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实施细则(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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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实施细则(修订)》.docx
附件1内蒙古鱼箱8VQ权交名安施体时(宿为)(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出让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矿业权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出让交易是指盟(市)、旗(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的行为。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自治区、盟(市)、旗(县、区)发证权限矿业权出让交易适用本细则,矿业权转让可参照执行。第四条矿业权出让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出让交易的出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有关资质要求的规定。出让人是指出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转让人是指转让其拥有合法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者受让条件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参与投标各方为投标人;以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的,参与竞拍和竞买各方均为竞买人;出让人按拍卖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矿业权出让时公告的标准、方法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第五条矿业权出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矿业权出让按照以下原则开展: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权限需要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委托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出让以及自治区本级发证权限整装煤炭矿业权的,由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出让,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依职能做好工作配合;煤炭边角资源矿业权的,由属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委托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出让;自治区本级出让、登记权限矿业权(除煤炭外)以及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权限矿业权的,由资源所在地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出让;盟市自然资源部门下放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矿业权的出让、登记权限的,由属地旗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委托旗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出让。第七条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具有固定场所、完善的交易管理制度、相应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鼓励使用互联网交易系统进行矿业权出让交易。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矿业权的出让,应当在矿业权交易平台提供的交易场所或者互联网交易系统中进行,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加快推进互联网交易系统的使用工作。矿业权交易平台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完成具体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工作。第八条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细则组织矿业权交易,全面推行和实施电子化交易,优化交易管理和服务,自觉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第九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中进行。第二章交易委托第十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交易平台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书组织实施。委托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 .拟委托出让矿业权基本信息;2 .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出让年限,勘查投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要求等;3 .委托出让人出让信息及出让人住所;4 .竞买人资格条件;5 .交易方式、起始价(有无底价)、报名资质条件及其他相关要求、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包括方式、账号、时限)、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涉及的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签署出让合同的时限、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公告和公示时间要求及发布媒介等;6 .保金或银行担保函要求(如采取保金、保函方式的);7 .出让方式及公告范围;8 .出让公告、提交报名文件和资格审查;9 .矿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10 .出让人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I1.其他需要在委托文件中注明的事项。第八条矿业权交易平台认为委托书存在不合理的条件,影响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应当及时函告出让人。第三章公告第九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交易平台依据出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布出让公告。第十条交易平台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出让公告:1.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2 .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3 .交易平台网站、交易大厅;4 .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第十一条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出让人和交易平台的名称、住所;2 .拟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拟出让年限、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多目标管理、开发全过程的动态管理要求,以及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要求等;3 .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4 .投标人或者竞买人需具备的与勘查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等要求;5 .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6 .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7 .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8 .保金或银行担保函要求(如采取保金、保函方式的);9 .风险提示;1。 .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I1.违约责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12.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公告。出让公告发布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原发布渠道重新发布出让公告或者变更出让公告。涉及矿种、范围、出让年限等重大变化的,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应当按照20个工作日的时间要求顺延。第四章交易形式及流程第十三条交易平台应当按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书面申请。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应当提供其符合矿业权受让人主体资质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十四条符合公告的受让人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经交易平台书面确认后取得交易资格。第十五条交易平台应当按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交易,并书面通知出让人和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参加。第十六条招标出让矿业权的,每宗标的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少于3人的,出让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停止招标、重新组织或者选择其他方式交易。第十七条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由出让人在开标前、拍卖前或者挂牌期限届满前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无底价拍卖的,应当在竞价开始前予以说明;无底价挂牌的,应当在挂牌起始日予以说明。第十八条招标出让矿业权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综合择优确定中标人。第十九条拍卖出让矿业权应当按照拍卖法组织拍卖活动。第二十条挂牌期间,交易平台应当在挂牌起始日公布挂牌起始价、增价规则、挂牌时间等;竞买人在挂牌时间内填写报价单报价,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交易平台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挂牌期限届满,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愿意继续竞价的,通过限时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拍卖竞价结束、挂牌期限届满,交易平台依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1.有底价的,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底价的,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如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底价,挂牌成交。2.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的,不成交。第五章确认及中止、终止第二十二条招标成交的,交易平台应当在确定中标人的当天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现场拍卖、挂牌成交的,应当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网上拍卖、挂牌成交的,具备签订网上成交确认书条件的,应当在成交后即时签订,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到交易平台签订成交确认书。第二十三条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1.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及交易平台的名称、住所;2.出让的矿业权名称、交易方式;3,成交时间、地点和成交价格,主要中标条件;4 .出让人和竞得人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确认;5 .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间要求;6 .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中止:1.公告公示期间发现出让的矿业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7 .中标人、竞得人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的;8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策变化应当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交易。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终止:1.出让人因有关政策规定、矿业权出让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提出终止交易;2 .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交易;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出让人需要中止、终止或者恢复矿业权出让交易的,应当向交易平台出具书面意见。交易平台提出中止、终止或者恢复矿业权出让交易,需出具书面意见,并经出让人核实同意。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发布中止、终止或者恢复交易的公告。第六章公示公开第二十七条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交易成交的,交易平台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1.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住所;4 .成交时间、地点;5 .中标或者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6 .矿业权成交价格;7 .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8 .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9 .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八条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在受理协议出让矿业权申请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1.受让人名称、住所;10 .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11 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含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及地理位置;12 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13 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情形及理由;14 .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15 .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自然资源部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需先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公示。第二十九条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成交的,交易平台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公示。第三十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公示信息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1.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2 .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3 .交易平台网站、交易大厅;4 .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公示信息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1.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2 .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3 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第三十一条交易平台确需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开收费标准。第三十二条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成交信息公示无异议的,出让人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根据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矿业权出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1.出让人、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和交易平台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4 .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等,资源开发利用、多目标管理、开发全过程的动态管理要求,以及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要求等;5 .出让矿业权的年限;6 .成交价格、付款期限、要求或者权益实现方式等;7 .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的时限及要求;8 .争议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9 .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参照上述内容签订出让合同。第三十四条中标人、竞得人履行相关手续后,持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出让收益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向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第七章交易监管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业权出让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矿业权出让交易活动,并提供业务指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过程的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处置机制,加强社会监督。第三十四条矿业权出让交易过程中,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交易平台的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交易平台,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做好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失信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管理等工作,强化信用监管。第三十六条交易平台应当对每一宗矿业权交易建立档案,收集、整理自接受委托至交易结束全过程产生的相关文书并分类登记造册,不得多宗矿业权打捆出让。第八章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竞得人违约,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竞买人之间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2 .投标人、竞买人弄虚作假,骗取交易资格或中标、竞得的;3 .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竞得人拒绝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4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5 .向主管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6 .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的情形。第三十八条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未约定的,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九条出现上述情形担保银行将担保金额全额赔付出让人。第九章其他要求第四十条盟市、旗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发证权限矿业权出让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开展矿业权出让工作,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第四十一条鼓励矿业权转让进入平台交易,提高交易质量和水平,转让交易具体操作细则由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另行制定。第四十二条矿业权出让交易活动中涉及的所有费用,均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第四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国土资规字2018)6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施行前内蒙古自治区印发的其他规范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附件2内蒙古苗希8/Q位交名实施俑刻(6=柄编)起草锡明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我厅对2018年印发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一是实施细则需要继续执行。2018年6月,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依据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制定了实施细则,为我区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提供了制度规范,该文件有效期5年,即将期满,为继续执行需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二是根据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结合以往开展矿业权出让的成功经验,全区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暴露出的共性问题与不足,以及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改革、交易平台建设、矿业权出让电子化交易、失信惩戒等新要求,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确保矿业权出让更加规范。二、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实施细则(修改稿)主要依据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因相关法律法规无重大修改,因此本次修订无重大调整,结合全区矿业权出让的新情况新要求,对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稿与现行文件在章节上基本保持一致。修订稿共分为9章,分别从总则、交易委托,公告,交易形式及流程,确认及中止、终止,公示公开,交易监管,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其他要求等9个方面对矿业权交易进行了规定。“总则”部分规定了适用范围、交易主体、矿业权分级出让、全面推行电子化交易等要求。“交易委托”部分规定了矿业权出让交易委托具体内容及要求。“公告”部分规定了出让公告发布的程序、内容及有关要求。“交易形式及流程”部分规定了交易平台接受投标人或竞买人书面申请、交易资格确认、招标拍卖挂牌结果确认的有关要求。“确认及中止、终止”部分规定了交易确认,交易中止、终止的情形及有关要求。“公示公开”部分规定了矿业权出让后,应当公示公开的内容及公示公开渠道。“交易监管”部分规定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业权出让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部分规定了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竞得人违约的具体情形以及违约责任要求。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3年5月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