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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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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管理。财政部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建议,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加强属地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提供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数据,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明确省级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资金分配、住房保障计划编制、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第四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第五条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其中,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第六条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租赁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的筹集,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相关支出。其中,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试点城市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等支出。(三)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年度租赁住房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规模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财政收支形势、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状况等因素确定。第七条租赁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兵团,以下统称省)年度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省的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二(该省租赁补贴户数义该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省租赁补贴户数X相应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X相应权重+(该省租赁住房筹集套数X该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省租赁住房筹集套数X相应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X相应权重)X年度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租赁补贴户数、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地申报数提供。其中,租赁住房包括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和租赁住房筹集的相应权重,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年度租赁补贴和租赁住房筹集计划情况确定。第八条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省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省的老旧小区改造资金二(该省老旧小区改造面积X该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省老旧小区改造面积X相应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X相应权重+(该省老旧小区改造户数X该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省老旧小区改造户数又相应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义相应权重+(该省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X该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省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X相应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X相应权重+(该省老旧小区改造个数X该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省老旧小区改造个数X相应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义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X相应权重)X年度老旧小区改造资金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因素权重分别为40%、40%、10%、10%。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地申报数提供。第九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因素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省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二(该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义该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义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X相应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义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地申报数提供。第十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中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由财政部在经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核认定的绩效评价结果基础上设置。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90分(含)以上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1;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80分(含)至90分之间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0.95;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60分(含)至80分之间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9;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60分以下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85。第十一条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形势、新情况等,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调节系数等。第十二条对于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省,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确定需要重点支持和激励的省和项目,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程序报批后在补助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第三章资金预算下达第十三条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人大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30内,将补助资金预算分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在接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市县财政部门接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上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加大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相关资金的统筹力度,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第十五条各地要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强化项目管理,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补助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第十八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五章绩效管理第二十条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开展绩效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其他相关内容以及评价指标体系。省级评价指标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设置,市县绩效评价指标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参考省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实际情况设置。第二十一条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按规定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和自评表。市县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实施市县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本市县绩效评价报告。省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对所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第二十二条年度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一)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于每年2月28日前将评价报告及附件加盖两部门印章后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对于无故不按时提交绩效评价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省,该省绩效评价得分按零分认定。(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地方报送的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后,于每年3月20日之前将审核总结报告和审核意见表报送财政部,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其中,实地抽查审核比例原则上不少于3个地级市(含省直管县),抽查各项数据所占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该地区申报资金的20%o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分配补助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20)19号)同时废止。附件:1.租赁住房保障绩效评价指标表2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3 .城市棚户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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