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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案明纪讲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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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案明纪讲稿.docx

    结交政治骗子应受何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是关于结交政治骗子、被政治骗子利用和充当政治骗子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本条所称“政治骗子”,是指通过虚构伪造特殊身份、背景或者关系等,以政治利益为诱惑,骗取党员干部信任,谋求个人利益的骗子。本条分两款。第一款包含两种具体违纪行为:一种是“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的违纪行为,表现为党员干部官迷心窍,不信党组织的明规矩,不重实干实绩,反而热衷于搞投机钻营,走旁门左道,信奉所谓的“潜规则”,为捞取个人政治利益而千方百计认识交往一些所谓“有来头”“有门路”的政治骗子,请他们“搭天线”,至于是否捞到个人政治利益不影响该违纪行为的认定;另一种是“被政治骗子利用”的违纪行为,客观表现为听信政治骗子编造的各种谎言,任其指使摆布,导致上当受骗。上述两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款规定的是党员“充当政治骗子”的违纪行为。鉴于该违纪行为主观上更为恶劣,严重背离党员政治操守,因此规定了更重的处分档次。贯彻部署搞变通应受何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是关于结交政治骗子、被政治骗子利用和充当政治骗子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本条所称“政治骗子”,是指通过虚构伪造特殊身份、背景或者关系等,以政治利益为诱惑,骗取党员干部信任,谋求个人利益的骗子。本条分两款。第一款包含两种具体违纪行为:一种是“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的违纪行为,表现为党员干部官迷心窍,不信党组织的明规矩,不重实干实绩,反而热衷于搞投机钻营,走旁门左道,信奉所谓的“潜规则”,为捞取个人政治利益而千方百计认识交往一些所谓“有来头”“有门路”的政治骗子,请他们“搭天线”,至于是否捞到个人政治利益不影响该违纪行为的认定;另一种是“被政治骗子利用”的违纪行为,客观表现为听信政治骗子编造的各种谎言,任其指使摆布,导致上当受骗。上述两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款规定的是党员“充当政治骗子”的违纪行为。鉴于该违纪行为主观上更为恶劣,严重背离党员政治操守,因此规定了更重的处分档次。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应受何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是关于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树立正确政绩观”是党章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具体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新发展理念”,并将其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并将该内容写入党章。此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坚决落实党中央相关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调整优化了2018年条例的相关内容,推动党员领导干部认真践行正确政绩观。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行为,系2018年修订条例时新增的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内容,作为第一款“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行为的从重加重处分情节,未将其作为独立的违纪行为。此次修订将其从违反工作纪律部分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部分,并作为独立违纪行为。该行为主观上具有追求不正确政绩的动机,如急功近利、好大喜功,唯利是图、不顾大局,作风漂浮、虚假浮夸,不思进取、“佛系”“躺平”等;客观表现多样,如违背规律、盲目决策,过度举债、乱铺摊子,重“显绩”轻“潜绩”、重短期轻长远,热衷“搞形式”、浪费资源搞“花架子”,频繁“换赛道”、政策“翻烧饼”,搞“数字政绩”“虚假政绩”等。第二款规定的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系2018年修订条例时第一百一十七条新增内容。此次修订将其从违反群众纪律部分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部分,并作为“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行为的从重加重处分情节。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是指为了树立个人政治形象,不考虑客观实际,打造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项目工程。搞“形象工程”,往往不顾群众需要和当地实际,超越当地发展阶段,严重浪费资源,群众普遍不认可。搞“政绩工程”,往往急功近利、贪图虚名,“为民干事”想得少、“为己做官”谋得多。相较第一款,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的损失更大,在人民群众中造成的影响更恶劣,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三点:一是该行为的违纪主体是党员领导干部,2018年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均未明确违纪主体为党员领导干部。二是修订后“违背新发展理念”与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行为性质、违纪主体、处理方式、处分档次都作了相应调整,实践中对2024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违纪行为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时应当注意精准把握。三是如果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违法犯罪的,则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应受何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八条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本条是关于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阳奉阴违,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党章将“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致”“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将“对党忠诚”写入入党誓词。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持续盯住“七个有之”问题,其中之一就是自行其是、阳奉阴违。上述行为违背党员义务,损害党的团结统一,损害党和人民利益,涣散党的组织,透支党的信誉,损害党的形象,政治危害很大。本条为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内容。原规定区分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三种情形,分别规定了三个处分幅度。此次修订增加了“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违纪要件,对实践中准确把握和认定该违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主要是指损害党的政治形象,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实践中,可以根据实施违纪行为的政治背景、持续时间、次数频率、知晓范围、反差程度、谋取的个人利益、造成的损失后果以及党员干部的职务高低、所在地区(单位)干部群众评价、舆情反映等情况,综合判断是否造成不良影响以及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目前,条例中将“在政治上造成不良(恶劣)影响”作为违纪行为构成要件的条文共有4条,包括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坚决”、第七十三条“涉外活动中言行不当”、第七十六条“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均集中在违反政治纪律部分。实践中需要注意把握三点:一是本次修订后,该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有所调整,对2024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时需要注意精准把握。二是注意把握该违纪行为的认定标准,不能拔高,也不能放纵。如果在政治上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影响较小的,可统筹考虑思想认识、悔过表现等,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三是注意区分该违纪行为与其他“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等相关违纪行为的界限。不按规定请示报告应受何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本条是关于不按照有关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请示报告条例)明确规定了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主体、事项、程序、方式,以及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的相关事项。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时,坚持问题导向,将相关要求固化为纪律处分规定,纳入“违反组织纪律”部分,旨在增强党员干部政治意识,强化组织观念。2018年修订时,将该行为从“违反组织纪律”部分(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部分(第六十一条)。本次修订坚持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新增“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进一步压实领导责任,确保压力层层传导、责任环环相扣,充分体现出“责任上全链条”的实践要求。本条规定的违纪主体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和党组织,区分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认定直接责任时,应当贯通把握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重点审查重大事项是否属于行为人的职责范围,按照党章党规规定,其是否具有请示报告的义务;认定领导责任时,应当贯通把握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和问责条例第六条之规定,重点审查领导责任者对直接责任者的工作是否具有领导、管理等职责及其职责履行情况。主观方面,包括故意或者过失,即明知属于重大事项按规定应当请示报告而故意不请示报告,或者误认为不属于重大事项而未按规定请示报告。在认定“重大事项”“请示”和“报告”时,应当按照请示报告条例第三条规定,重点审查该事项是否属于“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具体结合该条例第十三、十四条关于党组织的十种请示事项、九种报告事项,第三十五、三十六条关于党员的五种请示事项、五种报告事项,以及第三十七、三十八条关于领导干部的五种请示事项、八种报告事项等规定,进行准确研判。实践中,需要注意把握两点。一是注意本条与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区别。前者系违反请示报告条例规定,不请示报告的是与党组织落实工作职责、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党员履行义务有关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后者主要是违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等规定,隐瞒不报的是个人事项。二是注意与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按要求报告或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区别。前者针对的主要是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后者针对的是个人去向。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应受何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本条是对信仰宗教的党员的处理以及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是由党的性质和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决定的。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本条系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时新增条文,旨在聚焦实践问题,对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供纪律保障。本次修订条例在“加强思想教育”的基础上,新增“要求其限期改正”之规定,进一步对标落实党章规定,细化对信仰宗教党员的处理,强化对信仰宗教党员的教育帮助,充分体现“惩前忠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党员信仰宗教的行为表现形式较多:共产主义信念动摇,积极参加甚至组织策划宗教活动;共产主义信念丧失,笃信宗教、成为宗教职业者;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等。对信仰宗教党员的处理包括教育帮助、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3种,要精准区分,审慎对待。一是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党组织应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其改正。及时改正的,不再劝其退党或除名。二是对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三是对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党员,因危害严重,影响恶劣,表明其已背叛了党的事业,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实践中,认定该违纪行为要注意把握三点:一是准确区分信仰宗教和参加某些具有宗教色彩的民俗风俗习惯活动。对于一些民族地区带有宗教色彩的传统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实质上已成为民族风俗习惯的一部分,党员参加这些活动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参加宗教活动。但党员不能担任具有宗教色彩活动的司仪、主持人等,不能积极主动组织策划上述活动。二是注意本条“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与第六十八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区别。本条的实施主体是信仰宗教的党员,第六十八条的实施主体并未要求系信奉宗教党员;本条规定的违纪行为外延更广,第六十八条则限定为“组织、利用宗教搞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活动;本条规定党员“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一律开除党籍,第六十八条则要区分策划者、组织者、骨干分子,其他参加人员,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人员3种类型给予相应处分。三是注重纪法衔接。信仰宗教的党员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甚至触犯刑法,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等犯罪,被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后,给予党纪处分应当按照新修订条例纪法衔接规定处理。组织迷信活动应受何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本条是关于组织、参加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封建迷信与马克思主义、唯物主义格格不入。党员组织、参加或个人搞迷信活动归根到底在于理想信念发生了动摇,是思想不正、信仰缺失、精神颓废的表现,危害严重。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组织迷信活动的行为,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此次未作修改。第二款规定的是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其中“个人搞迷信活动”系此次修订新增内容。近年来,党员干部“不信马列信鬼神”的案例屡有发生,特别是极少数“官迷心窍”的党员领导干部,遇到仕途不顺就去烧香拜佛、求签问卦,且往往是个人私下进行,极具隐蔽性。这类行为与典型的“组织”“参与”行为有别,在适用条款上应加以区分。此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了对个人搞迷信活动的处分条款,逻辑上更周延、严密。第三款规定的是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此次未作修改。实践而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三点:一是把迷信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策划者与一般参加人员、个人搞迷信活动的人员以及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区分开来。对一般参加人员和个人搞迷信活动的人员,只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才给予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二是注意本条与第六十八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第六十九条“信仰宗教的党员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区别。本条违纪行为动机和目的不是为了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或者搞煽动活动,且行为上实施的是迷信活动,而非宗教活动;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违纪行为本质上都是将宗教或者宗教活动作为实现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或者搞煽动活动等非法目的的手段和工具,与组织、参加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侵害客体、危害程度不同,因此适用的条款和处分幅度也不相同。三是把本条与利用迷信活动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诈骗钱财、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伤害他人性命的行为区分开来,后者只是将搞迷信活动作为违法犯罪手段,实则涉嫌违法犯罪,需要追窕相关人员党纪责任的,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应受何种处分图中案例,张某在接受镇党委书记批评后,端正了态度,在民主生活会上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但在现实中,的确也有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时敷衍了事,搞“你好我好大家好:这种做法有违“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优良传统,如果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给予相应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本条是关于违反党的政治规矩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党的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既包括党章、党的纪律、国家法律等成文的规矩,也包括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不成文的规矩。违反了这些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本条是2015年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时新增的条文,2018年修订时未作修改。本次修订在原条文“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之后增加了“或者严重后果”这一表述,充实完善了本条的违纪构成要件。“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主要是指损害党的形象、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强调的是对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产生了消极的、负面的效果,侧重于政治方面的价值评价。“严重后果”则侧重于突出行为发生后所导致的事实性的客观损害。“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两者各有侧重,互为补充,逻辑上更周延,对精准定性量纪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需要注意把握四点:一是“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具有严肃性,是在全党范围内约定俗成的经验做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严格把握,不能任意扩大和随意认定。二是本条是违反党的政治规矩的概括性条款。条例第六章已经把一些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规矩明确规定为纪律,设定了相应的处分条款,对于违反这些规矩的行为,应当适用相应的处分条款。三是注意本条不是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兜底条款。考虑到政治纪律的严肃性,条例没有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设定兜底性条款,不能依据本条来处分其他未列入条例第六章规定的行为。四是党员干部负有学习贯彻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的义务,不能将所谓的“不知道”“不清楚”作为从轻、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的理由。党员拒绝作证应受何种处分图中案例,小顾作为审查调查对象身边工作人员,对其所了解的涉案相关情况负有作证义务,如果其拒不接受组织谈话,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作证义务,属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受到相应处理或者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是关于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要求,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对党员的作证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党组织和党员都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不得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这既是党员的义务,也是党员应当遵守的一项组织纪律,将其纳入纪律处分条例,旨在推动全体党员不断增强党员意识,强化组织观念,引导党员干部摒弃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做到对党忠诚老实。本条是关于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要求,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对党员的作证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党组织和党员都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不得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这既是党员的义务,也是党员应当遵守的一项组织纪律,将其纳入纪律处分条例,旨在推动全体党员不断增强党员意识,强化组织观念,引导党员干部摒弃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做到对党忠诚老实。本条是此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新增的条文,包含两种违纪情形:一是“拒绝作证”行为,是指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无正当理由故意不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或者有关证据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多种多样,如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谈话、拒绝陈述或者推说不知情等。二是“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行为,是指故意通过虚构事实、歪曲真相等方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的行为。虚假情况,既可以是全部内容虚假,也可以是部分内容虚假,既包括影响定性的虚假情况,也包括影响量纪的虚假情况。综合考量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目的、次数、影响以及造成的后果等情节,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如果情节较轻,党组织可以对行为人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三点:一是本条与第六十三条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区别。如果党员干部不是被审查对象,仅是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在没有与被审查对象串通的情况下拒绝作证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应依据本条进行处理,而不能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如果与被审查对象串供并提供虚假情况的,应当按照共同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定性处理。二是注意考量行为人是否具备作证能力。党员受认知水平、记忆能力、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况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限制,不能正确进行意思表示的,不宜认定为本条的违纪行为。三是如果党员在刑事诉讼、行政执法等过程中,因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等被判处刑罚或者受到其他处罚,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适用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不如实报告应受何种处分图中案例,吴某入党时向组织隐瞒了其入党前所犯的严重错误,违背了党员对党忠诚老实义务,本应受到除名处理,但鉴于其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符合继续留在党内的条件,组织经慎重考虑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激励其更加积极为党工作、为人民服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入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篡改、伪整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本条是关于不按规定报告个人事项、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不如实填报档案资料、篡改伪造档案资料以及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本条分四款。第一款规定的是不按规定报告个人事项、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以及不如实填报档案资料4种行为。第二款为此次修订新增内容,规定的是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并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行为。第三款规定的是篡改、伪造档案资料的行为,此次修订未作修改。第四款规定的是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行为。此次修订将“入党后表现尚好”细化为“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三点:一是本条规定的“谈话、函询”包括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中的谈话函询,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的函询,以及党委(党组)作出的函询。二是该条规定的“谈话”不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立案审查阶段开展的谈话。对于在初核、立案审查阶段隐瞒自身问题的,可作为认识、态度等情节来把握,不能按照本条规定作违纪行为处理;初核、立案审查阶段为逃避组织审查而故意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应当按照第六十三条规定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三是本条规定的“组织”和“对抗组织审查”中的“组织”,均限于党组织,不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中搞好人主义应受何种处分图中案例,王某、李某在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的提醒下,打消了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对张某进行处理的念头,依纪依法给予张某党纪政务处分。如若二人未能改正错误认识,避重就轻对张某作出处理,情节较重或者严重,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本条是关于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本条主要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主要表现为以警告、记过等党纪政务轻处分规避免职、降职等重大组织调整;二是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主要表现为对本应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党员干部,刻意通过平职调整、转任、提前退休等组织调整方式,不再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此外,本条还对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进行了兜底性规定。违反本条规定既要追究直接责任者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者责任。实践中需要注意把握两点:一是注意把握组织调整与组织处理的区别。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的问题。现行法规制度关于干部能下的渠道主要包括:问责、党纪政务处分、组织调整、组织处理、辞职、职务任期、退休等。其中,组织调整是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领导职务进行调整,包括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提前退休等;组织处理是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岗位、职务、职级调整,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两者在适用情形、具体方式上既有交叉,又不完全相同,需结合实际分类施策。二是注意本条第二项“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与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对违法、犯罪党员不按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的区别。前者针对的是党员奉行好人主义行为,后者针对的是不按规定给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员党纪处分的行为;前者处分的对象是具有干部管理职责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的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主观上系故意,后者处分的对象系具有执纪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的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主观上既含故意也含过失;前者维护的是党的组织纪律,旨在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落实落地,后者维护的是工作纪律,旨在推动严格执纪,防止纪律松绑。工作中隐瞒真相应受何种处分图中案例,廖某为在考核中评上优秀,准备让同事帮忙打招呼“求关照”,后通过学习认识到该行为的错误,并及时终止。若廖某心存侥幸,违规为自己谋取人事利益,则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应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本条是关于违规谋取人事利益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谋取人事利益的行为。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时首次规定了该违纪行为,2015年修订时作了部分修改。2023年修订有3点:一是新增了“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两种情形,丰富完善了本款的适用范围。二是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后面分别补充了职级晋升、岗位聘用的情形,与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称评定与岗位聘用分离等制度保持一致。三是将“安置复转军人”修改为“安置退役军人”,逻辑更加周延。第二款规定的是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该行为系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部分规定的行为,2015年修订时将其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行为整合后调整到“违反组织纪律”部分,2023年修订时增加了骗取“称号”这一情形。实践中需要注意把握三点:一是注意骗取刍伪造、蛋造的区别。前者是通过弄虚作假的手段从正规机构获得学历、学位、职称、学术称号等证书,相关证书具有真实性,骗取的是真学历、真职称等;后者是在没有从正规机构获得学历、职称等的前提下,非法制作虚假的证书,相关学历、职称等不具有真实性。若伪造、变造相关证书等,涉嫌违法犯罪的,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二是注意本条违纪与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区别。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的,除了构成本条规定的违纪外,还构成受贿,应当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纪法衔接条款合并处理;在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中,若情节严重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可能还构成滥用职权罪、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等。三是对于违反本条规定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应当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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