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
资源ID:143486
资源大小:22.59KB
全文页数:9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规(2022)4号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2022年9月22日成都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更好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中央企业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市属企业)。市属金融企业和主营业务为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典当等的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属企业上市公司融资及担保活动,国家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二)债券类融资;(三)其他融资行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市属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第五条市属企业融资应遵循聚焦主业发展、严格融资程序、控制融资成本、防范融资风险、优化债务结构等原则;担保应遵循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等原则。第二章融资及担保监管职责第六条市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管的原则,以强化监管、防范风险为重点,依法建立监督全面覆盖、风险控制有力的融资及担保监管体系,推动市属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全方面全过程监管,主要职责包括:(一)指导和督促市属企业建立健全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对市属企业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进行备案;(二)完善市属企业债务风险防控监管体系,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率约束机制和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强化企业资产负债率和债务风险管控;(三)审核市属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和债券发行审核机构要求企业必须取得市国资委同意文书的债券类融资项目,对市属企业年度担保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四)督促市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监管政策,合法合规使用资金,如期偿付债务本息,指导市属企业防范化解债务风险;(五)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信息系统,对市属企业融资及担保信息进行监测、分析、管理和运用;(六)完善市属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分析评价制度,对企业融资及担保事项实施审计、后评价等监督管理;(七)对市属企业违规融资及担保活动以及决策失误依法进行追责;(A)其他法定职责。第七条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实行实时跟踪、动态监管。市属企业应按市国资委要求,按月报送融资事项情况统计,按季报送债务监测事项情况统计,每半年报送担保事项情况统计。第八条市属企业是本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提升融资及担保活动的组织实施和风险管控水平,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要明确本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融资决策事项、所属企业融资权限、担保、资金拆借等内容,构建“融入、使用、管理、偿还及风险防范一体的融资及担保管理体系。市属企业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应报市国资委备案;(二)制定年度融资及担保计划。年度融资计划(包含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融资活动)主要包括年度总融资规模、融资途径、资金用途、年度偿债计划以及实施年度融资计划对本企业债务结构、财务状况影响等内容。年度担保计划主要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等内容;(三)加强融资决策管理市属企业融资事项按照方案提出、审查论证、审议决策、审批实施等步骤进行管理。根据企业发展战略、投资计划、项目建设周期、债务规模及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资产质量等实际,充分考虑货币政策、利率水平和变化趋势,择优选择融资方案,优化债务结构,控制融资成本;(四)加强担保事项管理建立健全担保尽职调查机制、风险评估和审核制度,根据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履约能力及生产经营和整体资信状况等,评估担保风险,合理决策担保事项;(五)加强融资及担保风险管控。定期评估企业资金流动性风险,严守财务安全底线,加强债务风险预警,充分研判债务偿还能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偿付风险。定期跟踪核查担保情况,严格防范代偿风险;(六)建立健全融资及担保风险信息报告机制。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的到期债务本息事项或担保重大代偿事项,应于债务到期日届满前1个月以上书面报告市国资委,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报告主要包括预计发生违约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债务期限、本息金额、担保情况、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内容;(七)建立健全融资及担保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机制。定期统计分析本企业融资及担保事项,按市国资委要求报送融资及担保事项分析报告;(A)完善资金效益提升机制。优化资金管理模式,推动资金在集团企业内部形成供需流转,减少非必要外部融资,防止过度融资形成资金无效沉淀,提升企业资金效益;(九)履行市属企业出资人监管职责。加强所属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日常管理,防止有息负债、或有负债过度积累,确保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债务风险处于可控状态;(十)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职责。第三章融资监督管理第九条市属企业应按照发展战略、主营业务经营规划及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编制年度融资计划,并于每年1月10日前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汇总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审议。市属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融资计划,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次调整。市属企业调增年度融资计划额度须向市国资委备案。第十条市属企业应按聚焦主营业务发展原则,开展融资事项实施前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发展规划;(二)企业债务总额、债务结构、资产负债率及债务风险状况;(三)筹集资金的必要性及投放安排;(四)筹集资金的规模和效益预测,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五)融资成本控制措施及融资品种选择方式;(六)风险控制及应对措施。第十一条市属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状况、项目建设周期、现金流状况、当期金融政策环境等因素制定融资方案。在制定过程中,严禁以下行为:(一)以任何形式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债务,或以任何形式产生以政府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增加政府隐性负债的融资行为;(一)利用没有收益的公益性资产、不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经营性资产开展抵(质)押贷款或发行信托、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融资业务;(三)开展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融资业务。第十二条市属企业融资决策应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合理决策融资事项,最大限度地控制融资风险。第十三条债券发行审核机构要求市属企业必须取得市国资委同意文书的债券类融资项目,应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实施。经市国资委核准的债券类融资项目发行完成后,市属企业应每年向市国资委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同时,市国资委以不低于20%的比例,对市属企业上报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形成专项报告报市政府。第十四条债券发行审核机构要求市属企业必须取得市国资委同意文书的债券类融资项目,应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资料:(一)债券融资项目核准申请文件或报告文件;(一)债券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债券注册发行金额已列入企业年度融资计划;2 .债券发行方式和融资对象;3 .拟注册发行金额、期限、票面及综合融资成本;4 .资金用途和投向;5 .债券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6 .债券担保情况;7 .风险分析及应对方案(主要包括:发行不成功风险、利率波动风险、经营风险、兑付风险等);8 .需专项说明的重大事项。(三)企业章程规定的相关决议文件(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市国资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除债券发行审核机构要求市属企业必须取得市国资委同意文书的债券类融资项目外,市属企业其他融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并实施。第四章担保及借款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第十七条市属企业担保业务按年度计划实施,年度担保计划随企业年度融资计划一并报送市国资委。担保计划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次调整。市属企业调增年度担保计划额度须向市国资委备案。第十八条市属企业提供担保须根据本企业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担保规模,除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外,原则上总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40%,单户企业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o第十九条市属企业在总担保规模内,可实施以下担保事项:(一)自主决定集团内部全资企业之间的担保事项;(一)原则上以出资比例为限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非上市控股企业和代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须集团企业董事会批准,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三)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四)为控股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须集团企业董事会批准后,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第二十条市属企业不得向自然人、无股权关系的非法人组织、境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除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外,市属企业严禁对无股权关系的法人提供担保。第二十一条市属企业担保业务应纳入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管控,动态管理企业担保事项,对有代偿风险的担保应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措施,减少担保损失。第二十二条市属企业应加强资金管理,控制资金风险,可实施以下借款事项:(一)自主决定集团内部全资企业之间的借款事项;(一)以出资比例为限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非上市控股企业和代管企业提供借款;(三)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参股企业提供借款;(四)为控股上市公司提供借款的,原则上按持股比例借款,确需超持股比例借款的,须集团企业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三条市属企业不得向自然人、无股权关系的非法人组织、境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借款;不得向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借款;不得开展名为贸易实为对外提供资金的业务。除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外,不得向无股权关系的法人借款。第二十四条市属企业应加强借款和担保事项管理。若债务人、被担保人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或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丧失或有可能丧失担保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有效控制借款和担保风险。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市属企业应于每年一季度末前,形成上一年度融资及担保活动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年度融资及担保分析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年度融资总体完成情况;(二)融资方式、债务结构、债务期限等分析;(三)综合融资成本率及变动分析;(四)融资资金用途及缺口分析;(五)担保事项分析;(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第二十六条市属企业应对担保事项进行全面排查,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法人的担保(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除外)和对控股企业、参股企业超过出资比例的担保,以及担保规模占比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限期整改,原则上四年内完成整改;对因划出集团或股权处置形成的无股权关系的担保或超出资比例、超规模的担保,应在三年内完成整改。第二十七条市属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检查结果和企业整改结果等,作为考核指标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企业领导人员评价范畴。第二十八条市属企业应对所有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由市国资委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九条市属企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融资及担保活动管理职责,不按“三重一大决策规定进行决策、对风险提示不予重视或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市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承担具体解释工作。第三十一条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对所出资企业的融资及担保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关于市属企业融资及担保监督管理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