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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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管理规定.docx
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的管理,规范集体收益管理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等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入市交易产生的土地增值收入按规定扣除土地前期成本和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后获得的收入部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分配情况纳入农村“三资”监管平台财务核算,接受集体内部审计、区镇两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管。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松江区行政区域内的街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街镇经济联合社)和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合作社)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部分的管理、使用、分配。第四条使用范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其入市集体收益部分归街镇集体所有(街镇经济联合社)或村集体所有(村经济合作社),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再投资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本社集体组织成员的生产和生活配套设施条件、民生项目等支出,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第五条使用方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入市获得的收益应列入当期收益,计入“公积金”和“公益金”用于集体经济再发展和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分成收益通过再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纳入当年度经营收益,按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提取规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可将其收益按社员份额进行分配。第六条程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分成收益需对外投资、投资开发、购买物业等再投资发展具体用途时,按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街镇经济联合社(村经济合作社)章程中规定的程序,需召开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并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经五分之四以上同意,形成决议,方可有效,该事项应纳入街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的具体事项。第七条监督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分成收益资金使用情况应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开、并接受成员的监督。街镇农经部门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分成收益的实际使用成效进行年度评估。第八条核算区农业农村委指导集体经济组织核算土地出让收益。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入市分成收益资金具体用途及日常管理的监督。土地前期成本可由出让地块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核定,并形成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出让成本核算表。在土地出让前地块成本收益核算情况经出让人和属地政府确认后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资源局备案。第九条责任单位街镇农经部门对入市分成收益资金规范性使用进行审核,准确、及时反映所发生的经济业务。第十条法律责任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根据区级职能部门的意见和要求,对涉嫌违反相关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开展监督执纪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由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