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docx
XXXX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和XX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第三条实验室建设和使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要求,保障实验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第四条实验室安全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规范化、常态化管理体制,重点落实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安全准入、条件保障,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仪器设备安全、水电安全、消防安全、内务管理等安全管理内容。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第五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与各二级单位责任人,各二级单位责任人与本单位实验中心主任及各实验用房负责人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第六条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学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第七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实验室工作校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相关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科研处、教务处、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办公室、发展规划处、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和协调推进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第八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全校性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组织构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体系、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机制;组织、指导、督查、协调各二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协调安全隐患整改。第九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与实验室安全有关的工作:保卫处要加强实验室消防安全检查及设施配备更新工作,加强实验场所安保特别是危险废物暂存点安保定时巡查工作;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要加强实验室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及维修改造工作;教务处、科研处分别加强对教学、科研实验项目安全评估工作。第十条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协调、督促各实验室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组织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培训和实施演练;组织实施本单位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第H一条实验中心主任是本实验中心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为:负责落实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落实各实验用房的安全责任人,并督促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督促教师做好实验项目安全审核评估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并落实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第十二条各实验用房安全责任人的职责为:负责本实验用房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实验用房安全规章制度;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账(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台账等);根据实验项目的危险等级,负责对入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做好安全自查,落实隐患整改。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教学(科研)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十四条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师生员工均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参加学校相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第三章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各二级单位要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制度,出台规范性文件,确保具有可操作性和实际管理效应,并充分考虑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验用途,及时修订更新。第十六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安全检查制度:对实验室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安全检查,核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二)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须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I,掌握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三)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制度:凡涉及重要危险源,即有毒有害化学品(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危险气体(易燃、易爆、有毒、窒息)、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的教学、科研项目,要经过风险评估后方可开展实验活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在未切实落实安全保障前,不得开展实验活动。(四)危险源全周期管理制度:对重要危险源要进行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全周期管理。采购和运输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渠道,储存要有专门储存场所并严格控制数量,使用时应由专人负责发放、回收和详细记录,实验后产生的废物应统一收储并依法依规科学处置。要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要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数据库,并制定危险源分级分类处置方案。(五)安全应急制度:要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学习、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保证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应定期检查实验防护用品与装备、应急物资的有效性。(六)实验室安全事故上报制度:出现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事故实验室及其所属二级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立即如实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第四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宣传第十七条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一)学校每年开展面向全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各二级单位要认真落实,并存档记录。(二)各二级单位要开展结合学科专业特点的应急演练,并对演练内容、参加人数、效果评价等进行有效记录。(三)各二级单位要根据实验需要,开展专业安全培训活动,并组织安全培训考试,新入职的教职工、新入学的学生均应参加并通过考试,对培训与考试进行有效记录。(四)各二级单位要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操作工艺、设备使用、试剂或气体管理等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和评估,并记录存档。第十八条涉及重要危险源的二级单位应设置有学分的实验室安全课程或将安全准入教育培训纳入培养环节。第十九条加大安全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师生安全意识,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开展安全宣传、经验交流等活动,建设有特色的安全文化。第五章实睑室教学、科研活动安全准入制度第二十条开展涉及重要危险源的教学、科研活动(包括学生实验课程、毕业设计、教师科研项目、自主立项研究、学科竞赛实验课程等)之前,各二级单位要组织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对实验项目在实验室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导有关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所有进入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师生员工均需提前获得该实验室准入资格。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应针对本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教育方案。对参与本项目的学生和工作人员等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依法履行安全告知义务。第二十二条学生的研究选题,应包含针对开展实验研究所涉及安全风险的分析、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通过二级单位审查,或者单独就该选题进行安全分析并通过审查。第二十三条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取得准入资格后,再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第二十四条各二级单位或实验室应与进入实验室的相关方或外来人员签订安全承诺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第六章实验室安全条件保障第二十五条经费保障(一)学校每年做好实验室安全常规经费预算,保障安全工作正常运行,同时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及时落实。(二)学校应有专项经费投入实验室建设,同时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及时落实。(三)二级单位通过多元化投入,加强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第二十六条物资与设施保障(一)各二级单位须根据实验室性质,为实验室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建立能够保障实验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一)实验室须配备合适的消防设施,并定期开展使用训练。(三)存在受到化学和生物伤害可能的区域,须配置应急喷淋和洗眼装置。(四)重点场所须安装门禁和监控设施,并有专人管理。第二十七条加强队伍建设,配备充足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一)学校与各二级单位要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配备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并不断提高其素质和能力。推进专业安全队伍建设,保障队伍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二)学校与各二级单位分别设立实验室安全督查队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提供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实验室安全督查队伍可由在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含退休返聘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等组成。第二十八条实验室建筑安全保障实验室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维修以及装修等)的论证、立项、建设以及验收等过程,项目单位均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并通过学校实验室安全职能部门组织的审核后,方可实施。第七章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须向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爆炸品等购买前须经学校审批,报公安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并保留报批及审批记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购买前还须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报批同意后向定点供应商采购。第三十条要对危险化学品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实验室设置专用存放空间并科学有序存放,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符合规定要求,并按照化学试剂性质分类规范存放,化学品(含配制试剂)标签应完整清晰。(一)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持完好,发现有破损、泄露等现象,应立即进行安全处理,防止事故发生。(二)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和使用区域,须配备与库存物品相适应的灭火器材;采用防火、防爆照明灯具;严禁进行电焊、氧焊、金属切割等一切易产生火花的施工作业。第三十一条管制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须符合治安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一)剧毒化学品执行“五双”管理(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有专人管理并做好贮存、领取、发放情况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1年,防盗等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二)易制毒化学品应设置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措施,其中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三)易制爆化学品存量合规,设立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与防爆措施,符合双人双锁管理要求。(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有专用账册,设立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专用存储区与专柜的防盗等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五)爆炸品单独隔离、限量存储,使用、销毁按照公安部门要求执行。第三十二条进口危险化学品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第三十三条要建立危险品存储区、化学实验废物贮存站,对化学实验废物集中定点存放。第三十四条各二级单位要落实化学实验危废管理制度,制定实验危废管理计划并报学校备案,由学校负责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实验危废物进行清运、处置。第八章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第三十五条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相关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第三十六条相关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病原微生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领用时必须经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对实验剩余的病原微生物要及时做好妥善保管、规范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绝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病原微生物废弃物,处理前应先消毒再集中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销毁处理。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严格消毒、灭菌处理,并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才能排放。第三十七条相关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动物、植物管理工作,落实实验动植物管理措施。妥善处理实验动植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对实验样品应集中冷冻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器官和组织等,单独封装并进行标注,不得混杂在其它实验动物废弃物中处理。第九章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是指学校实验室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并经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且将登记标志固定在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投入使用。第四十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落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范、安全。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与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使用单位要制定服役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检修;第四十二条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通风良好且配备泄露监测装置的场所。第四十三条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压力气瓶要专气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存有安全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第四十四条严禁使用超期气瓶,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必须及时送检。第四十五条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随时排除安全隐患。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器具。第十章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第四十六条使用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第四十七条使用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种仪器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有相应培训资质单位的专门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机械和热加工(含锻铸、热轧、焊接、切割、金属热处理等)设备的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服、工作帽及安全鞋。第四十八条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实验中必须使用明火时,须加强防范措施,做到用火不离人,危险范围内要清除可燃物品。第四十九条对于自制自研设备,使用单位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十一章实睑室水电安全管理第五十条使用单位要有严格的实验室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实验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管,确实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实验,电气设备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监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第五十一条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避免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第五十二条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第五十三条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第五十四条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同意后,方可使用。第五十五条实验室要提倡节约用水、安全用水的理念。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漏水、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第十二章实睑室消防安全管理第五十六条二级单位在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第五十七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第五十八条实验楼(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需要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第五十九条各二级单位要建立实验室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剩余药品必须妥善保存。当班教师要配合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第六十条各二级单位对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要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第十三章实验室内务管理第六十一条各二级单位对每个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第六十二条各二级单位要建立实验室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第六十三条各二级单位必须妥善管理实验室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第六十四条各二级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单位或各实验大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第六十五条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第六十六条各二级单位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第六十七条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第十四章检查整改与事故处理第六十八条学校每年组织不少于4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二级单位每月进行一次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落实情况;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要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并存档备查。第六十九条各二级单位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实验室应及时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部门,并落实整改资金。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保障安全。第七十条各二级单位要加大对废弃实验室处理的审批监管力度。对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要彻底清查室内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确认实验室不存在危险品后,按照规程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第七十一条各二级单位须制定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当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第七十二条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第十五章附则第七十三条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操作失误、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将进行严肃追责问责。第七十四条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各类实验室均要符合国家行业相关实验室安全管理标准。第七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