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指导意见-蜀道集团.docx
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指导意见及操作指引(未发布)为提高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工作成效,督促企业及时申报、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发挥节税减负增效作用,多措并举加大研发投入,实现创新驱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对贯彻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所属公司高度重视迅速行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一、总体要求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集团及所属公司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站在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集科技创新资金,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高度,把贯彻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工作纳入企业年度工作安排。所属公司要切实履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谋划部署,夯实管理责任,将其工作成效纳入对所属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实现积极主动谋创新、促发展。二是完善协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集团及所属公司要围绕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工作,破除条块分割弊端,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完善由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科技相关部门牵头实施、其他单位紧密配合的联合工作机制。所属公司要坚持“实质和形式符合规范''的原则,加强与所在区域税务部门沟通联系,在把握政策要求、严格规范执行的基础上创新工作方法,依照本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管理,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研发费用符合税法加计扣除要求,力争取得新成效。三是加强政策培训,落实经费保障。集团公司要在公司网站设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宣贯专栏,同时通过邀请行业专家培训、开展精准辅导、推广典型经验等方式,做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宣贯培训,便利所属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和管理要求。所属公司要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栏等载体做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宣传,确保应知尽知,同时建立完善专项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用于提升经办人员专业能力、表彰先进集体或个人。五是强化督导考核,确保落地见效。为督促相关所属企业加大优惠政策争取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所属企业应享尽享,集团公司会同人力资源部对符合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营业务要求、当年度有研发费用支出、且年度实现盈利的企业,设置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目标,并纳入所属公司年度经营责任目标考核,其中,考核指标设置一年一定,重点考核研发费用投入金额及增长率、研发费用有效归集率(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为准)等指标。集团公司在科技创新年度先进评选中设立管理创新奖,对科技创新相关管理工作业绩突出(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等)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评先评优激励,强化正向激励机制,持续提高工作实效。二、工作指引(一)政策依据(以公文形式转发,同步持续更新)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版)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2019年4月23日修订版)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部分有效,财税2015)119号)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5)146号)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有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6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7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8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I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发(2018)64号)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简政减税降负措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50号)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从2020年开始,连续7年实施,税总发(2020)11号)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16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第13号)17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税总办宣传发2021)38号)18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21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二)重点指南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主体按照集团现有产业板块,除主营业务为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四类以外的其他企业,只要具备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等条件,均可争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支持。其中,主营业务认定标准是指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22 .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I)研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2)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一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二是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三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一是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二是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三是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一是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二是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一是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二是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照全部研发项目合并口径计算,其他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o特殊经费扣减:一是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二是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三是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四是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23 .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含社会科学类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上述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24 .特别事项的处理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享受进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创意设计活动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多媒体软件设计开发;工业设计;模型设计等。25 .会计核算与管理(1)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在研发项目立项时按项目单独建账,设立研发支出辅助账(附件1),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附件2)。(2)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26 申报备案依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工作要求,各单位自行向属地税务机关完成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附件3)和研发项目文件报送备案(具体从其属地税务机关要求)。27 .报送时间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具体可以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也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选择预缴享受的,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只需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件4)有关栏次即可享受。汇算清缴享受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附件5),以及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件5中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件5中A107012)有关栏次。28 .留存备查资料要求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保存责任单位为各所属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如下:(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附件6),包含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2)所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及以上决策机构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会议纪要)。(3)在自主、合作研究项目中,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自行设计),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附件7)和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含实际分享收益比例,附件8)。(4)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合同(详细要求见附件9)。(5)在委托项目中,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的,委托方应要求受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委托个人研发的,应要求其提供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应要求受托方提供银行支付凭证、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6)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如有)。(7)研发支出辅助账(附件1)、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附件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件5中A107012)o三、税前加计扣除金额核算(一)集团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二)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三)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同时受托方不享受该项目的加计扣除政策优惠。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不能加计扣除。(四)按照集团现有产业板块,除主营业务为制造业(另有规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四类以外的其他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后期延续时间遵从税务部门通知,集团公司及时宣贯),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五)集团公司所属制造业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遵从税务部门通知,集团公司及时宣贯),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四、其他集团公司定期收集政策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提出工作要求,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单位最新优惠政策,对本指导意见进行及时更新。附件:1.研发支出辅助账2 .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3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4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5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6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7 .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8 .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9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