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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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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1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做大住房公积金资金池,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建金函12016)2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的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台港澳同胞和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籍职工,可参照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二章账户设立、变更注销第三条单位开户登记(一)开户时限: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二)开户材料: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表(线上办免提交)。第四条职工个人账户设立(一)开户时限:新设立单位应自办理开户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开户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二)开户材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线上办免提交)。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账户设立(一)开户条件: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就业的从业人员办理开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稳定收入来源,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与单位不具事实劳动关系的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工作变动的,原单位办理职工账户封存后,职工如果在本市未重新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设账户,由个人继续缴存。(二)开户材料1、身份证件;2、梅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线上办免提交)。第六条单位信息变更(一)变更时限:单位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信息变更登记。(二)变更材料: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线上办免提交)。第七条职工信息变更(一)变更时限: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二)变更材料: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登记表(线上办免提交)。第八条注销登记(一)注销时限: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办理账户注销登记。(二)注销材料1、上级部门批准文件;2、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单位公章已注销的,可由法定代表人、清算组成员在盖章处注明情况签名并携手印代替)。第三章缴存第九条单位汇缴(一)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发生人员变更的,应先完成职工个人账户开户、封存、启封后,再进行汇缴,确保实际汇缴金额与系统记录金额一致。(二)单位应当按时、全员、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单位未缴、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三)汇缴材料: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线上办免提交)。第十条灵活就业人员汇缴(一)灵活就业人员应每月按时办理公积金汇缴手续,不得提前或逾期缴存。办理了定日托收扣款的,将在约定扣款日自动发起扣款未办理定日托收扣款的,需每月自行办理汇缴。(二)汇缴材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线上办免提交)o第十一条年度调整(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每年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调整时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通知发布。(二)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缴存基数上限为梅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广东省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高于12%,原则上不得低于5%。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的缴存比例,同一缴存单位原则上需同一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由个人单方缴存,不设单位缴存部分,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按当年年度调整通知执行。第十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学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第十四条单位和职工缴存的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第十五条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公积金中心审批。(一)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缓缴。申请应当提交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在单位内部公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等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最长为一年,同一缴存年度内不变。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其他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二)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材料1、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2、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通过的决议。第十六条补缴(一)申请条件: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少缴、漏缴、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二)补缴材料1、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2、单位补缴说明。第四章账户封存、启封与转移第十七条账户封存(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1、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2、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的,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在上述情形前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二)职工与单位在当月15日后(含当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离职当月全月的住房公积金仍需缴存;在当月15日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离职当月的住房公积金是否缴存由双方协商决定。(三洋位没有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的,职工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由市公积金中心督促办理;经督促,单位仍不办理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办理封存。(四)封存材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线上办免提交)。第十八条账户启封(一)职工与单位恢复或建立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后,缴存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二)启封材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线上办免提交)。第十九条账户转移职工工作单位变动的,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分为本市转移和异地转移(包括转入和转出)o单位或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业务前,转出单位须先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灵活就业人员自行办理账户封存手续。(一)本市转移1、职工在本市变动工作单位的,由新单位办理职工账户转移和启封手续;职工在原单位离职后未重新就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存的,无需办理转移和启封手续,开设灵活就业人员账户时将自动转移原单位个人账户。2、转入材料:住房公积金职工市内转移申请表(线上办免提交)。(二)异地转移1、职工在本市(或异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异地(或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至本市(或异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2、办理材料(1)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线上办免提交);(2)身份证件。第五章缴存监督第二十条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单位不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职工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市公积金中心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材料。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市公积金中心将限制其办理该项业务1年并登记不良信息;情节严重的,停止其缴存业务办理资格,有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失信信息将报送信用管理部门,记入失信黑名单,纳入信用管理系统实施联合惩戒。对弄虚作假的机构和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单位和职工申请办理缴存业务的,市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第二十三条市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及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就本办法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印发的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规定(梅市公积金委(2019)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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