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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

    • 资源ID:1430024       资源大小:9.19KB        全文页数: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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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

    关于起草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制定必要性近年来,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视频系统)在打击违法犯罪、加强治安防控、处置突发事件、优化城市管理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但同时,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缺少有效监管,随意收集使用视频图像信息问题突出,不少地方仍然存在统筹规划不到位、建设标准不统一、部门职责不清晰、安装设置不规范等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非法对外公开、提供视频图像信息导致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后,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但对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环节的管理要求不完善,公共视频系统运行、数据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防护意识有待提高,存在系统被侵入、数据被窃取、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构成公共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隐患,甚至危及国家安全,亟需通过专门立法予以规范。同时,各地也陆续出台一些专门立法,积累了有益立法实践经验,需要上升为国家立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为此,公安部聚焦解决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被乱采、滥用、泄露和缺乏有效监管等问题,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论证,研究起草了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二、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坚持问题导向,兼顾维护公共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以“小切口”立法形式,重点规范公共场所建设公共视频系统、采集视频图像信息的行为,进一步明晰各方责任,加强统筹管理、分类监管。征求意见稿共四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监管责任。规定公安机关作为主管部门,承担公共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加强公共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风险及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程序进行约谈;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二)规范建设要求。规定在城乡主要路段、地下通道、广场等存在公共安全风险的公共场所,公共视频系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规划建设,非经授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此建设安装;在人员聚集场所、交通枢纽、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安全防范需要建设使用公共视频系统;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其他公共场所建设使用公共视频系统的,应当限于自身安全防范所必需。(三)规范设备安装。规定在公共场所建设公共视频系统的,应当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设置显著提示标识。针对实践中非法安装图像采集设备侵犯个人隐私问题,规定在旅馆客房、集体宿舍和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等可能侵害个人隐私的区域、部位,严禁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四)细化安全措施。根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公共视频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加强系统运行安全管理,电信业务运营者保障传输网络安全稳定义务,委托第三方运营责任,产品、服务安全要求等内容,切实加强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五)规范信息使用。明确公共视频系统收集的个人图像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目的,并应当及时删除留存期满、实现处理目的的个人图像信息。规定国家机关因履行执法办案、处置突发事件等法定职责查看、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严格保密。明确视频图像信息被依法用于公开传播时,应当对特定的人脸、机动车号牌等敏感个人信息采取严格保护性措施。(六)设定法律责任。将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作为重点,针对在禁止区域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在城乡主要路段、广场等公共场所擅自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外公开、提供视频图像信息,妨碍系统运行等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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