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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医学学术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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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医学学术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海南省医学学术活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省级卫生健康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举办医学学术活动(含线上学术活动,下同)的组织和管理,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术活动含各省级卫生健康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举办的学术会议、培训活动、专题讲座、研讨会、学术报告会、论坛及其他类似活动。举办学术活动的社会组织应经依法登记、具有合法身份。未经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学术活动。第三条学术活动应认真贯彻执行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扬民主,为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服务。鼓励支持各单位举办地区性、全国性乃至国际性研讨会、论坛等高品质学术活动。第四条学术活动举办单位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紧密围绕国家和省卫生健康工作重点和临床、科研、人才评价工作热点策划会议内容,确保会议内容健康、价值导向正确、正面效果突出、得到社会认可,为促进医学科学技术进步和保障人民健康服务。第五条学术活动应当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勤俭办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第六条举办国际学术活动和邀请境外嘉宾参加省内学术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外事政策和相关管理规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第二章学术活动的审批程序第七条为提高海南省医学会学术会议的质量,适度控制学术会议的数量,避免召开准备不充分或内容重复的学术活动,各省级卫生健康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应于每年2月份前提交当年度举办学术活动计划,经海南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审核后报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第八条学术活动需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为活动指导单位的,应经海南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其中国际学术活动尚需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特殊情况下确需临时增加的学术活动,可采用一会一报的方式,原则上各单位每年度临时增加的学术活动不得超过当年度举办学术活动计划的20%。第九条学术活动名称应准确、规范、名实相符,不得随意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峰会”“高端”“高峰”“巅峰”等字样。第三章学术活动的组织分工第十条主办单位负责学术活动组织工作。承办、协办单位须按承担的工作向主办单位负责。主办单位应当对承办或协办单位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委托的工作进行监督。第十一条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可选择会议服务机构承担会务工作。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不得将学术活动整体委托或承包给个人。第四章学术活动的质量管理第十二条各单位应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瞄准学科前沿,不断提高学术交流质量,努力培育一批在学科和专业领域内有较强国内外影响力和辐射力的精品学术活动。第十三条各类学术活动均应贯彻“双百”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倡不同学术观点平等讨论,营造自由、开放、平等的学术活动生态环境。第十四条在学术活动组织过程中应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自觉抵制一切学术不端行为,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交流环境。第十五条学术活动要主题明确、突出交流重点、强化交流实效。围绕学术活动主题选择专题报告、开展学术研讨,不得开展与会议主题无关的活动。第十六条学术活动应创新学术交流模式。充分利用网络、多媒体等先进技术手段,从单纯现场交流向“互联网+”模式转化,打造在线学术交流展示平台,支持建立产学研三位一体、线上线下交流相结合等学术活动模式,不断丰富和创新交流方式。第五章学术活动的风险防控第十七条活动举办单位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切实加强学术活动安全管理,明确学术活动安全责任分工,预防、避免突发安全事件,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第十八条活动举办单位须对学术活动拟邀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报告内容进行了解,发现报告人有政治思想倾向问题,报告内容有错误思想观点或有其他不适合作报告等情况,应当及时更换。严禁发表任何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不当言论。第十九条学术活动过程中发现报告人发表不当言论、传播错误思想观点,必须当场予以制止,立即消除负面影响,阻断错误言论传播,避免负面舆情出现和发酵。第二十条各省级卫生健康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相关从业人员应邀参加各类学术讲课应按所在单位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第六章学术活动的经费管理第二十一条学术活动经费应采用预算审批制。活动期间要严格执行会议预算,合理支出。接受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第二十二条各省级卫生健康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举办学术活动有关经费支出标准按照海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琼财行(2017)442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财务报账管理的通知(琼财支(2015)499号)要求和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各省级卫生健康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学术活动有关经费支出标准,经社会组织(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各社会组织学术活动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应报海南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备案。第七章参加学术讲课的禁止行为第二十四条各省级卫生健康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相关从业人员参加学术讲课不能有以下行为:1.直接接受医药行业相关企业给予的讲课费,以及贵重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2 .以编造学术讲课虚假理由或取酬明显超过本行业学协会推荐的讲课取酬标准等方式接受利益输送;3 .影响正常业务工作;4 ,将学术讲课与引进、使用、推介医药产品挂钩或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5 .学术讲课期间接受可能影响廉洁行医的各类财物或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6 .向活动举办方、授课邀请方和医药行业相关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7 .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的行为。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各市县卫生健康有关单位举办学术活动参照执行。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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