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ITs项目的法律意见书 合规性审查内容实例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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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ITs项目的法律意见书 合规性审查内容实例探讨.docx
基础设施RElTs项目的合规性审查是REITs申报和发行的关键内容,判断一个REITs项目是否符合合规性要求的最直观方法是查看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l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O号)(以下简称“号文”),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O号)(以下简称“证监会号公告”)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O号附件2)(以下简称“证监会号公告)的要求,REITS项目的申报、基金注册和专项计划注册阶段应当提交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文以基础设施REITs申报和注册环节必须提交的三份法律意见书为切入点,总结和梳理基础设施REITs法律意见书应当核查和验证的项目,对RElTs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和体系进行说明。OIREITS法律意见书概述(一)REITS法律意见书的特点特点一:REITs法律意见书在内容上是证券法律业务和固定资产投资法律业务的结合。所谓证券法律业务,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由此可知,RElTS中的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REITS项目的申报、注册登记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而固定资产投资法律业务主要针对基础设施转让的交易安排,REITS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特别针对基础设施底层资产转让行为进行核查,并对其合规性做出判断,因此,RElTS的法律意见书在内容上是证券法律业务和和固定资产投资法律业务的结合。特点二:律师事务所在REITS中的角色属于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对出具意见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此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163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由此可知,在RElTS的法律意见书中,委托方(原始权益人等)应当保证所提供的基础设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同时律师事务所仍应对上述资料进行进一步核查和验证,如律师事务所因未尽勤勉尽职调查义务,未能对相应文件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做出提示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特点三:律师事务所对RErrS中基础设施项目的查验,应当亲自办理,不可委托他人办理。根据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告(2010)33号)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对于收集证据材料等事项,应当亲自办理,不得交由委托人代为办理由此可知,律师事务所在工作中对与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原始权益人基本情况等信息应当亲自现场调查核实或经由官方途径完成调查核实。(二)RElTS项目必须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三份法律意见书第一份法律意见书由原始权益人委托律所出具,用于向属地发改部分申报项目。根据发改586号文的规定,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在向国家发改委申报项目前,应随同申报材料出具由律师事务所就项目权属和资产范围、项目合法合规性、转让行为合法性等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第二份法律意见书由公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律所出具,用于向证监会申请注册公募基金。公募基金申请注册前应当根据证监会54号公告的要求准备法律意见书,并在在申请注册时向证监会提交。该法律意见书应当在注册前准备,并在申请注册时提交。(I)申请注册基础设施基金前应当聘请律所就项目合规性等出具法律意见书。54号公告13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基础设施基金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就基础设施项目合法合规性、基础设施项目转让行为合法性、主要参与机构资质等出具法律意见书:由此可知,在申请注册基础设施基金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就基础设施项目合法合规性、基础设施项目转让行为合法性、主要参与机构资质等出具法律意见书。(2)申请注册基础设施基金时,应当向证监会提交法律意见书。根据54号文14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拟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相关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法律意见书由此可知,在申请注册基础设施基金时,应就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情况,向证监会提交法律意见书。第三份法律意见书由专项计划管理人委托律所出具,用于向投资者公开披露并向证监会申请设立专项计划。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O号附件2)第10条:”管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的有关法律事宜发表专业意见并向合格投资者披露法律意见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等服务机构的资质及权限(二)计划说明书、资产转让协议、托管协议、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规性;(三)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四)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有效性;(五)风险隔离的效果;(六)循环购买(如有)安排的合法有效性;(七)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有效性;(八)对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02对基础资产的合规性审查REITs的法律意见书的核心结论之一是应当对基础资产的合规性做出审查,以上三份法律意见书对基础资合规性审查的要求基本一致,本文对此予以合并说明。前述三份法律意见书对基础资产合规性审查的项目和内容主要包括:(一)对项目投资管理审批程序的审查根据证监会54号公告的规定,基础设施公募REITS将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在此种交易安排下,公募REITS法律意见书对基础设施合规性的判断应当适用的规定一是发改部门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的相关规定;二是发改和财政部门对于特许经营和PPP项目的特别规定;三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四是沪深交易所关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PPP项目挂牌的相关规定和指引。综合来看,RElTS各环节中的法律意见书关于基础资产合规性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项目:1 .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要求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政策的要求属于合规性判断的范畴,通常来说项目所在地各发改部门在立项时己经对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政策的要求做出审查和判断,不符合政策要求的项目发改部门将不于立项,因此原则上通过立项审批和可研报告审批的项目均应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律师事务所可以结合项目实际和委托方的要求,亲自审查或直接引用发改部门的审查意见。相关政策包括国家重大战略、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国家和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情况。以2020年申报的项目为例,项目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应当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在项目立项上,应当严格按照“十三五”规划的要求编制可行性报告并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第二,在可行性论证上,应当积极响应并不得违背国家关于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支撑国家重大战略、改善区域发展不平衡等全国层面的重大规划和发展战略;第三,在产业政策上,应当符合关于战略性产业、现代服务业、传统制造业优化升级等相关要求。2 .项目是否履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审批程序重点审查项目是否依法依规取得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手续情况。具体手续包括:取得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用地、环评、施工许可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办理的其他重要手续情况。(1)前期阶段。前期阶段涉及的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选址意见书、国土空间规划审批等;(2)建设阶段。建设阶段涉及的文件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施工报建手续,开工许可等;(3)竣工验收阶段。主要的文件包括联合竣工验收证书,规划验收、环保验收、消防验收、节能验收等的证明文件。(二)对于PPP项目的合规性核查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第2条第1款:”以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细则。在国家发展和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号)及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号)发布以前已按照PPP模式实施并事先明确约定收益规则的项目以及其他PPP项目主要参与方,如融资提供方、承包商等,以与PPP项目相关的基础资产或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参照本细则执行“;第2款:”本细则未作规定的,依照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及各交易场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0由此可知:第一,PPP项目应当适用何种法律进行合规性审查与其通过立项审批的时间有关:(1) 2015年以后批复实施的PPP项目,应符合国家和财政部关于规范有序推广PPP模式的规定;(2) 2015年6月以后批更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应符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第25号令)有关规定。(3)此前采用BoT、TOT、股权投资等模式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应符合当时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特许经营管理等相关规定。第二,PPP项目合规性审查的依据,还应包括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及各交易场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的与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有关规定。具体而言,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为PPP项目的,合规性审查的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项目应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O号)(以下简称“国办发42文”)等文件的相关要求,不应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二是项目应按财政部要求完成两评一案,或按照发改委要求完成特许经营的授权;三是项目的采购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及发改委的相关规定;四是应当符合证监会、中基协,、沪深交易所有关PPP项目及基础设施项目挂牌交易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I.对PPPP项目审批程序的核查审查项目是否已经按规定履行PPP审批、核准和备案程序。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PPP项目两评一案的批复文件,对于政府付费项目,政府的支出责任是否己经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并纳入预算安排;项目是否为财政部PPP入库项目,是否为示范项目,是否曾被财政部要求整改。2 .对项目合作模式与范围的核查该项审查应当对项目的基础资产做出分配,判断项目属于PPP项目或是特许经营权项目。在确定项目类型的基础上,应当审查项目的合作期间或特许经营期到期口是否与REIs相匹配,对于多个子项目的项目,应当以最早到期日作为项目的到期日。3 .对项目公司设立等情况的核查该项审查应当首先审查项目是否有新设项目公司,对于未新设项目公司的项目,应当对该主体承接项目之前的基本主营业务、历史信用记录、主要债务情况等进行审查;对于新设项目公司的项目,应当审查项目公司设立、存续情况;设立项目公司的,包括设立登记、股东认缴及实缴资本金、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历次增减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等。对项目公司的重点审查项目包括:生产经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章程等文件的规定;项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和审计报表是否显示经营现金流为正,最近三年是否发生重大违约或有其他违法行为;如果项目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母公司是否存在虚假信息披露或侵害投资者利益的事件发生。4 .对项目公司股东资格和权利的的核查对项目公司股东审查的对象包括两类,一是对政府方出资代表的审查,二是对社会资本的审查。对政府方出资代表应当重点审查其是否获得本级政府的有效授权,除一票否决权外是否以其他方式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形成控制,是否参加并控制公司的日常经营,是否按照股东协议的约定足额出资到位,是否放弃利润分配权利等。对社会资本(联合体)的审查应当包括中标社会资本(联合体成员)是否为本级政府的平台公司或被平台公司控制的国有企业;项目公司股东的股东出资是否均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明股实债的安排。5 .对PPP项目付费机制的核查该项审查应首先判断基础设施现金流的提供方,即判断项目的付费类型是以使用者付费为主还是政府付费为主,以上使用者付费,应当做实质判断,比如对于列入政府基金收入由政府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部分现金流,即便该金额最终由政府支付给项目公司,也应当理解为该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提供方为使用者。对于是使用者付费项目应当审查项目公司是否就取得使用者收费获得相应许可,项目使用者付费是否必须遵循政府指导价的安排,项目合同是否有设置有运营期条件的安排,该调价安排是否会对运营期项目公司收入带来影响。对于付费机制为政府付费的项目,应当审查项目政府财政支出责任是否已经列入当期本级财政预算,项目合同中是否对实施机构承担财政支出责任列入预算的义务做出明确约定,立项时本级政府财政支出责任占本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是否已经超过5%。还应当审查的项目包括PPP项目的付费是否建立了与付费挂钩的绩效考核制度,实施机构是否对项目公司具有绩效管理的权利等。6 .对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合规性的核查应当审查项目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论证结果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实施方案的财务分析结果是否一致;项目对应的财政支出责任是否纳入中期财政规划以及列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7 .对PPP项目合同及其履行情况的核查应当对PPP合同文件进行审查,PPP合同的签约方式决定了PPP合同文本的数量,通常的签约方式包括两种:一是中标社会资本与实施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对双方成立项目公司前的权利义务做出约定,并在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实施机构签订PPP项目合同;二是由中标社会资本与实施机构在签约签订合作协议以及PPP项目合同,并在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实施机构签订承继协议承继PPP项目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以上文本及其履约情况做出全面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包括:PPP合同的履行期间,社会资本(原始权益人股东)运营期内是否可以转让股权;政府方出资代表的一票否决权是否可能干预项目公司的日常运营;项目公司履约期间是否曾发生重大违约事件影响而影响经营收入等。(三)对项目工程建设合规性的核查该部分应当对立项审批、可研报告、可研报告审批、两评一案、两评一案审批中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做对比核对。如发现不一致的情形,基本处理原则为,除融资利息计算差异外,PPP项目两评一案中的建设投资金额不应超过可研报告批复金额,两评一案中的建设规模不应超过可研报告的建设规模,两评一案中的用地规划应以立项批复时的用地预审意见为准。对于新建项目,应当审查项目的竣工验收和规划验收情况。具体而言,应当结合项目的立项批复的总投资金额、结合可研报告、设计文件、以及项目的变更批复文件对竣工验收后实际交付原始权益人的工程状况进行评估,以审查是否满足最初的立项和设计和规划要求。(四)对项目公司(原始权益人)是否合法拥有基础资产权属的核查对项目公司(原始权益人)是否合法拥有基础资产权属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第一,应审查项目基础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明确。应审查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是否依法合规拥有项目所有权、特许经营权或运营收费权。对于基础资产为不动产的,应当审查相关资产是否己经完成权属登记,对于特许经营权对应的收费权以及使用者付费或政府付费等类型的PPP项目,应当审查是否已经通过合同对相关权利进行书面约定。第二,应审查基础资产否存在权利限制,是否因融资原因办理抵押,或是存在抵押、查封、扣押、冻结等他项权利限制。(五)对项目的运营情况的核查1.核查项目公司的相应运营资质部分项目的运营可能需要取得相应资质,比如发电、供电类类基础设施项目,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再比如部分数据中心类基础设施项目,应当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2 .项目运营期基本财务指标的核查律师事务所应当检查项目公司是否按年度制作财务报表,是否按年度出具审计报告,并核查以上报告中过去三年的经营净现金流入数值是否为正。3 .核查项目公司合规经营情况核查项目公司最近三年内发生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重大事故,受到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对于该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属于重大程度的核查和判断,可结合处罚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行政处罚所依据的相关法规中对违法情节的描述进行。行政处罚文件中涉及整改措施、罚款的,还应核查该等整改措施是否已完成,罚款是否己缴纳等。(六)对于基础设施项目转让行为合规性的核查1 .核查转让方主体资格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基础设施不动产转让主体是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有与基础设施运营相关且无法通过转让承继的特殊运营资质。2 .核查项目公司是否就转让行为获得内部授权根据发改586号文的要求,基础资产转让的前提是项目公司所有股东均对转让行为表示一致同意,上述所有股东,应当包括政府方出资代表和社会资本或社会资本联合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应当以股东会决议方式做出,项目公司的政府方出资代表应对同意该决议做出明确的书面表示。3 .核查基础资产是否具有可转让性,是否存在权利限制应当核查基础资产是否具有可转让性,可转让性的判断应当从是否可以依法转让,以及是否具有不可转让的性质方面判断。对于依法可以转让的基础资产应当核查是否一并转让附属权益,并核查转让对价应当公允依法须取得的授权、批准等手续应当齐备,对于应当登记的不动产还应在相关登记机构办理转让登记。基础资产的权利限制包括转让前和转让后。转让前的权利限制,是指基础资产因被设置抵押或质押、或未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许可而无法转让的情形。转让后的权利限制,是指基础资产转让后,转让方对于转让后的基础资产是否仍保留部分权利或义务,可能对受让方行使权利造成一定阻碍,如转让方在基础资产转让后仍有能力对部分基础资产的现金流进行控制。03公开募集基金募集申请注册的合规性审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1条:”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由拟任基金管理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二)基金合同草案;(三)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四)招募说明书草案;(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由此可知,公开募集基金申请注册时,必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对公募基金的合规性做出审查,中基协并没有对公募基金申请注册的法律意见书做出具体的指引文件,我们根据相关法律对于公募基金合规性的规定,对公募基金法律意见书应当审查的项目和内容总结如下:(一)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资格的审查1.一般要求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6条:“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机构,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金融机构;(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三)最近一年内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五)最近一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注册基金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六)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七)不存在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由此可知,公募基金在申请注册时应遵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相关要求,法律意见书也应对此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2.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要求根据证监会54号公告第5条:“申请募集基础设施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满足下列要求:公司成立满3年,资产管理经验丰富,公司治理健全,内控制度完善;设置独立的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部门,配备不少于3名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或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经验的主要负责人员,其中至少2名具备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经验;财务状况良好,能满足公司持续运营、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良记录;具备健全有效的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项目运营、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拟任基金管理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应当具有不动产研究经验,配备充足的专业研究人员;具有同类产品或业务投资管理或运营专业经验,且同类产品或业务不存在重大未决风险事项。”第6条:“申请募集基础设施基金,拟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满足下列要求:财务状况良好,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良记录;具有基础设施领域资产管理产品托管经验;为开展基础设施基金托管业务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托管人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应当为同一人J由此可知,根据证监会5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募集基础设施公募基金除应满足前述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一般要求外,还应当遵守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部门并按规定配备5名义上具有相应投资管理和运营经验的员工等特殊要求。(二)对拟募集基金的要求。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二)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三)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四)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五)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者,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六)招募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所需的重要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简明、易懂、实用,符合投资者的理解能力。(七)有符合基金特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有明确的投资者定位、识别和评估等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安排的方法,有清晰的风险警示内容;(八)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行为规范,技术系统准备充分,不存在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情形;(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此可知,申请注册基础设施RElTs,在准入条件上应当满足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三)对于基础设施基金拟持有基础设施资产的要求根据证监会54号公告第8条:“基础设施基金拟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原始权益人享有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不存在重大经济或法律纠纷,且不存在他项权利设定,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后能够解除他项权利的除外;主要原始权益人企业信用稳健、内部控制健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运营3年以上,已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投资回报良好,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较好增长潜力;现金流来源合理分散,且主要由市场化运营产生,不依赖第三方补贴等非经常性收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由此可知,公募RErrS原始权益人应当对项目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具有完整权属,且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规违法经营情形,并具有持续获利等能力。04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申请发行的合规性审查根据相关规定,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行前应当先投资者完整披露相关信息,其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信息披露的重要方式。具体而言,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管理人应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专项计划说明书、法律意见书、评级报告等文件,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对相关交易文件或发行说明书是否符合信息披露相关规则发表法律意见。关于资产支持证券合规性审查应当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四个部分,一是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发行应当遵守证监会49号公告附件(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杳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二是交易所关于基础设施的指南文件。具体而言,包括2018年6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布的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及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以上文件对拟申请在上交所和深交所挂牌的基础设施类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合规性和披露要点做出了明确统一的监管标准。三是对于涉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申请在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的,应当符合交易所另行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的要求。四是对于公募基金拟投资的基础资产的合规性,应参照中基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判断,(一)关于专项计划管理人、推广机构的主体资格和内部授权1 .主体资格。该项审查主要内容包括计划管理人是否取得证监会相关业务资格的批复,是否持有有效存续状态的营业执照,以及计划管理人是否已经通过内部授权取得设立专项计划和担任推广机构的有效内部授权。2 .业务合规性与利益冲突主要审查计划管理人是否具有风险内控制度,并遵守金融监管相关要求,以及计划管理人自身或母公司或子公司司是否与原始权益人具有重大利益关系或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二)原始权益人的内部授权情况该项审查主要内容主要为原始权益人内部是否以经此履行内部授权。(三)托管人及监管银行的主体资格及内部授权该项审查主要审查托管银行是否持有银行业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是否己经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托管人资格;以及托管人是否已经为担任计划管理人履行了内部授权。(四)专项计划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和基础资产的审查1 .原始权益人和资产服务机构该项审查主要内容为原始权益人的设立、历次变更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验资报告、批准等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历次变更是否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和外部批准登记手续。2 .基础资产对于基础资产的审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对于基础资产权利归属的审查。对于基础资产为不动产的项目,应当审查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等级证书、竣工验收证书,立即立项报批与建设报建手续是否完备。对于特许经营权作为基础资产的项目,应当重点审查基础资产的授权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基础资产是否为原始权益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是否存在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计划管理人投资的情形,基础资产交易基础是否真实、交易对价是否公允,现金流是否持续稳定。第二,收费权取得是否真实有效。收费权是基于特许经营权产生,应当查询该收费权对应的业务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对于需要经营许可证的收费类特许经营项目是否已经根据相关法规取得相应授权许可(如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而授予的城市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第三,基础资产转让的合法性。审查不动产、特许经营权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可能影响合法转让的限制。第四,基础资产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客体的合法性。主要审查基础资产是否权属明确,是否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是否为可以特定化的财产权利,相关交易基础是否真实,对价是否公允,现金流是否持续和稳定。是否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可以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资产。(五)关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投资的标的资产如专项计划以信托计划或私募基金的方式对基础资产进行收购的,应当核查信托计划或私募基金是否依法完成备案。(六)关于相关文件的合法性律师事务所应当主要审查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认购协议、托管协议、服务协议、监管协议和资产买卖协议等法律意见的合法性。(七)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固有资产混同风险的防范措施律师事务所应当审查计划管理人在支付买卖价款后,基础资产是否已经完整转让给原始权益人所有。转让后的基础资产是否与原始权益人其他固有资产存在混同、基础资产是否可以产生独立的可预测的现金流。律师事务所还应审查基础资产现金流的归集方式,计划管理人是否可以有效控制基础资产收益,并通过相应的的风险防控措施有效防范基础资产的混同风险。(八)专项计划的信用增级安排主要审查专项计划的增级方式,增级主体、增级安排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相关信用增级义务人是否就增级事项与计划管理人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的约定是否能有效督促相关义务人履行增级义务。基于上述对法律意见书的体系和内容的分析可知,REITS项目的申报、基金注册和专项计划设立环节都需要提供由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应当遵循独立审核的原则以法律尽职调查的方法对REITS项目的合规性进行核查,之后根据尽职调杳的结果对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对项目合规性进行总结性说明,并发表结论意见。除此之外,律师事务所还应当对REITS的交易安排进行专业分析,以判断是否应当将此事项列入法律尽调或法律意见书的范围。例如,就专项计划中的私募基金或信托计划以股债结合方式完成基础资产重组的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对于不需要列入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可以以尽职调查报告的方式进行说明。基础设施REITS项目的合规性审查对于基础设施所有人和PPP项目的项目公司等原始权益人而言,是机遇也是挑战。我们希望通过以上对RElTS项目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简单介绍,帮助各方加深对基础设施RElTS项目合规性的理解,并通过专业律师事务所的协助,应对基础设施REITs项目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从IPO视角看光伏电站RErrS项目合法合规性审查光伏电站基础设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基本保障与重要支撑,是清洁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提出,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体系,开展水电、风电、太阳能、抽水蓄能电站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试点。日前,中国政府网发布积极扩大有效投资,提出要“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lTS)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推荐、审核效率,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REITS项目发行上市”。光伏电站基础设施作为清洁能源领域及电力基础设施领域的代表性资产,与公募RErrS结合的尝试备受市场关注。因此,本文抛成引玉,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募RElTS试点项目申报要求,对光伏电站资产合法合规性审查的关注重点进行梳理与讨论。一、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Ol光伏电站实行备案管理与水电站项目审批及核准并行的审核政策不同,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2013年发布实施)等相关规定,光伏电站建设及运行管理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光伏电站实行备案管理的主要法规及政策规定如下:法规名称光伏电站备案管理的具体规定生效时间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豁免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发电业务许可.2013年7月4日,现行有效光伏电站项目管理留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第十四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备案项目应符合国家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年度实施方案,已落实接入电网条件。2013年8月29日,现行有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第十条:省级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2013年11月18日,现行有效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能法改201788号)(二)实行能源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取消下放能源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严格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核准能源项目,目录范圉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五)规范能源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实行备案制的能源投资项目,备案机关要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提供快捷备案服务,备案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2017年3月27日,现行有效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4年本)、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系列修订实施过程中,均未将光伏电站纳入需政府审批的能源行业目录.2004年实施,先后经历了2013年、2014年及2016年修订,2016年版现行有效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光伏电站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行备案管理。各省可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以及备案有效期等.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光伏电站的事中事后监管.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于2021年11月24日发布征求意见稿,尚未生效实施02光伏电站备案管理的办理手续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2016年11月30日发布,2017年2月1日生效实施)第二条及第四条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综上所述,按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光伏电站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光伏电站项目在备案前,无需比照核准项目提交如环评文件、用地预审文件等相关办理手续的证明文件,仅需按照项目备案管理的前述要求,提供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址与规模、建设内容等基本信息与文件。二、规划许可相关手续Ol光伏电站建设的一般规划许可手续办理要求2019年之前的光伏电站项目,需要根据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