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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东莞市半导体及集成电路特色产业园区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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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东莞市半导体及集成电路特色产业园区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1东莞市半导体及集成电路特色产业园区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根据东莞市促进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发展若干政策(东发改(2023)225号)第一章第(一)条、东莞市促进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申报指南。一、申报对象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须在东莞市,经营场所在松山湖功能区、滨海湾新区、万江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塘厦镇等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内,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单独核算的相关企业。二、申报条件(一)主要经营业务为建设运营第三代半导体、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半导体装备等特色产业园区,并且相关园区须经市级认定。(二)园区建筑面积原则上应不低于2万平方米,且至少需具备5家以上(含5家)在运营的或者3家以上(含3家)规模以上的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企业。(三)园区产业定位清晰,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并按照产业规划方向打造。(四)具备完善的水、电、气、网等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节能、环保等符合相关规定且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可提供适合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企业发展的工作环境以及综合配套设施。(五)园区具有专业运营管理机构,且运营主体须在园区所在地依法注册、登记、纳税。(六)园区可用于招商引资的建筑面积原则上应不少于1万平方米。(七)申报单位未获得同类型市级财政资金支持,不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形,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三、资助标准经认定为市半导体、集成电路特色产业园区,给予最高100O万元奖励。具体标准如下:(一)首次经认定为特色产业园区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二)按照园区新引进企业(不包括认定特色产业园区前已落户的企业)的经营情况给予园区运营主体相应运营奖励。按照产值(营收)达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企业或“四上”企业数量,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每年每家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三)上述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100O万元。(四)具体奖补标准和金额将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及申报情况进行调整。该项资助针对园区开展申报并且发放,园区建设主体与运营主体具体分成比例以自行协商为主。四、申报程序园区专项资金申报采取“先认定,后申报”工作办法。园区由市发展改革局在每年89月组织认定,在项目通过核查、完成验收后,再由市发改局组织专家评审认定为特色产业园区,给予一次性申报补贴。在完成认定程序后,申报单位方可开展资金申抵具体申报时间以当年发布为准。专项资金申报程序具体为:(一)网上申报。市发展改革局每年发布申报通知,开展组织申报工作。申报单位登陆东莞市“企莞家”(二)材料初审。申报单位所属镇街(园区)经发部门或承办职能部门负责初审工作,在线对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材料形式和资格审查。申报单位通过在线审核后,在线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申请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封面章及骑缝章)并提交初审部门,由其在申报表格的镇街(园区)审核意见栏中盖章确认,初审部门确认后提交至市发展改革局。(三)组织审查。市发展改革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和经营情况进行审查,可视情况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对于首次认定为特色产业园区的,需开展现场核查。(四)社会公示。市发展改革局将资助计划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申报单位,将对申报情况进一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不予支持。(五)资金拨付。市发展改革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市发展改革局按照工作流程办理资金拨付。五、申报材料(一)专项资金申请表;(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三)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四)申报认定园区的,应提交第二条(一)至(五)款证明材料;(五)申报单位所运营园区的企业目录清单及园区内从事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六)申报单位与年度新引入园区的企业租赁合同或销售合同、转账凭证、发票等,新引进企业的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完税证明;(七)其他佐证材料以及资料真实性承诺函。六、监督检查(一)资金申请方必须对所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性负责。资金申请方需出具承诺函,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如提供虚假资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资金申请方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市发展改革局以及镇街(园区)经发部门落实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跟进资助单位运营情况及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优化资金使用。(三)获得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如有弄虚作假、挪用、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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