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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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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规(2022)5号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2022年9月22日成都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市属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属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市属企业依据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若未明确规定,则指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占市属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10%及以上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市属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第五条市属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国家、省、市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市属企业发展规划,聚焦主责主业,推动国有资本不断向关系城市发展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遵循价值创造理念,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六条市政府研究推动全市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建立完善市属企业投资管理顶层制度设计,审定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听取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报告,研究审查市属企业以下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一)单项投资额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30%的境内主业投资项目;(二)单项投资额超过1亿美元的境外主业投资项目;(三)对非实际控制的企业出资超过5亿元的投资项目;(四)投资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五)其他需报市政府研究审查的投资项目。第七条市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市属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具体职责为:(一)研究推动全市国有资本布局与结构战略性调整,引导市属企业聚焦主责主业不断优化投资结构;(二)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三)分户确认、动态管理市属企业主业范围及非主业投资比例;(四)指导督促市属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对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监督检查市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六)制定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并对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七)组织和指导市属企业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A)向市政府报告市属企业投资有关事项;(九)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市属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着力提升投资活动的组织实施和风险管控水平,依法自主经营并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职责为:(一)建立健全市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等管理体系;(二)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三)强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合规性论证等工作,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四)依法合规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五)依法对全资、控股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六)履行重大投资事项报告、相关信息报送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七)健全完善本企业投资风险防控体系,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和审计,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八)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第三章投资监管体系第九条市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备案。市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及重大投资项目标准;(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五)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制度;(六)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七)投资风险管控制度;(A)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九)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十)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十一)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十二)其他应纳入投资管理制度体系的内容。第十条市国资委建立完善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月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第十一条市属企业依托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完善本企业的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并通过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项目信息。第十二条市国资委依据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和企业功能定位,分户确认、动态管理市属企业主业范围及非主业投资比例,作为加强市属企业投资方向管控的依据。市属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确认的主业范围及非主业投资比例,合理确定投资领域、目标、规模、结构,作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市属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市属企业应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部分重大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审核把关;负面清单之外的项目,由市属企业按照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决策。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市属企业应在市国资委发布的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第十四条市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出资人审计、考核分配、干部管理、纪检监察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市属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第四章投资事前管理第十五条市属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主业业务范围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应有合法资金来源,并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市属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市属企业非主业投资占年度投资计划总额比重原则上不超过10%,超过10%的应当在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中进行专项说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具备年内实施的条件。第十六条市属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三)投资结构分析;(四)投资资金来源;(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表(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金额、实施主体、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第十七条市国资委依据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市属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从投资方向、投资规模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初步审核。对存在问题的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委可向有关市属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市属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并重新报送。市国资委审核汇总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按程序报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第十八条列入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市属企业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应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资料(投资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按相关规定执行):(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二)市属企业有关决策文件;(三)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四)投资项目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五)其他必要的材料。市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市属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市属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于20个工作日内向市属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市属企业董事会根据意见进行再评估和决策,最终确定是否投资,并将决策情况书面报告市国资委。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在未获市国资委书面意见前,市属企业不得组织实施或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需报市政府审核把关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市国资委收到市属企业报送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会同市属企业资料报市政府,市政府研究审查后及时向市属企业反馈书面意见。第十九条市属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按照市国资委确认的各市属企业主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第二十条市属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市属企业投资决策权原则上控制在三级以内(集团公司为第一层级,上市公司除外),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市属企业管理层级不超过两级。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作出决策,应当严格落实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布意见应当记录存档。第五章投资事中管理第二十一条市国资委通过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对市属企业投资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市属企业投资信息,指导督促市属企业规范开展投资活动。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市属企业年度计划实施进度,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年度投资计划实施不到位的市属企业出具督办函,对重大投资项目中发现问题的市属企业进行监管提示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市国资委每年以不低于20%的比例,对市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专项报告报市政府。第二十二条市属企业应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研究并启动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市属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投资项目内容发生变化、投资金额调整和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变化等情况的,应在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及时变更投资项目信息。市属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并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第二十三条市属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投资完成情况通过国资监管信息系统报送市国资委。月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投资结构分析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第六章投资事后管理第二十四条市属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10日前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五)计划执行偏离情况;(六)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第二十五条市属企业应建立后评价管理制度,明确后评价开展的范围、原则、方式和要求等,并按要求开展后评价工作。市属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市属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并作为落实投资主体责任和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市属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项目运行后36个月内完成项目后评价。项目后评价可由市属企业自行实施,也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实施,但应避免由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相关工作机构实施该项目的后评价。第二十六条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可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必要时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实施,并向市属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的投资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并通报,研究建立评价结果与授权经营挂钩的工作机制。第二十七条市属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市国资委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工作,根据需要可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第七章投资风险管理第二十八条市属企业应当建立风险识别、控制、化解等全过程的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市属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定,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第二十九条市国资委指导督促市属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市属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市属企业。相关市属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市属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市属企业抗风险能力。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三十条市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建立国仃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市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市属企业,市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第三十一条市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属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承担具体解释工作。第三十三条市属企业为落实城市战略、服务城市发展,投资实施由政府提供一定资金、土地等资源要素保障的项目,将另行制定相关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对所出资企业的投资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关于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成都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一、禁止类(一)不符合国家、四川省及成都市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二)不符合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资金来源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三)超过认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的投资项目;(四)不符合市属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投资项目;(五)非金融类市属企业以理财为目的投资二级市场股票、高风险理财产品、金融衍生品。银行和保险等金融类市属企业执行其行业管理规定的禁止类投资项目;(六)境外非主业投资项目。二、特别监管类(一)单项投资额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30%的境内主业投资项目;(二)单项投资额超过1亿美元的境外主业投资项目;(三)对非实际控制的企业出资超过5亿元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对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市属企业间股权投资以及出资后实现实际控制的投资);(四)单项投资额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1%或5亿元的非主业投资项目;(五)投资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六)市属企业出资金额超过30亿元的主业类投资基金,或超过5亿元的非主业投资基金;(七)三级以下子企业(不包括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投资;(八)资产负债率超过管控警戒线的市属企业拟投资的重大投资项目;(九)市政府另行规定应当事前报告的投资项目;(十)除外情形:1 .市属企业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投资的项目;2 .市属企业实际控制的各类投资基金和创投类企业围绕功能定位实施的境内重大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非主业投资项目;3 .市属企业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增资;4 .市政府根据市属企业经营发展需要特别授权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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