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工程车辆安全管理标准.docx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XXXXX-XXXXDB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50TXXX2022施工现场工程车辆安全管理标准Safetymanagementstandardforconstructionvehiclesonconstructionsites(征求意见稿)2022-XX-XX发布2022XXXX实施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前言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2022年度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立项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渝建标(2022)XXX号)的要求,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会同有关单位,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和其它省市地方标准,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并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组织管理;5.操作人员,6.工程车辆,7.作业环境,8.工程车辆使用,9.安全检查,10.应急处置;附录。本标准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的实施、应用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交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审查人员本标准主编单位: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本标准参编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34组织管理45操作人员66工程车辆87作业环境108车辆使用139安全检查1610应急处置18附录工程车辆进场核查表21本标准用词说明22引用标准名录23条文说明24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Terms23 Basicrequirements34 Organizationandmanagement45 Operatingpersonnels66 Constructionvehicles87 Operatingenvironment108 Useofvehicles139 Securitycheck1610 Emergencydisposal18AppendixAVerificationformforentryofconstructionvehicles.21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pecification221.istsofQuotedStandards23ExplanationofProvisions241.0.1为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车辆管理,确保工程车辆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条文说明:本条说明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在于防止工程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危害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的事故。1. 0.2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工程车辆管理。条文说明: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为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工程的车辆管理1. 0.3施工现场工程车辆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工程车辆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并对现场工程车辆进行检查。1.0.4施工现场工程车辆的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不同类型工程车辆的安全管理,相关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有明确要求,均应遵照执行,本标准不予重复。2术语2. O.1工程车辆ConStrUCtionvehicle在施工现场凭借自身动力系统或外接动力可以自行移动施工设备。条文说明:(1)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打桩机、旋挖机、锚杆钻机、强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等机械。(2)履带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等移动式起重机械。(3)臂架式混凝土泵车、车载泵、混凝土搅拌车等混凝土机械。(4)自卸车、半挂车、雨式货车、翻斗车、洒水车、非公路用场内运输车等车辆。2. 0.2组织管理organizationmanagement通过建立组织结构,规定职务或职位,明确责权关系,以使组织中的成员互相协作配合、共同劳动,有效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2. 0.3作业环境workingenvironment劳动者工作、设备运行的环境。2. 0.4应急处置emergencyhandling是对突发险情、事故、事件等采取紧急措施或行动,进行应对处置。2. 0.5机械伤害IneChaniCalinjury工程车辆部件与人体接触引起的伤害事故。2. 0.6智慧工地SnIartsite应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形成具有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协同化的职能建造工地。3. 0.1施工现场应制定工程车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3.0.2施工现场的地基承载力应满足工程车辆安全作业的要求。3.0.3工程车辆行驶的场内道路应平整坚实,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3.0.4工程车辆主要工作性能应达到使用说明书中各项技术参数指标。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3.0.5工程车辆配置的各种安全防护和保险装置,各种安全信息装置、信号装置应齐全有效。3.0.6工程车辆操作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3. 0.7工程车辆在靠近架空高压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或停放时,与架空高压输电线路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相关规定。4. 0.8工程车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的规定,其粉尘、尾气、污水、固体废弃物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部门所规定的排放标准。3. 0.9重庆市智慧工地建设项目,工程车辆应满足信息化管理功能要求。条文说明:应建立工程车辆统一的信息数据库,包含产权、操作人员、注销备案等信息;具备检查、使用、维护等信息记录功能。4. 0.1生产经营活动内容包含工程车辆等设备的施工企业,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进行设备管理。4. 0.2工程车辆安全管理应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建设、监理单位监管,总包单位统管,使用单位全面负责的管理要求。条文说明:严格划分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职责,明确管理原则,严格责任到人,有责比究。4. 0.3建设单位应是工程车辆风险管控的首要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应当全面掌握项目的工程车辆风险,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实施工程车辆风险管控。条文说明:建设单位应落实安全管理首要责任,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履行管理职责。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参建单位工程车辆风险管控的标准、要求、责任和义务。4. 0.4监理单位应是工程车辆风险管控的监督主体。监理单位应建立工程车辆风险管控相关监理制度,将工程车辆风险管控监督工作列入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应监督工程车辆风险管控实施情况,审查施工单位风险识别、风险分析、措施制定等相关资料。条文说明:监理单位应将工程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监理细则,记录相关工作内容。采取现场检查、旁站监督、巡视检查等方式,检查工程车辆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4. 0.5总承包单位应是工程车辆风险管控的实施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负责工程车辆风险管控的统筹管理。条文说明:应健全完善工程车辆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工程车辆风险管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工程车辆风险职责。施工单位应与租赁单位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进场的车辆进行核险并逐台建档,对操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交底。定期组织备案工程车辆的维修、保养,并提供维修保养记录。4. 0.6使用单位应负责工程车辆日常使用及协调管理。使用单位应主要负责工程车辆日常使用及协调管理。使用前应核对其是否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严格按照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管理制度执行,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条文说明:使用单位应实行进场前后核查、作业时巡查的全过程安全管控,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正确及时应对处理险情,有效防范机械、车辆本身和作业诱发的各类安全事故。5. 0.7产权单位应是工程车辆的实际主体。产权单位应主要负责提供符合建设单位、监理方、施工单位要求的工程车辆,有义务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5操作人员6. 0.1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应工程机械操作证书,特种作业或主管部门有相关要求的须持有相应操作证书,证件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条文说明:本条针对操作人员持证要求,如相关部门有管理要求的,如自卸车、半挂车、雨式货车司机等必须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汽车式起重机司机必须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信号、司索工应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余操作人员应持有相应工程机械操作证书。工程机械操作证书,目前重庆市尚无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只有培训机构或设备生产厂家颁发的相关证书。5.0.2持有工程机械操作证书或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应操作证书的人员,应定期审验。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者,不得继续操作工程机械。条文说明:本条针对操作证书有效期,操作证书应定期审脸。5.0.3操作人员应严格按工程车辆说明书的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机械,操作人员应做到懂构造、懂原理、懂性能、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做到正确使用,按规定保养。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则:1熟悉所操作工程机械性能及工况;2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3不操作与操作资格证机型不符的工程机械;4不操作无牌无证和安全设施不全的工程机械;5不带病作业、疲劳操作和酒后上岗;6开机前按规定检查;7应符合工程机械操作规范(开机、操作、停机);8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机、检查处理;9按规范维护、保养;10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工程机械交给无证人员操作;11高处作业时应戴安全带,不得往下投掷物件;12服从现场负责人安排;13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14遵守国家及行业安全管理规定。条文说明:本条针对操作人员应遵守的安全规则。5. 0.4操作人员发现直接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至安全场所。条文说明:本条针对操作人员紧急情况下处置。6工程车辆6. 0.1施工现场工程车辆的安全管理应涵盖设备进场管理、作业准备、现场管理及撤场的全过程。6.0.2使用单位应建立并保存工程车辆现场管理档案,并应定期分析工程车辆的安全状态并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6.0.3工程车辆进场前,产权(租赁)单位应提交工程车辆报审材料,报使用单位审核。条文说明:报审材料应符合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主要包括:工程车辆行驶证(或工程机械合证);驾驶人员驾驶证;机械操作人员操作证(特种作业员证);工程机械车辆大修记录和近一年每季度维修保养记;符合购置交强险、三者险的工程车辆应提供保险证明材料;环保排放证书;安全承诺书及安全协议书。6.0.4使用单位应认真审核资料,确保证件齐全、车证相符、人员持证上岗,并报经总包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才能进场作业。6.0.5施工现场应建立工程车辆管理登记台账,应对驾驶人员、操作人员及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监理单位应进行检查。条文说明:使用单位应建立工程车辆登记台账,并报总包单位;使用单位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书面安全交底,留存记录;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应进行督促和检查。6.0.6工程车辆外观应符合规定,铭牌应清晰,应装备符合要求的车身反光标识。条文说明:工程车辆铭牌上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制造日期或产品编号、制造商名称及制造国O6.0.7工程车辆各总成、零件、附件应按规定装配齐全,安装联结牢固、无缺损,不得有脱焊、裂缝等缺陷,无严重腐蚀、变形现象。噪声和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6.O.8装有封闭驾驶室的车辆,驾驶室应装有完好门锁,应配备灭火器,且功能有效;驾驶室玻璃不应有破损,前风挡玻璃的雨刮器应完好有效;装设的空调、遮阳、风挡除霜等装置应完好有效。6.0.9特殊结构和专用装置不应影响工程车辆的安全运行;专项作业车装备的设备、设施应固定可靠。6.0.10车辆的前下部防护、侧面和后下部防护应符合标准,应能有效防止钻入、卷入等危险的发生。6.0.11工程车辆应备有车轮止退器或2个以上停车楔(三角木),用于坡道停车时楔紧轮胎,防止溜车。条文说明:6.0.76.0.11条为工程车辆自身及防护设施、安全设施的相关要求。6. 0.12典型工程车辆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1强夯机驾驶室挡风玻璃前应增设防护网,门架、横梁、脱钩器等主要结构和部件的材料及制作质量,应经过严格检查,对不合要求的,不得使用。2动臂式起重机械臂架上不得悬挂标语牌;履带起重机臂架上安全通道、扶手(安全绳)等安全防护装置应完整无破损,固定应可靠。3叉车货叉架升到最高位置时防脱出的限位装置应保证完整有效,门架前倾自锁装置应完好、有效,起重链条安全系数不应低于5。4现场运输车辆货厢(货箱)应安装牢固可靠,其构造应保证安全、稳妥地装载货物,栏板和底板应规整且具有足够的强度。厢式货车的货箱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其与侧面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等永久固定的方式.5自卸汽车驾驶室上部设置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完好有效,车厢栏板应开闭灵活,行驶过程中车厢栏板不得自行打开,车厢固定锁应无裂纹,插入或拔出应灵活、可靠。6翻斗车行车制动和停车制动系统应可靠,司机座椅应具有良好的弹性和减震缓冲性能;料斗处于运输位置时,锁紧装置应可靠,运输时料斗不应有晃动或移位现象。7作业环境7. 0.1工程车辆进场前,应对现场和行进道路进行踏勘,不满足通行要求的地段应采取必要的措施。7.0.2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道路日常管理制度。7.0.3施工现场道路出入口应设置门禁系统,未授权的工程车辆禁止进入施工现场。7.0.4施工现场道路交叉路口车流量超过300辆次/天时,应在路口设置交通指示灯或指挥岗。7.0.5施工现场道路应设置供施工车辆夜间安全行驶所需的照明设施。7.0.6施工现场道路应具备良好的排水设施和防坍塌滑坡等措施。7. 0.7施工现场应在行车行人可能经过的路线点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8. 0.8施工现场长期性使用的车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道路应进行专门设计。在有条件时应按等级道路进行设计。当达不到等级道路要求时,应采取专门的安全措施。2道路宽度不应少于双车道。在行车速度不应大于20km小时,道路纵坡不宜大于12%。3道路曲线半径、视距、路面超高等应该满足行车安全要求。4路面可采用混凝土结构或沥青路面,路基、路面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重庆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T078的相关要求。5道路安全设施设置应符合需现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的相关规定。条文说明:施工现场长期性使用的车行道路是指施工期间一直使用的道路,包括为了到达施工现场的施工便道。为确保工程车辆行驶安全,严格控制道路纵坡十分重要,本标准根据现行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DBJ50-064)将最大纵坡控制在12%,属于等级道路中的最大值。施工现场长期性使用的车行道路,特别是施工便道的线形通常都很差,因此需要严格现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的相关规定设置安全设施。7. 0.9施工现场工程车辆通行的既有桥梁、新建栈桥应符合下列规定:1既有桥梁应具有完整的结构安全评估资料。2新建栈桥应具有完整的设计、计算资料,并通过荷载试验及竣工验收。3既有桥梁、新建栈桥桥梁应具有可靠的防护设施,桥墩应具有可靠的防撞设施。4既有桥梁、新建栈桥应具有完善的交通安全标志。5应既有桥梁、新建栈桥进行安全监测、巡察以及养护。7.0.10施工现场临时性使用的车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道路应根据施工方案及其工况及时调整。2道路应坚固、平整,坡度不宜大于17.5%,道路有效宽度不宜少于双车道,并应保证车辆转弯、掉头时的安全要求。3道路两侧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当路面高于施工场地60cm以及上时,应设置临时性安全防护栏。条文说明:施工现场临时性使用的车行道路的有效宽度是指施工现场能够供车辆行驶的坚固、平整的部分宽度。施工现场临时性使用的车行道路是根据施工需要设置的车行便道,其位置随施工的推进不断变化,如边坡、基坑开挖中,出渣车行道路就需不断改变。鉴于道路的临时性,所以,只要路基稳定,坡度在在安全范围内即可。而本标准依据现行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O的规定,将坡度控制在100,即17.5%以内。施工现场临时性使用的车行道路临时性安全防护栏包括混凝土防撞块、波形防护栏等。7.0.11施工现场道路在与其他道路连接的路口、学校、居民区等重要路段应设置减速装置、凹凸镜、限速、鸣笛、噪音控制等标志,并采取防尘控制措施、车辆冲洗设施等。7.0.12施工现场道路与施工现场供用电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与外电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共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的规定。7.0.13架空线路穿越道路处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最大允许通过高度警示标识。8工程车辆使用8.1工程车辆使用管理8.1.1工程车辆使用前应符合以下规定:1工程车辆在使用前应通过工程车辆安全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证。2工程车辆在使用前应对其进行环保排放标准的检测和备案登记。3使用单位应查看工程车辆及从业人员相关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4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工程车辆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工程车辆的检查应符合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的规定。5工程车辆作业半径范围内应设置警戒区域,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6工程车辆现场作业应具有安全防护措施,满足与相关建筑物、附属设施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规定。条文说明:工程车辆使用前:应符合以下规定:1 工程车辆应附合国家相关部门对工程车辆安全检验及环保排放标准的规定,淘汰高能耗及落后产品。2 工程车辆应在相关部门登记证备案,使用的工程车辆制造厂家应合法合规。操作人员通过培训合格应具备维护相应工程车辆的基本技能。3 相关证件包括1.工程车辆登记证、2.检脸合格证、3.保险凭证、4.工程车辆安全培训合格证书、5.工程车辆操作培训证书、6.工程车辆操作证书,工程车辆各系统技术性能应附合符合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的规定。4工程车辆如桩机、汽车起重机及其它机械在施工作业时应满足国家法规的安全距离和警示标志的规定。4 .1.2工程车辆使用中应符合以下规定:1工程车辆在使用前、后、办理交接班时,均应由操作人员按照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路线和检查项目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处理;2进行日作业两班及以上的工程车辆应实行交接班制,作业人员应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上岗前应认真检查;3工程车辆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或交给非本机操作人员操作;4从事工程车辆类高处作业时,应按照高处作业安全生产规定执行;5工程车辆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施工现场禁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禁止设备超负荷或超工作范围工作;6在有碍机械安全和人身健康场所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根据情况配备适用的安全防护用品;7工程车辆停放在指定区域。因故确需停放在坡道时,应采取车轮止退器塞紧车轮等有效措施,防止溜车,严禁人员进入可溜车区域;8工程车辆在场地条件不允许就地、就近掉头的情况下,只能采取倒退方式行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安装倒车影像并保持清晰可见;2)安装声音警示提示设备,按照先观察、再警示、后起步“三部曲”起步倒车。倒车时,应在声音警示提示三声后,方可开始起步倒车;3)如安装的倒车影像和声音警示提示设备出现故障,必须在佩戴安全标志的专人指挥下,才能倒车。并配备对讲机和闪光手电等。长期使用的工程车辆应增设人脸识别装置。9当两台以上工程车辆在同一作业面交叉作业时,在启动、运行过程中必须安排专人负责车辆的调度和指挥。工程车辆应按照现场限速标识行驶,时控速度在5公里/小时内,做到礼让先行;10施工现场的工程车辆严禁混乘乱载、超载超速;11工程车辆严禁载人,驾驶室内乘坐人员数量附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2工程车辆作业及运行时,与河流、基坑坡沟应保持安全距离。13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须依法依规操作使用工程车辆车辆,杜绝各类违章行为,严禁使用塔吊、汽车吊吊运泵管进行混凝土浇筑。工程车辆车辆发生损坏或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条文说明:工程车辆使用中1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对工程车辆各系统进行安全设施及保养,确保工程车辆性能良好安全可靠。交接班记录反映当班工程车辆运转情况,当班作业人员应认真及时填写,避免工程车辆安全事故的发生。2因受施工现场狭小,工程车辆驾驶时存在视觉盲区,易发生人员伤亡。提醒周围作业人员及时回避。8. 2维修、保养管理8. 2.1工程车辆应按出厂规定的工作时限进行维护保养。选用润滑油脂须严格按照说明书规定的品种、数量、润滑点、周期加注或更换。9. 2.2工程车辆的保养、维修档案记录应完整可查。10. 2.3工程车辆严格执行“清洁、紧固、润滑、调整、防腐”十字作业法,规范保养,及时维修,保证机况良好,无带病作业现象。条文说明:“十字作业法”是我国长期机械设备保养工作中,总结的行之有效基本方法。从五个方面强调机械设备在日常使用保养中的注意事项。11. 2.4工程车辆维修完毕后,应及时进行现场验收和交接,向施工单位索取竣工资料并归入档案。12. 2.5工程车辆维修使用的部件、安全附件,应规范管理做到质量证明文件齐全,确保安全质量的可追溯性。条文说明:针对工程车辆维修过程须选择原厂零部件或厂家指定的零部件厂家,规范采购行为,确保工程车辆安全可靠。9安全检查13. 0.1工程车辆使用性能的检查宜符合以下规定:1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工程车辆。2严禁使用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工程车辆。3严禁使用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工程车辆。4严禁使用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工程车辆。5严禁使用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工程车辆。6不宜使用尾气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程车辆。7不宜使用定期维护保养记录不全的工程车辆。8慎用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不全的工程车辆。9.0.2工程车辆运行环境的检查宜符合以下规定:1在瓦斯隧道内的工程车辆操作人不宜选用具有吸烟习惯操作人。2在市区、人员密集附近区域作业工程车辆噪声超标的不宜使用。3场外运输的工程车辆车厢不能密闭的严禁使用。4道路行驶场能见度满足有关规定;场内行驶能见度不足15米时,工程车辆暂停使用。5当行驶坡度超过15%时,工程车辆载重量不宜超过额定荷载90%。9. 0.3工程车辆的特别检查宜符合以下规定:1从业人员是否经过所在项目的安全教育培训,是否知悉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2了解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3检查特种工程车辆操作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首次取得时间,不足3月实习期的不得独立上岗作业。4检查场外运输操作人员的道路行驶违规情况,当月存在违规情况的,进行警示约谈;每月超过3次的,予以辞退。9. 0.4检查从业人员体检报告,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体检发现具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痣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得使用。10应急处置10. 0.1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特点等,制定工程车辆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条文说明: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工程车辆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11. 0.2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组织危险区域人员撤离,及时采取施救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取证,保护现场。条文说明: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10.0.3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和保险公司、相关管理部门报告。条文说明: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10. 0.4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根据安全事故伤害程度,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条文说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0.0.5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积极开展事故救援。救援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规范操作。条文说明: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积极开展事故救援。急救措施应规范,创伤救护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护送伤员的人员,应向医生详细介绍受伤经过。如受伤时间、地点,受伤时所受暴力的大小,现场场地情况。2胸部受损的伤员,实际损伤常较胸壁表面所显示的更为严重,有时甚至完全表里分离。例如伤员胸壁皮肤完好无伤痕,但已有肋骨骨折存在,甚至还伴有外伤性气胸和血胸,要高度提高警惕,以免误诊,彩响救治。在下胸部受伤时,要想到腹腔内脏受击伤引起内出血的可能。例如左侧常可招致脾脏破裂出血,右侧又可能招致肝脏破裂出血,后背力量致伤可能引起肾脏损伤出血。3人体创伤时,尤其在严重创伤时,常常是多种性质外伤复合存在。例如软组织外伤出血时,可伴有神经、肌健或骨的损伤。肋骨骨折同时可伴有内脏损伤以致休克等,应提醒医院全面考虑,综合分析诊断。反之,往往会造成误诊、滑诊而错失抢救时机,断送伤员生命,造成终生内疚和遗憾。如有的伤员因年轻力壮,耐受性强,即使遭受严重创伤休克时,也较安静或低声呻吟,并且能正确回答问题,甚至在血压己降到零时,还一直神志清楚而被断送生命。4引起创伤性休克的主要原因是创伤后的剧烈疼痛,失血引起的休克以及软组织坏死后的分解产物被吸收而中毒。处于休克状态的伤员要让其安静、保暖、平卧、少动,并将下肢抬高约吩左右,及时止血、包扎、固定伤肢以减少创伤疼痛,尽快送医院进行抢救治疗。10.0.6救援工作完毕后应进行应急恢复,现场清理、人员清点和撤离、警戒解除、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等。10.0.7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条文说明: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由使用单位负责人、操作人员、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全员等相关人员组成。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事故原因未查清,隐患得不到整改,防范措施未落实,不得重新启用事故工程车辆;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编制事故调查报告。10.0.8应急演练应根据演练和实际发生的情况,由事故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对预案进行评审,总结分析经验教训,修订、完善应急预案。10.0.9安全事故的信息对外发布应由指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拟订发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经应急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附录A工程车辆进场核查表表A.0.1工程车辆进场核查表工程名称使用单位使用部位工程机械或车辆型号编号检查项目内容及要求结果备注1质量证明文件1.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质量合格证。2.检测证明文件2维保记录1 .工程车辆大修记录;2 .近一年每季度维修保养记录。3安全证明材料1 .是否具备环保排放证书,2 .是否签订安全承诺书;3 .是否签订安全协议书。4保险购置齐全1.是否购置当年交强险(如果必须购买)2.是否购置当年第三者责任睑(如果必须购买)5倒车系统部分1 .安装倒车影像,并保持清晰可见;2 .安装声音警示提示设备,倒车时,应在声音警示提示三声后,方可开始起步倒车。6安全技术交底1 .交底内容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全面。2 .交底人、被交底人是否本人签字。3 .交底是否及时。7操作证书1.操作人员是否具有操作证。2.操作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验收意见验收资料资料齐全,同意进场使用。验收资料不齐全,其中第口项缺失,不同意进场使用。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日期: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日期: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日期:本标准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是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二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二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该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二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要求)”引用标准名录建筑施工场界噪音限值GB12523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9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建筑施工作业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JGJ/T42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智慧工地建设与评价标准DBJ50/T-356-2020施工现场工程车辆安全管理标准DBJXXX/X-XXX-2022条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