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管理办法》.docx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管辖范围第二条本办法管辖合同为: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各类经济合同。第三章管理体制第三条公司经济合同统一归口财务部管理,合同经办人为相关部门负责人。第四章职责范围第四条财务部合同管理职责范围:1.制定修改合同管理办法;2 .核查本公司范围订立合同和履约情况,并对总经理负责;3 .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准备及善后工作;4做好合同归档,合同章管理工作;5,负责贴制合同印花税;6对经济合同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第五条合同经办人员职责范围:1.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资料,包括对方资产,经营状况。2 .起草合同的基本要求:(1)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2)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3)双方具有履约能力;(4)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5)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6)草案交上级主管。3 .凡须有关部门和机关批准,备案的合同,及时上报批准或备案。4 .督促合同履行进展,切实执行。5 .向上级通报履约问题。6 .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第五章管理程序及权限第六条凡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洽谈的合同,由合同经办人起草、经财务部经理复核,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并经总经理同意方可成立。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才有权签署合同,财务部经理凭法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上指定人的签字加盖合同章。必要时可请律师审核,工商部门鉴证。第七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外,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第八条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时,合同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业务负责人。第九条合同经办人协同业务负责人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对合同变更、解除的正式文件和函电作出处理,以书面形式答复。第十条合同履约过程发生违约事项,应按合同条款规定处理;合同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业务负责人,不得自行决定免罚。第十一条合同争议或变更事项其协商结果须形成书面协议,作为原合同补充,并按协议执行。第十二条合同纠纷协助商不成,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合同经办人负责保存、整理、收集完整的合同文件资料,并通知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有关机构提请仲裁或诉讼。第六章合同章和合同文本保管第十三条凡订立,变更,解除的经济合同,应当使用专用章方可生效。第十四条合同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第十五条合同正本由财务部和合同经办部门各留存一份。合同执行过程的往来函件均随合同正本保存,合同执行完毕后,由经办人协助部门经理完成合同执行情况报告,报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核,出现非常情况须总经理。第十六条财务部对生效的合同,建立档案,及进分类,整理,立卷,统一装订归档。如需调阅,根据权限调用。第七章考核与奖罚第十七条经济合同管理列入有关部门,岗位的目标计划指标和考核范围。第十八条公司根据管理情况,对合同管理成绩显著者予以奖励。第十九条公司对以下情况依据情节轻重决定处罚:1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2 .合同经办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尽责尽力的;3 .合同经办人,主管遗失或擅自销毁合同或附件的;4 .应追究而未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5 .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附表:签订经济合同审批表下一页篇2:干部选拔任免制度(医院)医院干部选拔任免制度1.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原则。2 .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支持医院改革,有开拓创新精神,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医院建设中做出实绩;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拟任管理职务所需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身体健康。(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医院主要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科主任应当具有正高职称,副主任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其余临床(医技)各科室正、副主任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职能科室正、副科长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职称达不到要求者,实行负责人制或以副代正。提拔中层正职职务的,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中层副职任职经历;提拔中层副职职务的,一般应具有本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5)提拔的干部年龄应在40岁左右,一般不超过45岁。特别优秀者和临床重点科室中层干部可适当放宽。(6)提拔临床一、二级科室主任职务的,应当是学科带头人或后备学科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有所建树。(7)根据实际需要部分科室可增设助理职位,助理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8)提拔科护士长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2年以上护士长(或副护士长)工作经历,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提任护士长或副护士长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3年以上工龄,大专以上学历,护师以上职称。(9)管理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10)管理干部的提拔和任用前后应当安排相关管理知识的短期培训I。3 .干部选拔程序(1)民主推荐民主推荐方法:选拔任用干部应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程序:制订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党委组织推荐工作时,应事先向局党委组织部门汇报方案,征得同意后再组织实施;召开推荐会或个别谈话进行推荐;院党委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经集体研究后确定考察对象。会议投票推荐的范围和参加对象。会议投票推荐分为院领导推荐、院推荐会推荐和科推荐会推荐三个层次,其中院推荐会由护士长以上干部和30%以上的职工代表参加;科推荐会由所在科室干部员工参加;实际到会人数一般不少于应参加人数的80%。(2)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组织考察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对新提拔干部的考察要按照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查阅资料等方式深入进行了解情况,并征求分管领导和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员工的意见。拟提任二级科主任的需征求一级科主任的意见。考察后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考察干部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科室或部门的干部员工。拟继续聘任干部的考察可结合民主推荐同时进行。(3)讨论决定选拔任用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呈报干部任免备案表。(4)聘任: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对拟任干部公示一周。聘任期一般为2年。职能科室中层干部、临床(医技)科室中层干部、二级科室正副主任、科护士长由院长聘任;党群部门干部由党委任命或办理相关任职手续。正副护士长由院长委托护理部主任聘任。4 .干部交流:职能科室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者应尽可能进行交流;对特殊岗位的中层干部,按上级要求任职3年以上者,要进行交流。5 .降职、免职(1)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职能科室负责人(含党支部书记)男一般为年满55岁周岁,女一般为年满52周岁者。临床(医技)科室中层干部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目前暂定为男不超过58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担任省、市级重点专科的正、副主任的,其任职年龄可暂按原规定年龄执行。其他由于有特殊需要的工作岗位,由院党委集体研究、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可以酌情放宽年龄要求。现任干部聘任期届满推荐时,推荐票低于50%的,原则上不再留任;不合格票数超过15%或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票数之和超过30%的,不再留任。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测评为末位、经组织考察不胜任的。凡目前暂未能达到规定学历要求的中层干部,须向院党委提交学习计划,并在任期内必须取得在学资格,否则不予聘任。(3)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予以降职使用或免职。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6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根据局党委关于实施竞争上岗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我院将在部分科室的中层干部岗位试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7 .干部辞职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自愿辞职。即干部因个人或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辞职。辞职者应向院党委提出书面申请,院党委在接到申请的2个月内予以审批或答复。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下一页篇3:工程质量维修控制办法(物业管理)为了及时解决小区居民的工程质量问题,向住户提供完善的服务,满足住户的合理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司的信誉,结合小区维修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公司全体员工均有热情接待、听取顾客报修的责任,并设身处地为其解决实际问题,不可以职权范围为借口推诿顾客。第二条当住户(顾客)来电或上门报修时,第一接收人应及时填写产品质量维修记录,明确维修项目的来源,问明事由,记清楼号、位置、顾客姓名。第三条对住户(顾客)报修与求助应耐心细致,对收费项目及时说明服务标准、服务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第四条项目办应由专人负责住户的维修工作,及时同住户沟通根据产品质量维修记录和具体的情况分清责任:1 .施工方责任分为施工工艺不当或材料不合格两方面的原因,维修负责人应及时联系施工方到现场查看问题,拿出解决办法。并且最迟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给予彻底维修,达到顾客(居民)满意。若施工方不能按约定的时间予以维修,或维修后仍存在质量问题,项目办可自行联系解决。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方保修金中双倍扣除。2 .顾客自身原因:由于顾客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妥善地向顾客说明情况,并协助顾客联系物业部门给予有偿服务。3 .保修期外,如果顾客(居民)向项目办反映质量问题,项目办应向顾客作好解释工作,协助顾客联系物业部门给予有偿服务。第五条对于明确维修的质量问题,项目办维修负责人员及时电话通知承包方(或挂号信通知并查询),承包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维修好,经住户签字认可后报项目办。作为工程维修金的支付凭据。如承包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修理好,项目办可自行安排进行维修。第六条维修过程中,项目办应安排专门人员对维修过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维修过程和结果进行确认。第七条维修好的房屋要由项目办(两人以上)签字认可并经住户签字,维修方在一个月后进行回访检查,无质量问题后,办理工程量验收单进行结算。以上发生的费用扣承包方工程款。第八条维修时间:为不影响住户的生活,项目办人员应确保所维修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1 .对急修项目(如:自来水设施跑水、下水管道和垃圾道堵塞、供暖设备漏水、漏电),要在30分钟内到位,12小时内修复,若不能,要有紧急处理措施,并对住户(使用人)做出合理解释,做出限时承诺。2 .一般维修原则上2日内修复,特殊情况必须做出说明和限时承诺。维修时限不得以节假日和休息时间顺延。第九条项目办负责人对维修的过程和结果负责,确保维修结果达到预期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