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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两个清单”有关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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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两个清单”有关模板.docx

    三三三三三鲁安办发202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动建立“两个清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落地行动,现就推动建立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企业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排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两个清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两个清单”的重要意义推动建立“两个清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精神的具体实践,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是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现实需要,是深入开展我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推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落地行动的重要制度措施。推动建立“两个清单”,能够为各级有关部门实施精准执法、企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供照单明责、照单履责的操作指南,对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具有重要的规范性、指引性作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两个清单”的重要意义,把建立“两个清单”作为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重要任务,突出把握清单的核心内容,明确细化排查措施,切实推进重大事故隐患系统治理、精准治理,不断提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二、全面推动建立落实“两个清单”制度(一)准确把握清单范围。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建立“两个清单”的根本依据。对标准涉及的所有重大事故隐患事项,省有关部门、单位要全部细化建立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相关行业企业要逐一细化建立重点排查事项清单,推动判定标准实现清单化管理。(二)对标梳理清单事项。为指导推动建立“两个清单”,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建立了工贸企业(机械)重大事故隐患部门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参考模板)(见附件1)和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排查事项清单(参考模板)(见附件2)。省有关部门、单位要参考模板,研究制定本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依据、处罚标准等内容,依法推进照单履职、照单监管、照单执法。相关行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亲自推动,结合企业实际制定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排查事项清单,针对企业可能涉及到的重大事故隐患,逐一梳理涉及车间、涉及工艺、涉及岗位人员,明确排查内容、排查方式、责任人员、处理措施、排查依据等内容,列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要求,做到底数清、责任明、有制度、有措施,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闭环管理机制,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早发现、早治理。(三)实行清单动态管理。省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要根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情况对清单事项进行动态调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对清单的检查依据、处罚标准等内容及时作出相应调整。相关企业还要根据从业人员、生产装置、工艺技术变更以及建设项目新改扩情况,组织对清单进行及时修订,确保清单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四)推动清单落地实施。要充分发挥好清单作用,规范和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省有关部门、单位要依照清单,对企业可能涉及到的重大事故隐患事项,督促本系统监管执法人员实施精准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令企业立即排除或限期排除,并确保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安全;难以保证安全的,责令企业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直至完成整改排除。各有关企业要针对每个重大事故隐患事项,明确具体排查周期和责任人员,有力有序开展隐患排查并如实记录;要组织车间、班组和一线从业人员认真学习隐患排查相关法律规定,强化责任落实,提高发现隐患消除隐患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与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落地行动同部署、同推动、同落实。各有关企业要把建立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排查事项清单作为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重要措施来抓,组织安全管理技术团队对可能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区域、场所、部位、设施、岗位等进行起底式梳理,明确查什么、怎么查,确保清单可执行、真管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组织实施,确保今年9月底前全部建立起“两个清单”。(二)强化学习培训。省有关部门、单位要对建立的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组织本系统监管执法人员开展学习培训,促使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事项的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和处罚标准,提升重大事故隐患精准判断能力和精准执法水平。各有关企业要将制定的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排查事项清单作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培训覆盖到车间、班组和一线从业人员,让每个员工学得会、能排查,织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网”。同行业领域企业要加强交流借鉴,促进提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运用能力和清单制定水平。(三)广泛开展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两个清单”纳入普法和宣传重点内容,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以及抖音、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进行广泛宣传,普及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广大职工群众安全素质和法治意识。各有关企业要加强对本单位重点排查事项清单的宣传,强化“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通过有奖举报等形式鼓励和发动一线从业人员排查身边隐患,确保重大事故隐患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整改治理。(四)狠抓正反典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重点检查、异地互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等形式,督促企业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排查事项清单,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查处,严厉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及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例。同时,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排查事项清单建立落实工作突出的企业,省安委会办公室将择优选树典型,以点带面促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落地见效。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4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工贸企业(机械)重大事故隐患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参考模板)序号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结果处理措施检查依据处罚标准备注1企业对承包单位和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是否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是否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是口否口不涉及口1 .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2 .依法立案处罚。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2.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绐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是否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是口否口不涉及口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是否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是否督促整改。是口否口不涉及口序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结果处理措施检查依据处罚标准备注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1.聚焦企业可能涉及的电工(高压、低压、防爆)、焊工、煤气作业等特种作业工种,查看企业是否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是口否口不涉及口1 .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排除事故隐患;2 .依法立案处罚。1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2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2015年7月修改)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4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2015年7月修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绐予警告,并处100O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2.聚焦企业可能涉及的电工(高压、低压、防爆)、焊工、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工种,查看企业是否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是口否口不涉及口3.聚焦企业可能涉及的电工(高压、低压、防爆)、焊工、煤气作业等特种作业工种,查看企业是否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是口否口不涉及口序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结果处理措施检查依据处罚标准备注3存在金属冶炼工艺的机械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情况对存在金属冶炼工艺的机械企业,查看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之日起6个月后,是否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证件是口否口不涉及口1.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2.依法立案处罚。1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三项:“(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贲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2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3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十一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中,存在金属冶炼工艺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接受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考核合格。”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2021年12月3日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序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结果处理措施检查依据处罚标准备注4机械铸造企业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情况1.查看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是否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正下方地坪区域内。现场检查是口否口不涉及口1.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排除事故隐患;2.依法立案处罚。1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七条第一项:“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的;”2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3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二条第二款:“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4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第5.7条:”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行走区域禁止设置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澡堂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应设置放置可燃、易燃物品的仓库、储物间;不应有液压站、电气间、电缆桥架等重要防火场所和设施。”1.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查看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是否设置在熔融金属浇注跨的正下方地坪区域内。是口否口不涉及口3.查看位于熔融金属吊运架空层平台下方,在吊运跨或者浇注跨两侧立柱边界以内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面向熔融金属吊运一侧,是否采取实体墙完全封闭的。是口否口不涉及口序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结果处理措施检查依据处罚标准备注5机械铸造企业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应急设施设置情况1.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是否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现场检查是口否口不涉及口1 .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排除事故隐患;2 .依法立案处罚。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七条第二项:“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2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B鼠患。事故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3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应当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并在设备周围设置拦挡围堰,防止熔融金属外流。”4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U-2018)第5.9条:“吊运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的区域应设置事故罐,事故罐放置应在专用位置或专用支架上,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识”。1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除外情形:有色合金铸造用机边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2.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应急储存设施容积是否小于炉体最大容量。是口否口不涉及口3.两台或者两台以上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共用应急储存设施,其容量是否小于各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炉体容量之和。是口否口不涉及口序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结果处理措施检查依据处罚标准备注6机械铸造企业生产期间炉坑内部区域情况1.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事故坑内部,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是否存在积水。现场检查是口否口不涉及口1 .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排除事故隐患;2 .依法立案处罚。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七条第三项:”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三)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遒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2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3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对电炉、电解车间应当采取防雨措施和有效的排水设施,防止雨水进入槽下地坪,确保电炉、电解槽下没有积水。”1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除外情形:1.生产期间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潮湿。2.生产期间设置在熔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用于收集、外排检修和设备故障漏水以及工艺冷却水的排水沟(槽)内积水保持流动状态。2.生产期间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是否存在积水。是口否口不涉及口3.生产期间熔融金属转运通道正下方平面及其周边3米区域内是否存在积水。是口否口不涉及口4.在架空层通过固定轨道转运熔融金属时,架空层表面是否存在积水。是口否口不涉及口序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结果处理措施检查依据处罚标准备注7机械铸造企业冷却水系统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设置情况1.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冷却水系统是否设置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是否与熔融金属加热系统联锁。现场检查是口否口不涉及口1 .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排除事故隐患;2 .依法立案处罚。1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七条第四项:”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四)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2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E急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除外情形:(1)有色合金铸造用机边熔保一体炉,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2)用于非镁合金压铸且锁模力小于2000吨(含)、开合模区域设有安全门或者安全挡板的压铸机,用于模温控制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输送控制系统联锁。2.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冷却水系统是否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是否与熔融金属加热系统联锁。是口否口不涉及口3.用于压铸机模温控制的冷却水系统是否设置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是否与熔融金属输送控制系统联锁。是口否口不涉及口4.用于压铸机模温控制的冷却水系统是否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等效的测漏报警装置,如水压监测报警装置),或者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等效的测漏报警装置,如水压监测报警装置)是否与熔融金属输送控制系统联锁。是口否口不涉及口5.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是否设置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是否与氧气输送控制系统联锁。是口否口不涉及口6.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是否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是否与氧气输送控制系统联锁。是口否口不涉及口序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结果处理措施检查依据处罚标准备注企业以煤气1.查看使用煤气(天然气)为燃料的单台燃烧装置的入口总管道是否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是口否口不涉及口1.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七条第五项:“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五)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检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8(天然气)为燃料的单台设备监测报警装置设置情况2.查看使用煤气(天然气)为燃料的单台燃烧装置的入口总管道的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是否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现场检查是口否口不涉及口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排除事故隐患;2.依法立案处罚。切断装置连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2.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查看使用煤气(天然气)为燃料的单台燃烧装置是否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是口否口不涉及口9企业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器具、地面等情况1.查看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是否采取机械通风等措施防止可燃气体在密闭空间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现场是口否口不涉及口1.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七条第六项:“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六)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放置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的。”2.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2.查看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袋器具、地面时,是否采取隔离、封堵等措施防止可燃气体逸散到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检查是口否口不涉及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排除事故隐患2.依法立案处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序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结果处理措施检查依据处罚标准备注10企业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或通风装置的设置情况1.查看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是否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现场检查是口否口不涉及口1 .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排除事故隐患;2 .依法立案处罚。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七条第七项:”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七)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装置的。”2.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查看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是否设置通风设施。是口否口不涉及口3.查看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的通风换气次数是否小于15次/小时。注:“换气次数”是指单位时间内室内空气的更换次数,即通风量与房间容积的比值。是口否口不涉及口序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结果处理措施检查依据处罚标准备注11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情况1.是否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HR有限空间辨识台账、现场检查是口否口不涉及口1.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2.依法立案处罚。1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第一项:“(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2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挂、挖掘、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4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5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贸企业有限空间重点监管目录的通知(应急厅(2023)37号):“一、冶金行业1.工艺炉窑:使用煤气的均热炉、预热炉、热风炉、加热炉、混铁炉、连续退火炉、常化炉、干燥炉、回转窑、竖炉、烟气炉。2.煤气相关设备设施:有人孔管道,煤气柜、布袋除尘器、电捕焦油器、电除尘器。3.惰性气体相关设备设施:煤粉制备系统布袋收粉器、屎粉仓;使用氮(氨)气底吹的炼钢转炉、VD炉真空室、VOD炉真空室;炼钢厂设置有氮(氢)气阀门的地下井(坑)。4.公辅设备设施:煤气洗涤(冷凝)水处理池(井)、污水收集处理池(井、罐)。“四、机械行业1.工艺设备:石灰式干式喷房漆雾收集系统。2.槽罐:电镀(氧化)槽、酸碱槽、电泳槽、浸漆槽。3.公辅设备设施:污水收集处理池(井、罐)。”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J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贡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序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结果处理措施检查依据处罚标准备注2.有限空间作业前,是否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查阅有限空间作业票、作业方案是口否口不涉及口1.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2.依法立案处罚。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第二项:“(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挂、挖掘、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按照规定开具危险作业票证,并对危险作业票证进行现场查验;。”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1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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