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保护地管理若干规定.docx
江西省自然保护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规范自然保护地相关工作程序,促进自然保护地科学、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地监督工作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自然保护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本规定所称的自然公园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其中,风景名胜区实行单列管理。本规定所称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包括省级自然保护区、市级自然保护区和县级自然保护区O第三条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设立第四条拟申请设立的自然保护地应与江西省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2022-2035年)相衔接。自然保护区设立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风景名胜区设立条件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省级湿地公园设立条件按照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条件按照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省级地质公园设立条件按照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设立程序:(一)申请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二)申请流程。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省人民政府转办单后,交由江西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通过后,书面征求江西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表决意见,经评审委员会2/3以上成员单位表决同意,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公布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三)申请材料。申报请示文件、建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区综合科考报告、土地权属证明、多媒体视频资料、范围和功能区矢量图等。第六条省级风景名胜区设立程序:(一)申请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二)申请流程。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省人民政府转办单后,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将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公布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三)申请材料。申报请示文件、风景名胜资源基本状况、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第七条省级自然公园设立程序:(一)申请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二)申请流程。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通过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公布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三)申请材料。申报请示文件、申报书、影像资料等,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省级自然公园的名称、面积、范围边界及范围边界矢量图;资源条件和价值以及保护管理现状;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情况;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土地权属及已查明矿产资源情况;对保护对象、保护价值、管理状况及规划实施等综合评价;发展目标和主要措施;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矛盾冲突处置方案;相关权利人意见征求以及公示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前,申请主体应对自然保护地面积、四至范围边界和功能区划及评审情况进行公示。第三章规划第九条自然保护地设立后应当编制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应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编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和相关技术规程。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其他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十年。第十条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程序:(一)申请主体。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二)申请流程。由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召开专家论证会。通过专家论证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三)申请材料。申报请示文件、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文件、范围及功能区划图件、矢量数据;总体规划文本;总体规划征求意见情况说明。第十一条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批程序:(一)申请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二)申请流程。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省人民政府转办单后,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通过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书面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三)申请材料。申报请示文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本和图册、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征求意见表等。第十二条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批程序:(一)申请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二)申请流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级林业部门初审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召开专家论证会。通过专家论证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三)申请材料。申报请示文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文本和图册、说明书、征求意见表等。第十三条省级自然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程序:(一)申请主体。省级自然公园管理机构。(二)申请流程。由省级自然公园管理机构经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召开专家论证会。通过专家论证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三)申报材料。申报请示文件、省级自然公园总体规划、征求意见表等。第十四条经批准的自然保护地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本章前款规定的程序审批。第四章调整第十五条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确需调整自然保护地范围、功能区或开展功能区划的,应当按照建立该自然保护地的办理流程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条件参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号)有关规定执行,省级风景名胜区调整条件参照风景名胜区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省级自然公园调整条件参照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原则上按批次向省人民政府集中报送调整审查意见。第十六条调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和开展功能区划的材料包括:申报请示文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划调整论证报告、自然保护区科学考察报告、土地权属证明、多媒体视频资料、范围和功能区矢量图等。调整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或功能区的材料包括:申报请示文件、风景名胜区范围或功能区调整论证报告、土地权属证明、征求意见表、多媒体视频资料、范围和功能区矢量图等。调整省级自然公园范围或功能区的材料包括:申报请示文件、调整自然公园申报书、自然公园范围或功能区划调整方案、土地权属证明、征求意见表、多媒体视频资料、范围边界或功能分区及矢量图等。第五章保护第十七条自然保护区内禁止开展房地产开发、开发区建设、度假村、宾馆饭店、会所、高尔夫球场、风电和光伏电站建设、火力发电、索道建设等不符合自然保护区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禁止修建开垦、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相关设施以及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项目等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对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设施。第十八条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禁止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禁止乱扔垃圾。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第十九条自然公园内不得违反规划擅自从事采矿、房地产开发、开发区建设、高尔夫球场、风电和光伏电站建设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不得侵占自然公园,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严格控制索道、滑雪场、游乐场以及人造景观等对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第二十条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问题点位核查工作,国家或省级自然保护地监管平台下发人类活动问题点位后,由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组织人员进行核查,无管理机构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核查,核查完成后及时通过系统平台报送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报送前的审核工作。第六章建设第二十一条自然保护区内允许修建以下设施:(一)保护、监测、科研、教育、生态修复、必要的生态旅游设施等符合自然保护区主体功能的建设项目。(二)在不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和保护对象产生影响的前提下,确实无法避让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国防建设、公共事业项目。(三)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修筑下列设施,仅需提交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登记表。1、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新建、改扩建以及维修列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己批复且在有效期内)的管护巡护、科研监测、科普宣教、防灾减灾等设施,建设标准需符合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设施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管护站、管护点、检查站、门禁哨卡、巡护道路、巡护营地、综合服务用房、视频监控设施、科研工作站、气象观测站、水文水质监测站、瞭望塔、防火物资储备库、防火监控塔、防火通道、防火林带、消防水池、疫源疫病监测站(点)、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站、生态定位监测站。2、已有合法的供排水、防洪、交通、输变电、通讯等民生设施的运行维护与必要的技术改造,且不涉及新增占地。3、突发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设施。4、难以避让的军事设施建设项目。5、直接服务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等必要基础设施。6、占用自然保护区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含3000平方米)的非线性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设施等非经营性设施。(四)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居民,在遵守自然保护区有关规定和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在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内修筑必要的种植、养殖和生活用房设施的,应当在修筑设施前告知所在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第二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内允许修建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或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第二十三条自然公园内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一)自然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的生产生活及设施建设。(二)符合自然公园保护管理要求的文化、体育活动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三)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其他活动和设施建设。(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在自然公园内开展的其他活动。第二十四条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办理程序:(一)申请主体。修筑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二)申请流程。由申请人或者申请单位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论证。提交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组织专家论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修筑设施的行政许可决定;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作出不予修筑设施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不予许可理由。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申请材料。申报请示文件、申请表、立项文件、拟修筑设施必须建设且无法避让自然保护区的说明材料、拟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含专家论证意见)或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登记表。(四)在湿地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的,在修筑前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需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五条风景名胜区内修筑设施办理程序:(一)申请主体。修筑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二)申请流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结束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核准许可文件。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核准的项目,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出具行政许可文件。(三)申请材料。申报请示文件、申请表、风景名胜区项目选址及设计方案论证报告、管理机构初审文件等。(四)依照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江西省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参照上述执行。第二十六条自然公园内修筑设施办理程序:(一)申请主体。修筑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二)申请流程。在自然公园内开展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活动和设施建设,应当征求自然公园管理机构的意见。其中,国家、省级重大项目建设还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开展本规定第二十三条(三)、(四)项的设施建设,自然公园规划确定的索道、滑雪场、游乐场等对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的项目建设,以及考古发掘、古生物化石发掘、航道疏浚清淤、矿产资源勘查等活动,由自然公园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三)申请材料。申报请示文件、项目建设对自然公园生态影响评价专题报告、管理机构初审意见等。第二十七条出具项目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及其他自然保护地查询意见办理流程:(一)申请主体。项目查询业主。(二)申请流程。由项目查询业主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查询,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完成后上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复核,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复核完成后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出具意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查后出具意见。(三)申请材料。申报文件、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盖章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及其他自然保护地范围现场查验表、项目与自然保护地位置关系图。涉及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距离自然保护区边界1公里范围内的对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有影响的项目)需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论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涉及到自然公园的项目需附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或组织专家论证的意见;涉及到风景名胜区的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需提供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文件;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批的项目,需提供风景名胜区行政许可文件、专家评审意见及签名表、符合规划或有关情况的文件及图纸等佐证资料。第二十八条各级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的本章涉及自然保护地内建设情况。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中的专家原则上从江西省自然保护地专家库、江西省森林公园专家库、江西省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等专家库中产生,每次论证专家组不少于3人,且总人数须为单数,来自同一单位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不超过2人。第三十条申请撤销自然保护地的办理流程依照本规定设立时的程序执行。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江西省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