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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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2024).docx
上海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开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根据上海市种子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主要农作物是指未列入国家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第四条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采取自愿原则。第五条上海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称“市品审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上海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品审办”)负责日常工作。设立上海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专家库,专家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应当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第六条申请品种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者”)向市品审办提出申请。第七条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二)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三)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四)已完成品种试验。品种试验由申请者自行组织,应当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性等进行鉴定。试验时间不少于2个生产周期,有效试验点不少于3个,试验按试验规范执行(试验规范另行制定)。在生长的关键时期,申请者委托市品审办或自行组织3-5名专家进行现场考察,考察专家须从上海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专家库中抽选。对试验质量和品种表现进行评价,形成现场考察鉴定报告。第八条申请品种认定的,应当向市品审办提交以下材料:(一)品种认定申请书;(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系谱关系、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标准图片;(三)品种试验报告,包括各周期、各试验点试验报告和汇总结果;(四)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内的作物需提交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以下称DUS测试)报告或品种权证书;(五)反映品种及亲本特征特性的标准图片;(六)非转基因检测报告或承诺书;(七)品种现场考察鉴定报告;(八)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及无品种权争议承诺书。在品种描述涉及抗性、品质时须提供抗性鉴定报告和品质检测报告。抗性鉴定、品质检测、DUS测试,申请者可以自行开展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第九条每年4月、10月集中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受理的,市品审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者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者可以在接到告知后20个工作日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陈述意见或者修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第十条市品审委一般在每年5月、11月召开2次认定会议,从上海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专家库中抽选7-11名相关专业专家,对申请认定的品种进行审议。审议实行回避制度,采取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与会专家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通过认定。认定通过的品种,在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告,并颁发认定证书。第十一条未通过认定的品种,市品审办在10个工作日日内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申请者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品审办申请复审。第十二条通过认定的品种应在认定公告发布之后30日内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指定机构提交标准样品。第十三条对已认定品种,存在申请文件造假、标准样品不实、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等情形时,由市品审委撤销认定,由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告。第十四条品种申请、试验、测试、鉴定承担单位与个人应当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数据可追溯。第十五条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推动建立长江三角洲区域省际间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数据共享互认机制,通过江苏、浙江、安徽省级认定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经市品审委审核通过后,视同本市认定。第十六条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市农业农村委专项经费预算。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