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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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工作方案.docx
公司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推动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减轻职工的医疗负担,进一步促进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根据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公司工会决定在全公司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特制定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工会十七大精神和中国工会章程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企业特点,发挥工会组织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二、行动内容(一)参互对象和范围凡焦化公司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均可申请参加互助行动。参加本活动时尚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参加后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其在参互期内发生医疗保障的按本细则执行。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且职工必须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同一单位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的80(含)。(二)互助金额及互助期限首批互助行动中职工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缴纳互助金,每人限缴一份。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对首批参与互助行动的职工每人补助10元,乌海市总工会补助10元,焦化公司补助30元。首批参与互助行动职工,个人只需交纳50元。互助金一经交纳,不论是否享受互助补助待遇,一律不予退还。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互助保障期限为一年,从办结参互手续后的次日零时起至1年保障行动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三)互助待遇和支付参互会员在互助保障期限内享受住院医疗补助。逾期不缴纳互助金或缴费不足的,不能享受相应补助。按照职工住院发生的、在内蒙古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行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的自付部分,扣除一次起付标准,采用单次住院按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予补助。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发展水平,暂定为每个互助保障期限内补助金额最高为250000元。具体补助标准如下:1 .住院自付部分金额在010000元(含)的,按30%比例给予补助;2 .住院自付部分金额在100Oo(不含)一100000元(含)的,按70%比例给予补助;3 .住院自付部分金额在100000元(不含)一250000(含)元范围的,按100%比例给予补助;4 .超过250000元的部分,不再补助。参互职工入院时间在互助期内,出院时间不在互助期内的,补助金按互助期内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四)在职职工医疗(住院)互助项目补助金申请时限参互职工出院后应当在医保结算后九十日内,持有关凭证在医疗互助管理系统中,新建职工住院医疗补助金申请单并提交。逾期未提交的,系统将自动禁止录入,视为放弃享受互助项目补助金的权利。参互职工入院时间在互助期内,出院时间不在互助期内的,补助金按互助期内有关规定给予补助。(五)不承担医疗(住院)互助项目补助金给付的情形1 .互助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2 .医保政策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及单病种定额包干标准外的费用;3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如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等;4 .不在住院收费收据所列项目中的医疗费用;5 .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互助保障补助金的。三、有关要求(一)周密部署安排。各基层工会要根据方案要求,迅速行动起来,负责宣传、动员、组织职工参加本行动,承担入会会员审核,会员档案及日常管理,并承担互助金收缴、补助金申领的职责。各基层工会收取的互助金,应按规定时限上交到公司工会账户。开户行名称:工商银行海拉路支行户名:公司工会委员会账号:0604150509026400202(二)积极做好宣传。各基层工会要把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作为服务职工的一项实事好事来抓,要做好本单位职工政策解释和宣传发动工作。广泛宣传行动的目的意义、入会条件、补助标准、办理流程及相关内容,大力宣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的公益性、互助性、群众性,努力把主旨讲清、实惠讲明、道理讲通,为广泛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提供良好的环境。(三)全力推进落实。各基层工会于2019年7月10日前将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职工材料填报完整,并报公司党政工作部。四、组织领导为使我公司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特成立焦化公司工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姜英利副组长:魏巍成员:袁胜荣蔡永樊立波张建国张德金赵燕五、申请程序(一)参保时需准备: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附件13):1 .内蒙古自治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参互申请表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档各一份;2 .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参加在职职工住院综合互助保障活动申请书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档各一份;3 .会员名册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档各一份。4 .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证明复印件一份(单位统一出具缴费证明加盖公章)O(二)申请医疗互助保障活动补助金需准备:1 .申请补助时,必须由所在单位工会负责办理补助申请手续,互助办及其下属办事处、代办点不直接接待申请人及家属。2 .申请补助金时请随补助申请表附上以下资料:3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原件)和费用结算单(原件)。4 .申请人单位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申请书(复印件)。5 .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附件:1 .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参加在职职工住院综合互助保障活动申请书2 .内蒙古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参互申请表3 .会员名册4 .内蒙古自治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补助申请表5 .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管理暂行办法6 .内蒙古自治区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7 .乌海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的通知的通知公司工会委员会2019年5月20日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参加在职职工住院综合互助保障活动申请书单位名称:经办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职工人,参互会员共人,详情见会员名册。交纳互助费:每名会员交纳元,合计元。告知内容:我单位本次参加本活动的人员共人,会员名册记载信息准确无误,上述内容在申请参互时均符合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行动的规定,所有参互会员已经正确理解相关职工互助保障行动内容。如因会员名册中所列事项有虚假或者隐瞒,导致在申请领取补助金时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会员所在单位组织者负责,本会保留继续追究责任的权利。申请单位领导: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时间:年月日内蒙古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参互申请表单位工会(盖章)代办点(办事处)意见(签章)单位编码代办员联系电话经办人:年月日在职职工人数在职参互人数续互人数退休人员人数新参互人数在职参互比例单位总人数参互总人数互助金总额会员名册序专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电话号码首次参互年份银行卡号注:银行卡提供社会保障卡卡号,并提供复印件一份内蒙古自治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补助申请表单位编码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申请人所在单位附单据张数张医保卡号联系电话所在单位工会意见(签章)经办人(签字)年月日代办点上报意见(签章)经办人(签字)年月日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和发展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多形式、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自治区总工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实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以下简称“本行动”)O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施本行动的目的是发扬中国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通过职工互助互济,帮助患病住院职工解决个人自付医疗负担过重的困难,使职工在患病住院时,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再得到本行动给予的补助,以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第三条本行动遵循“职工自愿、互助互济、工会组织、团体参加”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规范和管理的意见(总工发(2018)28号)的要求,按照“统一监管、行业自律、依法自治、自主运营”的原则和管办分离的精神,为确保本行动的平稳、安全、顺利开展,结合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章程,成立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以下简称“互助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是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互助办”)O第五条互助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制定理事会、监事会等各项制度和议事规则;(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六)审议本会发展规划;(七)审议通过职工互助保障行动种类;(八)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九)授权理事会、监事会工作职责范围;(十)审议决定本会终止等重大事项;(十一)审议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理事会是互助会的执行机关,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理事若干名,理事总数为单数。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讨论决定互助金收支标准调整;(六)审查批准互助经费财务预决算;(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变更、解聘;(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一)制定和修改互助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七条互助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其主要职责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一)(二)(三)(四)(七)(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八条互助会设监事会。监事会代表会员代表大会执行监督职能。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监事人数为单数。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罢免监事长;(二)选派代表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各机构有无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行为;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四)检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五)对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九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互助办。互助办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工作人员若干。承担互助会的日常工作,下设相应工作机构。互助办主要工作职责:(一)组织开展职工互助保障行动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二)负责互助金的收缴、管理和补助金的支付,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三)负责拟制修改互助会有关制度和办法;(四)拟制互助会工作报告;(五)协调指导各办事处、代办点开展业务工作;(六)对各办事处、代办点支付补助档案的管理进行检查;(七)负责编制预决算;(八)对互助金收支标准提出调整建议;(九)完成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各盟市工会、自治区产业工会设立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接受互助办的业务指导。办事处负责宣传、动员、组织职工参加本行动,承担补助金申请初审、纸质档案管理等职责。各办事处在旗县(区、市)总工会和大型企业设立代办点。代办点负责宣传、动员、组织职工参加本行动,承担入会会员审核、补助金申请初审、会员档案及日常管理等职责。代办点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基层工会设立代办员。代办员负责宣传、动员、组织职工参加本行动,承担互助金收缴、补助金申领等职责。第三章参互对象和互助期限第十一条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辖区内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均可申请参加互助行动,成为本会会员。第十二条为体现互助互济性质,本行动均由单位工会组织职工统一参加,不接受职工个人单独参加。未单独建立工会的单位,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所属单位职工统一参加。第十三条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互助保障期限为一年,从办结参互手续后的次日零时起至1年保障行动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第十四条凡2019年开始参加本行动的职工连续两年以上(含本数)或连续参加本行动十年以上的达到退休年龄且自愿继续参加本行动的可以继续参加,但中途中断的不再接受。具体交纳互助金的数额及补助金的报销比例,根据当年内蒙古自治区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行动实施细则确定。第四章互助金的筹措和管理第十五条互助金来源:(1)职工交纳的互助金;(2)政府、行政、工会的补助;(3)自治区总工会安排的风险准备金;(4)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5)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第十六条每年度互助金的交费标准由互助办提出建议,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确定。第十七条参加本行动的职工,每人每年只能交纳一份互助金,互助金一经交纳,不论是否享受补助待遇,一律不予退还。第十八条单位工会或各盟市、产业工会收取的互助金,应当按规定时限上交到互助办指定的银行。同时,将纸质材料报送代办点或办事处;代办点或办事处务必妥善保管相关材料,以备互助办适时进行检查。第十九条互助金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若当年度互助金有结余,结转至下年度结余;若当年度互助金出现赤字,则由历年结余、利息弥补;若滚存互助金出现赤字,由区总工会安排的风险准备金进行弥补。第二十条实施本行动所需工作经费:(1)互助办工作经费由区总工会经费保障支出;(2)各办事处、代办点工作经费由各级工会筹集与互助金的一定比例保障支出(不超过本机构实际收缴互助金总额的5%),并按同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基层代办费管理办法及有关协议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实施本行动的各项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职工监督。年度互助金收支情况应于监事会审计后,十五日内在自治区总工会和互助会网站等媒体公示,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第二十二条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不可抗力的风险,实行专户存储。如需动用,由互助办报经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批准。第五章互助保障补助待遇和支付第二十三条参加互助保障行动的职工在互助保障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当年规定的标准获得相应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补助金,互助保障补助金审核和支付按当年规定流程进行。第二十四条根据职工医疗保险相关数据设定互助保障补助标准,互助保障补助标准按照职工发生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行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待遇后的自付部分,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6日施行。附件6:内蒙古自治区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为了缓解职工因病住院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参互对象和期限第一条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辖区内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均可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参加本活动时尚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参加后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其在参互期内发生医疗保障的按本细则执行。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且职工必须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同一单位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的80%(含)。第二条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内蒙古自治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参互申请表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档各一份;(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证明复印件一份(单位可统一出具缴费证明)。第三条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互助保障期限为一年,从办结参互手续后的次日零时起至1年保障活动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第二章互助金及监管第四条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职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发展水平,定为每人每期交纳100元互助金。互助金一经交纳,不论是否享受互助补助待遇,一律不予退还。第五条互助金来源:(1)职工交纳的互助金;(2)政府、行政、工会的补助;(3)自治区总工会安排的风险准备金;(4)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5)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第六条互助金由单位工会(或盟市、旗县区、产业工会)接受职工申请时一次性收取(每人每期限交一份)。第七条单位工会或盟市、产业工会收取的互助金,应当按规定时限上交到互助办指定的银行。上交互助金时,各办事处或代办点应通过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管理系统上传内蒙古自治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参互申请表(附件2-1)、内蒙古自治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参互单位台账(件2-2)、内蒙古自治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参互汇总表(附件2-3)电子文档,纸质文档由各代办点上报相应的办事处留存。经审核通过后,由互助办给参加本活动的单位统一开据相关票据。第八条互助金收支情况应于次年第一季度前,经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监事会审计后在自治区总工会网站等媒体公示,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第三章互助待遇和支付第九条参互会员在互助保障期限内享受住院医疗补助。逾期不缴纳互助金或缴费不足的,不能享受相应补助。按照职工住院发生的、在内蒙古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行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的自付部分,扣除一次起付标准,采用单次住院按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予补助。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发展水平,暂定为每个互助保障期限内补助金额最高为250000元。具体补助标准如下:1.住院自付部分金额在010000元(含)的,按30%比例给予补助;2 .住院自付部分金额在100oO(不含)一100000元(含)的,按70%比例给予补助;3 .住院自付部分金额在100000元(不含)一250000(含)元范围的,按100%比例给予补助;4 .超过250000元的部分,不再补助。第十条参互人员在一个互助保障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的,只扣减一次起付标准,其费用采用单次住院按比例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但已审批过的补助不得与下一次补助累计。结算公式为:补助金=(符合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等已报销金额-职工基本医疗起付标准)X分段比例第十一条参互职工出院后应当在医保结算后九十日内持有关凭证(附件2-4)由会员本人(或近亲属)向所属工会提出互助保障补助金的申请,经所属工会工作人员审核签名盖章,上报办事处或代办点留存,并将申请人的申请和住院相关凭证原件照片通过系统上传互助办审核。互助保障补助金应当在参互职工提交有关资料并通过互助办审核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终结,情况复杂的最多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第十二条参互职工入院时间在互助期内,出院时间不在互助期内的,补助金按互助期内有关规定给予补助。第四章互助保障除外责任第十三条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互助保障补助。(一)互助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二)医保政策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及单病种定额包干标准外的费用;(三)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如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等;(四)不在住院收费收据所列项目中的医疗费用;(五)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互助保障补助金的。第十四条如有第十三条第五款所指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互助保障补助金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互助保障补助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职工中途退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退出之日起终止享受互助保障补助金权利,所交纳的互助金不予退还。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6日起施行。