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份额转让税务实操(问答).docx

    • 资源ID:1439284       资源大小:58KB        全文页数:12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份额转让税务实操(问答).docx

    合伙制是私募基金经常采用的组织形式。在基金募集环节,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合伙人出资额一般达数亿元,合伙人投入资本后,是否需要对合伙企业资金账簿征缴印花税,逐渐成了各利益主体普遍关注的问题,然而,相关印花税财税政策不太明确。目录一、合伙制私募基金涉及印花税的三个核心问题1 .合伙制私募基金合伙人投入资本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2 .转让合伙制私募基金份额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3 .合伙制私募基金获得或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4 .其它二、私募基金分配收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三个问题1 .契约型私募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投资人如何缴纳所得税2 .“资管产品+合伙私募基金”双层架构下,自然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3 .合伙型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受让自然人老股东“旧股”时,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1合伙制私募基金涉及印花税的三个核心问题1.合伙制私募基金合伙人投入资本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合伙制是私募基金经常采用的组织形式。在基金募集环节,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合伙人出资额一般达数亿元,合伙人投入资本后,是否需要对合伙企业资金账簿征缴印花税,逐渐成了各利益主体普遍关注的问题,然而,相关印花税财税政策不太明确。资金账簿如何征收印花税199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营业账簿(即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为应税凭证;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中,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以立账簿人为印花税纳税人。然而,由于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账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明确,自1994年1月1日开始,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己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为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投资创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明确,自20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由此可见,目前需要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之和,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合伙企业资金账簿是否缴纳印花税2018年1月12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网站,12366纳税咨询答复中曾表示: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具体内容如下:问: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是否应该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应该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余额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而合伙制企业没有注册资本,其出资额与公司的实收资本本质不同,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按营业账簿缴纳印花税?答: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但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咨询答复毕竟不是正式财税文件,仅可作参考。同时,目前在会计核算实践中,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出资额主要显示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或者“实收基金”“合伙人资本”等科目),因而,业内不少专家建议,在会计处理上做适当处理,以规避涉税风险。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答复前,各地税务机关的征管规定不尽相同,具体见下表:各地税务机关关于合伙企业出资额是否缴纳印花税的征管规定不征税征税安歌地税(2017.9.4)问: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出资前.是否要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答: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在工商登记时不作为注册资本,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因此,对合伙人的出资额无须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厦门地税(2016.3.10)阿:拟成家合伙企业,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各合伙人出资额均为200万元,合计600万元,已全部出资,请问是否需饕出具验资报告和缴纳印花税。回复内容:根据印花税归行条例和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卜四条规定:条例第条所说的朽万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另据的?据时、账簿的后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以后年度.应以年初“实收资本”与.资归公枳”合计的金额与已贴花的两项资金总额做比较.合计金额增加的,就增加部分按适用税率万分之五计算贴花支持者:江苏地税(2012.4.5)、山西地税(2017621).贵阳地税、平潭地税(2017.5.15)支持者:湖北地税(20174.ll'福建地税(2016.12.1)、芜湖地税(2017.5.17k深圳地悦(2016.3.31)、广州地税等资料来源: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2018.1.19)整理,并在各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核实,部分处理口径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已经变化。建议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咨询。总结而言,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正式文件的情况下,基本是地方税务机关通过网络在线答复等非正式的方式明确征税或者不征税事项,各地有很大的自主权,给纳税人也带来了很大困惑。各地基层税务机关基本依据国税发199425号文的规定,按照是否在会计核算上计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认定征税,其理由是否充足?一般而言,合伙企业收到的合伙人出资,记入“合伙人资本”科目,同时,考虑行业特性和会计核算习惯,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2012年)明确,各合伙人的出资额记入“实收基金”科目,这两个科目记录的资金属于合伙人出资份额,而并非是“实收资本”记录的企业资本。但是,郑大世(2016)在合伙人出资额印花税简析一文中从法律解释方法的视角认为:企业不设置“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个会计科目就不需要计缴印花税,明显地扩大了国税发199425号文的本意。他指出,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附件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合伙人出资”或者“实收基金”只是增设会计科目,并不改变本质,因此,他认为合伙企业出资额也需要计缴印花税,也并非无道理,但是,笔者理解,会计处理结果不宜作为税务处理的依据。因此,笔者建议,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尽快出台正式财税文件明确合伙企业出资环节是否需要缴纳资金账簿的印花税,从而促进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健康发展,同时,未来在印花税立法中,有必要对资金账簿的内容等进行规范明确。2 .转让合伙制私募基金份额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关于转让合伙制私募基金份额是否缴纳印花税,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1)合伙人将持有的合伙制私募基金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或者办理退伙时,应当适用企业股权转让行为,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据笔者了解,不少基层税务机关持此种观点。(2)合伙制私募基金份额的转让不是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也不是企业股权转让,其所订立的转让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印花税。笔者倾向于同意第二种观点。合伙人的合伙份额和股东的企业股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股东的股权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合伙企业合伙份额则有所不同,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劳务是不可以以货币来计量的,因此,不能类推比照适用。与此同时,现行税法已经开始明确区分股权转让和财产份额转让,因此不能混为一谈。例如,2018年底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此规定已经明确将股权和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区分开来。因此,我们建议,合伙人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时,应和当地基层税务机关保持必要的沟通,基层税务机关执法时应严格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随意扩大征税范围。同时,考虑到国税发1991155号文相对比较陈旧,在当时的立法背景下可能并不存在合伙制私募基金这一主体,在金融创新和金融产品大量涌现的大背景下,印花税立法中有必要对此予以关注并明确有关规定。这里提供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19年8月6日)供阅读参考,具体如下:请问:我把在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别人,签订的转让协议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吗?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J15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产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纳税人书立、领受“产权转移书据”列举征税范围内的凭证应当缴纳印花税。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所立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笔者点评】税务局答复的做法值得借鉴采纳3 .合伙制私募基金获得或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合伙制私募基金获得目标项目公司的股权方式,至少包括:(1)定向增发获得股权。在这种情况下,由项目公司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合伙私募基金自身层面不涉及印花税。(2)项目公司老股东旧股转让。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文的规定,涉及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问题,由合伙制私募基金和老股东交易双方分别依据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对价的万分之五贴花缴纳印花税。(3)如果采用“债权+股权”的投资方式,前期债权环节不缴纳印花税,但是后期转股时,还是应该由项目公司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合伙制私募基金转让目标项目公司股权时,需要考虑转让环节项目公司是否未上市、在新三板挂牌或者上市交易,进而判定是按“产权转移书据”还是按“证券(股票)交易”缴纳印花税。2私募基金分配收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三个问题1 .契约型私募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投资人如何缴纳所得税如下图所示的投资交易架构下,契约型私募基金向关羽和张飞两个自然人投资者分配收益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8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第四条的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二由此可见,自然人取得的所得项目除“经营所得”之外,需要由实际支付方履行代缴申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也明确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这个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至少需要厘清以下三点:(I)契约型基金向个人分配的收益到底怎么理解,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畴?目前存在一些争议。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为规避自身税务风险,往往在产品协议中明确,产品收益对应的税款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缴纳。事实上,自然人从银行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中取得的收益,一般都没有主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提供以下两个延伸资料,供阅读参考。地税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解答曾回复:10、个人从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答:通过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品种很多,有银行自行开发的理财产品,有银行代信托公司或保险公司代销的产品,还有委托贷款。经请示总局,对个人取得的上述收益现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曾回复信托投资收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营改增及2018年个税改革前答复,该资料为网络文章,目前无法追溯其初始来源),具体如下:问题:您好!对于自然人或企业法人从信托投资公司取得的信托收益,可能会涉及的税种有哪些?是否享受优惠政策?若需要计缴,应该适用的具体涉税法律或法规是哪些?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该条例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二个人从信托投资公司取得的信托收益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征税范围,因此不征收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若为企业从信托投资公司取得了信托收益,不需缴纳营业税但需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2)是否可以当作“利息、股息、红利”项目理解?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对于“利息、股息、红利”的界定,强调是: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别强调“等”字,对如何理解“利息、股息、红利”项目的边界,留下了较大的想象空间!(3)如果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收项目,则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针对这个问题,考虑到资产管理产品的市场规模越来越大,相关税制亟待完善,也期待我国税务机关能够尽快明确相关处理规定。这里列出两个政策,供大家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明确: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曾指出:第三十二条个人应当凭纳税人识别号实名办税。个人首次取得应税所得或者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如实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及与纳税有关的信息。个人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告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个人,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报送与纳税有关的信息,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掌握所得信息并对所得取得过程有控制权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底,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正式文件并没有保留这一条款,其背后原因我们不得而知,不得不说是一种缺憾。当然,这也足够说明此问题已经引起政策制定机构的关注,未来我们拭目以待!2 .“资管产品+合伙私募基金”双层架构下,自然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下图所示的投资交易嵌套架构下,刘备公司、夏侯氏、阿斗等自然人如何缴纳所得税?目前,上述嵌套架构非常常见,其背后的涉税问题值得深入思考。合伙型基金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处理时,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均需要按照财税2008159号文的要求纳税没有异议(财税2008159号文第二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对于合伙人为类似于资产管理计划ABS等资管产品时,其本身不是一个所得税纳税主体,该如何处理涉税问题呢?张飞等类型的资管产品实际向其投资人分配收益时,又该如何缴纳所得税呢?实务中存在诸多困惑。近年来,实务界对资管产品运营环节的增值税展开了深入探讨,但是对于所得税尚未有明确规定。笔者理解,资管产品本身不是一个所得税纳税主体,最终还是城要穿透到投资人层面。法人投资者按分配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问题。但是,对于自然人投资者而言,正如上一个案例所探讨的,结果很可能是:资管产品向个人分配收益时,产品层面未扣缴、投资者也未申报纳税。从整体纳税结果来看,“资管产品+合伙私募基金”双层架构下,顶层的自然人获得的收益可能根本没有纳税!无疑值得关注和思考。3 .合伙型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受让自然人老股东“旧股”时,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下图所示的投资交易架构下,合伙型私募基金或者契约型私募基金受让自然人投资者的股权投资,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基金管理人针对自然人转让股权行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第十九至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己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二与此同时,该办法第五、第六条明确,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此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等的要求,财产转让所得,支付方是扣缴义务人。因此,私募基金受让原自然人投资者持有的股权时,卖方是股权转让的纳税人,买方是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只是目前无论是合伙制私募基金,还是契约型私募基金,其自身层面并不是所得税纳税主体,如此该如何履行扣缴义务呢?管理人是否需要基于民事上的受托关系,代为履行呢?这无疑对现有政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而言,实践中可能并未履行此扣缴义务,甚至可能并未关注到这个涉税风险点,对此无疑值得特别慎重对待。关于开展新三板股权交易个人所得税风险核查工作的通知(粤地税二处便函2017lll号)就曾对自然人新三板股权转让的风险提出指导意见,在此不再赘述。问题一: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份额转让是否属于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印花税?答:不需要。合伙人份额不属于企业股权,因此合伙人转让合伙人份额,不属于印花税应税项目,不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参考: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问题二: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答: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复: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3.营业账簿;.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0贴花。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晒项的合计金额。因此,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三: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按照“经营所得”还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情况一:非创投企业若是你属于非创投企业,则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5%35%o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二:创投企业若是你属于创投企业,则可以选择: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四: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是否并入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五: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如何理解?答:“先分后税''不是“有利润时未分配时暂不征税,分配后再产生纳税义务”,正确的理解是“有利润后,先分别计算每位合伙人的份额,当月就产生纳税义务”。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问题六: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法人合伙人,则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答: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不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参考: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明确,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问题七: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答: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问题八:我是一家合伙企业,申报完合伙人的个人经营所得后,将剩余的利润打到合伙人的个人账户,是否还需要交个人所得税?答:由于已经申报缴纳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因此允许将剩余利润打给投资者个人账户,不再需要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参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九: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都是自然人合伙人,合伙企业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答:合伙企业本身不纳税,合伙企业本身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十: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但是分不清成立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合伙企业,主要区别在哪?答:区别一责任承担不一样1、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全部为普通合伙人。2、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合伙人既有普通合伙人也有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区别二出资人数不一样1、普通合征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即对投资人数没有上限规定;2、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也就是普通合伙企业只有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区别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不一1、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当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2、有限A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只有普通合伙人才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力。区别四能否与本企业进行业务交易1、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2、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当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行交易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区别五营业执照上名称不一样1、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参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员工持股平台1.P转让合伙份额应如何纳税为了避免股权表决权被稀释,强化自身对企业的控制权,创业型企业往往会倾向于搭建员工持股平台(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主),将被激励对象的股权统一纳入到员工持股平台持股。但是,被激励对象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员工持股平台项下的股权总归要激励给后续需要被激励的员工。那么,当员工持股平台(或合伙企业)1.P(以自然人为例)对外转让合伙份额时,该如何纳税呢?【观点】就合伙企业层面转让被投资公司股权而言,其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纳税人,对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5%-35%的个税。就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份额,从而实现被投资公司股权的间接转让而言,实务中,该行为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5%35%的个税,还是比照“股权转让”以“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税,存在争议。主要观点分为如下四种:一、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5%-35%的个税依据民商法规定,合伙企业非法人单位,不具有所得税层面的纳税主体资格。按照财税200991号文件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份额,视同退出合伙企业,并取得收入。因此,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应当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5%-35%的个税。当然,上述观点主要集中在新个税法实施以前,彼时,税务征管实践对于合伙份额转让如何征税定性上较为模糊。针对合伙人取得的所得,税务机关容易都按照“生产经营所得''征税。二、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税新个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以后,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财产转让所得”的范围包括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而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即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税。据此,实务中,对于合伙企业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应按“生产经营所得“,还是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似乎不再具有争议。三、先按退伙清算缴纳5%-35%个税,再按溢价缴纳20%个税尽管观点二相比观点一能够准确定性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的“财产转让所得”的税目性质,法律上也能够准确找到法律适用的依据;但是,观点二在合伙企业利润未进行分配或者当年度存在合伙利润未进行汇算清缴纳税时,对合伙份额的转让行为直接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可能会出现对同一收入重复征税或者纵容纳税人逃税的可能性。具体分析如下:1、按照财税【2008】65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述所得,具体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不同于公司类法人企业,公司是法律上的拟制人,具备所得税层面的纳税主体资格,公司股东(自然人)只有在从公司取得分红(分配利润)时,才产生个税缴纳义务。而合伙企业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无论当年是否向投资人分配利润,合伙人均应当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换句话说,如果合伙企业产生了利润但未向合伙人分配利润,企业留存的利润实质上是完税的。当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份额时,包含有合伙企业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如果简单的对全部的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实际上对已经完税的留存利润进行了二次征税。所以,法律不应当采取这种简单粗暴的重复征税的方式。2、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可能发生在纳税年度期间,且合伙企业账面产生了当年度尚未缴纳个税的经营所得。当转让年度尚未缴纳个税的经营所得按比例“分”至转让合伙人的税率超过20%时,如果简单的对全部的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则会导致合伙人少缴个税。据此,对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取得的收入不加区分地直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可能导致重复征税或者少缴税的结果,均违背税收公平基本原则。为了解决上述税收上的不公平,实务中,就有不少税务机关对转让合伙份额的行为进行拆分处理,即:(1)先对合伙人按退伙处理,针对合伙份额转让当年应归属到转让合伙人的经营所得,进行汇算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2)视同退伙处理后,如转让合伙人取得的收入有超出清算所得的溢价部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但是,对于上述第(1)步的处理,不会有太大争议;对于第(2)步的处理,在考虑溢价收入时,是否要扣除以前年度已完税的留存利润,可能会给税务机关留下自由裁量的空

    注意事项

    本文(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份额转让税务实操(问答).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