备和管网漏损,措施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给水系统中使用的管材、管件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管道和管件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该产品标准标称的允许工作压力,管道和管件宜配套提供;2选用高性能的阀门;3合理设计供水系统,避免供水压力过高或压力骤变;4选择适宜的管道敷设及基础处理方式。8.2.6 生活热水热源宜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选用,宜依序选择工厂余热、废热、太阳能、热泵、热力管网、锅炉等多种热源,必要时辅以燃气加热或电加热制取热水。8.2.7 应有完善的排水系统,应采取雨水、污水、工业废水完全分流制,并应符合所在地区的排水制度和排水工程规划。8.2.8 生产废水应按不同的排水水质分流收集,并经废水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回收利用,排放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8.2.9 埋地敷设的重力流生产废水系统,应采用耐腐蚀较强的管材,其连接方式应安全可靠,排水检查井宜为钢筋混凝土检查井、预制混凝土装配式检查井、塑料检查井或其他防腐防漏检查井等。8.3 节水措施8.3.1 宜合理采用其他介质的冷却系统代替常规水冷却系统。8.3.2 应采用喷灌、微灌、渗灌、低压管灌等高效节水的灌溉系统。8.3.3 清洗、冲洗工器具等应采用节水或免水技术,技术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各种水嘴、冲洗工器具和淋浴器等卫生器具应采用节水型设备,卫生器具应满足现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及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GB/T18870中的要求,其用水效率应在二级及以上等级;2小便器和洗手盆应采用感应式冲洗阀。8.3.4 根据工艺设备及用水量情况,宜采用循环、复用或逐级利用等节水供水方式;特别是各类工艺冷却用水宜循环使用,循环回用率应达到相关行业标准,并不宜低于70%o8.3.5 采用飘水率较低的高效节水型冷却塔,且应符合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的规定。8.4 水资源利用8.4.1 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合理制订水资源利用方案,方案应符合所在地区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8.4.2 自备水源工程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政策、规划及标准的规定。8.4.3 合理规划工厂屋面和地表雨水径流,合理确定雨水调蓄、处理及利用工程,场地雨水综合径流系数应符合规划要求。当有规划要求时,场地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年径流污染去除率不应低于项目所在区域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当无规划要求时,场地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宜与项目所在区域多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保持一致,并不得小于50%o8.4.4 在满足生产工艺水质要求的情况下,生产用水宜优先利用非传统水源。8.4.5 非亲水性景观用水、绿化用水、车辆冲洗用水、道路浇洒用水、冲厕用水、清扫地面用水、消防水池补水等不与人体接触的生活用水,宜采用雨水、建筑中水等非传统水源,且应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有条件时宜优先使用市政再生水。8.4.6 当设置雨水、中水利用工程时,应有工程水量平衡计算,其相关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50336以及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等有关规定。8.4.7 采用RO工艺制取纯水时,宜对制水过程中产生的高浓水制订安全可靠的回用方案,回用的高浓水应满足用水点对水质的要求。8.4.8 非传统水源供水系统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供水管道应设计涂色或标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50336、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的要求;2水池、水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井、取水点等处,均应采取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或明显标识;3为远期预留再生水接口时,其接口转换措施应安全可靠,并应符合非传统水源用水安全的其它要求。8.5监测与控制8.5.1 废水需外排时,宜设置计量排放口,并宜根据行业特点,设置主要水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8.5.2 各给水系统的流量、压力、温度等参数,宜设置集中监测和控制系统。8.5.3 给水应按区域、建筑单体和重点部位等采用三级计量以满足对给水系统、给水单元的监测与控制要求,并应满足本导则第8.2.4条的要求。8.5.4 贮水池(箱)应设置水位监测和溢流报警装置,相关信息应传至监控中心。8.5.5 各种水系统中,需加热或冷却的负荷超过30OkW时,应设温度调节装置。8.5.6 当绿化采用微灌、喷灌、渗灌、低压管灌等灌溉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土壤湿度感应器,并宜在此基础上增加设置根据气候变化调节的控制器(或雨天关闭装置);2当采用微灌方式时,应在供水管路入口端设置过滤装置。9暖通空调9.1 一般规定9.1.1 通风空调方式应根据工艺需求、生产班制、建筑功能及规模、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状况、能源政策、环保、经济等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综合能源利用效率高的冷热源和空调系统形式,并宜优先考虑热回收利用。9.1.2 厂房内的空气温度、湿度、风速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规定,对生产需要的空气温度、湿度、风速等还应符合各行业现行有关标准或工艺要求。9.1.3 空调设计时,应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的计算。9.1.4 通风、空调系统风机和水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9.1.5 热水、冷冻水、空调风管保温及保冷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9.1.6 暖通空调设备产生的振动采取减振、隔振措施,振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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