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利辛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docx

    • 资源ID:1424115       资源大小:23.90KB        全文页数:19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利辛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docx

    关于利辛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动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发挥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效能,推动高质量发展,我办组织对利辛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主要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2019年8月,县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决定设立利辛县政府质量奖。同年9月,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利辛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县政府设立质量奖以来,共组织了2次评审,评选质量奖4个、提名奖4个,在引导和激励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增强我县经济综合竞争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对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推动高质量发展”以及“十四五”规划中关于质量工作的新要求,我县原有政府质量奖励制度的部分内容需要尽快加以修订。根据县委县政府的主要领导要求,对2019年实施的利辛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组织了修订。二、修订原则及过程这次修订重点把握了三个方面:一是紧扣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以围绕“轻纺服饰、高端绿色农产品加工、机械装备制造、新能源”为主导,更好地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二是突出示范引领作用。树立宣传质量标杆,扩大示范引领效应,大力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形成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三是注重与市政府质量奖衔接。在奖项设置、评审机制、专家组成等方面与市政府质量奖接轨,为我县争创市政府质量奖打好基础。2月初,我办着手修订管理办法。在参照市和其他县区管理办法的经验做法,形成了利辛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稿)。三、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包括九章三十六条。第一章总则,包括:目的宗旨、奖项设置、评定原则、评审范围、奖项数量五个条款。在目的宗旨条款,第一条为规范利辛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县的活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制度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修改为第一条为规范利辛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县的活动,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促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2022一2025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划线部分为改动部分下同)第二章申报条件,包括:组织申报条件、申报否决项、避免重复申报。在第六条组织申报条件条款里,(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六)企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治理达标;增加为(一)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其中原条款中(一)修改为(二)在本县区域内合法注册(设立),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其中原条款中(五)修改为(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省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和诚信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其中原条款中(六)修改为(七)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第三章评审标准及方法,包括:评审标准、评审细则、评审内容、修订。第四章评审程序,包括:公告部署、申报、资格审查、评审分数线、审核公示、审定。在资格审查第十五条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对申报企业的资格审查并负责聘请专家对资格审核合格的企业开展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经资料审核、现场审核(得分高于500分的企业方可进入现场审核)后,分别形成评审报告,根据评审报告进行综合排序,向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获奖企业候选名单。修改为第十五条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对申报企业的资格审查并负责聘请专家对资格审核合格的企业进行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经材料评审得分在500分以上的组织,方可进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得分500分以上的组织,方可进入陈述答辩。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分别形成评审报告。根据评审得分排序,向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结果。第五章奖励和经费,包括:表彰奖励、工作和奖励经费、经费保障三个条款。在第十九条表彰奖励条款里,其中,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20万元。获得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5万元。修改为第十九条首次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20万元。首次获得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5万元。第六章权利和义务,包括:荣誉使用规则、提升水平、宣传推广。第七章监督管理,包括:获奖后管理、评审纪律、社会监督、双向监督、回避制度、监督追责。第八章异议处理,包括:实名提出、受理审查、异议调查、处理通报。第九章附则,包括:办法解释,实施日期。在第三十五条条款里,其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修改为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增加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9月3日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利政办秘(2019)72号)同时废止。利辛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利辛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县的活动,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促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20222025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划线部分为改动部分,下同)第二条县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在我县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的最高荣誉。包括县政府质量奖和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第三条县政府质量奖评审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基础,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坚持社会公示、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的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着力推进我县经济增长方式优化和综合竞争力提升。第四条县政府质量奖评审范围包括生产制造业、服务业(含工程类)的组织。第五条县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次县政府质量奖”授奖每次不超过2家、“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次不超过3家。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在本县区域内合法注册(设立),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满3年以上,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四)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建设,促进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中成绩显著;(五)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县内同行业前列;(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省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不诚信记录和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记录;(七)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八)重视企业文化建设。第七条申报企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受理其评审申请:(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政策;(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三)近3年内发生较大安全生产、环保事故(按行业规定)或存在重大有效投诉事件;(四)近3年的监督抽查或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五)近3年内存在涉及税务、环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八条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自获奖之月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三章评审标准及方法第九条县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12)进行成熟度评价。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为100o分。第十条为保证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制造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审细则。评审细则将根据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评审细则,以保证县政府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第十一条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程序: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评审细则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第十二条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细则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三条每届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前,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上公布本届县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和工作安排。第十四条申报组织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经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五条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对申报企业的资格审查并负责聘请专家对资格审核合格的企业进行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经材料评审得分在500分以上的组织,方可进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得分500分以上的组织,方可进入陈述答辩。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分别形成评审报告。根据评审得分排序,向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结果。第十六条“县政府质量奖”不得低于550分,“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不得低于500分。如当年申报企业没有达到规定分值,则该奖项空缺。第十七条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对其办公室提出的候选名单进行审核,召开会议听取申报组织现场陈述答辩,票决形成综合排序名单,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在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接到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所列相关情形反映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的申报资格。第十八条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组织名单,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表彰奖励。第五章奖励及经费第十九条对获奖组织县政府发文通报表彰。其中,首次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20万元。首次获得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5万元。第二十条奖金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推广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一条县政府质量奖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第六章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二条获奖组织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县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必须同时注明获奖年度,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三条获奖组织应从企业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第二十四条获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对获奖企业组织监督评审及跟踪检查。县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可重新提出申请。企业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政府质量奖荣誉的,或在有效期内发生第二章第七条所列相关情形的,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利辛县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退回奖金,公开通报,并建议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被撤销奖励的企业有异议的,可向县政府申请复核。第二十六条承担县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严守纪律,公正廉洁,并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县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可以向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投诉举报。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调查处理。第二十八条入围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要对参与现场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做出评价,并及时反馈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第二十九条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第三十条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纪监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异议处理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县政府质量奖评选有异议的,可以向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实名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第三十二条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第三十三条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异议调查。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四条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相关申报材料接收单位。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9月3日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利政办秘(2019)72号)同时废止。亳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亳州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市的活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制度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在我市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的最高荣誉。包括“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基础,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坚持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的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着力推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优化和综合竞争力提升。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范围包括生产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的组织。第五条市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次,“市政府质量奖”授奖每次不超过3家、“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次不超过5家。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组织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GB/T19001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三)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建设,促进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中成绩显著;(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六)企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治理达标;(七)重视企业文化建设。第七条申报企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受理其评审申请:(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政策;(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三)近3年内发生较大安全生产、环保事故(按行业规定)或存在重大有效投诉事件;(四)近3年的监督抽查或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五)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六)严重违犯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八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自获奖之月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三章评审标准及方法第九条市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12)O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为100O分。第十条为保证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制造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审细则。评审细则将根据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评审细则,以保证市政府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第十一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评审细则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第十二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细则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三条每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上公布本届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和工作安排。第十四条申报组织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经所在县区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五条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申报企业的资格审查并负责聘请专家对资格审核合格的企业开展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经资料审核、现场审核(得分高于500分的企业方可进入现场审核)后,分别形成评审报告,根据评审报告进行综合排序,向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获奖企业候选名单。第十六条“市政府质量奖”不得低于550分,“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不得低于500分。如当年申报企业没有达到规定分值,则该奖项空缺。第十七条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对其办公室提出的候选名单进行审核,召开会议听取申报组织现场陈述答辩,票决形成综合排序名单,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接到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所列相关情形反映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的申报资格。第十八条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组织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表彰奖励。第五章奖励及经费第十九条市政府发文通报表扬。对首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励人民币30万元。首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5万元。第二十条奖金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推广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一条市政府质量奖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第六章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二条获奖组织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市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必须同时注明获奖年度,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三条获奖组织应从企业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第二十四条获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获奖企业组织监督评审及跟踪检查。市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可重新提出申请。企业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或在有效期内发生第二章第七条所列相关情形的,由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亳州市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公开通报,并建议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被撤销奖励的企业有异议的,可向市政府申请复核。第二十六条承担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严守纪律,公正廉洁,并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向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举报。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调查处理。第二十八条入围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要对参与现场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做出评价,并及时反馈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十九条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第三十条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异议处理第三H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政府质量奖评选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应当以实名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第三十二条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第三十三条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异议调查。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四条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相关申报材料接收单位。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各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12015)137号)同时废止。

    注意事项

    本文(利辛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