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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商“旋转门”中的纪法罪问题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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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商“旋转门”中的纪法罪问题探析.docx

    政商“旋转门”中的纪法罪问题探析近年来,国家工作人员离职或退(离)休后到企业或中介机构任职的形式日益多样,政商“旋转门”中的纪法罪问题逐渐凸显。实践中,有些政商“旋转门”已异化为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隐蔽外衣。如何揭开政商“旋转门”的面纱,准确厘清国家工作人员离职或退(离)休后(以下简称“离退后”),到企业或中介机构任职取酬中的纪法罪问题?笔者认为,应分别把好几个关键问题。首先,判断党员公职人员离退后到企业或中介机构任职是否违纪,可从以下三方面把握。一看不同离岗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现有党纪政务规定及其他行业规定等,对不同主体对象离岗后违规从业的规定不尽相同。实践中,应根据不同离岗主体,对应适用所违反的规定。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是针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限制性规定,第九十四条是针对一般党员干部的相关规定。又如,属于国企、检察院、法院等离退人员,还需适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检察官法法官法等离岗从业规范等进行分析判断。二看离职人员任职时间和范围限制。根据现有规定,对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到企业或中介机构任职取酬,侧重查明是否违反任职时间和范围限制。实践中,对于明确不能违反的禁止性情形,即使有经批准也属于违规。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七)项规定,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若有关审批部门批准了国企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后3年内到上述企业任职的申请,则该审批属于违规审批,仍需依规依纪追究离职人员和审批部门的责任,不合法的审批不能成为免责理由。三看退(离)休人员是否放弃退休待遇。现有规定对退(离)休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更加严格,即使经审批,仍明确兼职不得违规取酬。因此,对退(离)休国家工作人员“旋转门”行为,应着重查明其违规从业期间是否有放弃退(离)休待遇。如,某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期间与某企业无往来,也没有具体谋利事项,提前退休后未满3年,即接受邀请出任该企业顾问并获取正常劳务报酬,3年后才办理离职审批手续并停止领取退休待遇,则其在放弃退休待遇之前获取的经济利益,应认定为违纪所得;若在放弃退休待遇后,获取了符合规定的顾问收益,则放弃退休待遇后正常从业行为一般不构成违纪违法,属于正常劳务所得。其次,认定政商“旋转门”是否涉罪,实践中可从以下四方面重点查明。一看是否领取异常报酬。国家工作人员离退后到企业或中介机构获取的异常报酬,一般具有两种特征:未实际工作而挂名领取薪酬,或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常的劳务报酬,表现形式如“安家费”“离职补偿金”“一次性奖金”等。实践中,要注意搜集证据证明报酬的异常性,看是否确实提供了劳务,提供劳务的时长、强度与接收的财物是否具有对价性,与其他员工的薪酬相比是否合理等。总之,要抓住报酬型受贿与正常劳务报酬的区别,重点厘清财物的对价是“权”还是劳务等。二看是否具有谋利事项。国家工作人员离退后到企业或中介机构所得的异常报酬,作为其任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谋利的“对价”,具有隐蔽性和延迟兑付性。实践中,查明“权”与“钱”勾连中对应的具体谋利事项,应综合分析、排查国家工作人员任期内所在单位与企业的所有关联,注意不要局限于一时一事。如,某国有投资集团董事长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违规审批、容忍造假等隐蔽方式先行向管理服务对象某私企输送利益,在项目投资、工程承揽等方面长期且多次为该私企谋利,并与该企业约定离职后兑现回报,待辞职后再到该企业任职领取披着“劳务报酬”外衣的异常高薪。三看是否存在事先约定。主要查明事前国家工作人员与企业等双方,是否事先约定了“旋转门”特定利益输送形式。“事先约定”是实践中的认定难点,要结合主客观方面统一认定。关于“事先约定”的形式,不应仅限于口头承诺或书面明示,也可以是暗示或行动表示等。如,某国企老总临近退休,请托人向其提出请托事项,并同时开出了异常高薪条件,邀请该国企老总退休后到其企业挂名顾问;该国企老总不置可否,但事后即为请托人谋利,并在离退后到请托人企业挂名领取高额薪酬。通过查明双方达成“权钱交易”合意并实施的主客观证据,固定受贿犯罪构成要件。四看是否涉嫌其他职务犯罪。有的国家工作人员离退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所任职企业“站台”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所任职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上述情况下,若离退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收受该企业“特殊薪酬”等财物,则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此外,应注意全面评价“旋转门”涉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该企业谋利的行为本身,可能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公款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尤其在同时成立受贿罪情况下,应根据具体行为所侵犯法益情况,作数罪并罚或择一重罪处置。再次,认定政商“旋转门”是否构成职务违法。对于未达职务犯罪立案标准但构成违法的行为,要根据具体数额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理。同时,要注意全面评价。如有的离退国家工作人员“旋转门”行为与其身份职权无关,但违反了民事、行政或职务犯罪以外的刑事法律法规等,则仍应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论处,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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