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docx
XXXX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xxxx大学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职责和义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与学校有关制度规定,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绩效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单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对党组织和行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原则,确保审计质量。第七条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以及回避制度,对国家及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九条学校应当保证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第二章组织协调第十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审计处。第十一条领导小组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政策和要求,领导和部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二)审议、研究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三)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情况报告;(四)专题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五)其他相关职责。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一)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二)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向领导小组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方案等。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处根据组织部的书面委托组织实施。第三章审计对象第十四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指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学校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及校办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员。具体包括:(一)学校各党群行政部门、教学科研单位、附属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以及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虽不在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第十五条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一)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的;(二)领导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三)领导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二年以上的;(四)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五)领导干部已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的岗位的;(六)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第四章审计内容第十六条学校各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门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推动单位科学发展情况;(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三)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四)单位预算安排和重大调整的研究决策情况;(五)重要项目的研究决策情况;(六)单位重大管理制度的审议、督查情况;(七)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事项的决策情况;(八)对党委有关工作部门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管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九)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十)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第十七条学校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学校决策部署,履行部门职责,推动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三)有关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五)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六)单位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等情况;(七)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九)单位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十)内设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十一)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十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十三)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十四)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第十八条校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学校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四)有关目标责任完成情况;(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六)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九)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第五章审计实施第十九条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及组织部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成立审计组,实施审计。在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经校领导同意,审计处可聘请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第二十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可以采用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方式。审计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拟实施审计的具体方式。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个工作日之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校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第二十二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组织部相关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进行审计公示。第二十三条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二)有关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等资料;(三)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资料;(四)财务收支相关资料;(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六)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后出具的检查报告、审计报告;(七)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情况;(八)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四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第二十五条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六条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或检查结果以及校内纪检、监察、财务的专项检查结果。第二十七条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可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所在单位教职工代表、相关单位有关人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被审计领导干部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不宜再继续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第六章审计评价第二十九条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审计评价应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十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在进行审计评价时应当加以区分。第三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第三十二条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基于所在部门、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而由自己负责管理的事项,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三)疏于监管,致使分管单位和部门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第三十三条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十四条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以适当方式向学校有关部门、领导小组等提供相关情况。第三十五条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三)国家和教育行业的有关标准;(四)国家有关部委、学校有关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五)学校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六)单位的规定和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七)专业机构的意见,单位接受检查、审计的结果;(八)其他依据。第三十六条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第三十七条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应当定性评价与定量指标相结合,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比较,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加以分析,对同一类别、同一层级领导干部的评价标准,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第七章审计报告第三十八条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自接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对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由审计处审定后按规定签发,并送达组织部。第三十九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五)其他必要的内容。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形成专题报告报送校领导或领导小组,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第四十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第八章审计结果运用第四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四十二条相关单位应当依据工作制度和各部门职责,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包括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依纪依法依规受理问题线索、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等。第四十三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一)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整改第一责任人职责,在内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二)及时制订整改方案,认真落实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报送审计处;(三)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第四十四条审计结果公开及整改落实具体按照XXXX大学审计结果运用实施办法执行。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