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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4修正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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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4修正草案).docx

    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本市高质量发展。”三、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广东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地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五、将第四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地方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地方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九、将第六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公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和居住在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征集立法建议项目。“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公民都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并说明理由。”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十一、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规定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特别重大事项的”。十二、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作具体规定的”。十三、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收到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出审议意见或者初步审查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提出地方性法规案或者立法建议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十四、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十五、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法规案主要问题等进行初步审议。”十六、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部分修改地方性法规案、废止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由分组会议对部分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决定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十七、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该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推动基层立法联系点与人大代表联络站融合发展,整合资源,突出特色,科学管理,共建共用;加强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统筹协调和培训指导,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双向反馈机制,推动基层立法联系点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市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并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二十一、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梅州人大网、梅州日报上刊载。“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地方性法规问题的决定,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二十三、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修改为“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二)将第十三条中的“法制工作机构”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三)将第十五条中的“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稿”修改为“按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稿”。(四)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十名以上的代表”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五)在第二十三条的最后增加一句:“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六)将第三十九条中的“法规草案修改情况”修改为“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七)将第四十一条中的“审查意见”修改为“初步审查意见”。(八)将五十九条中的“市人民政府”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此外,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对照稿)(斜体下划线为删去内容,黑体为增加和调整内容,括号内楷体为注释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J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斑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依据: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健全本省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她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本市高质量发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2.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条:“她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本省高质量发展。”)第三四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立法公开,坚持从实际出发,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广东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条:“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2.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条:“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第五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地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条:“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2.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地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六条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补可扰与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依据: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七条:“地方立法应当丰富立法形式,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突出地方特色,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第七条地方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2.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八条:“地方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八条地方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第九条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2.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六条地方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第九条地方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依据: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第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第二章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且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统筹安排立法工作,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第云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公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和居住在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征集立法建议项目。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公民都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应当同时转说明理由。(依据: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十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公众征集立法建议项目。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公民都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并说明理由。”)第土十二条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有立法建议项目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提出年度立法计划建议,应当报送立法建议项目书,并附法规建议稿,明确送审时间。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第Zl十三条立法建议项目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前,应当进行立项论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立项论证。第包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立项论证、代表议案和建议等方面意见,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在常务委员会任期内的第一年度提出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草案;于每年第四季度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和意见进行综合研究,并结合立法规划的安排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明确法规草案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拟订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2.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十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建议、有关方面意见和论证情况,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的要求,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征求意见。”)第十五条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六条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编制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抄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第十二八条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督促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滂制工作物挣司法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将“法制工作机构”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依据: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十九条:“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分别组织实施。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第十名九条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或者人员可以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建议稿。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可以向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或者人员提出地方性法规建议稿。第冬二十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按照起草工作的要求,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按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稿。(依据:广东省她方立法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立法计划的安排,按照起草工作要求,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按时提出她方性法规草案稿。”)第六二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内容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第七二十二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医重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广泛征重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应当海法社方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会其融方式公开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依据:广东省她方立法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第三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也二十三条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二)规定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宏护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特别重大事项的;(三)其他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她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2.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第一力二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第二十五条十名以上的五菠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2.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二十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二十二六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第二十二七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第二十三八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2.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第二十©九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第二第五三十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到会介绍情况。第二第六三十一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第二第七三十二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第二第/【三十三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第二第二三十四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三十五条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第三十二六条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二七条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绸(一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作具体规定的;(二)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作规定的;(三)法律规定可以由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她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2.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她方性法规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第三十三八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并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并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向提案人说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三十区九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地方性法规草案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第三第五四十条常务委员会收到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出审议意见或者初步审查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提出地方性法规案或者立法建议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依据: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到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出审议意见或者初步审查意见。第三款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她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提出地方性法规案或者立法建议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第三第六四十一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第三第七四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十三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2.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她方性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第三十八四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避遂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拨告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含义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法规案主要问题等进行初步审议。(1.与本条例其他条款表述相一致,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是“审议意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的是“初步审查意见”,“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会议”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依据: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就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就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法规案主要问题等进行初步审议。”)第三十九四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提出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依据: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提出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第四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第四十二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第三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法规草案主要内容作出修改和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与本条例其他条款表述相一致,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是“审议意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的是“初步审查意见”。)第四十二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部分修改地方性法规案、废止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避遂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或告意见,由分组会议对部分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决定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与本条例其他条款表述相一致,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是“审议意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的是“初步审查意见”。)第四十二八条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第四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到会介绍情况。第四第五五十条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相关负责人说明情况。第国第六五十一条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第国第七五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四第/五十三条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性法规案审议过程中,对争议较大的问题、社会公众反映意见较为集中的问题,可以有针对性地组织论证。第因第力五十四条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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