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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安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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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安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宝安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深圳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府办(2022)5号)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深财资(2023)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控制支配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闲置资产。闲置资产是指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需用的,或者是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二)未经批准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超编公务用车;(三)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一(四)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计提完折旧(摊销)且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七)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资产;(八)发生产权变动的资产;(九)依照政府决策部署需进行处置的资产;(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处置的资产。第四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厉行勤俭节约;(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权属清晰是指对资产的物权无争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区财政部门是监督管理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的职能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负责制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没有主管部门的一级预算管理单位以本单位为主管部门,下同)负责制定本部门资产处置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规范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行为,督促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资产处置收入,并向区财政部门报告资产处置情况。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控制支配的各类资产实施具体日常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及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有关规定程序申报办理资产处置事项,按规定及时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区国库。第三章管理要求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单位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后,依据处置事项批复文件及时处置相关资产。未经集体决策和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擅自处置资产。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资产处置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处置流程,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处置行为。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无偿划转、置换、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单位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通过无偿划转和置换取得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财政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第十二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有偿转让、拍卖、置换资产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采取无偿划转不改变国有资产属性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若有需要做资产评估的,应由资产划出方作为评估执行主体。资产评估报告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随资产处置申请报区财政部门备案。第四章审批权限第十三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经集体决策后履行审批程序:(一)除土地、房屋、车辆(不含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等非机动车辆,下同)及文物等特殊资产外,资产计提折旧(摊销)后账面净值为“0”或者未计提完折旧(摊销)但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低于500万元(不含)申请报废方式进行处置的,由主管部门经集体决策后负责审批。(二)单笔金额低于20万元(不含)的损失核销的,由主管部门经集体决策后负责审批。第十四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一)土地、房屋(不包括政府物业资产)、车辆及文物等特殊资产,不论其计提折旧(摊销)情况、金额大小及采取何种处置方式。(二)除土地、房屋、车辆及文物等特殊资产外,资产未计提完折旧(摊销)但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高于500万元(含)申请报废方式进行处置的。(三)申请无偿划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损失核销的方式处置资产的,被处置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低于2,000万元(不含)的。(五)政府部门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临时机构撤销或会议、活动结束后进行处置的。此类资产处置事项花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确在1年内无法完成处置的,应报主管部门审批延期。第十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征求区财政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亿元(不含)以下的,由分管业务和财政的区领导联合审批;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亿元(含)以上的,由分管业务和财政的区领导联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报区政府党组会(区政府常务会)审议,特别重大的,经区政府党组会(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审定。(一)单位制定分立、撤销、合并、改制等方案涉及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划转为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二)采取非公开方式有偿转让资产的,不论计提折旧(摊销)情况和金额大小。(三)采取无偿划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损失核销处置方式,被处置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高于2,000万元(含)的。第十六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相关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处置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补办审批手续。第十七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等政府物业资产处置审批事项按照区有关政府物业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申请单位凭有关审批同意文件在预算一体化资产管理系统办理资产处置业务和账务核销业务。单位在办理房屋物业资产处置业务时,应报区政府物业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如区政府物业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认为单位申请处置的房屋物业资产不属于政府物业资产,应出具相关意见,由申请单位按本实施细则有关审批权限办理。第五章处置方式第一节无偿划转第十八条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控制支配权的行为。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行政事业单位与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应当附接收方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划出方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并做好划转资产管理责任交接,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无偿划转的,应当由划出方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文件,并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管理系统导出资产处置申请单;(二)无偿划转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无偿划转原因、无偿划转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及风险分析等;(三)接收方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或划出方和接收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接收方如果属于市、区行政事业单位,接收方应提供本单位接收资产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单位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的情况说明,由划出方提交审批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合并、分立除外;(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以及资产清查报告。资产清查报告要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有关要求;(五)涉及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的,应提供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六)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节对外捐赠第二十一条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控制支配的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口乡村振兴对外捐赠的,应当事先征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主管部门意见。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无法满足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而淘汰但又未达报废条件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对外捐赠。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捐赠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文件,并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管理系统导出资产处置申请单;(二)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三)对口乡村振兴无偿捐赠的,应提供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主管部门同意意见;(四)涉及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的,应提供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五)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区财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出具的凭证,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予以确认。第三节有偿转让第二十五条有偿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变更资产控制支配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第二十六条有偿转让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第二十七条有偿转让原则上应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确实不适合公开竞争方式的,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可以协议转让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有偿转让旧资产为由,申请新增配置同类新资产。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有偿转让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文件,并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管理系统导出资产处置申请单;(二)有偿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原因、方式,有偿转让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有偿转让方案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三)经财政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四)拟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的,应提供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五)涉及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的,应提供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六)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四节置换第二十九条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少量货币性资产的界定标准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执行。第三十条资产置换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置换对价应不低于评估价。低于评估价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主管部门或区财政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置换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并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管理系统导出资产处置申请单;(二)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设置担保情况,置换的原因、方式,置换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置换方案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三)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四)经财政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五)涉及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的,应提供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六)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五节报废第三十二条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或已计提完折旧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已计提完折旧或已到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应当继续使用。第三十三条除按政府有关文件要求须拆除的房屋及已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基建项目外,未计提完折旧且单位账面原值超过20万元(含)的资产,申请报废时须聘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含安全评估)或资产维修评估询价。因城市更新等原因发生房屋拆除的,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与当事方签订房屋拆迁赔偿协议,并及时办理资产销账手续。待拆迁赔偿房屋建成交付使用后,单位应及时办理登记入账。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开挖减损的,单位应当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并与当事方签订协议约定复原或赔偿条件后,方可同意其开挖行为,并及时办理资产销账手续。待开挖复原完成移交后,单位应及时办理登记入账。第三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报废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文件,并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管理系统导出资产处置申请单;(二)未到使用年限提前报废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技术人员、资产管理人员、专家、或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或安全评估报告、资产维修评估询价等材料;(三)无法进行技术鉴定或安全评估的,应当提供拟报废资产近两年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凭证;(四)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或经有关审批部门审批同意签定的房屋拆迁赔偿协议等;(五)车辆报废的,应提供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报废的相关佐证材料,无车辆未录入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的,应提供情况说明;(六)土地使用权、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应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行政决定书等材料;(七)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六节损失核销第三十五条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投资不能收回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因会计技术差错造成的资产不实,不属损失核销的认定范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做账务调整处理。第三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损失核销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对由于人为过错责任事故造成资产发生损失的,经查证认定需要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资产损失赔偿责任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资产计提折旧等情况自行认定资产实际损失。若无法认定资产实际损失的,可委托中介机构估价确定。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客观原因、历史原因等造成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损失免予赔偿的,行政事业单位需说明原因、理由,并承诺损失资产没有自行处置、没有私设小金库、没有被个人侵占,报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第三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损失核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文件,并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管理系统导出资产处置申请单;(二)盘亏的,应当提供盘点单、盘亏情况说明、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单位内部责任人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损失证明等;(四)被盗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单位内部责任人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五)涉及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提交仲裁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六)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文件,并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管理系统导出资产处置申请单;(二)对外投资事项的内部决策及审批批准文件;(三)形成对外投资损失的情况说明、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四)已宣告破产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被政府责令关闭的,应当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五)财政部有关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按照其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六)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七节特别规定第四十条城市更新发生房屋拆赔的资产处置方式,应根据具体赔偿方式判断。若为货币补偿的,资产处置方式应选择有偿转让;若为现房赔偿的,资产处置方式应选择置换。若为期房赔偿的,资产处置方式应选择报废。其中,选择期房赔偿的,待将来拆迁赔偿房屋建成交付使用后,单位应及时办理登记入账。第四十一条在建工程由建设单位转固形成的国有资产移交项目单位不属于资产处置,由建设单位和项目单位办理资产和账务交接手续。第四十二条政府物业资产根据我区有关政府物业资产管理的规定移交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的,无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经移交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由移交单位和区公共物业管理办理资产和账务交接手续。第六章处置程序第四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业务应当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管理系统申报办理。资产处置业务的一般程序:申报、审批、处置、调账。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报。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管理系统发起申报,并从系统中导出资产处置申请单,经单位内部集体决策后,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备齐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报。(二)审批。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事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申报程序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核,按本实施细则第四章审批权限规定,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资产处置事项;超出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部门或区政府审批。(三)处置。经批准后,行政事业单位办理相关资产处置手续。(四)调账。资产处置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同步更新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管理系统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等信息。资产处置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其中批复文件和处置交易凭证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第四十四条经审批同意报废的资产,根据资产性质和种类,按照以下不同的方式处理:(一)公开拍卖。经审批同意报废的资产原则实行拍卖,但本条第二、三、四、五项所述资产除外。公开拍卖原则上应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二)集中处理。电冰箱、空气调节器、吸油烟机、洗衣机、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视机、监视器、微型计算机、移动通信手持机、电话单机等14种属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参照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报废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业务操作指引进行处理。报废机动车交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公司集中处理。广东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资格证颁发情况和广东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分别从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和广东省商务厅查询。(三)直接回收。除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设备等重大国有资产,以及文物陈列品和本条第二项所述资产以外,账面原值合计低于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其他资产实行直接回收。单位应向2家以上废品回收企业进行询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并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废品回收企业回收。(四)家具等无回收利用价值的资产,经批准同意报废后,单位可自行选择本条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也可交由垃圾清运公司处理。(五)其他方式。政府投资的基建项目以及按规定必须拆除的房屋建筑物,按照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流入市场或者应当由国家指定机构回收的危险品、保密设备、医疗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特殊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无形资产报废,直接进行账务销账处理;其他经区财政局批准同意按其他方式处理的国有资产。报废实物资产应在审批同意报废后一年内完成处理工作。第四十五条报废资产进行公开拍卖的,按以下方式进行:(一)账面原值合计数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且低于200万元的资产拍卖,以账面原值合计数的10%为起拍价进行拍卖。拍卖时,不设保留价,如无人竞拍则流拍,转为直接回收处理。(二)账面原值合计数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且低于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单位应先进行资产评估,再开展拍卖工作。拍卖时,以资产评估价格作为拍卖起拍价,设保留价为评估价的20%,如拟成交价格低于保留价,则流拍,转为直接回收。(三)账面原值合计数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资产拍卖,单位应先进行资产评估,再开展拍卖工作。拍卖时,以资产评估价格作为拍卖起拍价,拍卖时设保留价为评估价的50%,如拟成交价格低于保留价,则不再拍卖,重新发布拍卖公告后组织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以评估价的50%为起拍价,保留价为评估价的20%。如拟成交价格低于保留价,则流拍,转为直接回收。第四十六条无偿划转、对外捐赠的资产处置,划出、捐出、接收单位应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第四十七条有偿转让的资产处置,原则上应当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首次公开竞争底价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首次公开竞争无买受人或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需要调整转让底价的,新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90%(含),低于评估价90%(含)的,应当经资产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同意。第四十八条属损失核销的,应当对损失核销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行政事业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区国库。第七章处置收入管理第四十九条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有偿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所办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等。第五十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区国库。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应当坚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第五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责任追究、赔偿制度,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和个人。第五十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实行资产处置结果内部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第五十四条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进行处置;(二)未按照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三)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资产的;(四)未按照规定评估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五)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六)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七)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现单位在资产配置、投资决策行为上存在违法违规的;(八)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物业资产,是指宝安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规定定义的政府物业资产。第五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涉及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基金、债券等货币形式的资产处置,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细则规定。第五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第五十八条公立医疗机构在立足提供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开展医学研究成果转化时,经卫生主管部门认定同意后,可授权其参照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资产处置审批权限进行管理。第五十九条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用做法,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与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之和)低于25%的为置换;高于25%(含25%)的为有偿转让。第六十条本实施细则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宝安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深宝府办(2021)2号)宝安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操作规程(深宝财(2021)52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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