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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海南省绿色建筑设计基本规程(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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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海南省绿色建筑设计基本规程(试行).docx

    附件1海南省绿色建筑设计基本规程(试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05前言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建办(2013)18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建办科(2014)39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3)96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海南省绿色建筑健康、快速发展,实现“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绿色低碳岛”的目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共同组织国家和海南省的相关专家,经过多次研讨并广泛征求意见,编制完成了本规程。本规程以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ZT50378-2014星级要求和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试行)最低分要求为基础,本着“因地制宜”和“控制增量成本”的原则,规定了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各相关专业的设计技术要点与设计深度要求。本规程共分3章,主要内容是:总则、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本规程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负责技术内容解释。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编单位:海南省建筑设计院海南城建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服务中心中元国际(海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海南雅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海南南方建设设计有限公司海南华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海南民生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海南分院海南华磊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河南宏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市建筑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海南省农垦设计院清华大学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梁俊强马欣伯吴薇张焦宏宫玮李红潘兢李长孟向东李立新齐洪威张水弟何四元袁红葛睿婷卢家意孙吉良胡家僖朱松林飞张碧阳腾久阳胡远琨黄向东宋洪林吴坤顺徐光勇刘长安林波荣鹿勤王昌兴赵锂主要审查人:林明泉蒙少群杨胜先任崇华陈德钟国红邓新兵陈军吴润年目录1总则12规划设计23施工图设计103.1 总平面与建筑103.2 结构223.3 电气243.4 给排水273.6 景观40附表451总则1.1 为全面推进海南省绿色建筑健康、快速发展,实现“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绿色低碳岛”的目标,制定本规程。1.2 本规程适用于海南省新建居住建筑(含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学校建筑、商场建筑、旅馆建筑,以及多功能综合性单体建筑的规划设计。多功能综合性单体建筑中的居住和公共功能区域应分别满足对应建筑类型的相关要求。1.3 建设项目除满足本规程的相关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海南省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2规划设计2.1 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场地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的要求和建议,审核场地原始地形图,保证场地建设不破坏当地文物古迹、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当建设开发确需改造场地内地形、地貌、水系、森林及有保留价值的植被等环境现状时,应在规划设计说明中提出场地环境恢复措施建议。在旧城改造和城镇化进程中,应尽量对场地内有利用或保护价值的既有建筑纳入建筑规划中尽量加以利用,避免大拆大建,对于保障性住房更应注重对既有建筑的利用。若对既有建筑加以保留利用,则应在规划设计图纸中应标明保留建筑的具体位置。2.2 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氧土壤等危害。设计单位应结合地质勘探报告和环境影评估报告书等文件,在规划设计说明中对项目场地内不利地段和潜在危险源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防护措施建议。2.3 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建筑规划布局设计具体应满足以下要求:(1)对住区或单体建筑及周边建筑的日照进行模拟分析,计算参数与计算结果均应满足国家或行业对居住建筑以及幼儿园、中小学、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公共建筑针对国家气候分区IVb地区所制定的相关标准要求;(2)建筑间距、建筑后退距离等规划布局应满足国家或行业对居住建筑以及幼儿园、中小学、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公共建筑针对国家气候分区IVb地区制定的相关标准要求,不应对周边建筑带来光污染,且不得使周边建筑原本满足国家或行业日照标准要求的门窗洞口在项目建成后日照时数低于相关标准要求。规划设计说明中应概述项目场地和周边的地形条件,并结合项目特征提出规划布局要求;规划设计图纸中应标明场地内建筑的具体布局及其与周边建筑的位置关系。2.4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1)居住建筑的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3层及以下不高于41m2;4-6层不高于26m2;7-12层不高于24m2;13-18层不高于22m2;19层及以上的建筑13m2;(2)公共建筑的容积率应达到08。场地规划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1)居住建筑应合理选择户型配比,住区人均居住用地指标满足:3层及以下不高于41n?;46层不高于26r112;712层不高于24m?;13-18层不高于22m19层及以上不高于13r2;当项目场地内存在幢不同层数的建筑时,则该住区的人均用地指标限值P应按下式计算:£N.P=诟i,=1''sum式中,M为第j幢建筑的总居住人口数;MUm为住区的总居住人口数,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按每户3.2人计算;Pj为第i幢建筑的人均用地指标限值;此时,该住区的实际人均用地指标”为:NMlm其中S为住区场地的总用地面积;则该住区的实际人均用地指标P,应小于等于人均用地指标限制,即:PyP(2)公共建筑容积率应不低于0.8。规划设计说明中应提出项目人均用地指标或容积率指标要求,对于居住建筑项目,应编制人均居住用地指标计算书,对人均用地指标进行计算。2.5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用地。(1)住区绿地率对于新区建设应达到30%,旧区改建项目应达到25%;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新区建设应达到1.5m2,旧区改建项目应达到1.Om2;属于保障性住房的,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新区建设应达到1.Om2,旧区改建项目应达至!j0.7m2;(2)公共建筑的绿地率应达到35%。绿地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1)住区绿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琼建城2010167号)和项目所在市县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三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琼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并编写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计算书。此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计算“住区绿地率”时,绿化用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地(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以及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化,但不包括其他屋顶或晒台的人工绿化;2)住区的公共绿地是指满足规定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公共绿地应满足的基本要求为:宽度应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且绿地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面积比例不少于1/3。规划设计说明中应提出项目的住区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指标要求,并在规划设计图纸中应标明项目的绿地面积和布局。2.6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1)居住建筑的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的比率应达到5%;(2)公共建筑的地下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应达到0.5。地下空间设计具体应满足以下要求:(1)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其他相关城市空间紧密结合且统一规划。考虑地下空间的利用受诸多因素制约,未利用地下空间的项目应提供相关说明;当项目的场地区位、地质条件或起建筑结构类型、功能或性质经论证不适宜开发地下空间时,该项目可不受本条限制;(2)居住建筑的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的比率应达到5%;(3)公共建筑的地下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应达到0.5。规划设计说明中应提出项目地下空间的利用要求,并应在规划设计图纸中标予以落实。2.7场地内风环境应有利于室外行走、活动舒适和建筑的自然通风。(1)冬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建筑物周围人行区风速应低于5ms,且室外风速放大系数应小于2;(2)过渡季、夏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场地内人活动区不应出现涡旋或无风区。场地室外风环境应满足以下要求:(1)建筑总体规划和建筑单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的相关要求,以及现行海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DJOI和海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的相关规定;(2)应合理组织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宜使各栋建筑物尽量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总体规划尽量采取行列式和自由式,并保持适当的建筑间距;有多排建筑物的总平面设计应妥善安排导风通道和减少建筑物之间的遮挡,以避免出现自然通风的滞留区;(3)为提高夏季和过渡季自然通风,当建筑呈一字平直排开且体型较长时(超过30m),应在适当位置设置过街楼以加强夏季或过渡季的自然通风;(4)应运用计算流体力学(CFD)手段对场地风环境进行模拟预测,并完成模拟报告,据此完成规划设计。具有应满足以下要求:1)冬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建筑物周围人行区风速应低于5ms,且室外风速放大系数应小于2;过渡季、夏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场地内人活动区不应出现涡旋或无风区;2)场地风环境模拟应以项目所在地块为对象,当模拟仿真结果存在不利风环境时,应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善,并出具优化论证说明;3)考虑海南地区以夏季作为主要评价季节,项目场地风环境应有利于夏季和过渡季自然通风;4)场地风环境模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不同季节不同来流风速下,场地内1.5m高处的风速分布(矢量图和云图);不同季节不同来流风速下,室外活动区的风速放大系数;不同季节不同来流风速下,建筑首层及以上典型楼层迎风面与背风面(或主要开窗)表面的压力分布;5)采用流体动力学(CFD)计算方法进行室外风环境模拟时,边界条件和基本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计算区域:建筑覆盖区域小于整个计算域面积的3%;以目标建筑(高度H)为中心,半径5H范围内为水平计算域;建筑上方计算区域应大于3H(H为建筑主体高度);模型再现区域:目标建筑边界H范围内应以最大的细节要求再现;网格划分:建筑的每一边人行高度区1.5m或2m高度应划分10个网格或以上;重点观测区域要在地面以上第3个网格或更高的网格内;入口边界条件:入口风速的分布应符合梯度风规律,并以距离模拟场地最近的城市气象站10米高处风速为来流风速,按照指数为022的情况设置;处于郊区或城市空旷地带的场地籍指数应为0.2,或满足ASHRAE90.12007Fundamental手册中的规定;地面边界条件:对于未考虑粗糙度的情况,应采用指数关系式修正粗糙度带来的影响;对于实际建筑的几何再现,应采用适应实际地面条件的边界条件;对于光滑壁面应采用对数定律;湍流模型选择:一般为标准k-£模型,高精度要求时采用Durbin模型或MMK模型;差分格式:避免采用一阶差分格式。规划设计说明应提出项目场地规划设计的总体要求,并应在规划设计图纸应标明建筑的具体布局。2.8 场地内人行通道均应采用无障碍设计。场地内人行通道、场地内人行通道与场地外人行通道的连接处、建筑入口等位置,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相关要求设置无隙碍设施。总平面设计说明和建筑设计说明中的“设计概述”部分均应提出场地内人行通道的无障碍设置要求。2.9 自行车停车设施位置合理、方便出入,且有遮阳防雨措施。规划设计说明中应概述自行车停车设施的设置要求,规划设计图纸中应标明自行车停车设施的具体位置,且具体位置应方便出入。2.10 公共建筑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公共服务设置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中的2项以上:(1)2种及以上公共建筑集中设置,或公共建筑兼容2种及以上公共服务功能;(2)配套辅助设施设备共同使用,资源共享;(3)建筑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的公共空间;(4)设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室外活动场地。规划设计说明中应概述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规划设计图纸中应标明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位置。2.11 结合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应保护场地内原有的自然水域、湿地和植被,采取表层土利用等生态补偿措施。规划设计应对场地可利用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尽量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减少开发建设过程对场地及周边环境生态系统(包括原有水体、湿地和植被,特别是大型乔木)的改变。当建设过程中确需改造场地内的地形、地貌、水体、湿地、植被等时,应在工程结束后及时采取生态复原措施,以减少对原场地环境的改变和破坏;当场地内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被大量改造时,应制定生态保护和补偿计划。规划设计说明中应说明场地开发利用要求及相应的保护措施;规划设计图纸中应标明场地内原有的自然水域、湿地和植被的具体位置,并明确具体的场地开发保护措施。2.12 充分利用场地空间合理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对大于IOhm2的场地应进行雨水专项规划设计。(1)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等有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地和水体的面积之和占绿地面积的比例应达到30%;(2)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应达到50%。绿色雨水设施包括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屋顶绿化、植被浅沟、雨水截流设施、渗透设施、雨水塘、雨水湿地、景观水体、对功能调蓄设施等。规划设计说明中应提出场地内绿色雨水基础设施的设置要求,相关图纸中应予以落实。其中,当场地面积大于IOhm2时应进行雨水专项规划设计。编制有雨水调蓄功能绿地和水体面积比例计算书,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等有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地和水体的面积之和占绿地面积的比例应达到30%。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应达到50%。2.13 建筑平面、空间布局合理,没有明显的噪声干扰。规划设计时,应对项目周边及建筑内部的噪声源进行详细调查,并结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合理确定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及平面布置。具体应满足以下要求:(1)噪声敏感建筑物或房间应远离噪声源,而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或房间可作为隔声屏障;(2)锅炉房、水泵房、变压器室、制冷机房等宜单独设置在噪声敏感建筑物之外;确需设置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内时,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且不宜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3)冷却塔与热泵机组宜设置在对噪声敏感建筑物或房间噪声干扰较小的位置。规划设计说明应对噪声源与建筑布局设置提出具体要求,规划设计图纸应予以落实。2.14 居住建筑与其相邻建筑的直接间距应超过18米。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水平视线距离应超过18m。当小于18m时,应至少有一栋建筑的外墙上没有窗户。规划设计说明中应提出建筑布局的具体要求,规划设计图纸中应明确建筑与周边构筑物或建筑的布局关系。3施工图设计1.1.1 面与建筑1.1.2 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氨土壤等危害。当建筑场地内存在各类危险源、潜在危险源和不利地段时,建筑场地与各类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相应危险源的安全防护距离等控制性要求;对于场地中的不利地段或潜在危险源应采取必要的避让、防护或控制、治理等措施。具体应满足以下要求:(1)防洪设计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及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的相关规定;有条件时应对由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防洪费用进行对比分析并合理确定方案;(2)抗震防灾设计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根据城市的抗震防灾需要,以人为本、平灾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规划,依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3)电磁辐射防护限值范围为100KHZ300GHZ;当相关危险源距离过近时应采取治理措施,使电磁辐射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的相关规定;(4)对于土壤中氨浓度超标地段的应进行详细设计并采取防护措施,使土壤中氨浓度满足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相关规定。建筑设计说明中应根据规划设计文件和相关检查报告等资料,提出具体的防护措施,总平面图和建筑施工图中应予以落实。1.1.3 场地内应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的评估结果,当项目场地己内存在或运营过程中可能产生未达标排放的污染源时(如易产生噪声的运动和营业场所,油烟未达标排放的厨房、煤气或工业废气超标排放的燃煤锅炉房、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垃圾堆等),建筑设计说明中应简述污染源类型,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达到无超标污染物排放的要求,施工图中应予以落实。1.1.4 建筑设计应避免产生光污染,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不应大于02。当建筑设置幕墙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中应提出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应达到以下要求:对于市区、交通要道、立交桥等区域的项目,应要求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16;对于其他区域的项目,应要求不大于0.2。其中,玻璃幕墙材料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璃幕墙光学性能GB/T18091的相关规定。此外,设计要求应在相关图纸中予以落实。1.1.5 场地内人行通道均应采用无障碍设计。总平面图和建筑平面图中应标明人行通道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及具体构造。场地内人行通道、场地内人行通道与场地外人行通道的连接处、建筑入口等位置,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相关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参见图3.1)a无台阶建筑入口b入口坡道图3.1建筑入口无障碍设计样例1.1.6 自行车停车设施位置合理、方便出入,且有遮阳防雨措施。总平面图中应根据规划设计文件标明自行车停车设施的具体位置;自行车停车设施施工图(如自行车库/棚及附属设施施工图)中应标明确遮阳和防雨设施的构造措施。1.1.7 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建筑设计应满足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s建筑幕墙GB/T21086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等标准和规范的相关要求。建筑设计说明中应设置节能专篇,对设计依据、工程概况(需写明朝向)、气候分区和计算方法、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和节能措施、主要部位的保温隔热构造说明、外门窗设计及热桥部位的保温隔热措施等内容进行说明,相关图纸中应予以落实。1.1.8 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和海南省气候特点,对建筑的体型、朝向、楼距、窗墙比等进行优化设计。建筑平面立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建筑朝向应南北朝向,避免东西向开大窗;建筑楼间距应符合日照要求及地方技术规定。居住建筑窗墙比应符合现行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的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权衡判断计算必须在东西向窗墙比满足标准要求的情况下进行。公共建筑窗墙比应符合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即窗墙比不大于0.7;当不满足要求时,权衡判断计算必须在外窗K值不大于2.5和遮阳系数SC不大于0.45的条件下进行。建筑设计说明中应明确建筑的体型、朝向、楼距和窗墙比的设计要求,施工图中应予以落实。1.1.9 外窗、玻璃幕墙的可开启部分应使建筑获得良好通风。(1)外窗可开启面积比例应达到35%;(2)玻璃幕墙透明部分可开启面积比例应达到10%。建筑外窗和玻璃幕墙透明部分的开启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1)对于18层及以下各层,在外窗设计时应综合考虑建筑立面设计风格和安全性要求,灵活选用上悬窗、中悬窗、下悬窗、平开窗等外窗形式,外窗可开启面积占外窗总面积的比例应达到35%;当建筑采用玻璃幕墙时,透明部分的可开启面积比例应达到10%。其中,考虑玻璃幕墙的开启方式有多种,通风效果各不相同,为简单起见,可将玻璃幕墙活动窗扇的面积认定为可开启面积,而不再计算实际的或当量的可开启面积;(2)出于安全性考虑,对于18层以上各层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做规定性要求,但应采取措施保证通风换气;(3)对于有严格室内温湿度要求且不宜进行自然通风的建筑或房间,可不执行本条要求;(4)对于居住建筑,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应有自然通风,且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10%;厨房、卫生间和户外公共区域的外窗通风开口面积不小于外窗面积45%。建筑设计说明中应明确外窗或玻璃幕墙透明部分的可开启面积比例要求;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和幕墙图纸中应标明可开启部门的尺寸及位置;门窗表中应统计各朝向外窗或透明幕墙的实际可开启面积,及其与同朝向外墙或幕墙总面积的比例。1.1.10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比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高10%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和相关地方标准的规定,并保证外窗、透明幕墙及透明屋顶和非透明屋顶的传热系数K和遮阳系数SC在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的基础上降低10%;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和相关地方标准的规定,并保证外窗、透明幕墙及透明屋顶和非透明屋顶部分的传热系数K和遮阳系数SC在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基础上降低10%<,建筑设计说明中应提出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要求,施工图中应予以落实。此外,应编制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节能计算书、节能审查表和节能专项说明。1.1.11 不得采用国家和海南省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项目选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应符合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和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38号)的相关规定。当上述文件对墙体材料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按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相关规定执行。建筑设计说明中应要求不得采用国家和海南省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设计时应按照上述要进行选择,并应在施工图中予以落实。1.1.12 建筑造型要素简约,且无大量装饰性构件。建筑设计时,应考虑装饰性构件的功能性,避免采用没有功能的纯装饰性构件,造成建筑材料的浪费。对于居住建筑,纯装饰性构件的造价不应高于所在单栋建筑总造价的2%,其中,不符合当地气候条件且不利于节能的双层外墙(含幕墙)的面积应小于外墙总建筑面积的20%;对于公共建筑,纯装饰性构件的造价不应高于所在单栋建筑总造价的5%。没有功能的纯装饰性构件主要包括:(1)不具备遮阳、导光、导风、载物、辅助绿化等作用的飘板、格栅和构架;(2)单纯为追求标志性效果的塔、球、曲面等异型构件;(3)高度超过标准要求2倍以上的女儿墙。建筑设计说明中应提出建筑造型设计和装饰性构件的设置要求,施工图中应予以落实。编制装饰性构件功能说明书(见附表1),说明每栋建筑各类装饰性构件的具体功能;编制纯装饰性构件造价比例计算书(见附表2),根据工程造价预算表,对纯装饰性构件造价占单栋建筑总造价的比例进行计算,其中单栋建筑的总造价是指该建筑的土建及安装工程总造价,不包括征地等其他费用。1.1.13 居住建筑不得采用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特别不规则或严重不规则的建筑形体。居住建筑均不得选用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3.4节中规定的特别不规则和严重不规则的建筑形体。建筑设计说明中的“设计概述”部分应要求不得选用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规定的特别不规则和严重不规则的建筑形体,施工图中应予以落实。编制建筑形体规则性判定报告,分析建筑形体是否为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规定的特别不规则和严重不规则的建筑形体。1.1.14 公共建筑中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中可重复使用隔断(墙)比例不应小于80%。公共建筑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是指商业、办公类建筑中除走廊、楼梯间、电梯间、卫生间、设备机房、公共管井以外的地上室内空间(有特殊隔声、防护及特殊工艺需求的空间不计入),以及作为商业、办公用途的地下空间。可重复使用的隔断(墙)是指使用可再利用材料、可单独拆除的隔断(墙),其在拆除过程中应基本不影响与之相接的其它隔断(墙),且拆卸后可再次利用。主要包括:大开间敞开式办公空间内的矮隔断(墙)、玻璃隔断(墙)、预制板隔断(墙)、特殊设计的可分段拆除的轻钢龙骨水泥压力板或石膏板隔断(墙)和木隔断(墙)等。用砂浆砌筑的砌体隔断(墙)不算可重复使用的隔断(墙在保证室内工作环境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公共建筑可变换功能室内空间的可重复使用隔断(墙)比例不应小于80%。建筑设计说明中应提出可变换功能室内空间的可重复使用隔断(墙)比例要求,相关图纸中应予以落实,并编制可重复使用隔断(墙)使用比例计算书,计算具体比例。可重复使用的隔断比例RC应按下式计算:Rc=SdS式中:SC为建筑内部可变换功能空间中实际采用的可重复使用隔断(墙)围合的建筑面积;S为建筑内部可变换功能空间面积总和。1.1.15 居住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要求,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建筑设计时,应合理设计外围护结构和房间布局以降低主要功能房间的噪声级。居住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要求,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平均值按四舍五入取整,详见表3.1);表3.1主要功能房间噪声级要求建筑类型房间名称允许噪声级(A声级,dB)低限要求高标准要求住宅建筑卧室<45(昼)/37(夜)<40(昼)/30(夜)起居室(厅)4535学校建筑语音教室、阅览室<40<35普通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房<45<40音乐教室、琴房45<40舞蹈教室<5045教师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4540健身房50教学楼中封闭的走廊、楼梯间<50旅馆建筑客房<45(昼)/<40(夜)<40(昼)/<35(夜)办公室、会议室45<45多用途厅<5045餐厅、宴会厅<5550办公建筑单人办公室4035多人办公室<45<40电视电话会议室<40<35普通会议室45<40商业建筑商场、商店、购物中心、会展中心<5550餐厅<5545员工休息室4540走廊<60<50(注:表中信息源自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一”表示该项只有控制项要求)建筑设计说明中应提出具体的隔声降噪措施,并应在施工图中标明围护结构的具体构造做法和房间布局。此外,应编制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噪声及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计算报告。1.1.16 居住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要求,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外墙、隔墙和门窗的隔声性能指空气声隔声性能,而楼板的隔声性能包括空气声和撞击声隔声性能。居住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要求,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平均值按四舍五入取整,详见表3.2和表3.3)。表3.2围护结构空气声隔声标准建筑类型构件/房间名称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个量+频谱修正量(dB)低限要求高标准要求住宅建筑分户墙、分户楼板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Rw+C>45>50户(套)门2530户内卧室墙>35一户内其他分室墙30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RW+Gr>51交通干线两侧卧室、起居室(厅)的窗3035其他窗2530外墙>45>50卧室、起居室(厅)与邻户房间之间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DnT,w+C>45>50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分隔楼板上下的房间之间51学校建筑语音教室、阅览室的隔墙与楼板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Rw+C>50普通教室与各种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的隔墙、楼板>50普通教室之间的隔墙与楼板>45>50音乐教室、琴房之间的隔墙与楼板>45>50产生噪声房间的门>25>30其他门2025外墙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4550邻交通干线的外窗3035建筑类型构件/房间名称空气声隔声单值评M量+频谱修正量(dB)低限要求高标准要求其他外窗RW+Gr2530语音教室、阅览室与相邻房间之间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D11,w+C>50一普通教室与各种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50建筑类型构件/房间名称空气声隔声单值评刊量+频谱修正量(dB)低限要求高标准要求学校建筑普通教室之间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nT,w+C4550音乐教室、琴房之间>4550旅馆建筑客房之间的隔墙、楼板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RW+C>40>50客房与走廊之间的隔墙>40>45客房门2025客房外墙(含窗)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RW+Gr>30>40客房外窗>25>35客房之间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DIT,w+C4050走廊与客房之间>35>40室外与客房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OnTN+Gr3040办公建筑办公室、会议室与普通房间之间的隔墙、楼板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c>45>50n>20>25办公室、会议室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的隔墙、楼板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RW+Gr>45>50外墙4550邻交通干线的办公室、会议室外窗3035其他外窗2530办公室、会议室与普通房间之间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OnT,w+C>45>50办公室、会议室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OnT.w+Gr>4550商业建筑健身中心、娱乐场所等与噪声敏感房间之间的隔墙、楼板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Rw+Clr>55>60建筑类型构件/房间名称空气声隔声单值评M量+频谱修正量(dB)低限要求高标准要求购物中心、餐厅、会展中心等与噪声敏感房间之间的隔墙、楼板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Rw+Gr>45>50健身中心、娱乐场所等与噪声敏感房间之间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DnTw+Cr>55>60购物中心、餐厅、会展中心等与噪声敏感房间之间4550(注:表中信息源自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学校建筑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一”表示该项只有控制项要求)表3.3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建筑类型楼板部位撞击声隔声单4殍评价量(dB)低限要求高标准要求住宅建筑卧室、起居室的分户楼板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1.gV(实验室测量)<75<65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EnT,w(现场测量)7565学校建筑语音教室、阅览室与上层房间之间的楼板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w(实验室测量)<65<55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nT.w(现场测量)<65<55普通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房与上层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的楼板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1.n.w(实验室测量)<65<55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1.,11,w(现场测量)6555音乐教室、琴房之间的楼板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1.nM(实验室测量)<65<55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1.'nT,w(现场测量)6555普通教室之间的楼板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n.w(实验室测量)<75<65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1.'nT,W(现场测量)75<65医院建筑病房、手术室与上层房间之间的楼板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n.w(实验室测量)<75<65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1.'nT.w(现场测量)7565听力测听室与上层房间之间的楼板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1.'nT.w(现场测量)60旅馆建筑客房与上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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