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城镇燃气事故、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供热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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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城镇燃气事故、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供热事故应急预案.docx
赤峰市建设H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l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事故分类分级1.6应急预案体系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2.2现场指挥机构2.3专家组2.4应急联动机构2.5旗县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2. 6有关单位应急组织救援机构3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3.1 风险防控3. 2监测3.3预警4应急响应4. 1事故报告4.2分级应对4.3响应分级4.4先期处置4.5响应行动4.6指挥协调4.7处置措施4.8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4.9响应升级4. 10应急结束5事后处置5.1善后处置5. 2事故调查处理、总结评估5. 3恢复与重建6应急保障措施6. 1应急队伍保障6.2 物资保障6.3 资金保障6.4 医疗卫生保障6.5 交通保障6. 6通讯保障6.7 治安保障6.8 专家保障7责任与奖惩8应急预案管理6.9 1预案编制8.2预案评审、发布与备案8.3预案宣传与培训8.4预案演练8. 5预案评估与修订9附则8.1 预案解释及修订9. 2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 1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与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构建建筑施工安全稳定运行环境,确保应急处突及时、有序、高效、科学,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厅应急2011)22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赤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赤峰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赤峰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建设工程除外),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1.4 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统筹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安抚等各项工作。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自身利益。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根据“分级应对,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属地旗县区政府落实应急处置主体责任,市、旗县区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间加强协调联动,各单位各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协调下依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到统一、有序、高效。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生产安全事故应对以预防为重点,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强化源头治理和风险管控,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督导排查,参建企业要坚决落实整改,并经常自查自纠。各方责任主体要共同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做到把隐患当做事故来对待。要高度重视应急准备工作,包括应急物资设备储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预案演练、宣传教育等,保证事故发生时召之即来,来之能战。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法依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行业管理部门、参建企业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应急处置和救援力量也要依法开展事故应对工作。对于事故发生时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政府鼓励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应用先进技术、设备等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提升各责任主体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能力。各级政府要重视专家库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处置决策、科学研判中的智库作用。坚持区域协同、联防联控。相邻、相近旗县区政府可协商建立应急协同联动机制,联合制定生产安全事故互助应急预案。联合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旗县区政府要加强与赤峰军分区与武警赤峰支队、消防救援支队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建设,保障有效联防联控。1.5 事故分级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O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上述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1.6 应急预案体系赤峰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市直部门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旗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参建企业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 1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发生较大及以上建设工程(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建设工程除外)生产安全事故时,市政府成立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 1.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和事发地旗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市专项指挥部成员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2. 1.2市专项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统一指挥全市较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报请市政府启动和终止三级应急响应;统一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保障物资、交通工具、装备器材及相关设施设备;协调赤峰军分区、武警赤峰支队等参与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助支援。2. 1.3市专项指挥部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根据市专项指挥部授权,发布和解除较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市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做好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承担市专项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负责市专项指挥部会议的召集以及文件的起草与办理,负责信息传达、收集、分析、报送、发布等工作;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 1.4市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市委宣传部:指导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媒体接待和舆论引导工作。市委网信办:协助做好网上舆情监测、研判,及时发现网上倾向性、苗头性信息,及时处置违法有害信息,指导做好网上舆论引导。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应急局调拨指令,调拨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协调事故应急处置通信保障工作。市公安局:指导协调事发地现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侦查、重点设施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市民政局: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突发事故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受事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协助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市财政局:指导协调做好事故应急资金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局:指导协调提供事故区域相关地质资料。市生态环境局:协助组织事故中涉及的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指导协调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协调紧急运力运输事故现场的人员及应急设备、物资,视情况启动高速公路应急绿色通道。市水利局:协调内蒙古自治区水文水资源中心赤峰分中心提供事故区域相关水文资料。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协调事故处置相关应急医疗救援、心理康复和卫生防疫工作。市应急局:根据事故情况发出调拨指令,调拨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配合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部门参与事故救援工作;配合做好较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及车辆、设施设备等产品(不包括矿山在用设备设施)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配合开展设施质量调查评估。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组织指挥火灾扑救、人员搜救等。市气象局:指导协调提供事故区域相关气象资料。赤峰车务段:指导协调事故应急处置铁路运输保障工作。赤峰军分区、武警赤峰支队: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所属力量参加事故抢险救援。2.2现场指挥机构由事故发生地旗县区政府先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开展先期应急救援及处置。若事故等级达到较大级别,由市专项指挥部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专项指挥部总指挥指定。市专项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旗县区先期现场指挥部纳入市专项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市专项现场指挥部组成: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事发地旗县区政府负责人、市和旗县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急救援专家、应急工作组组长、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若事故等级达到重大及以上,由市专项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应急救援及处置工作,待自治区或国家工作指导组到达后,在上级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2.1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全权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和保障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指挥协调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人员和物资等应急资源,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及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事故处置和应急救援情况,落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2.2.2工作组及职责根据事故救援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交通治安组、医疗救护组、灾害监测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通讯保障组、善后处置组、现场专家组等10个应急救援工作组,具体实施事故现场的各项救援工作。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及其职责如下:综合协调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应急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承担现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指令接受转发、信息收集上报、调配应急力量和资源等工作;协调赤峰军分区和武警赤峰支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协调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专家的调集工作;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审核把关信息发布;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抢险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事发地旗县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相关部门单位参与。主要职责: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火灾扑灭、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工程加固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交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旗县区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警戒,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维持现场秩序,对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事发地旗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调度全市医疗资源,设立临时医疗点,为事故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灾害监测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事发地旗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参与。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灾害风险监测,指导防范次生衍生灾害,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风险隐患的监测预警等工作。后勤保障组:由旗县区政府牵头,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及时协调安排处置事故所需车辆、通信、装备及其他物资。为现场指挥机构的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人员提供工作、生活等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旗县区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媒体的现场管理,做好事件舆情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做好新闻应对发布和集体采访活动的组织工作;做好境内外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通讯保障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赤峰相关通信公司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保障在应急救援期间指挥部与事故现场通讯联络畅通;根据指挥部决定,实施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危险状态警示群呼功能;储备在特定条件下所需通讯设备及技术人员。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牵头,市、旗县区有关部门及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研究制定善后方案、做好家属安抚、受灾群众、遇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遇难者遗体处置、伤亡赔偿和应急补偿、恢复重建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善后事宜。现场专家组:由市专项指挥部在自治区、赤峰市相关领域专家库中抽调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对事故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等提出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2.3专家组市专项指挥部建立市建设工程专项应急管理专家组,研究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开展突发事故防范工作。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参与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提供重要信息研判和专业技术支持,协助市专项指挥部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参与事故调查、研究和评估等工作。2. 4应急联动机构中区直驻赤有关单位,赤峰军分区、武警赤峰支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及相邻盟市应急联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联动机构。市、旗县区专项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平时应加强与应急联动机构的联系,通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进行应急处置时,根据相关规定,专项指挥部可适时请求应急联动机构的支援。2.5 旗县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旗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应根据救援需要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其组织体系和职责可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2.6 有关单位应急组织救援机构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主体单位应建立自己的应急救援机构,做好事故发生后的先期自助自救与应急处置工作。3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3. 1风险防控3.1.1 构建风险隐患调查辨识与分级管控机制旗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建设工程施工领域风险隐患调查辨识与分析评估,对辖区内施工现场风险源及事故隐患进行调查辨识,通过分析评估,按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将风险隐患进行分类登记,建立风险隐患分级台账,掌握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风险隐患底数,旗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风险隐患分级台账报送本级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对重大风险源重大事故隐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采取重点监督和管控措施。3. 1.2开展应急资源调查旗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应利用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专项检查与专项行动等时机,定期对行政区域内参建企业的应急资源储备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应急物资装备储备与登记、应急队伍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从业人员应急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情况等,建立企业应急资源储备台账。企业要将应急资源储备台账报送属地旗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旗县区住房城乡部门要报送本级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3.1.3监督检查与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旗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大辖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与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做好风险隐患自查、分级登记和治理,及时落实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检查的内容要包括企业应急预案及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制定情况、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从业人员应急知识技能教育培训情况及应急演练开展情况等。3. 1.4参建企业风险防控职责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切实落实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和分级管控职责。要对施工现场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分级和登记,针对重大风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要有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要制定完善施工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完善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做好应急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和登记,定期检测、维护应急报警装置和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建立由本单位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通过专题培训、模拟实训、角色扮演、桌面推演、应急演练等形式不断提升应急处突核心能力。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事故的能力。3.2 监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一同评估确定本项目较大及以上风险点及事故隐患,建立台账,有针对性的制定监测措施、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置方案,与较大及以上风险隐患台账一同报属地主管部门备案。参建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政府鼓励企业应用事故监测先进技术与设备,加强自身事故监测防范能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存在较大及以上风险点及事故隐患的项目给予重点关注,定期调度与督导,保障安全施工。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通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3.3 预警3.3.1预警分级按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分为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n级(较重)、IV级(一般)四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红色预警(I级):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发生,事故范围极有可能进一步扩大或引发次生、衍生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橙色预警(11级):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发生,事故范围有可能进一步扩大或引发次生、衍生灾害,造成严重人员伤亡。黄色预警(III级):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发生,事故范围有可能进一步扩大或者引发次生、衍生灾害,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蓝色预警(IV级):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发生,事故范围有可能扩大,造成人员伤亡。3.3.2预警发布确定预警级别。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故类型,确定预警级别。承担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规范预警信息采集、审核和签发流程。发布预警信息。市、旗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评估分析确认生产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蓝色预警由旗县区政府发布,并报告市政府;黄色预警由市政府授权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并报自治区政府;橙色、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政府。预警发布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手机、通信与信息网络、报警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媒体单位应当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部门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3. 3.3预警行动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密切关注事故信息,评估分析,及时报告。根据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研究应对方案,采取防控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3. 3.4预警调整与解除有关方面要密切关注预警信息和监测情况的动态变化,根据预警信息调整通知和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4应急响应4. 1事故报告4. 1.1事故报告程序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立即开展现场救援处置,并于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事故发生地旗县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将事故情况直接报告事发地旗县区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事发地旗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在对事故及救援情况进行核实研判后,按规定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通报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企业等。事发地旗县区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等有关情况,确保事故信息报送的实效性和规范性。特别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市有关部门在报告市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同时,应直接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旗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报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同时,应直接向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接到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的时间每级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全面掌握较大及以上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了解一般事故信息;旗县区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各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及时报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4. 1.2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发生后,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事故报告有关规定,及时填写事故简要信息报送表并上报,事故简要信息包括:(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2)有关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3)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救助要求。(4)事故报告单位、人员通讯联系方法、签发人、报告日期等。(5)事故原因分析及后续救援措施。(6)其它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4.1.3事故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4.2分级应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市委、市政府先期组织应对,做好应急救援及处置工作。待上级政府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后,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实施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发生较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市政府组织应对,旗县区政府先期进行处置。涉及跨盟市行政区划的、超出市政府应对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请求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帮助和指导,由市政府组织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发生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发地旗县区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旗县区行政区域、超出旗县区政府应对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的,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应急救援处置工作。4.3响应分级按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市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I级、11级、In级、W级四个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市I级应急响应;11级应急响应: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市11级应急响应;HI级应急响应: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跨旗县区行政区域、或者特殊区域、特殊时期比较敏感的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市11I级应急响应;W级应急响应: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决定启动市IV级应急响应。旗县区级以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响应等级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明确。4.4先期处置4.4.1事故单位处置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政府救援力量到达前,要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与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措施做好人员救助和事态控制。(1)做好个人防护,实施抢险救援。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抢险救援,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2)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3)依规及时报告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旗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4)保护事故现场。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5)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4.4.2属地政府处置事故发生地旗县区政府在接到报告后,迅速核实基本情况,科学研判事态发展,立即启动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预案依法组织抢险救援、事故控制、现场保护、交通管制、人员安抚等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报告。4.5响应行动4.5.1I级、11级应急响应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启动I级、11级应急响应后,在自治区应急指挥领导机构下达指令之前,市、旗县区两级政府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应急状态,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1)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3)在做好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5)主动与自治区政府、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相关部门进行通信联系,保持信息畅通。(6)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4.5.2In级应急响应当发生较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地旗县区政府应组织先期处置,由市政府启动In级应急响应。市专项指挥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I)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有关部门按规定向市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有关部门报告,向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毗邻地区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2)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指挥调度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3)成立现场指挥部,接管指挥权,开展灾情会商,分析研判事故灾害现状及发展态势,研究制定现场救援方案,指挥各工作组有序开展救援行动。(4)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5)加强灾区环境监测监控和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6)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7)组织开展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8)做好交通、医疗卫生、通信、气象、供电、供水、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9)及时、统一发布灾情、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10)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并及时向救援现场传达。(11)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做好升级应急响应准备,一旦事态失控,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4.5.3W级应急响应当发生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启动IV级应急响应,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组织先期应对。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现场协调、指导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向市相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4.6指挥协调4.6.1组织指挥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其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超出事发地旗县区政府处置能力的,市政府根据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的请求或者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提升至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旗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市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4. 6.2现场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本级政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科学制定应对方案,合理规划应急队伍工作区域,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受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应当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并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4.1 6.3协同联动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驻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4.7 处置措施现场指挥部需及时了解现场情况,针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和特点,现场处置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全力救援生命。应急救援应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置于首位,分区域、分网格开展网格化地毯式搜救,迅速全力营救受困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和受灾人员救济救助工作。(2)消除隐患,排除险情。对发生的事故,应当及时组成工程抢险队与技术专家合作,在确保应急抢险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全面查清、控制、消除危险源(点),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域。共同消除隐患,迅速排除险情,将事故控制住,避免再次发生事故。及时切断现场电力和燃气,防止引发火灾和爆炸,对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物资,应当及时安全转移。(3)开展医疗救助。医疗救护组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医疗设施、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组织有关专家、医疗急救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竭尽全力挽救每一个伤病员的生命。事故发生地的疾病控制机构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4)应急疏散。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紧急疏散无关人员。(5)财政支持、物资调配。启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调集和配置本区域应急储备物资和其他资源,协调发放援助资源。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6)治安维稳、管控交通。部署做好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发布道路交通公告,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采取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照有关程序决定采取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等措施。(8)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向受到事故影响的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开展卫生防疫工作。(9)对获救伤员,应当及时登记造册,已无再次发生事故的可能时,做好现场清理,由卫生部门对现场消毒检疫。4.8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旗县区政府负责发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在特殊地区、特殊时期比较敏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发布。市委宣传部要加强网络媒体、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应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主要新闻媒体、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对外发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和自治区的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未经批准,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事故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生产安全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4. 9响应升级当事故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及时报告自治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请求自治区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协助。5. 10应急结束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受伤人员得到救治,死亡和失踪人员得到确认,现场应急处置结束,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险因素消除,事故无继发可能,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对于较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指挥部批准后,由市专项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应急结束。宣布应急结束后,应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秩序。5事后处置5.1 善后处置善后处置工作由市专项指挥部主导,市直有关部门、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组织实施,事发单位予以配合。善后处置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人员抚恤安置。对事故造成的死、伤者及其家属按照规定做好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征用物资补偿。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归还和补偿。受伤人员救助。及时开展受伤人员救治、救济救助、心理干预。做好保险理赔。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受灾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单位的保险理赔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督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勘查和理赔工作。污染消除恢复。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做好疫情防治,设施修复、环境修复和事后恢复等工作。5.2 事故调查处理、总结评估事故调查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市直各相关部门及旗县区政府要配合上级调查组做好调查工作;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事发地旗县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