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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专科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与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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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专科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与管理办法(试行).docx

    XXXX高等专科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评价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所有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含附属医院医护员工),也适用于以学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与学术不端认定第三条在学术活动时应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教育部有关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文件精神,严谨治学,坚守学术诚信;(二)进行学术研究,应对相关学术成果进行充分的查新,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及他人对学术发展的贡献;(三)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应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四)合作成果应按照成员在成果产生过程中所做贡献的大小确定署名顺序;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成果整体负责;在校学生的学术成果,指导教师为主要责任人;(五)学术成果中的各级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全名标注,不得任意改变项目级别;(六)介绍、评价研究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七)对于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以及涉及保密的学术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八)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第四条学术活动时有以下行为被认定为学术道德不端:(一)伪造与篡改实验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二)在学术活动中,抄袭与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引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三)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四)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五)将同一研究成果同时向多个刊物投稿,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六)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谋取不当利益;(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如不正当获取学术荣誉;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等。第三章职责与处理机构第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校学术道德规范政策的制定、宣传、解释、咨询,评估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存在的问题,接受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并对与之相关的纠纷进行仲裁。(一)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发现有悖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后,应及时召集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二)学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与鉴定;(三)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学校学术委员会有权要求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便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四)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结论仅限于学术范畴;(五)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的行为涉嫌有悖学术道德,调查期间暂停其委员职务;学术委员会委员与当事人之间要遵循避嫌原则。第四章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方式第六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实名形式,具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第七条在发现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接到相关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对该事件正式立项调查,认为佐证或举报材料符合条件被立项调查,应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向实名举报人书面说明理由,讨论时可以听取被举报人的解释与申辩。第八条对正式列入调查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术委员会应成立调查小组,调查组应当不少于5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调查小组在20个工作日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审查调查报告后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第九条自调查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意见,结果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相关证明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材料。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的最终调查结果在送达学校之前须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时送达者,可采取学校公告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学校在接到校学术委员会的最终调查结论及相关建议后,应按有关程序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理。第十一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如下处理:(一)通报批评;(一)暂缓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三)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四)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以上处理结果,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学校建议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辞退、解聘等处分。最终处理结果由学校决定。第十二条实施处分前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30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若无法送达当事人,亦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发布公告。第十三条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学校提出异议。第十四条对捏造事实、恶意诬告者,经校学术委员会调查认定后,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举报人属于本校人员的,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不属于本校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第十五条关于学术道德问题的所有调查资料,若非公开听证或未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许可,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在校学生学术道德规范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的具体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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