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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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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四川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物质、易燃易爆气体积聚,以及氧含量不符合要求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人员进入或者探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安全经费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第一责任人。第四条部门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粮食和物资储备、卫健、教育、文旅等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管理的行业、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宣传和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宣传和风险警示教育活动,帮助社会公众了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及相关人员能力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门的监护人员负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护人员、作业审批人、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等有限空间作业有关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具备与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基本的急救知识技能。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制度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充分考虑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特点,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与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实际相适应的风险辨识管控、承发包管理、现场作业管理、教育培训、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有限空间作业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职责、安全培训、作业审批、防护装备管理、操作规程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第八条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辨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一)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易发生中毒事故;(二)存在窒息性气体、缺氧环境环境,易发生窒息事故;(三)存在易燃易爆等可燃性气体、粉尘环境,易引发火灾和爆炸等事故;(四)作业空间内湿度过大,易发生电气设备漏电触电事故;(五)作业空间内高温环境或者低温环境,作业人员不宜长时间作业;(六)高压、负压等其他危险因素。第九条有限空间等级管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种类、参数、特性确定风险等级,有限空间正常运行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缺氧、高温、负压等危险因素应列为高风险等级,制定管控措施,明确管控责任人,划定管控区域,实施重点管控,实行人员、工器具出入全过程管控。鼓励企业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有限空间作业风险管控。第十条台账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台账,确保台账中的有限空间名称(或者编号)、数量、位置、类型和作业危险因素、可能导致事故后果、防护要求、作业形式(自行/发包作业)、责任人等基本信息全面、准确,根据其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基本信息。生产经营单位涉及有限空间的生产工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等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确认,并及时更新管理台账,开展风险辨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数据报送义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相关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将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台账和作业、审批信息纳入报送范围。第十一条安全风险公示、警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设置醒目、清晰、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告知牌,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内。安全风险告知牌应载明有限空间名称、编号、危险因素及管控措施、管理责任人、应急装备和器材、应急处置措施、禁止事项等信息,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发现脱色、污损、残缺、掉落、遗失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修补更换。第十二条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开展全员有限空间安全教育,对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题安全培训;对监护人员、作业审批人、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未经培训合格不得参与有限空间作业,并留存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的专门培训记录。培训情况应如实记录,培训资料存档应当不少于三年。培训内容应当与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实际情况相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本单位有限空间的类别、数量、分布、危险因素及管控措施等基本情况;(二)有限空间作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三)有限空间作业程序、操作规程等;(四)气体检测报警、自然通风、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应急救援等器材、设备的操作技能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五)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六)通过案例等方式开展安全警示教育。第十三条培训机构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条件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培训的,应当委托专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培训的机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四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条件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条件时,不得自行组织作业,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进行。第十五条发包、承包项目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等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在内的安全管理职责,并按照约定严格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审批和现场监督,并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承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开展作业,严格遵守安全协议,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十六条有限空间技术交底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以下与有限空间作业有关的内容:(一)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与应急措施;(二)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三)涉及断路、动土作业时,应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第十七条安全生产协作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同时进入同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协调作业程序,并由业主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统一协调管理,确保一方作业不会对其他作业者的安全构成威胁。禁止同时进行互相冲突的交叉作业,防止事故发生。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及演练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应急救援能力,结合本单位有限空间危险因素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或者将其纳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救援人员及其职责、救援设备器材保障等内容。其他小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初期应急处置能力或者通过签订救护协议等方式获得可靠的依托救援力量。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在内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现场处置方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并根据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对具有季节性特点或者特殊规律的高风险行业有限空间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次集中作业时段首次作业前一个月内开展演练。其他行业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组织进行应急演练。第三章现场作业安全第十九条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分级审批要求。对于涉及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和甲烷等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有限空间清理清淤、检维修作业,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审批。第二十条现场作业人员拒绝作业权利和报告义务作业审批后,由监护人员负责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有限空间监护人员不在现场、安全措施不落实,或者危险因素未消除、未得到有效控制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第二十一条有限空间特种作业能力要求从事有限空间作业涉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关作业资格并持证上岗。第二十二条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的配备和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因素的特点,配齐配全有限空间作业所需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者高压送风式长管呼吸器、全身式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监护人员负责对相关用品、装备妥善保管并定期维护,确保正常使用。第二十三条有限空间作业原则和基本要求有限空间作业应当遵循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内部作业外部监护、持续作业动态监测的原则,加强风险管控,确保整个作业过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作业前监护人员应当将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防控措施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对通风、检测等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确认,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作业人员正确配备防护用品,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有限空间作业轮换岗时应当进行安全交底。第二十四条有限空间作业前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结合风险辨识情况,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险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确认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职责分工,存在风险及管控措施,作业程序、时间,操作规程适用及应急处置措施、相关设备和防护用品保障等内容。第二十五条有限空间作业现场人员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现场人员应当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监护人员应当了解有限空间作业危险因素,全程进行监护,持续检测气体浓度并进行机械通风,及时发现作业人员的异常行为并作出判断;严格管控出入有限空间的作业人员,并对出入有限空间的人员和工器具进行登记管理,确保作业完成后全员撤离;监督检查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的配备及正确使用情况;监督作业人员定时出外换气;与作业人员始终保持有效的信息沟通,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实施紧急救援,禁止未做好安全措施盲目施救。(二)作业人员应当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和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与监护人员始终保持有效的信息沟通,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并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熟练掌握应急救援措施,定时外出换气,服从监护人管理。具备条件的市政、通讯、危险化学品、医药、化工、冶金、轻工、食品、药品、污水及废旧物品处理等有限空间作业集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专业施工队伍。第二十六条有限空间作业中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未实施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当对可能产生有毒物质、具备条件的有限空间采取上锁、设置隔离栏、防护网等物理隔离措施并确保完好有效,支持采用具备报警联动功能隔离设施。设置在密闭或者半密闭建筑物内的高风险有限空间应当安装固定式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检测装置,并在入口处设置声光报警。监护人员负责在作业前解除物理隔离措施,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杜绝相关人员未经审批进入,并检查作业环境、设备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工器具以及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等,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操作规程要求。第二十七条科技支撑鼓励生产经营单位采用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提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水平。对高风险有限空间应当采取在线监管措施。第二十八条有限空间作业前安全防范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有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对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阀门、管道应当采取插入盲板或者拆除部分管道等有效隔离措施,不得采取关闭阀门或者水封等方式,对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孔、洞等应当严密封堵。第二十九条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的安全要求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的,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其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对连接有限空间可能涌入物料的管道进行盲堵或者拆除部分管道;无法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空呼、长管、安全绳、便携式检测仪等可靠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明确至少2名监护人员。第三十条通风要求和措施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使用清洁空气进行通风,适时开展空气质量监测,确保有限空间内的空气质量始终符合相关规定。严禁使用纯氧通风换气。对有限空间进行通风,保持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一)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二)必要时,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者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当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第三十一条有限空间作业前检测要求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30分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对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有毒有害气体以及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等易燃易爆物质浓度等指标进行检测。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当处于安全环境,视作业现场情况,选取有限空间的不同高度或者深度(一般分为高、中、低三次)、位置,确保采样科学均衡,如实记录检测时间、检测具体部位、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检测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告知或者抄送监护人员、作业人员。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第三十二条有限空间作业中检测要求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有限空间内的危险因素定时检测,并依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检测频率;对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释放、挥发的,应当连续检测。作业中断超过规定时限,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作业前,应当重新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防护措施配置(戴)要求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系好安全带、设置救生绳,并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采取下列防护措施:(一)在存在中毒窒息风险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呼吸防护用品,在排污管道、隧道、涵洞、电缆沟等因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佩戴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正压呼吸防护用品;(二)在易燃易爆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防爆工具;(三)在酸碱等腐蚀性介质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用品;(四)在高温或者低温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穿戴高温或者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隔热或者供暖等防护措施;(五)在存在机械动能设备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采取有效锁定或者联锁措施;(六)在存在垂直区域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设置救援三脚架和防坠器。第三十四条有限空间作业后清理要求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监护人员应当清点作业人员、设备设施、作业器具,确认无误后方可撤离作业现场。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处置实施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出现作业人员身体不适以及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粉尘浓度超过限值等不适宜继续作业的情形时,监护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时,监护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的规定,组织开展救援。救援人员应当做好自身防护,正确配备和使用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禁止盲目施救,防止事故扩大。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部门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有限空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执法检查,及时查处有限空间作业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七条部门监督检查重点及监督检查人员个体防护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台账、危险因素辨识及管控、作业方案及审批、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制定及演练、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应急物资及装备配备等情况。监督检查人员进入有限空间现场进行检查时,应当参照作业人员要求采取防护措施,佩戴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和检查、取证等设备。第三十八条报告、举报对有限空间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举报。接到报告、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举报人。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第三十九条部门协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发现应当由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的有限空间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向其提出改正或者处理意见。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改正或者作出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从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国家部委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第四十一条安全管理违法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穿戴、使用防护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及应急救援设备等设施设备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台账的;(三)作业过程中未按照规定检测气体、粉尘浓度并进行机械通风的。第四十二条监护人员明确及履职违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明确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履行岗位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有限空间目录发布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管的行业领域特点,制定公布各自监管行业领域的有限空间目录,并及时修订更新。第四十四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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